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资料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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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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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的特征
1是中国国民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特有概念
2主体是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3对象(宏观)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微观)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
4目标:
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5性质:
经济行政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
(一)一般内容:
1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2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和服务的管理
3对市场经营主体竞争行为的管理
4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具体内容:
1依法管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执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单位。
2依法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违法市场交易行为
3依法监督管理合同
4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5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
四、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特点
(一)无须执法请求
(二)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无须发布命令
(四)作为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
五、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
1行政监督检查2设定义务3赋予和剥夺权利4许可5通知6确认7受理8奖励9行政处罚10行政强制执行11行政决定
六、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概念
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工商行政管理基本制度等
核心:
机构设置、权责划分、领导体制
七、纵向组织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
八、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的内容:
1.关于机构管理
第一种说法: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是:
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3)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
第二种说法:
(1)省、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
(2)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合并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监察、审计机构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2.关于编制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后,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下达。
3.关于干部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省和国家局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
(2)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办理任免手续。
4.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省财政,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
(3)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
(二)改革的评价:
1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领导,克服了原体制下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难以秉公执法、公正执法,甚至去做一些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事务,难以把住进人关等诸多弊端,能够有效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次机构改革,基本建立了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
九、市场经营主体的划分
(一)按经营主体规模划分
1.企业,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是许多劳动者有机集合,运用一定的生产经营手段,整体性地从事经营活动。
2.个体经营者:
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个体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
(二)按经营主体的活动资格划分
1.企业法人
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活动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责任
2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的营业活动单位。
如合伙企业、非法人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
十、我国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体制
登记体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并公告的一项强制性的市场经营主体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中,根据登记对象的特点存在两种三类不同的登记体制,即
公司登记体制
企业法人登记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体制
登记体制
营业登记
十一、登记注册的原则
(一)强制注册原则,要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二)依法独立核准登记注册原则
(三)分级登记管理和授权管理的原则
(四)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
(六)逐步实行注册官制度和登记注册代理制度
十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
1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2不具备法人条件但有条件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理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其登记的主要事项是:
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三)《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四)《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有: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十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解的商品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限制用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配件或服务
4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中断或削减供应其必需的商品或者滥收费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部门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地方保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好处(回扣),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暗中接受回扣的行为。
(五)虚假宣传行为:
1.主体是经营者
不仅包括商品经营者,而且包括广告经营者
2.该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
这是虚假宣传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虚假表示”的根本区别。
3.虚假宣传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
这里误解的判断标准是以一般公众的认识为标准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既包括获取人,也包括第三人。
(2)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
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
(3)采用非法手段。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等。
(4)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故意包含三层意思:
①明知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
②明知自己的获取、使用手段违法而实施;
③具有非法获得竞争利益的目的,或者许权利人因失密而受损,或者兼而有之。
2.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必须有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1经营者是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
2搭售的商品的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
3经营实施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交易时,一般是利用经济优势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行为主体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十)商业诽谤行为
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经营者
2.该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故意,且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为目的
3.该行为的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
(十一)串谋招、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
2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行为
十四、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4)内容要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
2要约的生效:
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3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1)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2)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失效:
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失效的几种情况: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1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的条件: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十五、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条件: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
十六、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当事人按照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的签订目的。
(2)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适用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2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二)不安抗辩权
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
十七、合同的转让
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类型:
1权利转让2义务转让3权利和义务一起转让
合同转让的条件
1)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不得转让的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同意,转让无效。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十八、合同担保
1、担保的概念
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具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
(2)选择性
(3)保障性
2、担保的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十九、商标管理
(一)概念:
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包括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特征:
1显著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应具有区别能力。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不得他人使用。
3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竞争的工具,商标越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越强
4可交易性,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二)商标的种类
按商标的组成结构分类:
1文字商标:
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
2图形商标:
指以各种形象图案所构成的商标。
常见的图形商标通常由动物、人物、树木、花卉、几何图形、记号等各种形象生动的图案构成。
3字母商标: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
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
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根据使用人的动机分类:
1联合商标:
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类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可近似的商标
2防御商标:
指商标所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一般是驰名商标
二十、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注册,就是使用商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商标使用人的意愿,由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使用商标的实际需要,自愿地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强制注册,又称全面注册,指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上凡使用商标的,就一律必须申请注册,不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二)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分别适用的原则
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叫注册在先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的归属问题,即谁先使用商标,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
(三)分类申请的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分类申请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优先权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十一、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体内容和条件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核准注册的关键环节。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第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
第三,商标不得使用禁用标志。
第四,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注册。
第五,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第六,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二十二、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一)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实施以下四项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二)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
(三)使用注册商标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
二十三、广告的概念及特征
广告的概念: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的特征:
1.必须有明确的广告主,使公众明白该广告是由谁发布的。
2.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
3.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或者推销产品,或者推销服务,或者提倡良好的社会风尚
4.广告主必须承担一定的广告费用
二十四、广告的作用
1.传播市场信息
2.开展竞争
3.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4.引导消费者
二十五、广告管理的具体内容和一般准则
(一)广告管理的概念:
指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广告内容、广告活动主体的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广告活动过程及广告行为等进行的监督管理。
内容:
1制定并监督实施广告准则
2制定各种行政措施,规范广告活动主体的行为
3开展广告审查工作
4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一般准则: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1)质量合格证明;2)中文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3)规格等级含量;4)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5)警示标志;6)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示和说明。
•有关赠品广告——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广告法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禁止情形——
•国旗国徽国歌——包括图案、词、曲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其他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规定!
•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Ø不得损害其形象;
Ø文字语言不含歧视、侮辱内容;
Ø应当真实、明白、可靠,不得有害于健康
专门准则: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药到病除、根治、完全无副作用、保证治愈等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农药广告准则
1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面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明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3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
4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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