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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法律教育开始于大学阶段,无论是本科院校亦或专科都设有法律类的专业,当然所谓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是在本科院校里进行的。

在本科阶段,采取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堂下听课的这种板书式教学,属于一种“通识性”与“基础性”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外,毕竟学生是初涉法律领域,懂得的仅仅是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与心理,没有一套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思维和一定量的法律知识。

但是如果经过了四年的大学法律教育进入研究生之后,还是依然如此哪就有点问题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在其《从本科生到硕士生》一文中谈到:

一般来说,本科生培养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完成法律的“通识”教育或“共性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是”,从“知识”走向“能力”,它培养的是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要完成法律的“专业教育”或个性养成,个人“学风”、“文风”初显。

接着作者指出:

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是,有的学生虽然进入硕士生行列,但各方面依然停留在本科阶段,不能理解为什么都是要给学生开列书单,满足于课堂上听课获得的知识,很少自己读书,从来不做笔记,更不动手写文章。

其实这种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更有我们国家现存教育体制以及学校和导师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率的连连下降以及毕业生收入的减少,社会对大学生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前途尤为关注。

今年6月10日,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在京发布。

报告介绍,2008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就业率最差的专业是法律和哲学,更是将近几年的这种关注引向深入,从某种程序上讲,如果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低,还可以从专业理论性强方面寻找理由的话,哪作为一个实用性的法律类专业,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大潮下,需求量必定大增,应该不至于此。

在我国高校一直以来是以扩招为总体趋势的,法律类专业更是如此,于是乎在经过了近几年短短的迅猛扩招之后终于“积劳成疾”,法律类专业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甚至倒数第一。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根据国外的经验,法律类是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村的,不能是就业率论英雄,但如今的事实是在我国所谓的“社会精英”在经过了专门教育出了校门后,连工作都没有着落、成了问题,精英更是谈不上。

于是法律专业就业的话题也就一直为人们所探讨,不容否认的是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是很热的,但就业却十分不理想,这种热招生冷就业的局面,以致于在2006年关于取消本科法学专业设置的说法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

造成这些困境的又究竟是什么原因?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曾说过,中国法学教育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第一是总体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定位没有弄清;第二,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这个目标没有弄清;第三,法学教育现在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道路来解决;第四,法学教育到底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这个问题含混不清。

此外,还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教育还存在两个根本性缺陷,一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

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二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职业技巧培训。

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不能适应职业的要求。

普遍而言,在任何职业群体中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都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素质:

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对我国的法律类专业来说这两方面的基本素质都是缺乏或不足的,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不一而足,笔者试图将近几年,社会学者、专家教授等关于我国法律类专业学生就业率及收入下降的几大原因予以总结并就此问题提出几点我个人的看法,以期能够对我们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及高校对于法律类专业的教学工作有所启迪和帮助。

我国法律教育需要反思的问题:

一,个性化教育模式缺乏

据我个人的体会与感受,我们国家大学法律教育(包括研究生阶段)的一个很大的缺憾是:

教学过程以及课下缺乏对学生个性的引导与培养。

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世界上的唯一,而这种唯一性决定了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某些特殊之外,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个人的特殊性,当然也并不是要求我们教师要为每一个学生制定一套教学方法。

我们所要做的或应当注重的是我们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予以保留并引导每个学生身上所体现出的个性,并通过适当的启蒙使之得以张扬。

寻找并建构起这样的教学方式既是使学生身上的个性是得到自由发展的体现,又是充分发掘一个人的内在潜力的必要途径。

而我们法律教学过程中所缺乏这种对个性予以保留、培养的传统习惯,具体表现在课堂的教学过程的方法上和课下缺乏提供学生利用自由时间发展自己机会两个方面。

一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在我们的法律教育课堂上(无论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我们所奉行的是“师教生学”的传统模式,即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相关的知识,而学生则在堂下听讲、记笔记,这是一种“演讲式”的教学方法,我想除非演讲者特别受人崇拜或尊重,否则是无法在整堂的时间里始终使学生保持积极的学习热忱的。

因为接受过教育的人士肯定都有过这样的体会:

即在这种传统教学模式下,在课堂上听讲,学生感到的是被动与束缚,以至无聊、逃课。

为什么呢?

虽然我们都强调上课要认真听讲,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课没有认真听讲的人也不能全怪他们,因为即使老师讲得再精彩,作为一个人,从人性的深处而言是具有表现欲望、喜欢张扬个性,倘若整堂课只坐在课堂上听讲、做笔记也必定是枯燥、缺乏活力的课堂。

一句话,我们不能用体制与纪律规制我们基本的人性方面的需求,如果这种需要是正当和有益的话。

我们虽然强调课堂上应该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局面是难以在现存的教学方式下形成的,因为自古以来良好的教学方法从来都是顺应人心的需要,倾听人性中的正当需求的,而课堂上要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是必要的。

因此可以说,不改变现存的“师教生学”的模式,课堂良好气氛的培育与形成是不可能的。

中山大学的法学院副教授杨小强在其《对法学院课堂的指望》一文中开篇谈到:

“我在法学院的课堂上廛了12年法律,不瞒你说,越教越没信心。

毕业了的学生回来问我,在法学院啥也没学到,工作都找不到;社会评论说,大学是最后的国有企业,生产产品不有市场意识;机关反馈说,毕业生眼高手低啊。

我的教师同事更哀叹,自己夙兴夜寐,却越活越没有了职业成就”

接着作者指出了造成上述原因主要在于我们在法律教育方法上的两个不足之处,一是中国传统教育重视的是“知识量”,并用知识量的大小来评估先进。

这种传统教育与美国教育注重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创造性、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显著不同的,更是与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要求不相适应。

……我们法学院的课堂是否太过于注重知识量的灌输,却轻视了法律智慧能力的构建与法律思维的培养?

二是法学院课堂上老师的实然目标与学生的应然目标并不一致。

学生追求的是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准备知识与能力,而老是常常希望的却是彰显自身的才华,导致了课堂上形成“我教我的,你学你的”的局面。

放眼世界,法律教育起源于西方,而西方的法律教育一直重视职业化,关注市场,以学生为中心。

学生学什么,教师怎么讲,法律的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都尽量为此服务。

作者进而提出了西方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正是和种适应学生个性的需要、调动课堂积极气氛的法律教学方法。

而言语之中所透露出来的是我们应该在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进行反思、改进。

作者文中所介绍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法律发达的美国,是一种既能传授理论知识又能在课堂上解决以后职业中所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的授课方法;既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又培养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推理分析能力,是一种以学生的职业化为中心,适应学生个性,调动学生课堂积极主动性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是苏格拉底式的教育方法之一,它以启发为目的,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学校不要求、导师不注重并且学生也不喜欢熟记法律,因为这样做不会挑战学生们的智慧,反而会制约他们思维能力的拓展;相反这种启蒙式的教学方法则具有开拓学生思维,并顺应学生的自我表现欲望。

总之,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正确定位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即导师启发学生,“授人以渔”。

对于启蒙的定义,康德在其《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

什么是启蒙》的这篇名文中是这样定义的:

“启蒙就是人类摆脱自我招致的不成熟。

不成熟就是不经过别人引导就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

如果不成熟的原因不是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运用理智的决心与勇气,那么这种不成熟就是自我招致的。

”理性主义大师对这一个关键的问题的回答,可以说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他使我们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启蒙,无论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我们都有可能处于不成熟阶段,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或缺乏运用理智的决心与勇气。

毫不夸张的说,大学教师尤其是研究生期间的导师的使命就是以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来启蒙他的学生,作为智力发育成熟阶段的成年人,缺乏是如何运用或更好的运用自己的理智来更好的学习,更如何引导学生来运用自己的理智恰恰是导师们的使命所在。

法律教育中,案例式的教学方法就是以一种师生互动的方式,在愉快的气氛中授课和学习的,教师既讲解了法理,又传授了实用的知识,而学生对某一法条的相关规定,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得到了更深刻的印象。

据说在实行这种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学生最经常问的问题或总问的问题,就是“为什么”?

在美国的法学院,教授们也是对学生们总问“为什么”?

因为借此教授们能了解学生们的观点、主意和并促使他们能动积极的思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教师予以分析指导,帮助构建法律思维、解决案件的能力。

毫不夸张的说一个教师、教授只有先了解了他的学生的观点看法之后,才能有针对性的去教授讲解,也只有这样才能教好,做到“教学相长”。

我想在我们的法律教育过程中,这种方法以及类似能开拓学生思维,锻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二是在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中。

个性化的培养不仅在我们的课堂上看不到,而且就是连由学生自由支配的课下时间,个性化的人才也不见了。

这主要表现在课下的时间里,法律类的学生为了赢得相关的法律知识而学习。

当然学习知识是好的,但过于偏重对纯粹知识的追求并且是怀有一种功利主义的色彩,往往会忽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培养与自我素质的养成,造成一个职业法律人两方面素质的缺失。

尤其是在2008年当司法部允许在大四本科生在校可以参加当年的司法考试后,法律类学生的注意力更是几乎彻底地转到了为了复习、通过司法考试而学习。

无论是专科、本科,抑或是跨专业考研的法硕(法律硕士)和当年在本科院校没有考或没通过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他们很少有人再去关注在纯粹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对相关法律理论素养的追求,做到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关注自己个性的培养和发展,以致于毕业时法律思维能力没有形成,在实际生活中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缺乏,能力没有培养起来,知识积累量更是少得可怜。

此外,法律类学生课下将主要的精力花费在复习司法考试上之后,便无心再去从事其他事情、学习其他相关专业的知识。

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通过司法考试可能意味着找到一份的工作,但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法律的思维方法与推理能力没有掌握扎实或系统的形成,岂不知通过司法考试,所获得的仅仅可能是一个工作的机会,但自己能否抓住这个工作机会,却不是仅仅通过一张法律职业资格证来实现的,到哪里需要的便不再是证书而是实际的工作能力、水平,若在学习过程中不注重对自己能力的培养,对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技巧的提早学习,毕业后所导致的结果便是:

最后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其结果必不如人意,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进入工作之后让用人单位觉得一些法科毕业生“不可用”,包括对很多法律专业上的问题也是似懂非懂,遇到问题只能救助法条的相关规定,不能凭个人的法律思维能力来解决、分析。

”有的单位人员还说法科毕业生“绝大部分人没有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以及对关于经济知识之匮乏令人感到吃惊。

”也许我们不能把这些完全怪罪于对司法考试的执着,但对通过司法考试的追求,(尤其是本科法律生,从刚进大一就为自己定目标,大四最后通过司法考试,以致大学四年以复习司法考试的书为主,更是大大的忽略了法律素养的形成)却是影响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为一纸法律职业资格证而学习的,而应该给自己树立更远的目标、更大的追求。

如果我们课上课下依然如此,结果是高校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不仅仅在教学环节中注重知识的灌输而缺乏对学生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系统的、个性化培养启蒙,教学方法的改进、探索;在学生的自由时间里,学生自己懒得动脑思考,为将目标仅仅锁定在为找到一份工作而学习的视野内,忽视职业素养的培养与职业技巧训练,使得我们培养出的法律人,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偏离法律职业的宗旨;无论是进公检法司等部门,还是律所,一个事实即是缺乏实践操作能力,眼高手低,社会经验不足,无法胜任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我认为课上需要导师的引导、启蒙,形成师生互动的局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而课下学校则应该尽可能多的提供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以机会,让他们进行法律职业的训练,包括模拟法庭训练,对相关学术进行演讲、辩论,相关案例进行讨论、挖掘。

另外不可忽略的是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现状启迪我们:

法学教育必须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的桎梏,让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为学生提供在未来工作与生活环境中有效发展的基础,培养学生对知识和能力探求的兴趣。

在高校开办法律诊所式的法律教育便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这种法律教育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并且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做到既提高自己的能力,又帮助他人解决实际问题。

可喜的是我国的一些高校正在探索这种法律诊所式的教育,让学生独立承办、咨询、代理案件,设立与外界相联系的法律社团等。

在法律诊所式教育中,我们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培养我们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同时能对实践进行批判式的反思。

法律诊所式教育方法将学生置于律师境遇,要求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

学生们必须学会权衡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

法律诊所课程好比将学生置于驾席,而非传统的法律院校置学生于乘客席上,使学生有机会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诊所的教育过程中,需要有人来指导,尤其需要从事实际工作的人,而律师作为社会职业者是最适合不过的了,但由于我国的律师阶层受经济驱动,多数缺乏社会责任感,另外加上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知识的影响,要真正获得法律应用的基本技能,所要做的事情是很多的。

但法律诊所的法律教育模式作为一种体验式教育方式,却作用是巨大的,它使学生在身临其境中既获得了知识,又学会了处理问题的方法技巧以及以后走向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它还可以培养学生们在一起分析讨论案件的精神,养成团队意识与大局观念,可以说它教会了法律类的学生在传统教育中无法学到的东西,是一种接连学校学习与社会工作的桥梁、中介,应该在我们国家的法学院中得以传播、探索。

二,在校学生功利主义倾向严重

现在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一个社会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受经济的影响所带来的政治各领域内的改革频繁不断,人心也再不如以前哪般纯朴,经济的浮动繁荣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富足,更有人们精神上的匮乏以及人心的浮虚,这是必然的。

一所学校就如同一个小社会,社会中所发生的现象都会或多或少的在学校里有所映照,社会上人心浮动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在学校的学生中的所反映,一个常见的现象便是出去做兼职的多了,而沉下心来仔细研究学问的人少了,

由于社会风气影响到校园环境,大学生功利主义倾向日趋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价值观念以及大学生自身特点的影响,当代大学生在价值取向上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功利主义倾向.功利主义倾向对大学生的影响,并提出从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义利观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优势和注重社会主流文化三个方面对大学生加以正确引导,使其价值观上的功利化倾向趋向合理,呈良性发展态势.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大学生在学习、入党、参加社会活动、择业等方面的功利主义倾向日趋严重。

市场经济的影响、学校的教育功利化、严峻的就业压力是其主要原因。

功利主义倾向代表着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本无可厚非,但太过于严重,则会走向极端,影响自己的学业,甚至前途。

大学生功利主义倾向的严重性,反映了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的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学生们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正在受到外界,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竞争观念的影响,对身处校园的大学生心理上的冲击。

这种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好的、有益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影响在当代在读大学生的影响往往容易转化成一种危险的倾向,一种对个人至上,金钱至上及享乐至上的价值归属,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影响到哪些应变能力差的学生,使他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功利化、实用化。

社会上出现的腐败堕落现象更进一步的摧残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灵,使他们出现了道德滑坡,部分学生对政治活动不敢兴趣,甚至是冷漠态度,藐视秩序和纪律及一些诸如,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取而代之的是享乐主义、功利主义。

毫无疑问,转型时期社会变革的潮流和由此导致的强烈的社会振荡,必然通过多种渠道向校园辐射,使原本清静的校园滋生了不健康的现象。

校园里出现追求新潮流,一些学生热心于酒楼,饭桌,流连于花前月下,考试作弊屡见不禁,而“课桌文化”“厕所文化”更是不堪入目,这些现象更是进一步的腐蚀着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使得一些大学生变得颓废,失去朝气和活力。

总之,我们的教育缺乏对大学生健全的人格的塑造和培养。

在教室自习之时,倾听到除了周围同学们翻书的纸张声外,更多的是外面街道马路上的车辆的鸣笛声;抬头望向窗外,所见到的不是鸟语花香,而是人流滚滚、霓虹闪烁、并时不时的传来撩人的音乐。

三,器物影响与法律信仰

我国是一个缺乏对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普及的国度,自古以来,法律在我国不是在经过社会经济、政治与相当的文化发展一定程度之后自然而然的形成的;相反,在我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教育及推及始于封建王朝清末,而清末之所以进行法律的原动力或历史背景却是在国内受动荡、国外遭欺凌下不得已而为挽救封建王权统治而进行的一次极不情愿的“变法”。

变法的大部分内容主要源自于德日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体系与制度虽先进,但移植到中国的清王朝却产生了水土不服的症状,以致于导致了变法夭折、王朝覆灭的下场,因为这样自然不会在民众的心理上产生持久的影响和启迪作用。

作为一种舶来品的法律,我国虽从清末就开始研究借鉴,但起先一直是所遭挫折甚多,所立成就极少,以致于一度认为“无法无天”的局面,无法而治更适宜中国的统治需要,法律自然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以致其信仰难立。

以上仅仅是对近代法律传入中国的简短回顾,旨在说明我国虽然将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移植了进来,但真正进入我国的不全是精华而只是文本,我们要真正移植及更为需要的是法律的灵魂所在——法律的思想。

不可否认,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度,也产生了众多的思想家;不得不承认,我国古代以至近代始终没有能够产生一个法律家。

我相信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文化的组成部分,必定受着自古文化的影响制约,古代就没有一种培养法律文化产生的土壤和法律传统,近代更不可能产生。

自己学术不精但喜欢观察,包括在电视上、报刊、网络以及其他场合,我在与国外法律发达及法律教育水平高的国家相比过程中发现一个很有特点的现象,即外国法律院的外形酷似教堂或城堡,从外部来看能给人一种浑然一体的感觉,一种追求、崇尚自由、民主以及正义的感觉和印象,很深刻,试想一下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天天受到这种器物的外在影响,必然会产生一种向往、一种追求,也必定会坚定对法律的灵魂——正义——的追求;反观我们中国国内大学的法律院(包括国内的高等学府)的建筑外形上与一般的建筑无异,即办公楼的方体形状,其毫无个性与象征意义;另外教室内的桌椅以及讲台等法律院内的其他教学用具都与其他学院的相同而无突出特点。

而我认为,作为一个在学校里学习的法律院学生,天天奔赴自己的学院楼和教室上课、自习以及查找资料,在不经意间对楼外形的仰望过程中,日复一日地便会形成一种惯性,这种惯性持久的作用于我们学生的心灵与头脑中,促使我们头脑中无法形成对自己所学专业的崇尚态度、心理,我想这虽然是一种器物的影响,并且这种“有形中的无形”影响肯定是存在的,至于它对一个法律类专业的学生影响到底多大,这个我想无法从数据与量上进行衡量,这也仅仅是我个人在平时学习、读书以及思考过程中所感悟到的。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有一段关于执行死刑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的论述,值得我们反思: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久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

”“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

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同样,如果法律专业的学生要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自己所学专业所蕴涵的正义观念的追求,就不能仅仅依靠旁听几场法院审判,印象虽然深刻却不持久,容易为人所遗忘,并不能真正对我们的心灵产生影响,而只有为我们天天所见到的东西所释放出的一种观念才能对渗入我们的心灵,并指导着我们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讲,西方法院及法学院的建筑外形是与其文化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的,我们在这方面当然不能盲目跟从效仿,但我们法学院大楼的外形至少得有一些的建筑风格,而现实的无风格恰恰说明了我们对法律信仰的不足,也印证了我们在现存的社会中缺乏信仰的局面。

四,体制的束缚与制约

体制的制约可以说是我国教育产业之所以仍处于薄弱环节的主要制约,作为就业率极差及收入下降的法律类专业更是首当其冲。

体制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国家对法律类专业制定的相关政策问题以及学校对法律院规定的相关制度两个方面。

从国家方面来看,中国法律教育因近几年来的急剧扩招、扩张,导致法律专业的‘粗放式’发展,量上增长快,而质上反而下降。

具体要求表现为:

一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多了,但总体素质不高,甚至下降了,即非理性的政策付出的代价;二是关于法律的相关出版物多了,但学术价值不高,真正能在国际甚至国内有影响的传世之作,凤毛麟角,从某种程度上分析出版物的增加反而会影响学生的判断,导致把有限的时间花在了无用的课本、著作上,致命机会成本增大。

2007年9月15日,在贵州大学花溪北校区中国文化书院召开了由贵州大学主办的“花溪之畔•法律教育改革论坛”。

论坛回顾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教育历程,指出:

中国的法律教育规模,由1978年仅有的1院5系,已经发展到如今设立法律本科专业的高校达到600多所。

然而,法律教育规模空前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直接影响中国法律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其最直观的表现是,法律院系越办越多,法科毕业生就业却越来越难,收入也是越来越低。

这仅仅是我国法律教育体制的一个方面,但仅仅是这一个方面的影响严重也是深远的,不仅仅影响到了我们目前,而且还在继续,并且这种政策体制本身所蕴涵的国家教育部门在法律教育目标、教育理念、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混乱及均存在着亟需克服的弊端和不足。

从学校方面来看,学校对于法律教育的相关制度在一程度上又进一步的束缚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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