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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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和调动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管理水平,健全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激励机制,保障残疾人专职委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政策规定熟、工作靠得住、遵章守纪好的基层工作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残工委〔201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设置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坚持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促进残疾人就业相结合,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出资,分别设置在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主要从事于服务于残疾人的专职岗位,是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员、联络员、调查员和办事员。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根据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置实行人员编制管理。

在全市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

每个街道、镇配置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残疾人在1500人以上街道、镇配置两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持证残疾人在20人以上的社区或行政村配置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残疾人在20人以下的社区或行政村与相邻社区或行政村合并配置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残疾人在150人以上的社区或行政村配置两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区(县)残联统筹安排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在每年1月底前对本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情况制定计划,填写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计划(附件1)报市残联备案。

计划配备以及实际配备的人员信息数据应与全国动态更新系统、中残联统计年报系统、西安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信息数据一致。

第三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和国家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陕西省和西安市服务保障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二、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对辖区内每一位残疾人做到“六个清楚”:

清楚残疾人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基本状况、基本需求、家庭及监护人状况和服务的具体项目以及服务效果。

四、接受区(县)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安排。

五、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需求,提出个性化具体化服务建议,建立并维护档案资料和信息平台。

六、协助街道、镇残联和社区、行政村残协,依法依规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托养、扶贫、维权、志愿者助残、文化体育等方面工作;协助残疾人做好助残项目的申报、跟踪、反馈工作,积极帮助辖区内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帮助残疾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件。

七、完成区(县)残联和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的配套资金。

二、市残联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残联及有关新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做好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工作。

三、区(县)残联负责制定本辖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招聘录用、培训和考核,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指导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工作。

四、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同时提供办公条件。

第二章招聘

第五条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招聘应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属地”的原则。

第六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残疾人工作,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能力,街道、镇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可选聘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近亲属担任(非残疾人比例不超过20%),行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可由熟悉村务情况的村委会工作人员或残疾人近亲属兼职。

四、年龄,男性一般在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五、街道、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具有高中以上教育文化程度;行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教育文化程度。

六、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聘用。

一、有一定社会实践经验的残疾人大学生。

二、长期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且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或从事过与残疾人服务相关工作的。

三、具有残疾人康复、教育等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

四、有社会工作者证书的。

五、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且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应当优先录用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采用招聘形式进行选拔。

招聘由区(县)残联会同街道、镇组织实施,按照公告、报名、面试、录用的程序进行。

一、区(县)残联根据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的需求情况,应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应聘人员到有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需求的街道、镇或社区、行政村报名,由街道、镇按照不低于拟聘用人数的两倍,择优提出推荐面试人选。

三、区(县)残联会同相关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对入围人员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用名单。

四、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对拟录用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五、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区(县)残联会同相关的街道、镇或社区、行政村组织单独招聘。

第九条各街道、镇、社区、行政村自聘用残疾人专职委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受聘人员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对首次聘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设置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应有考核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协议书一式三份,区县残联、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及残疾人专职委员本人各执一份。

区(县)残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招聘录用、日常管理、续聘解聘等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并在残疾人专职委员离职后保存五年以上。

第三章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

街道、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10%执行;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不低于400元/人.月,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作补贴标准,增加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

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区别管理、分类施保”管理原则。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残疾人专职委员自行缴纳,之后凭当年缴费票据在所在区(县)残联按照以下缴费标准进行报销。

(一)街道、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40%(最低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60%(最低档)。

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度本人实际缴费额补助。

(二)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当年度本人实际缴费额补助。

(三)区(县)残联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保险及时进行认真核算,妥善保管缴费票据,汇总数据后将情况说明及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报市残联。

二、市残联统一为所有专职委员购买150元/人/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各区县残联负责收集信息和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残疾人专职委员享受的残疾人各种补贴或福利待遇不得抵扣。

第十五条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承担,市与区县承担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及区县收支比例的通知》(市财发〔2010〕1584号)执行,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六条残疾人专职委员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日。

第十七条街道、镇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除街道、镇和社区统一工作安排外)。

残疾人专职委员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应考虑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尽量不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休假日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踏实工作,成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表率,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区(县)残联和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工作决定和安排。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遵守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行为操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

二、不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三、违背职业道德,玩忽职守,旷工旷训,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

四、不执行区(县)残联和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工作决定和安排。

五、违反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违反党纪国法和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时,应当尽量回避。

确实无法回避的,应事前向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专职委员接受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在街道、镇残联和社区、行政村残协领导下专门从事残疾人工作。

第二十二条区(县)残联负责指导、监督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发现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会同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应遵守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病假、事假、公假请销假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区(县)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集中培训,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天。

对新招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专职委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执业资格和学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

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残疾人工作者总体培训规划。

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开拓视野,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附件2),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残疾人政策法规培训、残疾人业务工作培训、综合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

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七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专职委员日常考核由街道、镇残联和社区、行政村残协具体组织实施。

主要围绕日常考勤、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三十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年度考核由区(县)残联具体组织实施,会同所在街道、镇,召集部分服务对象,通过民主测评全面考核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附件4)。

其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县)残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一、德:

考核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具体内容是: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决议;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服务残疾人、爱岗敬业;顾全大局,维护团结等。

  二、能:

考核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业务素质。

具体内容是:

履行工作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结和凝聚辖区内残疾人的能力;维护稳定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技能等。

  三、勤:

考核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纪律和日常管理情况。

具体内容是:

组织纪律性、出勤率、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敬业奉献精神等情况。

四绩:

考核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任务量和质量。

具体内容是:

残疾人专职委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年应当向区(县)残联和所在街道、镇、提交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严格把握人员考核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

考评结果应通报辖区内各街道、镇,并在已建立的网站予以公布,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在区(县)残联存档备案(附件5),将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在次年1月底前报市残联(附件6)。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残联应强化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结果运用,将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解除聘用。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暂停工作,接受区(县)残联的培训,培训后进行1至3个月的试岗,试岗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解除聘用。

三、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取消其次年推优评先资格。

四、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一次性奖励8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承担,承担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及区县收支比例的通知》执行,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八章解聘与续聘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和区(县)残联可以共同决定解除与残疾人专职委员之间的协议。

一、试用期考核被评定为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隐瞒个人不良记录,欺骗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残疾人专职委员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治愈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经培训试岗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六、严重违反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管理规章制度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

八、严重失职,给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害的。

九、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与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之间的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自愿放弃续聘或不符合续聘规定的。

二、协议存续期间,经残疾人专职委员与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亡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因被撤销合并或所在岗位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协议期满自愿申请续聘的,由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根据其任职期间的表现,结合区(县)残联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考核情况,做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续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应签订续聘协议。

续聘协议一式三份,区(县)残联、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与残疾人专职委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残疾人专职委员按规定解除(终止)协议时,由残疾人专职委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在取得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签署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后,正式解除(终止)协议。

残疾人专职委员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应当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和财务结算,并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协议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因故意、重大过失给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以及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在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给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个人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及补贴待遇工作的通知》(市残联发【2013】1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残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1

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年度配备计划表

项目

实有数

残疾人专职委员

配备计划数

备注

街道、镇

注明:

,配备两名以上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街道、镇数及名称

社区

注明:

,配备两名以上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社区数及名称

行政村

 

注明:

配备两名以上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行政村数及名称

合计

区(县)残联: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年度培训记录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培训

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

形式

培训学时

(小时)

培训

单位

备注

“培训形式”--指集中授课培训、会议培训、网络培训、岗位轮训等。

附件3残疾人专职委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任现职时间

单位

及职务

从事工作

 

年月日

街道、镇

考核等次

意见

 

街道、镇(盖章)年月日

区(县)残联考核等次

意见

 

区(县)残联(盖章)年月日

被考核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

情况说明

 

街道、镇(盖章)年月日

附件4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测评表

街道、镇: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备注

1、A为优秀、B为合格、C为基本合格、D为不合格;2、请在你认为合适的栏目中划√。

 

附件5

残疾人专职委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明细表

(年度)

填表单位:

区(县)残联(公章)

姓名

出生

年月

岗位职务

分管工作

考核

等次

附件6

年度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

区县残联:

(盖章)年月日

项目

总计

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情况

备注

街道、镇

社区

行政村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应参加考核人数

请注明未定等次或未参加考核人员有关情况

实际

参加

考核

人数

小计

优秀等次人数

合格等次人数

基本合格等次人数

不合格等次人数

未定等次人数

未参加考核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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