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与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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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与对比

1总则

1.0.2适用于200km/h一下,原验标适用于160km/h;

新增:

1.0.4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质量,形成记录;

1.0.5将各种检测结果纳入竣工文件;

1.0.6新增内容:

各类技术资料按规定编制,履行签认制度

1.0.7新增内容:

三同时

1.0.8新增内容:

合同文件对技术要求高于验标时,按合同及设计文件验收

1.0.9新增内容:

四新质量按设计及相关标准验收。

2.术语

修订:

2.0.8见证检验与对原验标的2.0.7见证取样检验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建设单位的监督;

2.0.11主控项目对原验标的2.0.12的主控项目进行修订,增加了质量;

新增:

2.0.15新增缺陷的术语;

删除:

删除了原验标的2.0.6见证,2.0.9旁站,2.0.15抽样方案,2.0.16技术检验,2.0.17计量检验,2.0.18观感质量,2.0.23-2.0.32取消掉;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1.3对原验标3.1.2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

1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合格不应用于施工

2增加隐蔽工程检查要求

3增加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测要求

3.1.5新增工程保证资料要求,共6项

3.1.6新增内容,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验标要求。

3.1.7新增内容,抽样检验、试验数量可调整,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3.1.8新增内容,梁拱等组合结构按验标相关章节内容验收

3.1.9新增内容,验标未最初规定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制定验收方案。

涉及安全、环保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2.3对原验标进行了修订,增加“当分部工程较大时,可按照主要结构、材料及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5对原验标进行了修订,增加“……工程量等划分。

检验批分划分以……便于一次验收的工程内容为一个检验批”。

3.2.6对原验标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划分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有:

1明挖基础分部工程里,将原验标的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旋喷桩等分项工程合并为地基处理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2明挖基础分部工程增加基坑回填分项工程。

3沉入桩分部工程,将原验标的沉入桩的制作、沉入桩的下沉两个分部工程合并为沉入桩,原验标的分项工程合并为沉桩一个分项工程,取消了原模板及支架、钢筋、砼等分项工程。

4钻(挖)孔桩分部中取消了钢围堰分项工程。

5承台分部中,取消了钢围堰、模板及支架分项工程,增加了基坑回填分项。

6取消管桩制作、管桩下沉和浇筑水下混凝土分部

7增加支承垫石分部工程,每20个垫石验收一次。

椎体及排水设施分部工程增加排水设施分项。

8预应力混凝土梁细分为T梁和箱梁两个分部工程。

T梁和箱梁分部工程中,增加梁体横向连接分项工程。

9先张法T梁分部中预应力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施工段”验收一次,修订为“每片梁”验收一次。

10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中增加移动支架拼装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分部工程。

11悬臂浇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刚构分部中,钢筋、混凝土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浇筑(安装)段”修订为“每个梁段”验收一次。

悬臂拼装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刚构分部中,梁段预制钢筋、混凝土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浇筑(安装)段”修订为“每个梁段”验收一次。

梁段拼装分项中由原验标“每孔(联)梁”修订为“每拼装段”验收一次。

12增加转体施工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刚构。

13顶推法施工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分部中,梁段顶推由原验标的“每孔(联)梁”修订为“每个施工段”验收一次。

14钢桁梁分部中,涂装分项由原验标的“每孔梁”修订为“每个施工段”验收一次。

15粱部分部细化为钢管混凝土拱、劲性骨架拱、钢拱、钢筋混凝土拱分部工程及相关分项工程。

16斜拉桥分部中细化了索塔、混凝土主梁、钢主梁、斜拉索分部工程。

17增加了钢筋混凝土刚构(架)和框架桥分部工程。

18桥面附属设施分部中增加了挡碴墙、遮板、电缆槽竖墙、接触网基础、声屏障基础、盖板、步板、梁端防水装置、防落梁挡块、人行道、避车台、吊篮、围栏、桥上救援疏散设施、综合接地分项工程。

桥面防水层、保护层分项中对检验批检验频次进行了修订,按照每座桥,3km以上特大桥每3km进行一次检验。

19涵洞地基及基础分部中,将员验标的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旋喷桩等分项工程合并为地基处理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频次由原验标的“每个基坑”修订为“每座涵洞”。

本分部工程条目下的其它分项验收频次由原验标的“每个基坑”修订为“每座涵洞”。

20将原验标的装配式涵洞涵身、就地制作涵洞涵身、渡槽和倒虹吸管分部工程修订为框架涵、盖板涵、圆涵、渡槽分部工程。

框架涵分部工程下的钢筋、混凝土分项工程按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进行验收,防水层、沉降缝按每座涵洞进行验收,较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验收一次有较大修订。

盖板涵、圆涵分部工程下的所以分项工程验收频次为每座涵洞,较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验收一次有较大修订。

渡槽分部下的所有分项工程验收频次为每座渡槽,较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验收一次有较大修订。

21顶进涵分部下的顶进、防水层、沉降缝由原验标的“每座涵”修订为“每个施工段”。

22端翼墙及附属工程分部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分项由原验标的每个浇筑段、每个安装段修订为每座涵。

3.3.1对检验批验收内容进行修订,主要内容:

1实物检查中取消“2)对混凝土强度等……检验方案执行;”、“3)对本标准中采用技术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中,增加了关键过程影像资料检查。

3增加了责任确认内容,要求对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进行登记确认。

3.3.2对检验批验收合格标准进行修订,主要内容:

1将原验标“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修订为“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不合格点不应集中,且不应有严重缺陷。

2取消了原验标“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新验标增加了隐蔽工程、外观质量、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实体质量抽检的要求。

3.3.4修订原验标的“3地基与基础、墩台、粱部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为“3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增加了“4工程实体外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

3.3.6细化了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程序,增加了“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予以验收。

3.3.7新增内容,增加了当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3.4.1新增内容,增加了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检验要求及验收记录表格。

3.4.2新增内容,增加混凝土拌合物原材料、配比、拌和过程验收要求及验收记录表格。

3.4.3新增内容,增肌了对龄期有要求的检测项目检查要求及验收记录表格。

3.4.4修订了检验批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内容,主要有:

1增加了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内容,要求登记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名单。

2主控、一般项目中,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可多项合并为一栏填写。

一般项目中有允许偏差的项目,不需填写具体实测偏差值,只填写验收结论。

3施工单位检查结果仅需专职质检员签字,取消原验标的分项技术负责人和分项工程负责人签字。

3.4.5修订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由原验标的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修订为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验收。

3.4.6分部工程验收,由原验标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修订为由总监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桥梁地基与基础验收由原验标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修订为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取消了墩台和粱部需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的要求。

3.4.7单位工程验收时,增加了监理单位组织人员检查的要求,存在问题时应整改。

整改后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取消了原验标3.4.6、3.4.7两个条目。

4明挖基础

4.1.2新增内容,取消了原验标第4章地基处理的内容。

基底处理按路基验标执行。

4.1.6新增内容,地质应留影像资料。

4.4基坑回填为新增内容。

5桩基础

5.1.3修订了试桩的要求。

5.1.4新增了钻孔桩改挖孔桩的要求。

5.1.5新增了沉入桩停锤的具体要求。

5.1.6新增了沉入桩连接方式、钻(挖)孔桩地质、钢筋笼接长、桩基钢筋深入承台、承台钢筋等工序验收时要留影像资料的要求。

5.1.7新增了沉入桩沉入、桩基灌注监理旁站的要求。

取消了原验标6.2钢围堰的验收要求

5.2.1~5.2.5新增沉桩的质量验收、下沉、桩尖标高控制、最终贯入度、承载力试验、装订标高、桩头处理、接桩等要求。

5.2.6新增沉桩桩位允许偏差要求。

5.3.1修订了桩底地质核查要求,一般桩基设计单位选取代表性桩进行确认,柱桩和可溶岩石等复杂地质下的桩基,设计单位逐桩确认地质。

5.3.3修订空地沉碴要求:

摩擦桩不大于20cm,柱桩不大于5cm。

5.3.4修订钻孔桩孔位中心偏差要求。

5.3.6修订了桩底地质核查要求,一般桩基设计单位选取代表性桩进行确认,柱桩和可溶岩石等复杂地质下的桩基,设计单位逐桩确认地质。

5.3.8修订了挖孔桩成孔倾斜度要求,由原验标0.5%修订为1%。

5.3.12新增桩基钢筋骨架保护层允许偏差要求,不小于设计值。

5.3.16新增桩头要进行机械切除要求,且机械切除时砼强度不得小于10mpa。

5.3.18增加桩顶高程及主筋深入承台允许偏差要求。

5.4.3新增预埋墩身钢筋深入承台要求。

5.4.8修订承台顶面高程允许偏差的检验方法。

取消原验标6.6管柱制作、6.7管柱下沉和浇筑水下混凝土两个验收内容。

6沉井基础

6.1.4新增内容,要求沉井砼浇筑前、沉井底节水压试验、基底地质条件应留影像资料。

6.2.9增加了就地制作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后,其顶、底面高程允许偏差要求。

6.2.12修订了沉井沉至设计标高时的封底要求。

6.2.14新增沉井应在封底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抽水的要求。

6.3.9增加了浮式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后,其顶、底面高程允许偏差要求。

7.墩台

修订

7.1.1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的规定;

7.1.2锥体填筑与路基同步施工,一并验收,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7.2.2将钢筋的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划分为钢筋检验的主控项目;

7.2.6混凝土接缝规定:

(1)施工缝平面应与结构的轴线相垂直,边缘应处理平整;

(2)空心墩施工缝不宜设在空心段与实心段交界位置;

(3)墩台周边应设直径不小于16cm的钢筋(设计有钢筋,则不设),钢筋埋入深度均不小于钢筋直径的15倍,间距不应大于20cm。

新增:

7.1.4墩台处地表排水设施应与天然沟渠和相邻的路基、隧道、车站排水设施衔接,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7.1.5陡坡地段墩台的基坑回填合边坡防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统筹施工,边坡防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完整的防护;

7.1.7浇注混凝土前的钢筋检验验收应留存影像资料;

7.2.3新增了钢筋原材料表面质量和加工、安装允许偏差检查项;

7.2.7墩台表面排水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新增了7.3支成垫石的检验项目;

新增了7.4锥体及排水设施(Ⅱ)排水设施的检查项目;

取消:

1.取消了模板与支架的检验;

2.取消了砌体墩台检验的一般项目;

3.取消了允许裂纹不大于2mm的要求;

8预应力简支T梁

变化:

将简支T梁和简支箱梁分开。

新增:

8.1.5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梁体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一次成型,每片梁浇筑时间不宜超过3.5h,浇筑时,模板温度宜在5℃~35℃,拌合物入模温度宜在5℃~30℃;

8.2.8拆模时梁体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60%以上。

修订:

8.2.4对钢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

8.2.10梁体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将16m以上和以下的梁的验收标准进行了区别。

取消

1.取消了张拉的要求;

2.取消了模板和支架的检验项目;

3.取消了裂纹不大于2mm的要求;

9.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

新增:

9.1.9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的预应力筋张拉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宜按预张拉、初张拉和终张拉三个阶段进行;

9.4.6预制箱梁支承垫石顶面与支座间的砂浆厚度不应小于20mm,也不应大于30mm。

10.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刚构)

修订:

10.1.2悬臂浇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钢构施工应编制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10.1.3挂篮走形和浇筑混凝土时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小于2,挂篮使用前应进行载重试验,预压荷载为最大施工荷载的1.2倍;

10.1.4预应力张拉设备及仪表应配套标定、配套使用并按规定校验,应按设计要求对管道模阻进行实际测定,设计单位应根据实测结果对张拉控制力进行确认或调整;

10.1.11混凝土浇筑前的钢筋检查、预应力张拉值和伸长值、管道压降压力值应留存影像资料;

10.1.12监理单位应对梁体混凝土的浇筑、预应力筋张拉、预应力管道压降旁站;

10.1.16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连续钢构梁段模板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新增

10.1.25连续梁、连续钢构悬臂浇筑梁段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相邻梁段错台5mm;

10.1.26连续梁、连续钢构梁体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增加了接触网支座基础预埋螺栓距桥面中心线的偏差;

10.1.31梁段预应力筋终张拉完毕后,应在48h内完成孔道压降;

11结合梁

11.1.2新增高强螺栓连接副施拧扳手标定要求。

11.1.3新增钢梁焊接拼装进行焊接工艺试验要求。

11.1.4新增钢梁节点栓群终拧、缝隙封填、剪力连接器验收要留影像资料的要求。

11.2.1新增钢梁制造尺寸、焊缝质量、底层涂装质量等验收要求。

11.2.3新增钢梁梁段拼装前要进行栓接板面抗滑移系数检验的要求。

11.2.4新增高强螺栓连接副复验要求。

11.2.5新增冲钉和高强度螺栓的安装要求。

11.2.6新增工地焊接剪力连接器焊接质量验收要求。

11.2.7新增钢板梁、开口钢箱梁尺寸允许偏差要求。

11.2.8新增钢桁梁安装允许偏差要求。

11.2.14新增涂装体系干膜厚度验收要求。

11.3.14修订结合梁允许偏差内容。

12钢桁梁

12.1.1新增钢桁梁构件出厂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12.1.2修订高强螺栓连接副施拧扳手标定要求,由原验标±5%修订为班前±3%,班后±5%。

12.1.3新增预拼要求,合格后方可出厂。

12.1.4新增工地焊接需进行焊接工艺试验要求。

12.1.5杆件结合点缝隙填充应留影像资料要求。

12.2.1细化钢梁制造的质量要求。

12.2.2新增钢桁梁构件应进行板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要求。

12.2.6新增节点板、拼接板与杆件预拼时的验收要求。

12.2.7修订板束验收要求。

12.3.5新增整体桁段架设前的验收要求。

12.3.6新增钢桁梁段焊接质量要求。

12.3.8新增钢梁安装时的监测要求。

12.5桥面板,新增内容,共6项。

13拱桥

13.1.2~13.1.9新增内容,共8条。

13.2钢管混凝土拱,新增内容,共25条。

13.3劲性骨架拱,新增内容,共21条。

13.4钢拱,新增内容,共10条。

14斜拉桥

14.1.5新增钢筋检查、斜拉索锚具安装、锚头防腐应留影像资料的要求。

14.2.3修订塔段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内容,其中模板表面平整度由原验标3mm修订为5mm。

14.2.10修订索塔允许偏差内容,其中横梁轴线允许偏差取消。

14.2.16修订预留孔道允许偏差,由5mm修订为4mm。

14.2.17~14.2.19新增索塔锚固区验收内容。

14.3.10新增梁段允许偏差中接触网支柱基础验收内容。

14.3.18新增支座阻尼装置验收内容。

14.3.20~14.3.29新增钢主梁验收内容。

14.4.4新增斜拉索调整的验收内容。

14.4.5细化斜拉索毛欢与锚垫板安装允许偏差内容。

取消原验标14.5水平转体施工验收内容。

15钢筋混凝土刚构(架)和框架桥

15.1.7~15.1.9新增粱部施工有关内容。

15.2.7新增刚构(架)节段允许偏差内容。

16支座

16.1.2~16.1.7新增6条内容,主要为支座砂浆、支座反力、防尘罩、支座锚栓埋置要求。

16.2新增支座砂浆具体验收要求,共7条。

16.3.3修订支座安装要求。

16.3.6新增支座螺栓、防尘罩要求。

16.3.7修订支座安装允许偏差要求。

17桥梁附属设施

17.1.3~17.1.6新增3条内容,主要为防水层、保护层验收要求。

17.2新增挡碴墙(防护墙)、遮板、电缆槽竖墙、接触网支柱基础验收要求,共6条。

17.3新增声(风)屏障基础、栏杆(挡板)、电缆槽(盖板)、人行步板验收要求,共9条。

17.4新增桥梁梁端防水装置、防落梁挡块验收要求,共4条。

17.5细化并新增防水层及保护层验收要求,共12条。

17.6细化桥梁排水设施验收要求,共6条。

17.7新增人行道、避车台、吊篮、围栏验收要求,共9条。

17.8新增桥上救援疏散设施验收要求,共8条。

17.9新增综合接地验收要求,共3条。

18涵洞

18.1.2修订涵洞地基处理和明挖基础验收标准,按路基验标执行。

18.1.3修订防水层及沉降缝验收要求。

18.2.13修订沉降缝验收标准,由一般项目修订为主控项目。

18.3.7新增盖板涵盖板验收要求。

18.3.8新增预制盖板允许偏差要求。

18.4.9新增预制圆涵吊装等要求。

18.5.7修订顶进涵顶进施工要求,由按施工工艺设计施工修订为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19桥涵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

19.1.2修订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格,核查资料中增加施工日志、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影像资料要求,取消原表格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等资料。

19.2.1单位工程验收增加了设计单位参与,修订了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表。

19.2.2新增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方法要求:

1裂缝要刻度放大镜检查;

2钢筋保护层要用保护层厚度检查仪现场测定;

3排水功能要对照设计文件检查。

19.2.3新增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不达标时严禁验收的要求。

19.3.3修订墩台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6新增桥梁附属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7新增桥梁检查设施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8细化桥台椎体及排水设施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19.3.11细化涵洞锥体、铺砌及排水设施观感质量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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