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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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

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

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

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

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

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

0.8新区不应低于1:

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

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

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

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局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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