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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许可证A证考试提纲

建设安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

1.1土方施工

1.1.1土壁稳定

1.土壁塌方的原因

(1)边坡过陡,使得土方的稳定性不足,尤其在土质差、开挖深度大的坑(槽);

(2)雨水、地下水渗入基坑,使土体抗剪强度降低,这是造成塌方的主要原因;

(3)基坑上边缘附近大量堆土或停放机具、材料、或由于动荷载的作用,使土体中的剪应力超过土体的抗剪强度;

(4)土方开挖方法不当,未遵守“从上往下,分层开挖;开槽支撑,先撑后挖”的原则。

1.3.3降水队周围建筑的影响及防止措施

在建筑物附近进行井点降水时,为防止降水影响或损害区域内的建筑物,就必须阻止建筑物下的地下水流失。

为达到此目的,除可在降水区和原有建筑物之间的土层中设置一道固体抗渗屏幕墙,还可用回灌井点补充地下水的办法保持地下水位。

使降水井点和原有建筑物下的地下水位保持不变或降低较少,从而阻止建筑物下地下水的流失。

这样,也就不会因降低水而使地面沉降或减少沉降值。

1.4.1安全管理措施

(7)基坑上边缘四周0.5m处,做水泥砂浆排水沟。

距坑壁根中0.5m处挖渗水沟。

基坑四壁用彩条布防雨,使雨水流入坑底渗水沟,雨后认真检查基坑情况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1.4.2安全施工措施

1.预防土方塌陷的安全措施

(1)土方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处理,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

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2)挖土方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

两人操作距应大于2m。

严禁采用掏挖的操作方法。

(3)开挖坑(槽)沟深度大于1.5m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照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牢固护身栏杆。

在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识灯。

(4)挖土时要随时注意土壁变动的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应注意支持的稳定和边坡的变化。

夜间土方施工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5)坑(槽)沟边1.2m以内不得堆土,堆载,停置机具。

坑(槽)沟边与建筑物,构建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报请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6)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业人负责实施。

(7)多桩开挖时,应采取间隔开挖方法,以减少水的渗透和防止土体滑移。

(8)在斜坡上方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

弃土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以防止山坡水流入挖方场地。

但坡度小于1/5或在软土地区,禁止在挖方上侧弃土。

1.4.3相关规范要求

(2)土石方施工区域应在行车行人可能经过的路线点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牌。

有爆破、塌方、滑坡、深坑、触电等危险区域应设置能有效阻止人畜进入的施工防护栏栅或隔离带,并设置明显标志。

(1)坑边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小于1.2m,弃土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1.在基坑开挖前制定现场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定等。

3.2.3盾构施工阶段安全措施

1.盾构始发及操作

(1)对全员进行始发技术方案交底并按其进行操作,保证始发安全。

(2)盾构始发时必须做好盾构机防扭转和基座稳定措施,并对盾构姿态作复核、检查。

(3)负环管片定位时,管片横断面中线应与线路中线一致。

4.满堂支架安全技术措施

(5)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10)满堂支撑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长度不宜超过300mm,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2.3吊索

吊索是一种用钢丝绳(6X37或6X61等)制成的吊装索具。

吊索主要用于绑扎构件以便起吊

吊索主要有两种类型:

环装吊索(万能吊索/闭式吊索)和轻便吊索(8股头吊索/开式吊索)。

吊索是用钢丝绳制作而成的,钢丝绳吊索的接头方式包括编接和卡接两种。

吊索的接头方式做好采用编接,即将钢丝绳分股拆股,并按一定的方法编插在钢丝绳股内形成一个牢固的接头。

当吊索采用钢丝绳夹头(钢丝绳卡)制作时常采用钢丝绳夹头来固定钢丝绳端,钢丝绳夹头主要有骑马式夹头、压板式夹头和拳握式夹头三种,骑马式是最常采用的。

(4)千斤顶不得超载使用,每次顶升高度不得超过套筒或活塞上的标志线。

无标志线的千斤顶。

其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的螺纹或活塞总高的3/4,以避免将套筒或活塞顶脱,损坏千斤顶面造成事故;

5.5.1塔式起重机的分类

塔式起重机的类型较多,若按塔身结构划分,有上回转式、下回转式、自身附着式三类。

若按变幅方式划分,有动臂式和运动小车式两类;若按起重量划分,有轻型、中型与重型三类。

5.6.5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

1.防坠安全器

防坠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机上重要的一个部件,要依靠它来消除吊笼坠落事故的发生,保证成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防坠安全器出厂试验非常严格的,出厂前由法定的检验单位对它进行转矩的测量,临界转速时测量,弹簧压缩量的测量,每台都附有测试报告,组装到施工升降机上后进行额定载荷下的坠落试验,而工地上使用中的升降机都必须每三个月就要进行一次坠落试验。

对出厂两年的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上出厂日期),还必须送到法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以后每年检测一次。

(20)起爆时,应有明显警戒标志、起爆信号。

严格按照设计的警戒范围设立完警戒哨并完全撤出人员、设备后才能实施爆破。

(21)每次爆破后应对爆破工作面及附件进行检查,判定是否有盲炮,检查山体有无裂痕和坍塌可能,及时撬出危石,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加支护或设立警示标志,检查时间距放炮后至少要20min。

9.7.3水泵

水泵的种类很多,主要有离心水泵、潜水泵、深井泵、泥浆泵等。

建筑施工中主要使用的是离心式水泵。

离心式水泵又以单级单吸式离心水泵为最多。

10.4.1操作平台安全防护措施

(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2)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平M2,高度不应超过5m.高宽比不应大于2:

1,施工荷载不应超过1.5KN/M2,还要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超出本规定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4)操作平台可用φ(48~51)x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

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后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5)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11.3.1防触电措施

(3)在给焊机安装电源时不要忘记同时安装漏电保护器,以确保人一旦触电会自动断电;在潮湿或金属容器、设备、构件上焊接时,必须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的安全要求

1)现场中所有架空线路的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导线架设在专用电线杆上。

2)架空线的导线截面最低不得小于下列截面不小于10mm2;当用铝芯绝缘线时,其截面不小于16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的线路挡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3)架空线路的导线接头:

在一个挡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河流、电力线路挡距内不得有接头。

13.2施工现场防火

7.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黄沙等器材设施。

8.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每25m2配备一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不小于4个干粉灭火器。

对于不同区域也有不同的要求划分:

禁火区域划分为属于禁火区域内;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只要出现上述其中一种情况的就属于一级动火。

而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接作业或小型油箱等容器的属于二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

1.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发展过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历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定,明确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对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6)《建设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定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经验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指导今后的施工。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8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13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19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10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3.3.6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节选)

3.0.1基本规定

一级

(1)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3)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4)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

(5)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

(6)侧壁为填土或软土场地因开挖施工可能引起工程桩基发生倾斜、地基隆起等改变桩基、地铁隧道设计性能的工程。

(7)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m或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8)地基施工对基坑侧壁土体状态及地基产生挤土效应或超过孔隙水压力较严重的工程。

(9)具有震动荷载作用且超载大于50KPa的工程。

(10)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4)反馈原则:

管理中的反馈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系统目标,把行为结果传回决策机构,使因果关系相互作用,实行动态控制的行为准则。

海因里希事故连锁5要素

遗传与社会环境(M)人的缺点(P)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H)(直接原因、主要原因)事故(D)伤害(A)

(5)“4M”理论

日本学者西岛茂一对连锁反应理论进行深层次分析和总结,提出安全事故发生的四大致因分别为人的因素(Man)、物的因素(Machine)、管理的因素(Management)、环境的因素(Medium)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四大原因。

5.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特种作业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7)高温作业

1)高温作业的概念

在建筑施工中楼天作业,常可遇到气温高、湿度大、强热辐射等不良气象条件。

如果施工环境气温超过35℃或辐射强度超过1.5cal/cm2·min,或气温在30℃以上,相对湿度80%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

7.6.1五牌一图与两栏一报

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五牌是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是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10.1.3绿色施工原则

1.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节约用地

2.节水节能节材

3.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

对于噪音的控制也是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环境品质的一个方面。

当前中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对施工噪音进行限制。

绿色施工也强调对施工噪音的控制,以防止施工扰民。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实施封闭式施工,采用现代化的隔离防护设备,采用低噪音、低振动的建筑机械如无声振捣设备等是控制施工噪音的有效手段。

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4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2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5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11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3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3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4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5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流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激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措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企业实行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时间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管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16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管理

4.2.2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4.4混泥土浇筑

4.4.3浇筑过程应有专业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唷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6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工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第4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10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7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点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只要建筑材料、机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

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资质资格实施处罚,并对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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