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稿高速公路联网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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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稿高速公路联网收

RUSERredactedonthenightofDecember17,2020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稿高速公路联网收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保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正常运行,参照“交通部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示范工程”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管理中心”)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收费业务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章收费业务管理

第三条收费依据

通行费收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及收费范围。

第四条货车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即以货车在高速公路出口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的车辆加重收取通行费。

(一)车辆认定质量标准

车辆各轴认定标准之和即为车辆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

(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为准)

(二)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分为正常部分收费标准和超认定质量部分收费标准,天津市联网收费路段计重收费标准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车辆分型收费

高速公路通行客车按照车辆分型收费,货车在计重收费系统故障时根据需要可临时按照分型收费模式收取通行费。

(一)车型判别标准

车型判别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

(二)车型分类标准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要求,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物价局批准,联网高速公路收费采用最新的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内容如下:

类别

车型及规格

客车

货车

一类

≤7座

≤2吨

二类

8~19座

2~5吨(含)

三类

20~39座

5~10吨(含)

四类

≥40座

10~15吨(含)

20、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

>15吨

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行驶规定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需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免费车辆管理

1、免费车辆范围

1)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用车辆。

2)持有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的全程有效公务卡和本路段有效公务卡车辆。

3)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拉运“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且持有有效跨区作业“作业证”的车辆,以及持有跨区作业“指挥证”的指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给予免费。

4)由信息管理中心(收费分中心)通知,确因工作需要,给予临时免费的车辆。

2、免费车辆的通行

1)正常的免费车辆一律在入口领取通行卡(IC卡),出口将IC卡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2)对不能够停车的警卫车队,经信息管理中心同意,统一安排,可以开设专道予以放行,并做相应记录。

3)持有联网路段全程有效公务卡的车辆,在联网路段范围内免费通行。

持有本路段有效公务卡的车辆只在本路段免费。

如跨路段使用,则免费待遇无效,按照所行驶区间收取通行费。

4)对所有免费放行车辆均应自动抓拍图象,收费员和监控员同时做好记录。

各路段每班次设专人负责,检查书面特殊处理记录和抓拍图像。

第八条收费模式及操作管理规定

1、联网收费各路段管理公司所属各收费站和分中心,需要按照《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微机收费管理系统,对收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2、联网收费路段收费操作需严格按照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特殊车辆的管理

1、本办法第五条1中规定的免费车辆,收费员经上报管理员认可后,可以免费放行。

其他车辆需上报监控分中心批准,方可放行。

2、所有特殊情况处理,必须先上报值班管理员,经管理员审核认可后方可操作。

3、所有特殊情况处理操作时收费员和管理员必须同时做好记录。

下岗后由专人负责检查并与计算机抓拍图象和录象资料进行核对。

4、发现出口与入口输入的车型不同时,应请司机出示行车证,验证后输入正确车型。

5、当车道微机收费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管理员和值班站长,并作好记录,如事后上报,不予承认,因此造成的差错由收费员自己负责。

第十条特殊车辆的定义及收费管理

1、军警车:

1)车辆定义:

下列车辆按照同一类型车辆处理,统一称为“军警车”:

1、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

2、警用白牌照车辆(不含蓝牌——“O”牌)。

2)收费管理:

“军警车”联网高速全线给予免费。

2、公务车

1)车辆定义:

凡持有信息管理中心发行的有效“公务卡”的车辆统一称为“公务车”,公务卡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2)收费管理:

公务卡分为三类

1、A卡:

全程有效公务卡:

可以在联网收费所有路段收费站使用,全线免收通行费;

2、B卡:

跨路段有效公务卡:

在两个以上路段有效的公务卡,在规定的路段(区间)有效,入口站或出口站必须同时在有效区间内,否则不享受免费待遇,按照正常收费车收取通行费。

3、C卡:

单一路段有效公务卡:

只在单一路段有效的国内公务卡。

3、预付车:

1)车辆定义:

预先交纳一定数量的通行费,信息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对应的“管理账户”,向每辆办理的车辆发放“预付卡”,卡内存有该“预付车”的具体信息。

2)收费管理:

办理预付费的车辆每通过一次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必交纳现金,而是在其账户中扣减相应的金额。

信息管理中心每天定时将各账户余额情况下发至各收费站,并定期与交费单位或个人核对账户余额,金额不足时及时补交。

4、月票车

1)车辆定义:

对定期往返于联网高速公路固定区间,并能够确定通过次数的单位或个人车辆,可以在收费管理单位办理月票性质的预付费手续。

信息管理中心为办理车辆发放“月票卡”。

2)收费管理:

月票车一次性交费,在规定时间和行驶区间内有效。

5、闯口车

1)车辆定义:

在收费站未经允许由封闭的车道通过,或在开放的车道(入口或出口)未经(发卡员或收费员)操作,而通过车道的车辆称为“闯口车”。

2)收费管理:

1、发现闯口车,收费员和管理员应及时记录闯口车的牌照及颜色等信息,并立即上报监控员、分中心、中心。

2、如为入口闯口,分中心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本路段交警大队,同时信息管理中心应立即通知可能的出口收费站注意拦截,并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3、出口车道“闯口车”,应令司机补缴通行费。

4、造成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U型转弯

1)车辆定义:

车辆由入口车道驶入高速公路,且未驶离该收费站站区又从出口车道驶出的车辆,称为“U型转弯”车。

2)收费管理:

对在收费站区调头的车辆,疏导时应注意安全,此类车免费通行。

7、U型行驶:

1)车辆定义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并驶离入口收费站站区后,又由该收费站出口车道驶出高速公路的车辆,称为“U型行驶”车。

2)收费管理:

1、正常情况下,此类车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2、如因为高速公路封路或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进出口收费站相同,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该收费站至封道收费站的单程通行费。

8、J型行驶

1)车辆定义:

当匝道收费站与主线连接处无互通立交时,会造成自该站驶入高速的车辆只能向上行或下行一个方向行驶。

当车辆自只能驶往上行方向的收费站驶入,却在下行方向的收费站驶出高速(或相反)时,此类车称为“J型行驶”。

2)收费管理:

此类车按照“最远里程”收费站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9、超时车

1)车辆定义:

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超过“规定的时间”未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统称为“超时车”。

超时车的认定遵循如下依据:

联网收费路段各收费站之间的规定时间为各站间的实际里程除以60公里/小时的最低时速,所得时间取整至小时。

对超过规定时间2倍的,认定为“超时车”。

各收费站间的“规定时间”由信息管理中心按上述原则进行设定。

2)收费管理:

以其进出口实际间隔时间,乘以60公里/小时时速确定其交费里程,收取通行费

但下述情况可不计为“超时车”,而按照车辆实际行驶区间,收取通行费:

1、在服务区住宿或维修的车辆,并持有有效证明;

2、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并持有有效证明;

3、高速公路因天气或事故原因造成车辆拥堵,从而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

10、紧急车

1)车辆定义:

除军警车、公务车以外的所有给予免费的车辆,称为“紧急车”。

2)收费管理:

在本路段内行驶的车辆经收费分中心同意,跨路段行驶的车辆需要由信息管理中心同意,方可操作紧急车。

此类车给予免费。

11、卡损车

1)车辆定义:

因IC卡本身原因或司机保管不当造成通行卡在出口收费站无法读取,持此类卡的车辆称为“卡损车”。

2)收费管理:

1、此类车根据司机持有的IC卡编号,由收费站通过微机系统进行查询,按照查询到的入口发卡信息,收取实际行驶区间通行费。

2、当IC卡表面有明显新的损坏或弯折现象,同时IC卡内信息无法读取时,需要司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12、无卡车

1)车辆定义:

在出口交费时无法出示通行卡的车辆称为“无卡车”。

2)收费管理:

1、因高速公路收费站发卡员原因造成的“无卡车”,经查实后可按照车辆实际行驶区间收取通行费。

2、因司机的原因未领卡(如:

入口闯口等),或车辆属于高速公路禁止通行的车辆,而车户未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站分流的无卡车辆,以及将通行卡丢失的“无卡车”,此类车按照最远收费站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3、司机原因造成丢失的,车户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13、更型车

1)车辆定义:

这里单指在收费车道对收费车辆的车型进行更改的操作,而不包括收费类型的变化。

2)收费管理:

此类车经管理员核实后,按照实际车型收取通行费。

14、模拟车

1)车辆定义:

发卡员、收费员所操作的车辆(超限车、事故车等)没有在本车道通过的操作,称为模拟车操作。

2)收费管理:

发卡员和收费员在操作前,必须首先报告管理员,由管理员核实车道车辆后方可放行。

15、逆行车

1)车辆定义:

没有按照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车辆称为逆行车。

2)收费管理:

1、发现此种车辆疏导员应将其引导到顺行的出口车道,按照正常收费车收取通行费。

2、此类车应移交高速交警处理。

第十一条对“最远里程”的定义

本办法第八条中所称的“最远里程”规定,按照联网路段路线情况,由信息管理中心合理确定各收费站对应的“最远里程”收费站标准。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车辆分型收费优惠的规定

根据国家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我市唐津高速全线和京沪代用线高速公路作为我市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线路,对全程行经这两条高速公路(即车辆入口和出口站都不超出这两条路的范围)的“整车(重量或容积超过70%)并合法装载(不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的车辆”采取二型以上车辆降低一档车型收费的优惠政策。

此类车辆在行经收费站时,应行驶专用车道,并主动向收费人员表明运输物品属于优惠范围,且主动配合收费人员核查。

对事后提出优惠要求或不配合核查的车辆,不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危险品车辆的管理

各匝道收费站和市内主线收费站严禁无有效通行证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省界收费站和市内高接高共管收费站遇有无有效通行证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向其发放通行卡,并告知其在前方最近收费站下高速。

如车户听从指挥,在临近收费站仅收取实际里程通行费,且不需赔卡;如车户越过最近收费站,到其他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则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且赔偿通行卡成本费。

第十四条复式收费的管理

车流量在较为固定的时间段内,或经常因道路封闭或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严重压车,或经常承担交通分流任务的收费站,可在车流压力较大期间采取复式收费的方式。

采用复式收费时,收费站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收费过程中站区人员和工作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倒卡”车辆的管理

(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存在以下“倒卡”可能性:

1、假设车户第一次上高速,在A站领卡上高速,经B站下高速时,声明A站卡丢失,正常交全程费用和赔偿IC卡。

第二次上高速时在B站上高速,在距离A站较近的

C站下,出站时出示第一次上高速从A站领取的通行卡,车户可省下B站与C站之间的通行费。

图例如下:

2、车户甲在A站上高速,车户乙在C站上高速,选择相遇时交换通行卡,车户A持C站IC卡选择距离C站较近的D站下道,车户乙持A站IC卡选择距离A较近的B站下道,这样车户甲可省下A站至C站的通行费、车户乙可省下B站至C站的通行费。

3、在熟悉各站无卡逻辑最远里程收费站的车户,可选择实际最远里程收费站进入高速,到达出口站点时承认IC卡丢失,由于无卡全程处理程序确认逻辑最远里程收费站,所以车户可省下实际最远里程收费站与逻辑最远里程收费站的差额。

(二)预防倒卡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车辆黑名单数据库,将所有无券车辆、闯口车辆、倒卡车辆列入黑名单,对可疑车辆进行核查。

2、能够区分上下行方向的匝道收费站,对可疑车辆认真审核。

3、对出口超时车辆进行严格反查。

4、请各收费公司严格要求入口发卡员准确录入车辆牌照号,最终建议安装车牌自动识别设备。

5、对出口车牌不符车辆进行严格反查,对确认为倒卡的车辆应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6、对距离主线站较近的站,出现出口无卡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并作相关记录。

7、协调服务区管理单位,严格服务区管理。

最终建议在服务区入出口增加刷卡设备,记录车辆停留时间。

(三)倒卡车辆的处理

对查实的倒卡车辆,令司机写出书面材料,并补交逃费金额,并请路政部门对司机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收费站结清帐管理

1、收费员下班后应立即到结算室办理上交事宜。

2、管理员应及时将收费员收费数据录入微机,进行清帐。

3、收缴双方对结帐结果应同时签字,不允许补签或代签。

4、结清帐过程中出现的长短款现象,按照长款上交,短款自负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IC通行卡管理

第十七条IC通行卡的发行

1、联网高速公路统一采用非接触式IC卡,作为车辆通行卡。

2、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联网路段IC通行卡的设计和发行工作。

3、联网路段IC通行卡的技术要求按照《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制定。

4、联网收费路段IC通行卡的发行密钥,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设定。

第十八条IC通行卡的库存管理

1、信息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收费站必须建立IC卡库存。

2、库存IC卡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清点和交接。

3、IC卡存放时,需要以组为单位,领用和调动IC卡时,需要由小到大,按顺序领用。

第十九条IC通行卡的台账管理

各级IC卡库存和收费站使用IC卡,必须参照票据管理要求建立台账。

具体台账种类和式样,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IC卡的领用和上交管理

1、IC卡领用时必须以组为单位,按照顺序发放。

2、领用和上交IC卡时,应填写登记表,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IC卡的车道操作

1、发卡员在车道必须保证向每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实际车型发放通行卡,坚持“一车一卡。

2、出口站的收费员必须将通过的每辆车司机手中的IC卡回收,并以此作为收费的依据。

3、出口收费员的回收通行卡必须与通行费票据张数、机器记录车辆数、卡数相符。

4、回收通行卡少于机器记录数,或发出通行卡多余机器记录数,收费员(发卡员)需负责赔偿。

5、对入口未领取通行卡的车辆(闯口车),立即将车型、颜色等特征报告分中心、中心,由中心通知各分中心、收费站。

该车到达出口收费站时,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IC卡的调配

1、路段内进行IC卡调配,由路段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

跨路段调配IC卡,需经信息管理中心批准,持信息管理中心开据的调拨单统一调配。

2、每周各路段对所管理收费站IC卡的盈亏进行调整,保证新的一周各收费站库存量,恢复到原有水平。

3、当分中心库存和收费站盈余不足以补充本路段收费站库存时,上报信息管理中心,由中心在各分中心之间进行调整。

4、当分中心之间进行调整时,两中心在调出的分中心进行交接。

5、当需要中心向分中心补充IC卡时,在中心进行交接。

6、虽然原则上一周进行一次调整,但各分中心需要根据所管理各收费站库存变化随时对补卡周期内出现的个别收费站库存不足进行补充,并做好记录。

7、信息管理中心在分中心调卡困难时,也要随时保证可以向任何分中心补充IC卡。

第二十三条IC卡的流失统计

1、联网收费路段。

IC卡流失统计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各路段上报统计情况。

2、信息管理中心有责任对各路段出现的有可能造成卡流失的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各分中心有责任严格管理各收费站车辆的出入,配合中心做好IC卡防止流失的工作。

3、库存清点规定:

各收费站每班次根据台帐对各自库存进行清点,票务主管也要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检查。

收费分中心和收费中心也要在每月至少一次对收费站进行检查。

4、当全线道路封闭超过8小时,各分中心必须组织全体收费站核查IC卡库存量,并及时与台帐比较,核实全线实际库存数量。

第四章通行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网高速公路使用的票据(机打票据和配额发票)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是财务检查和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伪造和使用伪造票据的,一经发现,按贪污通行费论处,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网高速公路各路段统一使用票据打印机打印通行费票据,并印制一定数量的“配额票据”作为应急使用。

票据式样和内容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票据的请印手续

1、各分中心的票据印制计划报发展公司业务部审核,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2、各路段根据各自收费车流量情况,并考虑收费站拥有足量库存以及一定量的不可比因素基础上,每半年申请印票一次。

即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的第二周分别向发展公司业务部报送票据请印计划。

3、申报时需上报“印票申请”一份,写明印制的原因及数量等情况;并填写“印制《天津市路、桥、船渡收费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六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发展公司业务部经审核、汇总后,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报请上级部门核批。

通行费票据由市主管部门指定印刷单位印刷,任何单位不允许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印制。

5、通行费票据采取“先付款、后提票”的原则,各请印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各自到所属地方税务局和票据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交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票据的提运

待票据印制完成后,请印单位持“票据管理中心凭证领据”到印刷厂提票。

提运票据时,必须由票证员办理验提押运,确保票据数量无误、安全运输到位。

第二十八条票据的库存管理

1、各级库存需设立专用票库存放,并达到四防要求。

票据设专人管理。

存放时应定位、有序、标志醒目。

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确保票据安全无损。

2、票据管理人员变动,必须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3、票证员每月应对库存票据盘点造册,帐实相符后,填制“票据库存月报表”于下月8日前将结存月报表报发展公司业务部。

4、如发现票据丢失或差错,应及时上报并查找原因,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处分。

5、打印票据的“底联”,应本着原包(本)使用,原包(本)存放的原则,不允许拆散或混放,并按照票根存放要求打包,存放。

6、每包(本)机打票据使用明细由收费系统自动统计,每月各收费站打印“底联使用汇总报表”装订、备查。

第二十九条票据出入库管理

1、票据出入库时双方应填写领取单,如数点交,当面点清,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帐实相符。

2、收费站票务员在分中心票证员处领取的票据,必须及时入库。

各收费站由专人发放票据,并负责在班长的监督下将所下发的票据装入车道票据打印机内。

3、收费站票务管理员同样要求于当日将领用和发放票据数量登载入收费站“领发台帐”,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票据台账管理

各级票据库存和票据使用必须设立票据台账,台账种类和登记要求,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票据的交接

1、各收费站班组接班时,管理员必须根据台帐记录清点票据库存情况,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2、收费站值班站长必须在交接班时跟随收费员接岗,并检查各条车道机器记录票据流水号是否与当前剩余票据一致,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3、收费员每次在收费车道上岗时,必须检查该车道机器显示票据流水号是否与当前实际剩余票据一致,并上报监控管理员当前票据流水号。

收费员在车道下班时也必须将当前的机器记录票据流水号上报监控员登记。

4、收费员在将打印好的票据交给车户前必须查看票据是否有印刷错误,是否打印正确、清晰。

5、票务员为每条车道领用票据时必须核对该本票据是否有印刷错误。

第三十二条票据的使用

1、根据天津市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过程中收费票据严格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使用通行费票据。

2、使用的通行费票据张数应该等于过站收费车流量的辆次数。

3、收费员必须按照收费标准操作,打印通行费票据,并交给车户。

4、通行费打印票据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如设施赔偿等。

5、票据必须连本、连号使用。

6、机打票底联不允许随意拆散放置,更不允许遗失。

当因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票据断裂,应立即粘贴好进行存放。

7、不得在票据上乱写乱画。

第三十三条弃票管理

1、对车户遗弃的票据称为“弃票”。

收费员应立即加盖“弃票”章,放入专用弃票箱,下班结帐时交给票务员统一登记存放。

2、收费站应建立收费员“机打票弃票上交登记表”,将每名收费员上交的弃票按顺序登记。

并按月汇总,统一存放,按季度上报发展公司,由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3、收费员操作的原因造成的票据打印错误(车型判断错误),差额由收费员个人补齐,按照收费员差错处理。

第三十四条废票管理

1、废票的定义:

废票的出现有下列三种情况:

1)印刷错误的票据;

2)在票据运输途中或存放过程中被污损;

3)打印票据过程中因为设备的原因(如:

票据打印机故障),出现卡票、连续打票、或票据打印不清,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从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票据称为废票。

2、废票的管理

1)机打票出现废票时,应在票据凭证联和底联上同时加盖“废票”章,底联不允许撕下,凭证联应粘贴在底联上。

2)出现废票收费分中心票证员及收费站票务员应填写“废票登记表”,并记录原因,按月汇总。

3)废票数量按月汇总,并在每月的《公路局通行费月报表》填报实际数量。

4)所有废票由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各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配额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1、定额票据主要用来在收费站票据打印机无法正常工作时,为了不影响过站车辆交费,而准备的应急票据,简称“配额票”。

2、配额票票面分为“200元”、“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2元”、“1元”8种。

3、配额票售出时必须是应收金额的最小组合张数。

4、收费员在售出配额票时必须在票据正面加盖日期,并保证日期准确、印记清晰。

5、收费员不得借用、混用他人配额票。

第三十六条票据的盘存和检查

1、各级票据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是否相符,售出定额票据与收入是否相符。

2、每年年终各级票据管理部门应组织年终盘点。

3、票据使用部门各种报表、台帐应保证帐帐相符。

收费站每日按人、班、站将机器报表、特殊情况记录登记归类存放。

每月打印汇总报表,造册,备查。

4、各级管理单位应建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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