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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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财社保〔2017〕80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136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

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

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按照咸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规定,将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

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不受定点培训机构和最低课时限制,在每期开班前向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按每人每课时13.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班最高不超过1080元。

若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当年已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则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

教育培训机构同一班次已向其他部门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不再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

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

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七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

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单位补贴: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文件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2)个人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3.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20%。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一条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超过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二)补贴期限。

脱贫攻坚期内。

省市另有规定的以省市规定为准。

(三)补贴标准。

600元/月。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第十三条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参照咸财社保[2017]80号。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两类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享受贫困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

(二)补贴标准。

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若贫困劳动力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进入就业扶贫基地,则就业扶贫基地不再享受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六条一次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区工厂。

(二)补贴标准。

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社区工厂指各类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社区或利用镇(乡)、村集体的老厂房、学校旧址、农家庭院、民居民宅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

第十七条校园招聘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按照咸财社保[2017]80号执行。

第十八条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所乘坐交通工具单程或往返的实际票价,最高不超过500元。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应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实现自主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

第二十条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孵化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

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管理办法遵照中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项目。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主要补助项目包括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就业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和运行维护、就业创业服务场所维护修缮和设备购置、聘请专业人员或购买社会机构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证》印制等。

2.补助限额。

财政、人社部门每年初指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人社部门按计划使用。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总额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全市就业资金总额5%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负责统一印制。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市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第二十二条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授权,制定相关补贴标准,不得突破已明确的补贴标准范围限定。

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根据我县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省市下达的就业资金,与财政当年配套投入的就业资金相挂钩。

第二十五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就业资金预算。

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资金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应按此时间要求制定和报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就业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类补贴资金按季度受理、审核和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社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11月15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就业补贴申请。

以上5个受理时段简称受理期。

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完成拨款手续。

每年11月中旬受理的就业补贴,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和资金支付工作(需由个人领取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1.个人申领和发放。

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的,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

属贫困劳动力的还应附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的还应附学校开具的证明材料;属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还应附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或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其身份。

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企业在职职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

2.单位申领和发放。

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或垫付生活费补贴的,于培训后6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

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扶贫部门为贫困劳动力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或学校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单位为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资料包括:

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和签到册、扶贫部门为贫困劳动力开具的贫困证明等材料,不受规定受理期限的限制。

(二)创业培训补贴。

1.申请程序。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2.申报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在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应增加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创业计划书复印件、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申请程序。

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至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

补贴申请报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鉴定对象为贫困劳动力的还应附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鉴定对象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的还应附学校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鉴定对象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鉴定对象为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还应附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或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其身份。

(四)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付。

1.申请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报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2.申报材料。

在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增加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申请表、贫困劳动力领取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发放表。

(五)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领。

企业(单位)应在受理期内向县人社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其中,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受理期内向其社会保险缴费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程序。

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2.申请材料。

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编号、考勤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七)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程序。

各镇劳保所向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镇。

由镇劳保所将资金发给特设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本人。

2、申请材料。

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考勤表、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八)就业见习补贴。

1.申报程序。

就业见习单位应在受理期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未毕业见习人员提供学校介绍信)、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附就业见习留用人员名单、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完成资料审核和投保工作。

(九)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按咸财社保[2017]80号执行。

(十)职业介绍补贴。

1.申请程序。

职介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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