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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名词解释

1、公权力3

2、腐败3

3、监督3

4、监督的基本原则3

5、监督学3

6、政治原罪思想3

7、法治主义监督思想3

8、自由主义监督思想3

9、人权理论3

10、分权制衡理论3

11、议行合一理论3

12、新滥用权力理论3

13、御史府3

14、《刺史六条》3

15、一台三院3

16、风闻弹事3

17、唐代十道监察区3

18、台谏合一3

19、都察院4

20、巡按御史4

21、科道合一4

22、谏诤4

2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4

24、法律监督4

25、工作监督4

26、立法监督4

27、执法监督4

28、质询与询问4

29、执法检查4

30、特定问题调查4

31、党监督4

32、党组织的监督4

3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4

34、党的委员会的监督4

35、党委常委会的监督4

3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5

37、党员监督5

38、检查机关监督5

39、职务犯罪5

40、侦查监督5

41、侦查活动监督5

42、审查批捕5

43、审查起诉5

44、刑事审判监督5

45、刑事审判活动监督5

46、刑事抗诉5

47、审判监督5

48、刑事审判监督5

49、行政审判监督5

50、审级监督5

51、二审监督5

52、再审监督5

53、死刑复核5

54、行政行为5

55、抽象行政行为6

56、具体行政行为6

57、行政行为6

58、行政主体6

59、无效行政行为6

60、行政诉讼6

61、行政赔偿6

62、行政监督6

63、层级监督6

64、行政监察6

65、审计监督6

66、行政复议6

67、人民政协监督6

68、党派监督6

6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6

70、社会监督6

71、公民监督6

72、特约监督员制度6

73、舆论监督7

74、议会监察专员制度7

75、政府道德署制度7

76、独立检察官制度7

77、行政交谈7

78、国民请求监察制度7

79、《不列颠百科全书》把权力定义为7

80、权力的强制性7

81、权力的不对称性7

82、权力的价值7

83、权力的相对性7

84、“委托—代理”简言之是7

85、监督的预防功能7

86、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7

87、制约功能7

88、救济功能7

89、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7

90、监督学学科的目的7

91、制衡论7

92、滥用权力8

9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8

94、党组织8

95、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8

96、狭义的职务犯罪8

97、贪污罪8

98、受贿罪8

1、公权力

即公共权力,公权力包容了权力的所有主要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能称之为公权力。

2、腐败

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3、监督

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4、监督的基本原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监督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5、监督学

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从容上看,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

6、政治原罪思想

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提出的。

“人性恶”假设认为,人本身就有趋利避害、贪图利禄的本性。

7、法治主义监督思想

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也成为很多国家宪法至上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的直接基础。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所表达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从法律、以法监督、以法制约等思想也成为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8、自由主义监督思想

从限制公权力行使围的角度,探讨对公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权力的行使界限。

9、人权理论

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10、分权制衡理论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同样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

一些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鉴于君主专制制度下个人大权独揽的弊端,提出了由不同个人和社会集团分掌国家部分权力并互相制约的主。

11、议行合一理论

是指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12、新滥用权力理论

是相对于传统滥用权力的含义而言的。

13、御史府

始皇统一中国,在全国围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御史监察制度,设置御史府作为总管图书档案和监察官吏的中央机构,御史府的长官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与丞相、太尉共处国家中枢地位,但此时的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到丞相的辖制,监察还没有成为独立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

14、《刺史六条》

监察的容是汉武帝制定的《刺史六条》,其中除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外,其余五条都与二千石即郡守有关,包括不遵奉诏令、断狱不公、选举不平、不能约束子弟与当地豪强勾结等。

15、一台三院

御史台之下又设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一台三院制,三院分别设待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分工负责各方面的监察事宜。

16、风闻弹事

就是不必掌握真凭实据,仅凭传闻即可进行弹劾。

御史台的权力因此而进一步扩。

17、唐代十道监察区

唐代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还有道的设置,唐初把全国分为十道,玄宗时又改分为十五道。

自唐太宗将天下分为十道后,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十道监察。

武则天时,在每年春秋两季,令御史分巡地方。

后以监察御史分任各道巡按,与诸道观察使、采访使上下配合,掌一道监察。

18、台谏合一

为对皇帝的过失进行规谏,还特设与御史台平行的谏院,负责规谏朝政纠正君主的过失,同时也检举臣下的越轨行为。

这是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从此开始了台谏合一的过程。

19、都察院

明初沿用前代旧制,在中央设御史台。

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御史台,十五年设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构。

这是中国古代中央监察机构的一个重要变化。

都察院的长官为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

20、巡按御史

巡按御史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巡行地方,考核吏治,惩治贪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史·职官二》),权力极大,地方官皆畏之。

21、科道合一

清朝初年,仍仿明制,分设六科。

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外百司之官邪”,二者合称“科道”。

22、谏诤

是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

2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24、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不是指上述两类监督,而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5、工作监督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26、立法监督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27、执法监督

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

28、质询与询问

询问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了解有关情况,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问题,并要求进行答复的一种监督方式。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29、执法检查

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30、特定问题调查

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

31、党监督

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32、党组织的监督

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监督。

3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

是党的领导机关和组织形式之一,是党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34、党的委员会的监督

是由党的权力机关即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党的代表大会同是党的领导机关。

35、党委常委会的监督

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3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37、党员监督

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

38、检查机关监督

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39、职务犯罪

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犯罪的情况作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

40、侦查监督

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41、侦查活动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朝廷的监督。

42、审查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大、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43、审查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并初步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44、刑事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元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45、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46、刑事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47、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48、刑事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49、行政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50、审级监督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51、二审监督

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52、再审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53、死刑复核

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54、行政行为

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55、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措施。

56、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影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57、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

58、行政主体

是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59、无效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60、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61、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62、行政监督

是指行政组织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3、层级监督

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64、行政监察

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65、审计监督

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犯罪。

66、行政复议

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67、人民政协监督

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

68、党派监督

是指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行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6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70、社会监督

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

71、公民监督

是人民的重要体现,是防治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法治国家等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

第二,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72、特约监督员制度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例如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督员、特约审计员等。

73、舆论监督

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承担着整个社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

74、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75、政府道德署制度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之后,联邦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规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政府道德署。

政府道德署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署长由总统任命,由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

76、独立检察官制度

独立检察官的前身是特别检察官,是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对总统及其他高级政府官员的指挥而专门设立的职位。

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其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一般由司法部任命一名独立的、享有特权的法律界人士或法学家担任。

77、行政交谈

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78、国民请求监察制度

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国近年来实行了国民请求监察制度。

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动用“审查请求权”,要求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20岁以上的300名成年人,即可以联名上书监察院进行监查,监察院对于国民合理正当的监察请求必须予以满足。

国的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79、《不列颠百科全书》把权力定义为

一个人或者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80、权力的强制性

是指权力可以追使某人做或者不做某事,具有唯意志论的部分。

81、权力的不对称性

是指权力之所以能迫使某人做或者不做某事,根源在于权力行使者与服务者之间权力关系不对等,后者对前者有单方面服从和依赖义务。

82、权力的价值

是指权力的行使会获得某种利益或者价值,能给权力行使者带来某种物质利益或者精神满足,因而权力既是工具,又是目的。

83、权力的相对性

是指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单独的个人无所谓权力。

84、“委托—代理”简言之是

指公民把他们共同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

85、监督的预防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防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

86、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

87、制约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制约功能。

88、救济功能

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力得到救济。

89、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90、监督学学科的目的

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91、制衡论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论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问题。

92、滥用权力

原指超越法律界限而胡乱地、过度地使用权力,新滥用权力不仅有这一含义,还有权力在合法围不合理使用的含义。

9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式和形式。

94、党组织

是党按照一定宗旨和规则建立起来的集体,是由党的各级组织构成的组织体系。

95、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指的是纪律检查机关在实施党监督时具备哪些权限、可采取哪些措施。

96、狭义的职务犯罪

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仿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97、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8、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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