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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设分包合同范本

 

工程

临时设施劳务分包协议书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临设分包施工协议书

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

项目现场临时设施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1.5监理单位:

1.6设计单位:

第2条承包范围及方式

2.1承包范围:

根据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完成临时设施工程施工各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承包方式:

包工、包材料、包机械设备(承包人提供的设备除外)、包劳保(安全帽、安全带、雨衣、雨鞋等)、包材料检测及验检测、包水电(必要时可单独约定)、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现场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成品保护、包治安、包验收、包签证、包结算、包风险、包税金及政府规费、包与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等。

第3条合同工期

3.1本合同工程工期为日历天,暂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建设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分包人必须完全服从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安排,随工程施工需要增加劳动力,确保在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满足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

3.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工期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分包人所承包工程形象进度由于分包人原因达不到要求,每延期壹天,分包人自愿支付元的违约金;工期违约金在分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如分包人连续两次没有完成承包人安排的节点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小时内退场(现场清理干净,人员及机械撤离现场,并做好施工现场的交接工作,否则不予结算工程款),并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3.3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实施工期奖罚:

3.3.1奖励措施

3.3.2处罚措施

3.4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停工,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同意顺延工期,但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索赔;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停工,则分包人除了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材料费用支出以及向本项目建设单位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3.5出现下列情况,经承包人批准,工期可顺延:

(1)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2)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可顺延情况;

(3)承包人根据现场变更的实际情况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

(4)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时,工期可相应顺延。

但分包人须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办理工期签证,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可予以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4条合同价款

4.1合同总价:

合同价款暂定¥元(人民币大写整)。

其中:

场地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办公区、民工生活区等)临时设施工程为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整);场内及其他临时设施均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照承包人的施工图及现场签证按实结算,具体单价详见附表一。

工程包干价含工序内的所有施工,不另计其他机械台班及人工工日签证,在协议期间一切价格的波动变化均不影响上述包干价价格。

4.2此合同价款包含了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人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安全帽、安全带、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材料检测费、试验检测费、水电费(必要时可单独约定)、工期延长增加的设备停滞及人员窝工费、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维护、运费、装卸、保管费、税金及政府规费、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所需费用等。

4.3以上合同价款均为合格工程价款,如验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者,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5条工程款支付

5.1工程预付款支付

本工程预付款支付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等额银行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为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次月起,分次平均抵扣,直至扣完。

5.2工程进度款支付

5.2.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1)分包人于每月  日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请款申请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同意且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相应进度款后  日内支付分包人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

支付前需扣除预付款、质量安全罚款、双方约定的其他应扣除的费用(如分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范围内的水电费用等)。

2)当工程款累计付到合同总价款的%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3)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为质量保修金,按照质量保修金的相应条款支付。

(2)工程进度款按阶段/形象节点支付:

1)第一次付款:

2)第二次付款:

……

5.2.2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2.3分包人已全部足额发放上期工人工资是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之一。

分包人在每期提交工程进度款请款申请资料时,必须提供相应证明,证明内容为上月施工工人工资已经支付完毕,如有拖欠,所有责任由分包人承担,与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无关,并附施工工人工资表和签领表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如分包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承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期工程款或暂扣与应付工人工资等额的资金直至分包人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后再支付给分包人。

5.3付款方式:

承包人以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如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贴息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

5.4免责条款: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财务部门有关制度,办理好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在上述款项支付前,向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若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财务部门不能按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此项延误不构成承包人延期付款责任,分包人不得借此理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延期利息或故意延缓工程进度。

5.5协议签订后,分包人必须出具经分包人法人代表签署的收款人委托书、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和到承包人办理财务手续必须的印签样模备案。

如分包人在申请资金时提供的上述资料与备案资料不一致或申请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6条工程结算

6.1竣工验收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文明施工要求、无环保违章、无民工工资欠薪引起的群体事件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并且相应资料全部交齐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报送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足够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如果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及工期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达不到本工程主合同要求,结算时承包人将按本协议约定扣除其相应的违约金;

6.2现场签证及变更:

本工程原则上不存在现场机械签证及人工工日签证,除非发生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或者因甲方指令错误、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签证。

6.3工程进度、结算编制要求:

分包人必须分工序类别将造价资料(进度报表和结算书的通称)整理,包含详细的计算式,应该清晰、整洁、无遗漏,无重复。

分包人应确保其编制的造价资料的准确率,不得恶意夸大、重复计算。

经审核后的单位工程造价值与分包人申报值的误差率不得大于3%,若其误差率大于3%,承包人按核减金额的3倍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无需分包人签字认可。

第7条工程质量管理及保修

7.1本工程质量要求:

按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符合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的要求。

在协议签订后如果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分包人应遵守新的规范和标准。

7.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效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筑施工成品保护管理规定》等工程管理规定,并接受承包人和建设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培训。

7.3分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并由承包人质检人员在施工期间对项目进行测评,如未能达到规范和建设单位的质量标准,则该部分工程量按该部分工程结算价的%结算,并接受建设单位的相应违约责任。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分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协议的要求为止,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如分包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此项工作,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入施工,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已完工程量按照工程结算价的%来支付。

7.4分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项目管理人员抽检工程安全、质量及材料等内容,协助、配合承包人进行试件的取样、现场检验和原始资料准备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应当及时返工;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他要求的材料应当无条件退场。

7.5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必须执行三检制度。

本道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经自检合格,承包人专业施工员签字认可,由承包人上报监理及建设方,经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并办理交接检后,分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如果分包人不先自检、交接检或者分项工程出现两次不合格,则视为分包人对工程质量不重视,现场施工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部提交报告,经项目部核实后,每次对分包人承担元违约金。

7.6隐蔽工程验收:

(1)分包人在自检合格并填写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12小时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通知4小时内会同建设单位、监理等进行验收(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的不在此限),经各相关方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后,分包人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对严重达不到要求的申请,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2)若分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自行覆盖,将受到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若承包人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分包人应协助复查。

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影响的施工工期予以顺延,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分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进行验收,由此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应协助、配合承包人、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7.7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建设部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如分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承诺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则分包人的保修责任按照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执行。

7.8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凡属分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分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分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分包人接到承包人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

由承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承包人或者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1.5倍计,维修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保修金中或后序工程款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补足差额部分。

7.10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如出现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建设单位、承包人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责任界定,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7.11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分包人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分包人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承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7.12确因分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索赔的,全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质量保修金不足赔偿时,承包人保有对分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7.13因合同解除而导致分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分包人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证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8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与文明施工

8.1本工程安全目标:

重大事故“六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机械事故)、安全等级创优良。

8.2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8.3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8.4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5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8.6分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管理人员、工人的安全交底、教育工作,加强对工人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如在施工中由于分包人的不当或分包人缺乏预见性或管理不善、过失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伤亡事故和损失),除承担按照国家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的经济处罚外,分包人还应负责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按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导致施工受阻的(施工受阻系指施工全部停滞或部分停滞有可能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的),分包人除对该工伤事故负全部责任外,还应采取措施恢复施工。

8.7分包人应加强自身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防护,监视所有施工现场的人员活动、现场设施(无论是由分包人或者是承包人提供)和施工过程,及时识别危险源并取采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分包人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外,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上报事故。

8.8分包人必须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8.9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满足中国建筑CI标识和施工形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8.10在施工区域内,若分包人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影响承包人形象的事件,不论任何原因,每起事件承包人对分包人罚款元,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也由分包人承担。

8.11分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和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污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注意对施工过程中噪声排放、粉尘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和运输泄漏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尽可能的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污染,杜绝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

8.12项目部制订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计划、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等,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

8.13安全违规操作及安全整改不到位及每次项目经理部、公司工程部检查,执行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处罚条例”。

第9条劳资保障管理

9.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农民工工作保证金,金额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期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分包人。

9.2分包人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班组管理工作,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民工工资等所有劳资保障工作承担所有责任,承包人对本项目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9.3分包人必须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

9.4分包人必须保证工人持证上岗,进场同时向项目部提交进场人员岗位证书(如:

劳务负责人证件、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技能证书等),按照要求满足特殊工种100%,普通工种60%以上的持证上岗率。

如不达标,分包人应积极整改,或者由分包人提出培训计划,承包人负责组织的培训,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9.5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并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各项补助、津贴。

分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每月向承包人的财务部门呈报《工资发放表》,并随表附支付明细和出勤证明,如果支付明细和出勤证明不符,承包人有权视情况暂扣工程进度款的5%,直至分包人提供符合支付明细的证明材料。

9.6分包人应保证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为工人购买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这与承包人是否按期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关系。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承包人有权动用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9.7若分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劳资纠纷、工伤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承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分包人所完工程款、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继续向分包人追偿。

9.8除以上条款外,项目劳资管理还需执行公司《关于规范各项目劳资管理的通知》。

第10条承包人权利和责任

10.1承包人现场代表:

,职务:

,权限:

任何XX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承包人代表签字均属无效。

10.2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

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协调联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10.3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不服从承包人管理或承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分包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所发生的罚款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

10.4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等技术资料;

10.5按计划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工作面;提供水电接驳口,接驳口以外的线路布置使用和维护由分包人承担;同时分包人必须按市施工用电标准及国家施工用电规范执行。

10.6组织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10.7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若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承包人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并给承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分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0.8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第11条分包人权利和责任

11.1分包人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未经承包人批准不得更换。

分包人现场代表应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全日制工作不少于天。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分包人现场代表。

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2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指导和督促。

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4)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5)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要求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得利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6)分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材料运输、车辆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

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

(7)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8)分包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应与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复印件交承包人备案,并及时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运抵现场的分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对分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9)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已完的工程成品及其他公共设施。

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0)分包人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负责看管好自己的材料、设备等,如有丢失、损坏等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其它方财产,如发生类似事件,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3)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承包人将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

(14)分包人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在接到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如分包人不及时进行补救,则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5)分包人应全权承担桩基础施工的各项备案手续及费用(如果有)。

(16)分包人的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信息)。

11.3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分包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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