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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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29日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良好秩序,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条例》(人力社保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精神,结合《温州大学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和对象

1.专任教师(含教辅、实验人员、辅导员)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间及校、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时间考勤;专职科研人员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校、学院、平台、研究所规定的各种学习工作时间考勤;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

2.经学校批准脱产及半脱产进修学习、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其考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主要包括:

出勤、病假、产假、哺乳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旷工、脱产进修、挂职、外派等。

事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期的计算天数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三、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批准后,到本学院、部门登记,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

2.非坐班制教师除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育人任务外,还应有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校、院的各项工作,如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党建工作、工会活动和各类会议等,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教职工占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的,本人须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4.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单位销假。

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书面续假的,须先口头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未被批准、不按时返岗或未及时补办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四、教职工工资待遇构成

1.基本工资:

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三项组成。

2.基础性绩效工资:

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节日福利费四项组成

3.特岗津贴。

4.奖励性绩效工资:

除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外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不含科研等奖励),包括校内津贴、年度目标考核奖等

五、假期类别、期限、审批及工资待遇

(一)病假

1.审批权限

病假指因病休假,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工伤治疗期间的人员除外)。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2不满6个月的,报人事处审批。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转为长期病假,须经所在学院、部门、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病假超过1年的,每年应向学校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

病假期满后,到审批部门销假。

2.工资待遇

(1)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含,下同)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月数扣发。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月数扣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7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月数扣发。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月数扣发。

(4)经学校批准的长期病假人员,节日福利费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停发。

(5)病假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起按长期病假待遇计发。

(6)工作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从事有偿经济收入活动的,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7)除长期病假人员外,连续病假超出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二)婚假

1.审批权限

婚假3天,晚婚的婚假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延长假期,路费自理。

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应连续使用。

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工资待遇

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

1.审批权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参照执行。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已生育过的女职工流产(含自然和人工)作为病假处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学校可给予6-9个月的哺乳假。

2.工资待遇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哺乳假6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计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月数扣发;超过6个月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计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月数扣发。

(四)事假(含因私出国)

1.审批权限

事假(因私出国)指教职工在国家、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事务,经个人申请并被批准的假期。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在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在10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事假,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教职工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2.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内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50%计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5天内按实际天数扣发;累计5天以上10天以内,扣发半个月;10天以上20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

(2)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30%计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3个月。

(3)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6个月。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12个月;如故意隐瞒事实,视事件的影响程度,扣发12个月以上的所有待遇。

(5)经学校批准的出国陪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探亲假(含国内与国外)

1.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假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

教职工国内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报一次;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一次。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报一次。

如遇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因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教职工本人陪住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时间可超过15天,但不得超过30天,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资待遇

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出国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因私出国和公派出国两类:

因私出国探亲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7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1个月;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3个月;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6个月;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公派出国探亲3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在经济上完全由本人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若教职工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延长假期,路费自理。

(七)旷工、迟到、早退

1.相关界定:

(1)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受到开除处分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人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

(2)教职工超假期或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捏造请假事由的、或校内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而超过规定报到日期的,均以旷工论处。

专任教师无故停课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请校外人员代课的,视为旷工,旷(代)课二节按旷工一天计算,并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3)教职工挂职、外派、脱产进修或延期,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批,否则均以旷工处理。

(4)不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小时计算;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的,每次按一小时计算。

累计无故迟到、早退时间4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经批准的迟到、早退请假时间累计4小时按事假半天处理。

2、工资待遇:

(1)当年旷工累计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50%计发。

其中旷工累计3天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3个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5天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6个月。

(2)当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12个月;如故意隐瞒事实,视事件的影响程度,扣发12个月以上的所有待遇。

(3)迟到、早退累计后对应旷工、事假处理。

(八)工伤假

教职工工伤的认定,按照201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教职工不得擅自以外单位人员身份申请各类项目、奖项、专利、发表论文等或参与活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进修除外),如有违反按以下决定处理:

1.获得项目:

在项目完成期内,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获得奖项:

获国家级奖项的,三年内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获省部级的,一年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

3.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标准为:

每篇(项)扣发1个月。

4.不得擅自在外单位重建人事关系,如有违反,从当月起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并追回从重建之日起的统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

并视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

引进人才重新建立人事档案的必须及时与原单位理清人事隶属关系,否则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5.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且连续两年不满工作量或不能履职的、或因私出国(境)超过批准假期3个月的、或自费出国留学超过规定时间1年的、或未经学校批准延期的公派出国进修逾期未归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待聘人员处理

在校内岗位聘任过程中,因学院、部门超编、岗位撤并以及个人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能聘用上岗的人员,待聘期一般为3年,在此期间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

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

如在待聘期间,聘用合同期满且仍未能上岗的,学校将终止聘用合同,不再续聘。

2009年9月以后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公积金停发,其他待遇按以下计发:

1.待聘第1年,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照发,其他工资福利停发;

2.待聘第2年,其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补贴照发,其他工资福利停发;

3.待聘第3年,其基本工资按50%计发,生活补贴照发,其他工资福利停发;

4.从第4年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有关上级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学院、学校通报批评的,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受刑事处罚或受政府部门政纪、党纪处分的人员,其基本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停发其它一切工资待遇。

七、考勤管理

(一)各学院、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职负责考勤的登记、汇总、上报。

(二)各学院、部门在一学期内须向人事处报送2次出勤情况(附件2),分别为开学后第二周和学期结束前的第二周。

学期中如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境)、待聘、旷工等情况,必须在当月月底报送人事处。

(三)如有教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除按实填写旷工情况外,还必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及单位处理意见。

(四)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晋职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挂钩。

(五)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公布结果。

发现未认真登记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单位当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按工作日扣发的事假待遇,月工作日按21.75天计算,病假、哺乳假待遇,月工作日按30天计算。

(七)新进校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当月满16天的,当月所有工资待遇按100%计发;不足16天的,当月所有工资待遇按50%计发。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温州大学教职工出勤情况报告单

 

附件1

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单位存根:

请假人:

所属单位:

请假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共天

请假事因:

  

审批人:

销假日期:

年月日

此联报人事处:

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请假人

所属单位

请假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共天

请假原因

单位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注:

销假日期和超假情况在备注栏写明。

附件2

温州大学教职工出勤情况报告单

应到人数

满勤人数

旷工人数

姓名

请假类别

请假时间(某月日至某月日)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请假类别”栏中填写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出境、进修、无课、待聘、旷工等。

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等要附诊断书及病、事假条。

若是迟到、早退,则要折算为事假或旷工。

无请假人员空表上报,注明无请假以备案。

2、长期病休、不在岗人员在“备注”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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