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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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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健全完善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之一。

自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领域犯罪案件的上升,其中保险诈骗犯罪尤其突出,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主要从侦查学角度对保险诈骗犯罪中的针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三类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进行总结。

【关键词】保险诈骗表现形式侦查方法

在我国保险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初始阶段,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成熟、完善、因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趁,保险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险诈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应从侦查学角度加大对此类犯罪侦查方法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控能力。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多为本罪的共犯。

同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上述五种行为即为本罪的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也较为特殊,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

二、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保险诈骗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因此具有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属于非法经济活动,且行为人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各种经济自由而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

但保险诈骗犯罪又有其特点:

(一)犯罪主体趋于多元化而且具有明确性。

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不仅有自然人而且也不断涉及到法人,但从实践中来看保险诈骗的主体是较为明确的,而且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较为明确,所以一旦出现诈骗犯罪行为即可确定主体。

(二)危害后果广泛,社会危害具有多重性。

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管理度,首先是保险公司的财产安全,可能因为大量的骗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甚至破产,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转;其次保险诈骗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严重危害社会害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最终可能造成保险业发展缓慢,因此造成的危害是的深远的,会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三)作案方式多种多样。

保险业务本身比较复杂,业务环节较多而且保险业务涉及各个方面,因而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也就必然会有多种多样的作案方式。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犯罪常见的五种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但除了这些比较常见的方式之外还有很多比较新型的诈骗方式,尤其在汽车商业保险领域更加突出。

(四)隐蔽性强。

经济犯罪中的高智商犯罪一般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能够及早发现一般比较困难。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进而骗保,这往往让保险人防不胜防;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而且数量庞大,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同时对于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更不能做到密切注意,这也就给非法分子留有更多可趁之机;另外投保人只要在合同期内可以选择任何方式在任何时间内制造骗保事件,准备充分,有备而来,所以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五)犯罪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刑法第198条并没有像第192条、第193条那样明文规定本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刑法理论上均对此予以肯定。

在各国刑法中,一些明显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又不至于出现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场合,刑法分则条文往往并不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

因为“法律是欲以极少数的条文,网罗极复杂的社会生活,以便于适用和遵守起见,条文固应力求其少,文字尤应力求其短,以免卷帙浩繁,人民有无所适从之叹。

”保险诈骗的方式虽然具有多样性,但无论采取何种诈骗方式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财产。

三、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根据刑法198条规定,可以将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分为三大类: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针对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和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

我们对这三类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侦查方法。

(一)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

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

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虚构保险标的价值。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

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

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

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

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

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

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

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对这部分人员的询问要小心谨慎,保守侦查秘密,询问内容围绕其投保过程、保险标的情况、事故发生过程进行,注意发现其漏洞和破绽。

其次对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询问。

尤其是受理人员、理赔人员、评估人员等,着重了解他们所经手事件的详细过程,以及有无异常情况,同时查清这些人员与案件关系,以防内外勾结。

5)围绕保险标的进行调查访问,收集案件线索。

访问使我们侦查过程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对保险标的调查中我们可以对了解保险标的的群众进行走访,收集保险标的信息,通过与投保人所提供的信息作比较就可以确定案件情况,也可以通过群众反映的信息收集相关证据。

(二)针对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针对保险事故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第3项、第4项、第5项和刑法第18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针对保险事故诈骗的具体表现有: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是手段,骗取保险金是目的。

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当数罪并罚。

在实践中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包括: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3)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4)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付额是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相关联的,因此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程度就成了骗保的手段。

5)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扩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保险责任是一种风险事故,其发生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而保险事故的风险性又是可以预防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总会在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同时也包括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尽力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小损失。

2.侦查针对保险事故进行诈骗的行为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认真勘查事故现场,获取犯罪证据。

勘查事故现场是侦查保险诈骗案件通常要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事故现场是证据的可靠来源地,更是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的依据,是识别诈骗的重要途径。

现场勘查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有关情况;二是收集、记录、固定现场的有关证据,并对于具有保险诈骗嫌疑的保险事故现场应重点勘查,同时注意搜集相应的证实行为人造假象的证据。

2)通过侦查实验来核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和可能后果。

对保险诈骗犯罪嫌人、证人陈述的事实能否发生,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能否形成,怎样形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

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3)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

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4)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

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5)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走访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

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走访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

(三)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

”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在经济犯罪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

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

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

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

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

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

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

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4.审理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

保险诈骗案件除了不法分子可以而为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

在审查理赔卷宗要注意是否存在这些特点:

一是重要情节模糊不清。

二是卷内材料矛盾和漏洞较多。

三是证明文件明显虚假。

如果出现以上三种特点的卷宗我们应重点审查以发现蛛丝马迹。

注释:

张明楷保险诈骗犯罪基本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1期

刘宪权、吴允锋:

《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学》,2001年第7期

参考文献:

[1]戴蓬保险诈骗案件侦查方略初探贵州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2]韩周扬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策略甘肃农业2006年第6期

[3]马兵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群众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

[4]杨正鸣经济犯罪侦查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北京第2次版

[5]林荫茂陆爱勤、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4月

[6]郭晓彬侦查策略与措施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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