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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

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

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

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

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

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

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

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立法停顿,现有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和遵守。

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的滋长甚至占主导地位,“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有被很好的贯彻,轻视法制的思想逐渐抬头。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了不应有的批判。

1959年中央决定撤销司法部,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销。

法制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举步为艰。

第三阶段:

法制调整时期(1960.6—1966.5)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及大跃进的危害,从1960年开始,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法制建设也进入调整时期。

这一时期开始扭转以往忽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国家制定了《农民公社60条》、《国营工业70条》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中央的指示,从62年起,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

第四阶段:

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10)

文革期间,我国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的践蹋。

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大长达十年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检察机关被取消,各种所谓的“革命群众组织”擅自行使侦查、控告、审讯、判决、监禁、行刑等权力,他们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任意进行“抄家”、“逮捕”、“审讯”、“批斗”,大搞“打砸抢”,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迫害,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公民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言论自由被扼杀,国家陷于天下大乱的状态。

这期间,司法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正常工作无法进行。

公检法队伍以及政法院校都被解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和灾难。

第五阶段:

法制发展时期(1976.10月以后)

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同志鉴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首先提出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就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

公报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段话不仅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而且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已经接近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

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

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行政法规663件。

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

我们可以从宪法的与时俱进、市场的规则塑造、政府的依法行政和人权的基本保障等4个方面,来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同侧面。

     一、宪法的与时俱进

     宪政是法治的脊梁。

针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奠定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基础。

1975年和1978年两部带有明显“文革”烙印的宪法,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了低谷。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宪政建设拨乱反正,实现了战略转折,宪法也因此获得了新生和尊严。

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全面规定了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权利等各方面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路线,成为中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82年宪法制定后,到目前为止,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纵观历次修订的内容,可以发现宪法与时俱进的基本脉络: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修正案共两条:

一是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二是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这两项关乎所有制多元化和土地权益流转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大发展。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修正案共9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三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些规定体现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国家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决心,为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走回头路,提供了重要保障。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二是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这是法治的字眼第一次出现在宪法中,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4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修正案共1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二是确定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三是发展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力量;四是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五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监督和管理;六是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七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九是完善了紧急状态制度。

     上述4个修正案,核心内容都是围绕经济体制完善、法治国家建设、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发展理念更新等主题,这些规定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南针。

宪法与时俱进地修订,使得宪法越来越获得至上的权威和尊严。

如今,宪法不但在制度上成为现实,而且在情感上也成为现实,宪政理念已经根植社会、根植人心。

     二、市场的规则塑造

     曾经有人这样说:

在作用于人类的所有力量中,如果不考虑爱的力量,竞争无疑是第一位的。

市场就充分体现了竞争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如此巨大,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就可能会有违经济的繁荣和人类的美好期待。

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塑造市场规则当然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在塑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在基本民事制度方面,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律,建立了完善的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以及物权法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的格局,缔造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独立、平等、自愿、公平的和谐法治生态。

      ---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制定并完善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以及规范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市场服务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丰富了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和保障了产品质量;还制定了《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在宏观调控制度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等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科技创业、知识创新的优质法制环境。

     ---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多种组织形式的选择,充分保障了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建立了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

与此同时,我们对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和修改,取消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保持外汇收支平衡,自产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替代进口以及在中国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一些限制性措施,从而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改善了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环境。

我们还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不断加大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力度。

目前,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186个增加到了262个、限制类由112个减少到了75个,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网和一些城市的燃气、热力、供排水等管网列为对外开放的领域,且进一步开放了银行、保险、商业、外贸、运输、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贸易领域,并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中国经济在30年里之所以能够一直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这与法治建设中塑造市场规则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反过来积极促进了法治的进步。

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动静互根,形成了良性的相互促进机制。

     三、政府的依法行政

     法学家约翰.富勒曾对法治有过这样的表述:

法治的意思必然是,在百姓发生作用的时候,也同样对政府发生作用,法治如果不是这个意思,也就没有任何意思!

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依法治官。

政府是否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是能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因素。

在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

 

     保障政府依法行政,需要法律制度的依托。

在这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一是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在抓紧制订《行政强制法》,籍此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确保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开、公正、便民,值得信赖,从制度上杜绝乱审批、乱发证、乱罚款等政府违法行为,并且尽可能地给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等留置更大的空间。

此外,《宪法》、《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于制约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是在行政监督、行政违法救济方面,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真正使得政府用权花钱受监督、滥权要担责、侵权要赔偿;使得“民告官”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三是在国家公务员管理方面,制定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政务公开方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设政府信息网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百姓享有对自己政府的知情权,让为人民服务不但成为能够被人民感受到的服务,也是能够被人民看得见的服务。

     四、人权的基本保障

     基本人权,是权利的灵魂。

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务。

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是中国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人权发展追求的目标。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

     一是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原则的前提下,保留了死刑。

     二是在人身自由和尊严方面,《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法法》、《民法通则》等都有保障性的规定。

在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司法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

     三是在政治权利、自由和信仰方面,制定了《宪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的选举、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四是在劳动、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方面,制定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还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法律等,这些将共同构筑起权利保护的法制之网。

     此外,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制度,都为人权的全面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担保。

     在保障人权的问题上,中国不但放眼世界,而且扎根民族传统。

在提出发展权后,中国人权理论界又提出了和谐权的概念,这是个饱蘸中国文化元素的人权视角。

和谐权的概念,体现在个体层面,强调身与心的和谐平衡;体现在社会层面,强调人与人的和美共荣;体现在国际间,强调国与国的和平共处;体现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同韵合律。

这些中国元素,重在弥合与超越,其关注的不再是局部而是整体,强调的不再是竞争对抗,而是和平共处。

我们坚信,在人权的问题上,中华民族一定能够依靠自己的智慧,开创新局面、开拓新境界。

二、现代法治思想在中国的孕育和确立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我国建国后法制建设的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

同样,现代法治思想也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在概念上经历了从“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再到“依法治国”的演变。

关于法制的概念,董必武同志曾明确提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是从静态上给法制的定义,是我们认识法制的第一个阶段。

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后由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这是我们认识法治概念的第二个阶段。

关于依法治国的概念。

这个概念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理论届深入探讨的基础上,由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的。

它是与“人治”相对的,指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模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术界首先突破以往“理论禁区”的束缚,进行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探讨。

1978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陈守一教授在发言中提出:

文革前,主导思想是要人治不要法治,这样看究竟对不对,值得研究。

以此为基础,理论界展开了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长期讨论,当时主要存在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人治,反对法治。

这类学者为数极少。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由人制定和实施的,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因此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主张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持这种观点的人为数不少。

第三种观点主张法治,反对人治。

他们认为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和原则。

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是要依靠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在一、两个领导人是否贤明。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和制度,法治论主张国家要有良好的特别是要有极大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人治论则主张或默认法律可有可无,权可以大于法。

从这个意义上讲,“结合论”将“法治”与法的作用、“人治”与人的作用简单地等同起来了,是没有什么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其中,李步云、王得祥、陈春龙撰写的《论以法治国》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系统地论述。

经过无数次的学术争论、理论探讨,为了突出现代法治“普遍服从良法”的基本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载入宪法,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至此,中国终于摆脱了两千年“人治”思想的束缚,沿着法治化的目标迈进。

三、依法治国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段论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实质和要求,是中国迈向世界文明的伟大一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大国,从人治转变到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

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开端,中国走向法治的机遇和困难并存。

中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心理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其法治化进程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制约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依法治国与现行政治体制的矛盾

在西方,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政治多元化被认为是法治存在的前提。

我们当然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但是,依法治国要求建立一种新的权力运作方式,这就意味着对现行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

首先,依法治国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的矛盾。

依法治国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

建国后,党的执政方式经历了从依靠政策治国到依靠政策和法律的二元化治国模式的转变,现在又正在经历着从二元化模式向依法治国的转变。

按照法治的要求,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一级党的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目前,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有一定难度,其原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与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存在着矛盾。

由于党组织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尚未理顺,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制度化方式没有从体制上彻底解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存在着体制上的障碍,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与党的新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

在法的实施方面,党的组织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也没有理顺,体现全党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的组织的干扰,而这些干扰又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研究这一矛盾,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为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彻底转变奠定制度前提。

然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极为艰巨的过程。

其次,依法治国与现行国家权力结构的矛盾。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

目前,我国国家权力结构的实际与宪法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其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

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实际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的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

其二,司法权的实际配置状况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表现在司法权的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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