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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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样本

 

都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原则

主体构造某些

 

 

1.总则

1.1为适应都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规范都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保证都市综合管廊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质量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合用于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都市综合管廊工程构造和附属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1.3都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

2.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都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都市工程管线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构造cast-in-siteutilitytunnel(GB50838)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综合管廊构造本体。

2.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构造precastutilitytunnel(GB50838)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综合管廊构造本体。

2.4浅埋暗挖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ofpipetunnelwithshallowburiedexcavationmethod

浅埋暗挖法是在距离地表较近地下进行各种类型地下洞室暗挖施工一种办法,合用于软弱地层地下工程设计、施工办法。

2.5预制顶推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ofprefabricatedjackingpipegallery

运用顶进设备将预制箱形构造物或圆管沿综合管廊线位逐渐顶入,以构成综合管廊本体施工办法。

2.6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以便排除综合管廊构造渗漏水或入廊管道排空水等构筑物。

2.7通风口

用于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互换而开设洞口。

2.8吊装口

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启动洞口。

2.9电缆桥架

由托盘或梯架直线段、弯管、组件及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备密集支承电缆刚性构造系统。

2.10电缆支架

具备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刚性材料支架。

2.11逃生孔

为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而在综合管廊内设立疏散设施。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施工技术原则、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满足都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

3.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规定。

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有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行。

3.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依照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她设施及障碍物状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送、疏导及其环境条件;施工便道及其她环境条件

5)施工给排水、通信、供电和其她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工程机械、重要设备和特种物资状况;

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与施工关于其她状况和资料。

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核心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施工组织设计应涉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减少成本办法,并应依照施工特点,采用下列特殊办法:

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用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办法;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用抗浮应急办法;

2)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施工办法;

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用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办法以及对防洪堤保护办法;

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畴内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用防护办法。

5)施工暂时设施应依照工程特点合理设立,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适当间断施工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6)对不适当间断施工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6工程所用重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要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查报告、使用阐明书、进口产品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关于原则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7构筑物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关于原则规定和设计规定。

3.1.8综合管廊主体施工验收合格后才干进行管线安装。

3.1.9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应按照施工技术原则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毕后,必要进行检查;

2)有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要进行交接检查;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要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1.10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关于设备基本、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1综合管廊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本上,按分项工程(检查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献规定;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4)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估合格基本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献;

6)涉及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检查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普通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检查数量,除本规范关于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分部工程应进行实验或检测;

9)承担实验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0)工程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分项工程(检查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普通项目中实测(容许偏差)项目抽样检查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最大偏差值应在容许偏差值1.5倍范畴内;

3)重要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查合格;

4)重要工程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以及有关实验检测资料齐全、对的;具备完整施工操作根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某些项工程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本解决、桩基本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检查和抽样检测成果应符合本规范关于规定;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3.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某些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关于构造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实验、气密性实验、压力管道水压实验、无压管渠严密性实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试运营等关于构造安全及使用功能实验检测、抽查成果应符合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3.2.5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解决: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可以达到设计规定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规定、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承认可以满足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规定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解决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变化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规定,可按技术解决方案和协商文献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解决仍不能满足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规定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禁止验收。

3.2.6分项工程(检查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7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地基基本、主体构造、重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8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毕后,应及时地将关于资料移送总承包单位。

3.2.9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关于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关于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0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关于文献,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2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关于文献和技术资料归档。

3.3其她

3.3.1综合管廊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原则应按照现行国标《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有关规定执行。

3.3.2电缆支架加工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规定。

 

4、模板工程

4.1普通规定

4.1.1模板、支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先使用胶合板和钢模板;

2)在计算荷载作用下,对模板、支架构造应按受力工况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刚度,对支架还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模板板面之间应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保证构造物外露面美观,线条流畅。

4)构造宜简朴,制作、装拆以便。

4.1.2浇筑混凝土之前,模板应涂刷隔离剂,外露面混凝土模板隔离剂应采用同一品种,不得使用废机油等油料,且不得污染钢筋及混凝土施工缝。

4.1.3模板施工前,应依照构造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要满足受力规定。

4.1.4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测和维护。

发生异常状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解决。

4.1.5施工方案中应涉及模板、支架拆除顺序及安全办法,并严格执行。

4.2模板施工及支架安装

4.2.1木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模可在工厂制作,木模与混凝土接触表面应平整、光滑。

2)木模接缝可做成平缝、搭接缝或企口缝,当采用平缝时,应采用办法防止漏浆。

3)木模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

4)重复使用模板应经常检查、维修,始终保持其表面平整、形状精确,不漏浆,有足够强度和刚度。

4.2.2钢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模板宜采用原则化组合模板,组合钢模板拼装应符合现行国标。

2)钢模板及其配件应按批准加工图加工,成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大块钢模板加工中,组装前应对零部件几何尺寸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对零部件各种连接形式焊缝应符合外观质量原则。

4)各种螺栓连接件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

4.2.3其她材料模板制作

钢框胶合板覆面模板板面组配宜采用错缝布置,支撑系统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规定。

4.2.4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与钢筋安装工作应配合进行,妨碍绑扎钢筋模板应待钢筋安装完毕后安设;模板不应与脚手架连接。

2)安装模板是,应在恰当位置预留清扫杂物用窗口;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模板内部清扫干净,经检查合格后,再将窗口封闭。

3)侧墙模板施工时,应设立保证墙体直顺和防止浇筑混凝土时模板倾覆装置。

4)综合管廊整体式内模施工,木模板为竖向木纹使用时,除应在浇筑前将模板充分湿透外,并应在模板恰当间隔处设立八字缝。

5)采用穿墙螺栓来平衡混凝土浇筑对模板侧压力时,应选用两端能拆卸螺栓。

6)跨度不不大于4m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规定起拱;设计无详细规定期,起拱度宜为跨度1/1000~3/1000。

7)变形缝处端面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变形缝止水带安装应固定牢固、线型平顺、位置精确。

②止水带平面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对正,嵌入混凝土构造端面位置

应符合设计规定。

③止水带和模板安装中,不得损伤带面,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或用铁钉固

定就位。

④端面模板安装位置应对的,支撑牢固,无变形、松动、漏缝等现象。

8)固定在模板上预埋管、预埋件安装必要牢固,位置精确;安装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安装后应做标志。

4.2.5支架安装应稳定、结实,应能抵抗在施工过程中有也许发生偶尔冲撞和振动。

4.2.6支架在安装完毕后,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连接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4.3质量验收原则

4.3.1模板及其支架应满足浇筑混凝土时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规定,且应安装牢固。

4.3.2各部位模板安装位置对的、拼接紧密不漏浆;对位螺栓、间隔件等安装稳固;模板上预埋件、预留洞孔不得漏掉,且安装牢固。

4.3.3模板清洁、隔离剂涂刷均匀,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无污渍。

4.3.4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规定:

1)模板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得有积水。

2)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构造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隔离剂。

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杂物应清理干净。

4.3.5现浇混凝土构造模板安装容许偏差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4.3.5规定。

 

表4.3.5模板安装容许偏差和检查办法

 

项次

 

项目

容许偏差值(mm)

 

检查办法

国家规范原则

公司原则

1

轴线位移

柱、墙、梁

5

3

尺量

 

2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3

水准仪或

拉线尺量

 

3

截面模内尺寸

基础

±10

±5

尺量

柱、墙、梁

+4、-5

±3

 

4

竖向模板垂直度

层高不不不大于5m

6

3

经伟仪或

吊线、尺量

不不大于5m

8

5

5

相邻两板表面高底差

2

2

尺量

6

表面平整度

5

2

靠尺、塞尺

 

7

阴阳角

方正

--

2

方尺、塞尺

顺直

--

2

线尺

8

预埋铁件中心线位移

3

2

拉线、尺量

 

9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移

2

2

拉线、尺量

螺栓外露长度

+10、0

+5、0

 

1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5

拉线、尺量

尺寸

+10、0

+5、0

 

11

 

门窗洞口

中心线位移

--

3

 

拉线、尺量

宽、高

--

±5

对角线

--

6

12

插筋

中心线位移

5

5

尺量

外露长度

±10、0

±10、0

13

预留管、预埋孔中心线位置

3

2

尺量

 

5钢筋工程

5.1普通规定

5.1.1混凝土构造所有钢筋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原则规定。

5.1.2钢筋应具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实验报告单。

对进场钢筋应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实验。

5.1.3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级别、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钢筋在运送、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

5.1.5当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献。

5.1.6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应涉及下列内容:

1)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预埋件规格、数量、位置等。

5.1.7当综合管廊处在腐蚀环境(如氯盐环境等)中时,还应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以提高钢筋防锈蚀能力。

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时,应符合《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规定。

5.2钢筋连接

5.2.1钢筋接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

2)钢筋接头应在受力较社区段,不适当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3)在任一焊接或绑扎接头长度区段内,同一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4)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距离不应不大于钢筋直径10倍;

5)施工中钢筋受力分不清受拉、压,按受拉解决。

5.2.2受力钢筋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期,应优先选取机械连接、焊接;不具备机械连接、焊接连接条件时,可采用绑扎搭接连接;但受拉构件中主钢筋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5.2.3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按《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有关规定执行。

5.2.4在梁、柱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畴内,应按设计规定配备箍筋。

当设计无详细规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不大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0.25倍;

2)受拉搭接区段箍筋间距不应不不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5倍,且不应不不大于100mm;

3)受压搭接区段箍筋间距不应不不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10倍,且不应不不大于200mm。

5.2.5钢筋焊接

1)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加该项施焊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焊接钢筋焊接工艺实验,并经实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实验成果应符合质量检查与验收时规定;

2)钢筋焊接施工之前,应清除钢筋、钢板焊接部位以及钢筋与电极接触处表面上锈斑、油污、杂物等;当钢筋端部有弯折、扭曲时,应予以矫直或切除凡施焊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材质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焊条、焊剂应有合格证,各种焊接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原则《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规定。

5.2.6机械连接接头合用于HRB335和HRB400带肋钢筋连接。

机械连接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中关于规定。

5.3钢筋安装

5.3.1钢筋骨架焊接拼装应在结实工作台上进行,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拼装时应按设计图纸放大样,放样时应考虑焊接变形预留拱度;

2)钢筋拼装前,对有焊接接头钢筋应检查每根接头与否符合焊接规定;

3)拼装时在需要焊接位置用楔形卡卡住,防止电焊时局部变形;待所有焊接点卡好后,先在焊缝两端点焊定位,然后进行焊缝施焊;

4)骨架焊接时,不同直径钢筋中心线应在同一平面上,为此,较小直径钢筋在焊接时,下面宜垫以厚度恰当钢板;

5)施焊顺序宜由中到边对称地向两端进行,先焊骨架下部,后焊骨架上部;相邻焊缝采用分区对称跳焊不得顺方向一次焊成。

5.3.2钢筋安装时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立间隔件,保证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间隔件应与钢筋绑扎牢固、错开布置。

5.3.3底板、顶板钢筋采用焊接排架办法固定期,排架固定间距应依照钢筋刚度选取。

5.3.4钢筋安装时间隔件应用应符合《混凝土构造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JCJ/T219规定。

5.3.5成型网片或骨架必要稳定牢固,不得有滑动、折断、位移、伸出等状况。

5.3.6变形缝止水带安装部位、预留孔开孔等处钢筋应预先制作成型,安装位置精确、尺寸对的、安装牢固。

5.3.7预埋件、预埋螺栓及插筋等,其埋入某些不得超过混凝土构造厚度3/4。

5.4质量验收原则

5.4.1原材料

Ⅰ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原则《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某些: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锕第2某些: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解决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某些:

钢筋焊接网)GB/T1499.3、《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4260、《冷轧扭钢筋》JG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构造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拨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查,检查成果应符合相应原则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查方案拟定。

检查办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献和抽样检查报告。

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查,检查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查报告时,可仅进行重最偏差检查。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查办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献和抽样检查报告。

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级别设计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腿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不大于1.25;

②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原则值比值不应不不大于1.30;

③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不大于9%。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查方案拟定。

检查办法:

检查抽样检查报告。

Ⅱ普通项目

4)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

观测。

5)成型钢筋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类型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3个成型钢筋试件。

检查办法:

观测,尺量。

6)钢筋机械连接套筒、钢筋锚固板以及预埋件等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定。

检查数量:

按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定拟定。

检查办法: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献;观测,尺量。

5.4.2钢筋加工

1)钢筋弯折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光圆钢筋,不应不大于钢筋直径2.5倍;

②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不大于钢筋直径4倍;

③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如下时不应不大于钢筋直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不大于钢筋直径7倍;

④箍筋弯折处尚不应不大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检查数量:

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查办法:

尺量。

2)纵向受力钢筋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平直段长度不应小干钢筋直径3倍。

检查数量:

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查办法:

尺量。

3)箍筋、拉筋末端应按设计规定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普通构造构件,箍筋弯钩弯折角度不应不大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不大于箍筋直径5倍;对有抗震设防规定或设计有专门规定构造构件,箍筋弯钩弯折角度不应不大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不大于箍筋直径10倍;

②圆形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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