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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

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修订稿)

云南省水利厅

二。

一七年六月

一、 总贝!

J 1

二、 基本要求 2

三、水文 3

四、地质 5

五、 治理方案和规模 6

六、 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0

七、 生态植物措施 15

八、 附则 15

引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

河道治理作为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的重要环节,将其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繁荣的生态治理理念是现代河道治理的主要目标。

为规范云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科学规划工程布局,提出充分体现“安全、生态、自然、和谐”设计理念的治理方案,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平衡,打造环境优美、宜居宜游的亲近自然生态河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水域空间,在2013年8月首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年实践,修订提出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结合云南省中小河流特点及治理现状,着重在河流生态治理方面,细化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

云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规程规范、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近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及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由云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云南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

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总则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水利部、财政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近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云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实施现状,为指导全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设计工作,顺应自然,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合理确定治理方案,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治理目标,提出本指导意见。

(二) 河流生态治理是指以现代水利工程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美学等多学科为指导,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基础上,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平衡,结合河流原生态状况,因地制宜、因河施治、因势利导地构筑具有自然河岸水土循环的生态河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水域空间。

(三)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云南省境内流域面积200〜3000km2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其他河流治理工程可参照使用。

(四) 本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河流特点及治理现状,重点在河流生态治理方面,细化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

各有关单位应遵循现行有关规范及编制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本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报告编制工作。

(五) 中小河流治理应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尊重河流自然规律、注重生态环境、突出综合利用、坚持因河施治、促进人水和谐,治理方案要充分体现“生态治理、亲近自然、因地制宜”的设计理念。

(六) 在各(级)河长的统一领导下,中小河流生态治理在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基础上,由水利、发改、市政、环保、国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共治,以达到综合治理目标。

二、基本要求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中小河流治理“要尊重自然规律,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需要,尽量保持河道自然特性,促进人水和谐。

”结合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要求,在设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保障防洪安全。

防洪治水是中小河流治理的首要任务,中小河流治理要合理确定治理范围、治理标准,科学拟定总体方案、治理措施和建设内容,切实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

应处理好“大水”“小水”的关系。

山区河道治理应以防冲护砌措施为主,具有较多防护对象的平坝区、城镇宜以堤防建设为主。

(二) 尊重自然规律。

我省大部分中小河流治理段属于蜿蜒型河道,普遍具有平面形态相对稳定、冲淤变化小的特点。

设计中应维护河流原有的自然特性,在河床演变分析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破坏河流原貌。

在治导线和堤线选择上,不得侵占河道行洪通道和河滩地,基本维持河道现有岸线自然蜿蜒的特性;在堤距确定上,应尽量维持现有河宽,不得缩窄河道,确需扩宽的,须经充分论证,以形成深浅交错、宽窄相间的自然河流;在工程方案上,要尽量采用生态工程措施,保持河流与周围生态系统的正常交流。

(三) 突出综合利用。

中小河流治理要突出综合效益,由以单一防洪为目标向排涝、供水、景观、生态、环境、旅游等多功能目标的综合治理转变。

治理方案应综合考虑各功能的要求,协调好各功能之间的关系,要与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功能相协调,保证现有取水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 注重生态环境。

河道本身所拥有的自然景观应尽可能保留,要避免对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好河流湿地和滩涂;要不影响河流生物生存所需的环境,保留水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在满足防冲要求的基础上,要尽量采用生态透水工程型式,保持河道与两岸的横向联通性,避免硬化、白化、渠化河道,使水、陆两相紧密联系,打造完整的生态系统。

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

(五) 坚持因河施治。

每一条河流都有其形成的条件和独有的自然特性,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河施治、因势利导”的原则开展河道整治设计。

每一条河的不同段应综合考虑河道特点、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环境影响、占地移民等因素,加强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制定不同的治理方案;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断面型式和工程措施,要就地取材,减小二次生态破坏;要合理选定治理标准及治理方案,避免过度治理。

(六) 促进人水和谐。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许多民族与水都有不解之缘。

工程设计中要尽量保留现有亲水通道,并结合实际设置亲水设施,搭建人水和谐的空间和平台,让人们可以直接感受水;要尊重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民族风俗,为当地人民群众开展与水有关的活动保留合理的水域空间。

(七) 切实做好工程设计。

设计中要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必要的测量工作,重视水下地形测量,测量精度应满足河道治理相关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结合不同区域河流地质条件的差异和治理工程实际,开展地质勘察工作;要重视河道调查、河道特性和河床演变分析工作;治导线和堤距的选择要保护河流的自然形态,维护河流断面的多样化;治理方案要针对河流特性,分段定位、分段研究、分段设计,避免治理方案单一;工程措施应尽量采用生态透水工程型式,设置亲水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维护河流与周围生态系统的正常交流。

要避免采用河流渠系化、平面直线化、断面规则化、材料硬质化的治理方案。

三、水文

(一) 基本要求

1.应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实测洪水、暴雨资料;对洪水资料系列进行一致性分析,必要时应对洪水系列进行均一性订正;了解并收集以往防洪规划设计中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2.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结合具体资料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法分析计算河道的设计洪水。

(二) 天然流域河道洪水计算

1.水文比拟法。

当治理河段所在流域内有较长实测洪水资料的水文站时,应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水文站设计洪水,再以水文站设计洪水为依据用水文比拟法推求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在水文站洪水统计参数分析中,理论频率曲线适线时在不能兼顾所有经验频率点时,应着重考虑使用频率范围内的经验频率点。

?

2.地区综合法。

当设计流域无水文站点,但其所在区域内有三个以上水文站点时,可根据各水文站洪水频率分析结果,进行洪水均值、Cv值或设计值的地区综合,然后用地区综合法推求各防洪控制断面设计洪水。

若区域内已有流域(或区域)规划时的洪水地区综合成果,可在概述该综合成果依据的基础上直接采用该地区综合成果推求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3.当治理河段所在流域洪水资料短缺,但区域内的其它河流有水文站实测流量资料时,可先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暴雨洪水)初值Qp初;再分别用实测洪水频率分析和暴雨洪水计算参证站设计洪水Qp实和Qp暴,并计算各设计洪水的修正值Kp=(Qp实/Qp暴);最后由Kp修正Qp初后得到最终的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4.洪水调查综合法。

当不具备上述方法的分析条件时,应调查治理河段或附近河段常遇洪水洪痕或近年较大洪水洪痕并估算相应的洪峰流量;采用洪水调查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估算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三) 有水库调蓄影响下的河道洪水计算

当治理河段上游有对下游洪水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时,应按规范进行洪水地区组成分析,最终提供水库调蓄作用下的治理河段各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四) 设计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无论何种方法推求的河道设计洪水,均应进行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鉴于河道治理的防洪标准不高,应结合河段现状安全泄量的复核结果分析洪水成果与实际调查的符合性,必要时应调整参证站洪水统计参数或对洪水成果进行合理修正。

(五) 水位~流量关系

应计算治理河段下游断面(或下游断面附近)现状河道水位〜流量关系,作为水面线推算的边界条件。

当计算断面上、下游附近设有水文站时,应利用水文站实测水位〜流量关系分析结果;无实测水位、流量资料时,根据实测纵、横断面用水力学方法估算水位〜流量关系。

(六) 泥沙

对多泥沙河流,应进行泥沙分析计算,分析河床淤积演变情况;根据资料条件计算(估算)含沙量、悬移质输沙率及推移质输沙率。

(七) 排涝模数

应根据治理河段两岸的农田分布情况,分别计算水田及旱地的排涝模数,计算中水田按1日暴雨3日排干(排至耐淹水深)、旱地按1日暴雨2日排干考虑;涉及城区的排涝时,可直接采用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排水口位置及相应的排水流量。

四、地质

(一) 应参照《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和《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的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地进行中小河流生态治理的地质勘察工作。

(二) 与生态治理相关的现状调查

除规程规定的现状调查内容以外,还应重点开展不同生态条件河岸稳定情况调查,主要包括河床与河岸岩土构成,河流自然形态,滩地、湍流、深潭分布、河滨湿地、本土植被分布等。

(三) 根据治理段河道特性,查明河道滩地、阶地发育,重点是I级阶地前缘、天然滞洪区等地貌形态的分布,为生态治理堤线布置提供依据。

查明堤防工程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分段对堤基的抗冲刷能力、渗漏、渗透稳定、抗滑稳定、沉降变形等问题进行工程地质评价。

提出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允许承载力、渗透系数、允许不冲刷流速等建议参数。

确定堤基持力层、砌置深度。

在保障堤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河道治理经验,结合“允许渗漏但不允许破坏”的原则分段提出适宜生态治理的堤基处理建议。

在水流冲刷严重地段,应加强基础防护措施。

(四) 护岸工程应从岸坡地质结构、河势水流状态、岸坡地下水等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

护岸工程应根据河床质组成、河势水流条件等考虑坡脚冲刷深度及岸坡岩土抗冲刷能力。

应参考现状不同生态条件稳定河岸,提出岸坡稳定建议值、防护处理建议等。

(五) 勘查布置宜根据治理河段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勘探手段(至少要有坑槽探控制),达到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

宜在上、中、下游不同河段取河床质试样,进行颗分试验,为最大冲刷深度计算、渗流稳定分析提供基本数据。

结合地质情况,分段确定最大冲刷深度。

(六) 根据生态治理设计用料的需求,查明工程所需的各类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满足设计用料要求,宜优先考虑使用开挖料,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五、治理方案和规模

(一)在历史洪涝灾害、现有防洪工程状况等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河道现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状水面线计算等方法合理确定洪水淹没范围或保护区范围,调查保护区范围内人口、耕地、城镇、工业园区分布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河流涉及的桥、闸等跨河建筑物的过流能力及对防洪的影响,分段研究河道现状安全泄量、现状防洪标准及存在问题等,为整治方案确定提供依据。

(二)合理确定项目的治理标准

治理河段的设计防洪标准应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有关要求合理选定;对有排涝任务的河段,应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治涝标准》(SL723)的规定选取。

云南省中小河流乡村防护区占大部分,应按照《防洪标准》4.3.1条、4.3.2条综合考虑后合理确定设计防洪标准。

按照4.3.1条规定:

云南省中小河流乡村防护等级为IV,防洪标准为10〜20年一遇;按照4.3.2条规定: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

从而要求采用合理、较为准确的防护区范围,避免造成治理标准过高、占地多、效益差、治理后河流防洪功能与生态景观功能矛盾突出等现象。

对具有分片防护条件的,可根据洪水特性、河流、堤防、道路等地物分隔情况,分片确定防洪标准,分片采取防护措施。

对于西双版纳等生态景观要求高的地区,应多方案论证防洪标准选取的合理性,达到河流防洪(堤防高度等)、生态景观功能的统一和谐。

(三)应明确治理原则、治理任务,合理确定治理范围。

应综合考虑河流特性、防护对象、征地拆迁、洪灾损失等因素,分段确定治理原则和治理任务。

工程任务要统筹考虑防洪、排涝、生态、景观、民族文化等要求,体现综合治理的原则;治理原则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符合河道自身特点和功能需求,体现因河施治、因段施治的原则。

治理范围的确定应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协调,符合《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确需对规划阶段确定的治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

规划治理河段选择还应满足河道空间管制及生态空间需求。

(四) 应在充分分析治理河段上游已建、在建、规划蓄水工程的防洪或削峰作用,与治理河段的位置关系、洪水组合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治理河段总体防洪方案,正确处理好堤防高度与防洪、生态、景观等治理任务的关系。

针对云南省中小河流洪水陡涨陡落、洪水历时短的特征,应研究堤防工程、护岸工程与蓄滞洪工程联合运用的可能性。

(五) 河床演变分析是河道在天然情况下或人工干扰时,水流和河床相互作用所发生的冲淤变化过程,是河道治理方案确定的基础。

应注重整治河段的水沙特性分析,从平面、横向、纵向等方面分析现状河势及其演变趋势。

(六) 治导线是河道整治规划拟定的满足设计流量要求尺度和控制河势的平面轮廓线,是河道整治成败的关键。

应在河床演变分析的基础上,顺应河势,基本沿现状河岸线布置,尽量保留天然河道原有的浅滩、深潭、弯道、急流、沼泽等形态,弯直相间,宽窄交错,维护河流生态环境的多样性。

不得将治导线布置成同宽单一的平面形态,渠化河道;不得侵占河滩地,不得将近岸河滩地和低洼地纳入治理保护范围;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河道天然比降。

(七) 应在现状调查、河势分析、治理要求等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流域特点、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环境影响、工程占地、工程量及投资等因素,兼顾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对新建(改建)堤防、现有堤防加固改建、护岸工程、河道清淤疏浚、堤防与疏浚工程结合等河道整治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提出经济合理的河道治理方案。

对结合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河段,应防止局部河段治理过度和标准过高。

城镇河段应结合城乡规划,妥善处理城镇发展与河流治理之间的关系,严禁侵占河道和束窄行洪断面,合理确定堤线位置和工程措施。

河道景观工程不得妨碍河道行洪排涝及管理。

(八) 设计洪水水面线是治理工程规模确定的关键因素,应明确河道设计水面线推算方法、采用参数和主要成果。

应重视历史洪水水面线(洪痕)、常遇洪水水面线的调查与测量,重视设计洪水水面线与现状水面线的对比分析,作为水面线合理性验证的主要依据。

对干支流洪水、河湖洪水相互顶托的河段,应分析洪水组合和遭遇情况,进行不同遭遇组合的水面线推算,以外包线作为设计依据。

(九) 对于现状已可安全下泄设计标准洪水的天然河段,原则上不得布设堤防工程;在河道断面满足行洪能力要求的情况下,已建堤防工程原则上以除险加固为主,尽量维持原堤线及堤距,原堤距不满足河道行洪要求的,经分析论证后堤防可适当退建,现有堤防不得向河滩地进建,不得缩窄河道行洪断面;对于现状河道断面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洪水行洪要求、淹没范围较大时,应考虑布置堤防工程。

堤线选择应按照治导线的要求,综合考虑与上下游协调、与原有堤防平顺衔接等因素,尽量兼顾两岸城乡规划、生产布局和群众利益,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不得将近岸河滩地和低洼地纳入堤防保护范围,要维护好现有行洪通道和洪水滞蓄场所。

应尽量避免影响原有取水、排水设施的运行,确有影响的,要予以恢复,保证原有功能的正常发挥。

堤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技术经济、生态、景观等,进行原河宽、不同程度扩宽的新建(改建)堤防方案比选,在此基础上得到满足设计标准洪水安全下泄、人水和谐、合理可行的河道治理方案。

河道过流断面应依据现状河道的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分段确定,避免采用单一的、几何规则的断面型式,将河道渠化。

应尽量避免砍伐现状河岸树木。

(十)对现状已满足行洪要求且河岸稳定的天然河段,原则上不布置护岸工程措施;对迎流顶冲、冲刷崩塌严重的凹岸、险工险段应采取护脚、护岸等工程措施。

护岸工程原则上采取平顺形式,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全实用,便于维护,生态亲水。

工程措施高度顺直段原则上以常年洪水位为控制,迎流顶冲段可视情况,以设计洪水位为控制。

护岸工程应避免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于现状河岸生长年限较长、生长状况良好的树木,不得随意砍除,确需砍除的,应在对行洪影响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施。

(十一)淤积严重或行洪能力不满足规划要求的河道,在顺应天然河势的原则下,可经比选后采取河道清淤疏浚,卡口河段拓宽切滩等措施,以恢复或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对多沙河道还应分析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评价疏浚工程效果。

(十二)为在满足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达到生态治河的目标,应对水位分级并对应其功能采取不同治理措施。

河道常年过流区,其工程措施目的以抗冲、稳定为主,可考虑一定安全余度作为亲水设施设置的控制高程;常年洪水位以下为河流每年几次、短时段的过流区,宜采取耐冲、稳定的生态护坡,如生态混凝土、石笼、干砌石等多形式的护坡工程;常年洪水位以上为河流几年一次、短暂时段的过流区,应采取植物(草皮、灌木林等)护坡、土壤生物工程等。

对迎流顶冲的河道凹岸、险工险段,宜适当提高防护能力。

(十三)对受主流顶冲、河流凹岸、险工险段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堤岸,经论证后可确有必要的,可采取硬质护岸措施;云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的大理、丽江相关县区,为达到水利血防的目的,堤防、护岸工程仍可采用硬质工程措施。

(十四)应统筹考虑防护区的排水要求,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分区排水、尽量自流”的原则划定排涝分区,合理选定排涝标准,计算排涝流量;根据地形地貌、现状排水系统等合理确定排水口位置和规模;进行堤后排水沟设计。

(十五)应对制定的整治方案进行治理效果评估,对整治方案与整治任务的符合性进行必要的分析。

(十六)中小河流生态治理、人水和谐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水质良好、污水排放得到治理,应提出有关污水排放的要求及意见。

(十七)便民、亲民的人行简易桥、现状取水口复建等工程内容可适当纳入中小河流治理内容。

六、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一) 建筑物级别

(1) 根据防洪标准,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确定堤防工程建筑物级别,一般为4〜5级建筑物。

穿堤建筑物(涵管、涵闸、泵站等)的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工程级别。

(2) 中小河流治理堤防工程防洪堤堤身一般可不进行抗震设计,但穿、跨堤建筑物(涵闸、泵站、桥梁等)宜根据相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二) 堤防工程

1.堤线布置

堤线布置首先按照治导线的要求,并应结合各河段的地形、地质条件,将堤线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岸坡稳定的岸滩上,并沿高地布置,尽可能避开软弱地基、深水地带,以减少堤身高度和节省工程量。

原则上不允许裁弯取直。

2.堤距确定

堤距为堤顶位置河堤内边线之间距离。

堤距首先应在满足防洪规划前提下,结合各河段的地形、地质条件,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后分析确定。

3.堤型选择

(1) 根据河道平面形态、堤线布置,应因地制宜、分段设计原则进行堤型选择。

(2) 堤型选择宜综合考虑现有堤防和有利地形,避免堤型单一化;若相邻堤段采用不同堤型时,堤型变换处应做好连接处理。

(3) 中小河流新建堤防首先应满足防洪要求,分段进行堤型比较,综合考虑选择堤型,在满足防洪及抗冲刷条件下,宜优先采用土堤;对河道两岸为房屋密集区的城区河段,应考虑城镇发展、占地、拆迁等因素进行土堤、防洪墙的比选,综合比选后选定堤型。

(4) 受水流顶冲的凹岸、险工险段,根据冲刷计算成果,在充分考虑生态堤防基础、坡面加固措施及弯道水流控导措施(如小丁坝)后仍难以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可采用防洪墙、刚性护坡土堤,并适当加深堤基埋置深度或采取格宾石笼等辅助防冲加固措施。

(5) 对确需选用防洪墙,宜优先选择利于生态修复的格宾石笼挡墙、混凝土预制块自嵌式挡墙、生态混凝土挡墙。

对河床比降大,流速大的局部堤段,可考虑采用浆砌石、浆砌石与干砌石组合、埋石混凝土或混凝土等刚性结构进行防护,以提高护岸的抗冲刷能力,同时也可沿河床间隔布置一定数量的固床坝以稳定河床。

(6) 对已建堤防工程,应根据现行规范要求复核堤顶高程、堤身和堤基抗滑及渗透稳定性。

防洪高程不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建材、占地、交通和地形条件等因素,分析放缓边坡,确定加高培厚的生态方案;受地形或建筑物限制,堤顶加高不大的堤段也可考虑在现状堤顶增设防浪墙等结构。

现状堤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在分析堤身填筑质量、堤基地层结构、历史险情等资料的基础上,综合选择除险加固措施。

4.堤防工程设计

(1) 堤顶高程确定

根据云南省已实施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堤顶超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0.8m。

(2) 基础设计

①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洪水历时短、堤防建筑物级别低的实际,云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堤防基础主要以满足抗冲、承载力及变形要求进行设计。

②堤脚冲刷深度应分水流平行冲刷和水流斜冲工况计算确定,基础埋深应置于计算的最大冲刷深度以下0.5m〜Im(顶冲段宜取大值)。

③水流顺直河段,为保证河道水流与河岸地下水连通流,减少开挖,保持河道自然属性,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对流速较小的河段,堤脚基础宜采用抛石护脚、混凝土桩、木桩等措施进行防冲保护。

对流速较大的河段,基础应采用透水性较好的格宾石笼结构、钢筋石笼及干砌大块石形成防冲齿墙,施工完成后齿墙周围形成空腔应采用填筑料回填至河床地面高程,种植抗冲、耐淹、耐湿的水生植物,修复河道生态系统;对河道较窄或齿墙施工难度较大深水区,堤脚应采用抛投大块石、石笼、沉排、模袋混凝土块等措施进行防冲保护。

④受水流顶冲的凹岸、险工险段,根据选定的防洪墙、刚性护坡土堤或直斜式复合堤型,堤基除满足抗冲要求外,还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因此堤基应采用埋石混凝土或浆砌石,对浅层淤泥质堤基应作挖除或部分置换处理。

(3)堤身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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