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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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四、任何企业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举报。

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二)园区内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园区内企业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园区内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园区安全生产管员会报告。

  (五)园区内企业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并报送有关部门。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园区内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二)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园区内企业应及时向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下一季度15日内,对园区内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园区管委会和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三)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向园内企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八、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所规定的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九、危险源申报

(一)凡在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废弃物处置从业单位必须填写“**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报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三)单位危险源情况变更的,在变更后报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

(一)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临界量,对申报单位危险源信息进行初步辨识,判断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单元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经初步判断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由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风险评估。

经评估确定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三)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上报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

四、重大危险源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报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二)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认可资质条件的机构实施。

(三)评估报告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隐患应逐项列出,单位应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隐患特别严重的,必须停产整顿,并立即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四)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五、企业职责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二)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应在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六)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建档、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七)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重大危险源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监督检查

(一)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实施监控管理,与园区内企业签约,明确相关职责和监控要求,形成对重大危险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监控格局。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治理实施办法及方案,加强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帐;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对重点监控单位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隐患治理跟踪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开具监察文书,责令单位立即整改;

难以立即整改的,在监察文书上明确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整改完毕后单位应将整改完成情况书书面报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复查确认,经复查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的,经批准实行挂牌督办。

(四)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市)县安监局收到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吊销相关证照;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区(市)县政府批准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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