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罚制度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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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罚制度安全生产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罚制度

1、谁知道<道路施工安全生产奖罚措施>的?

文明施工、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雨季施工的措施

一、文明施工

1、严格按有关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现场开展综合检评活动,全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避免施工扰民及避免影响水泥正常生产。

2、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层层明确和落实责任。

3、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文明施工的自觉性。

4、加强施工队伍法纪、法规的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全体施工人员自觉地守法,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5、加强施工队伍的安全文明管理,杜绝施工中的违章行为和野蛮行为等不文明施工行为。

6、项目部质量体系按ISO9002标准有效运行。

7、进场后与水泥厂保卫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生产区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施工现场入口处,搭设企业标识门楼,挂醒目的“一图三证五牌”。

9、临时设施的搭建、机械布置建筑和设施材料的堆放、水电线路的敷设等严格按总平面布置图执行,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不准随意更改,及时做好临时道路和现场的排水工作,经常保护现场整齐干净。

10、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采用水泥砂浆地坪,宿舍内生产、生活用品分类放整齐,室内轮流清扫干净。

11、在施工工地和生活区范围内,修建临时厕所,其内贴瓷砖,并派专人冲洗,保持干净卫生。

12、建立门卫制度,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夜间10点钟后不得出入。

13、各种材料按规格码方堆放,各种机械设备和部件、非标产品应配明标识。

暂不用的设备及设施、材料及时回收入库保管,施工完的周转材料及时清理堆放好,做好排水系统。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要有过道保护,严禁在电线上乱拉乱接及悬挂物。

15、工地成立消防小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消防工作,临时房内设置消防器材。

16.每天下班前及时进行现场清洗(清扫)。

17、在施工期间特别是夜间施工,应尽量减少设备安装机械产生的噪声。

18、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

19、制定混凝土搅拌站粉尘的控制措施,在施工中尽可能减少噪音污染。

20、建立保健急救措施,工地安排一名医生。

定时开展培训急救及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二、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的措施

首先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使每人都有环境保护意识,对进场员工定期加强教育,建立环保奖罚条例细则,同时还应做好以下措施:

1、努力控制噪音污染,大型机械严禁经常性鸣笛,尽量减少施工设备噪声。

2、除尘方面:

对施工机械经过的道路、开挖施工区及其它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安排专人洒水除尘,保持路面和作业场地润湿;

3、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弃渣,必须严格按甲方及有关规定拉到指定地点堆放;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浆、污水也必须按要求处理后才能排放,做好施工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4、坚持设备维修制度,使用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减少废气污染,降低噪声污染。

5、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内统一设置卫生间,派专人清扫冲洗。

6、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场地要求清洁卫生,禁止乱扔乱放,各工序完工后,要求工完场清。

7、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不安排夜间施工,夜晚23点以后不得作业。

8、未经园林管理部门及甲方同意,不得砍伐、搬迁或损坏任何树木、花草。

三、冬雨季施工保证措施

1、凡冬雨季施工的项目必须进行符合检查其能否适合冬雨季施工要求。

2、做好天气预报的记录工作,时刻注意天气变化,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

2、安全考核和奖惩基本规定有哪些

1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抄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百、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

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4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3)安全行为;

4)安全业绩。

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7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3、如何编写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三、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车辆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公司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四)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五)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

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奖励标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贰千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拾万元以内的,罚款数额在伍千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保险公司赔付以外);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安全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六、公司经过评比获得奖励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奖状、通报表扬、现金方式)。

被罚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缴财务部。

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罚款,被回罚处罚。

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4、安全考核制度与安全奖惩制度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安全考核制度,是考核的过程,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细则。

安全奖惩制度,是对于考核的结果的赏罚。

很多公司是不把这两个制度分开的,你如果不愿意区分,就直接做一个《安全考核及奖罚制度》就ok了,把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录单,奖罚制度,都写一个制度里。

5、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

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

其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

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其内容包括:

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

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

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

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

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

其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

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

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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