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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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资料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许可管辖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审核,农业部核发。

二、申请条件

(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

1、注册资本:

不少于3000万元;

2、技术人员: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种子检验、生产、贮藏等技术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检验设施设备: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仓储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5、生产地点: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6、生产品种: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7、质量控制:

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内容包括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注册资本:

不少于500万元;

2、技术人员: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种子检验、生产、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检验设施设备: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仓储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5、生产地点: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6、生产品种: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7、质量控制:

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内容包括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

1、注册资本:

不少于3000万元;

2、技术人员: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种子检验、生产、贮藏、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检验设施设备: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仓贮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5、生产品种:

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地点: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质量控制:

具有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到期申请的提供原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同类作物品种的,提供原种子生产许可证原件;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检验等设施设备清单、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产权证明复印件;仓库、晒场或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复印件。

晒场如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和实景彩色照片;

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8、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种子生产安全隔离措施和生产条件说明、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证明、制种要点等相关材料;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4项和第3项规定的种子检验、贮藏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规定材料,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除上款所列2-9项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措施、防范措施说明。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2-9项中的第2、4项和第3项规定的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规定材料,但应当提交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一)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

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请新证的,应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70日前提出申请。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持原种子生产许可证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管辖

注册地在江苏的下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条件

(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人员: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检验设施设备:

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加工设施设备:

杂交玉米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

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5、仓储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6、营业场所:

固定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如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人员: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检验设施:

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加工设施设备:

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5、仓储设施设备: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6、营业场所:

固定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如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人员: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检验、加工、贮藏及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检验设施设备:

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加工设施设备:

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5、仓贮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6、营业场所:

固定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如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7、品种:

经营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8、经营条件:

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

2、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五)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2、技术人员: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种子科研、检验、生产、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检验设施设备:

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种子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设备及种子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加工设施设备:

经营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要求。

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5、仓储设施设备: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6、营业场所: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固定的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固定的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如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7、研发条件:

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包括播种机2台、小区收割机1台、电子秤3台以上,考种间20平方米以上。

实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育种用地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8、生产基地:

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9、售后服务:

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售后服务制度、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等情况;

10、品种: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11、经营量:

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10%以上;

12、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到期申请的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彩色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的材料:

除上款所列2-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除本条第

(一)款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彩色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应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许可程序

(一)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四)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及经营销售网点登记注册要求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二)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分支机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封面应详细注明申请事项,申请材料应附目录和页码,按照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员条件、品种说明、设施设备、生产基地条件等顺序组织材料,用活页夹装订成册。

提供的设施设备等彩色照片应标注名称、地点及面积等,并与相应的产权证明一一对应,提供的材料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照片和复印件清晰可鉴,申请表不得涂改。

附表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现场审核意见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现场审核意见

 

附表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

页码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4

种子检验、生产、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

品种审定证书

6

品种权人授权证明

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9

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0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

种子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12

种子仓库照片及产权证明

13

种子晒场情况或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14

15

备注:

以上证明材料目录由申请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11、12、13项材料。

附表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

页码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

种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

种子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

种子检验仪器清单、检验室及仪器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

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加工设备、加工厂房、仓库照片及产权证明

7

种子晒场或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8

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9

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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