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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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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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保证《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顺利实施,完善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环境安全。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环保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不含核与辐射污染、重污染天气、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应急)。

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核应急、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我省环保系统各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领导机构

省环保厅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组长: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

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厅领导

成员单位:

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监测科技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信息中心、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等有关处室、单位。

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贯彻执行省政府、环保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各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日常工作机构

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厅相关单位),作为厅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为:

承担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及时调度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事发地环保部门以及现场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及时传递和报送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和报告;开展区域和部门应急联动;负责厅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成员单位职责

厅办公室:

配合厅新闻发言人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协调相关工作的上传下达。

规划财务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监测科技处: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水环境管理处:

参与水污染事件应对,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水环境综合处置工作。

大气环境管理处:

参与大气污染事件应对,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大气环境综合处置工作。

土壤环境管理处:

参与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污染事件应对,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污染环境综合处置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参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对,指导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

省环境监察总队: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工作,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对肇事企业与事发地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关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信息收集工作;指导各设区市级的环保部门制定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参与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协助厅办公室应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为应急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环境风险评估、污染场地修复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

省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提供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环境信息技术的支持工作。

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

专家组

厅环境应急办负责征集专家,建立福建省环境应急专家库(附件5),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行业专家,组建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应对及安全防护建议,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工作机构

由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包括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调查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和舆情引导组等。

厅环境应急办牵头协调、部署。

视事件类型分别由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事发地环保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配合地方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提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要求;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的建议。

由监测科技处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事发地环保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由厅环境应急办组织,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事发地环保局等处室、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当地环保部门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收集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按规定程序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制作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责任追究。

由厅办公室组织,规划财务处、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事发地环保局等处室、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信息报送、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由厅办公室牵头,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事发地环保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控和引导,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撰写新闻通稿,并按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配合省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助政府宣传部门开展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县级环保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按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处置。

鼓励相邻、相近的环保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立即赶赴现场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3风险研判和预警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

风险研判和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需要预警的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橙色或红色预警建议要同时报告省环保厅。

厅环境应急办接到橙色或红色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及时向省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处置。

建议事发地政府迅速采取责令相关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2)应急准备。

建议事发地政府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召集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督促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防控措施。

(3)舆论引导。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答疑。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环保部门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建议。

橙色或红色预警调整或解除建议同时报省环保厅。

当预警级别调整并重新发布时,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变化后的级别调整预警措施。

当宣布解除预警时,事发地环保部门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4信息报告与通报

信息报告

按省政府信息速报的要求,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速报。

突发事件信息从县级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书面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由厅环境应急办联系事发地环保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并报告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环保厅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环保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环保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省环保厅向省委、省政府或环保部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其初报、续报和终报由厅环境应急办提供初稿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审核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或环保部。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厅环境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省政府。

5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级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督促涉事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同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预测并报告污染物变化情况。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县(市、区)级环保局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带队,厅环境应急办主任视事件类型,分别组织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监测科技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县(市、区)级环保局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省环保厅分管厅领导带队,厅环境应急办主任视事件类型,分别组织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监测科技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人赶赴现场,督促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当省委、省政府、环保部要求或省环保厅认为需要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时,由厅环境应急办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响应措施

厅环境应急办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各工作组和下级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和污染源调查,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污染防控、紧急处置等工作,必要时协调专家组参与应急响应。

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应急监测组按照《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流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调查评估组组织事发地环保部门,对事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污染物来源、污染物性质、排放形式及数量、污染途径及影响范围、周边环境敏感点和敏感人群、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污染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督促涉事单位或协调专业处置力量立即采取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防止水体污染扩大、科学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舆情引导组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的收集、处置、引导与监控,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根据需要提供新闻通稿,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报省政府宣传部门,由省政府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开展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工作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环保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配合环保部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厅环境应急办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上级环保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保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保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保部门。

对处置不力、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应急工作需要配齐专门的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以随时调动,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各设区市、县环保局要健全环境应急队伍,做到环境应急有机构、有人员,形成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架构。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厅规划财务处应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环境应急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范围。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应急救援车辆要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技术保障

结合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由厅环境应急办负责组织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将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福建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2.福建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图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4.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流程

5.福建省环境应急专家库

附件1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2

福建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图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项目

内容

现场信息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事发单位及联系方式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源、泄漏数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进展

现场勘察情况

1.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地:

分布情况(离事发地距离)、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

离事发地距离;

3.其他重要环境敏感点:

分布情况;

4.水文、气象条件:

流速、风速。

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体系图

附件5

福建省环境应急专家库

序号

姓名

职称

擅长专业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环境类

1

张志敏

研究员

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

边归国

教授级高工

环境应急

省环保厅(退休)

3

陈振金

教授级高工

环境评价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退休)

4

周世良

教授级高工

环境科学

省环境科学学会

5

张玉珍

教授级高工

环境科学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6

林奇

教授级高工

环境工程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7

冯昭华

教授级高工

环境工程

省环保设计院

8

陈晓秋

教授级高工

环境监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卫生类

9

柯宗枝

副主任技师

职业卫生

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

预防控制中心

生物生态类

10

丁振华

教授

生态学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

水文、地理、地质类

11

陈兴伟

教授

水文水环境

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12

王国民

高工

水文地质、

环境地质

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化学、化工、冶金、造纸类

13

戴志平

高工

化工工艺

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退休)

14

刘明华

教授

环境材料、

精细化工

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15

黄启成

高工

化工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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