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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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

(一)包买商:

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

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

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

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

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宣传以及业务推广。

(三)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培训及考核评价。

(四)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价格指导及同业授信申报。

(五)负责与国内银行交换SWIFT密押以及相关SWIFT报文收发等。

(六)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

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本行年度法人授权书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与分析,负责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等进行标准性审查。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并给予业务办理中需求的法律支持。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会计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十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监控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定期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归档和清理工作等。

第一十一条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公司金融部负责本辖区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单据集中处理和技术审查,以及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提交SWIFT系统操作申请。

第一十二条分支行、总行营业部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作为业务拓展部门,主要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前台操作,按规定处理相关台账及档案资料,客户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客户需求及意见的收集和反馈,接受客户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发起授信申请及信贷流程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一十三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基础交易须有真实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

下列情况严禁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

(一)无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国内贸易或贸易单据存在欺诈嫌疑。

(三)其他本行认为不宜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情况。

第一十四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办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

(二)国内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

(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

(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一十五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仍有权对申请人追索:

(一)单据涉及的贸易不真实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转让的债权所涉信用证遭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本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构成欺诈的情形,包括: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一十六条本行如在同一国内信用证下为申请人办理了打包贷款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融资款项必须优先偿还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打包贷款融资。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仅涉及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具体操作,授信前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参照《XXX银行分支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十八条根据《X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规定,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档案进行合规管理。

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第一十九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第二十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本行可以直接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资产,也可以作为委托人,通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操作上述国内信用证应收款、债权或收益权的投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福费廷买入业务的融资期限为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应收款或债权到期日加一定的宽限期计算(原则上为3个银行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福费廷买入业务授信额度占用及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应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授信额度。

(二)福费廷买入业务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利率及费用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在进行客户营销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定价基准上加减点定价。

(二)对于本行承担国内信用证服务包括单据审核等,可根据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务办理流程

(一)协议签署经营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1)。

申请人向经营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

2.《款项让渡函》(见附件3);

3.《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凭证》(见附件4);

4.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二)业务审核

经营机构受理申请后,除落实信贷业务调查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确认调查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着重调查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对于增值税发票需在融资发放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进行查询并打印留档,如有疑问还应由信用证开证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核实真伪。

3.该福费廷申请所涉国内信用证业务符合本办法规定。

4.了解并明确开证行资信情况。

5.融资期限为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宽限期计算(原则上为3个银行工作日)。

6.买断应在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后才能办理。

经营机构落实《款项让渡函》及相关报文发出后开证行予以确认回函或回复。

7.对于在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时已确定办理福费廷的应明确要求开证行在付款到期日将款项划入本行账户,不得划入受益人账户。

对于托收凭证确定为受益人账户的,应按照《X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开证行落实变更。

第二十五条融资发放

经营机构放款操作程序参照《XXX银行放款管理办法》执行,福费廷买入业务融资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

经营机构除履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外,在业务存续过程中,应加强对收款情况的监控,于债权到期日前向债务人提示付款。

经营机构应于次月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联网或其他方式二次核验并留存核查凭证,避免融资后被注销的情况。

对大额增值税发票应每月进行一次联网核查。

如发现存在注销发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如存在发票非正常注销或虚假发票等情况,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新增业务,并向总行授信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七条融资归还如期收到开证行付款后,经营机构应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申请人在本行账户。

如到期未收到信用证款项,经营机构应立即联系债务人实行催收。

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第二十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以下简称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远期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当中,包括自营买入后转卖业务和直接转卖业务。

直接转卖指本行作为财务顾问或经纪,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以下简称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本行从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卖出机构)无追索权地买入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

第二十九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融资期限必须与包买商确认的期限一致。

第三十条直接转卖业务项下,经营机构应事先通过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其他包买商询价,在其他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后,再向客户报价并进行有效确认。

第三十一条直接转卖给其他包买商的转卖业务,无需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在直接转卖业务下,本行作为财务顾问或经纪收取一定的费用,如信用证业务咨询服务费等,在包买商报价的基础上加点收取。

第三十三条直接转卖业务办理流程

(一)合同及协议签署

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应事先与经营机构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1)。

实际操作中,如需与包买商签署协议,与其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可根据业务操作模式区别确定,经过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后即可使用。

(二)询价

在具体办理业务时,逐笔提交申请。

经营机构收到申请人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的询价申请后,由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包买商询价并确定条件最优的包买商。

经营机构在包买商报价基础上加点后向申请人报价。

申请人同意本行报价并做出书面确认。

(三)业务申请

申请人提交全套国内信用证项下单证,通过本行向开证行办理交单。

在本行得到债务人有效的付款承诺后,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附件2)。

2.《款项让渡函》(附件3)。

3.《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附件5)。

4.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四)业务审核

经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参照福费廷买入业务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并填写《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附件6),并经有权人审批。

(五)提供背景资料

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按照要求向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提供福费廷转卖业务清单和相关材料,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1.申请人提交的《款项让渡函》副本;

2.承诺付款电文的复印件;

3.国内信用证及修改(如有)复印件;

4.发票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5.寄单通知书;

6.包买商要求的其他单据。

(六)转卖确认

本行通知包买商以有效通讯方式向本行发送正式的买入确认,经营机构收到包买商正式确认后,按照包买商的要求分别向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发送款项让渡电文和向开证行发送转让通知函。

拟定报文内容并由有权人签字确认后,参照《X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报文发送。

(七)款项处理

1.包买商按买入确认函电中规定的时限将款项汇入本行指定账户;

2.经营机构在收到包买商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款项后,根据《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附件6)进行会计处理。

扣除本行点差、相关费用及同一来证项下前段融资本息(如有)后,将净额划入申请人账户。

3.包买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款项汇入,经营机构应立即向包买商查询;

4.在办理入账的同时,经营机构应填写《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附件7)交付申请人;

5.在国内信用证承诺付款到期日,债务人应将国内信用证款项直接支付包买商;若债务人将国内信用证款项汇至本行,应避免重复入账,本行应在收到款项后当日汇往包买商账户。

第三十四条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由买入持有行通过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同业询价,并获得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三十五条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持有期间须进行开证行/保兑行额度占用,以无追索权方式转卖后释放授信额度。

第三十六条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办理流程

(一)业务初审及资料传递

总行贸易金融部参照第二十三条

(二)的规定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办理后,按要求将信用证、承兑电等相关单据发送至包买商。

(二)办理内部审批

总行贸易金融部完成内部审批,并与同业签署福费廷交易相关协议;对于超权限业务,需逐级上报审批。

(三)业务处理

总行贸易金融部根据包买商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加押报文将债权转让至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机构。

总行贸易金融部收到买入机构的款项后,按规定联系完成清偿客户在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相应账务处理,同时相应释放债务人金融机构额度。

自持买入后转卖业务其余操作可参照直接转卖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授后管理

(一)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机构同意,业务经办机构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二)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如转卖协议规定由本行进行索偿,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偿付行索偿。

(三)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业务经办机构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收到付款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机构,以免承担迟付利息。

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由买入机构或债务人承担。

业务经办机构可根据买入机构指示,协助催款,相关费用由买入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纳入总行统一管理,由总行贸易金融部实施操作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流程

(一)卖出机构向本行询价;

(二)回复卖出机构价格;

(三)要求卖出机构提供以下单据:

1.贸易单据(如发票、提单/运输单据等);

2.信用证、相关修改书正本(如有);

3.承兑电文;

4.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资料审核及内部审批对外签订协议及接受正式报文。

(五)账务处理并划拨款项

(六)回款监控及管理

(七)款项收取及额度归还或执行逾期催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X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XXX银发〔2016〕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

2.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3.款项让渡函

4.福费廷业务凭证

5.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

6.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

7.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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