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聘用制教师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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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聘用制教师合同
编号:
XXX中小学聘用制教师
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聘用工作人员(乙方):
XXX教育局制
说明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XXX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为XXX中小学聘用制教师签订合同的标准文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条款,但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聘用制教师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
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添改处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四、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必须填写“无”或划上斜杠(/)。
六、本合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聘用制教师)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非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XXX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章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壹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首次聘用的试用期为拾贰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它方面进行考察。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章聘用岗位及工作职责要求
第四条甲方聘用乙方在学校教师岗位工作。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校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被聘用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被聘用岗位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除岗位要求的工作职责外,乙方还应当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合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被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者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条件,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并按期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二)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合同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三)享有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
(四)参加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的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得泄露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不得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各种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乙方的工资结构、标准和调整、试用期工资等,均参照《XXX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税收机关缴纳。
条十四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相关费用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乙方个人应缴纳(缴存)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本合同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乙方依法服兵役的;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因前款第
(二)、(三)项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九)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养、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因工作实际不需要继续聘用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含请病、事假手续不全视为旷工情况)。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聘用的;
(七)因工作机构、岗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精简人员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八)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被给予开除处分的;
(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尚未完成的,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审查、审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解除且乙方按甲方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
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终止且乙方按甲方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合同证明书,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约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乙方在聘用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且聘用期满时,本人提出续聘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的职称聘任、转任、考核、奖励、惩戒、培训、回避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字盖章(或摁手印)的附件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XXX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装入档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