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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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学校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委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考勤纪律与规范

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考勤纪律。

(一)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她人代课。

(三)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洁。

第三章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五条事假

(一)教职工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三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事假期满,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三)归侨、侨眷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

如因故确需续假,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停发工资;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事假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事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享受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请病假。

(二)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学校医务室有效诊断证明,才能填写请假表报批病假。

急、重诊可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

在外地生病请假的,也应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

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

达到晚婚的(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教职工休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八条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教职工第一胎晚育的(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能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望具备下列条件的对象时,可请探亲假。

1、凡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

3、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4、学徒期、见习期教职工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二)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如特殊原因需要探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按探亲假处理。

(三)探亲假期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一次的,假期为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

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未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假期为四个月;三年一次的,假期为七十天;两年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假期为二十天。

(四)探亲申报路费时需提供探亲对象的户口薄(首页和户籍登记页)复印件、居住地证明,探望父母的,已退休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在职的提供在职证明,探望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的,还需提供探亲对象在职证明等材料。

(五)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2、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符合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2条规定的教职工,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必须在退休前半年或退休后一年内享受,超过规定期限,不再补假。

第十条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丧假3-5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其它假

(一)教职工因公去外地出差、开会、学习、考察等作为公假应按规定程序请假。

(二)教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工伤鉴定部门认定,在法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超过法定治疗休养期仍不能正常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休假期间工资按产假待遇对待。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1、教职工凭学校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

2、教职工因住宅设施维修或拆迁确实无法避开节假日,确需本人在家照顾,并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

每年只限一周,超出天数按事假对待。

3、孕妇产前检查,女职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一小时)。

此项不适用于非婚、非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病重确需陪同看病;或因病重,医院提出确需陪护并开据证明的。

陪护每年只限两周,超出天数按事假对待。

5、经学校批准,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考试、毕业论文答辩和研讨会、各类论坛等学术活动。

(五)上述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丧假、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上述工资指本人固定工资,校内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外出请假必须在学校办公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

处级干部请假填写《新疆教育学院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其它教职工填写《新疆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申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并在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或院长审批。

(三)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副职领导,由部门(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其它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批准,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5天以上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审批。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因病休假的,销假需提供医院诊疗材料(病历等)及病愈证明。

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必须补办手续。

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五章旷工及其它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将按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予以处理:

对违反考勤纪律情节较轻者,由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考勤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教职工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二)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部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应按时出席学校或本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本部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教师违反考勤纪律的,按本办法和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七)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考勤管理与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考勤管理主要责任人。

各部门(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

凡不执行考勤制度的部门(单位),学校不予审核校内津贴。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考勤汇总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注明自费还是公派)进修学习等)要据实填报。

第十九条学校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各部门(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作为本部门考勤和劳动纪律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工作纪律的教育和日常考勤的管理,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教职工的各种请假事宜。

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将作为部门和部门领导年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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