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征求意见稿1同名97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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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征求意见稿1同名9746

四川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南_征求意见稿1_(同名9746)

四川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南适用下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主持上述地区(部门或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但不实际履行职责,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审计机关应当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保障其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抓好联席会议决策的落实工作,做好部门协调,总结推广审计工作经验,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按照领导干部权力运用到哪里就审计到哪里的要求,坚持行政绩效审计、合法性审计并重,坚持业务审计、财务审计并重,突出责任审计和决策审计,强化民本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如实反映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四)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整合机构内部资源,与财政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结合;统筹系统资源,上下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确保落实审计计划。

第二章审计准备

第四条制定审计计划

(一)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认真研究组织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计年度中,各委托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厅(局)审计工作调整计划。

第五条落实审计项目

(一)各级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经审计厅(局)行政办公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具体落实到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年度中,各委托部门临时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厅(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厅(局)领导统筹安排。

第六条走访委托部门

(一)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听取委托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掌握委托部门对审计事项的特殊要求;制作索取群众举报线索的函(见附件1),统一索取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线索或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将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交各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

第七条草拟工作方案

(一)各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开展一个行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或组织多个审计组实施一个(一类)审计项目的,相关审计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执行。

(二)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内容和重点。

4.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5.审计工作要求。

第八条组建审计小组

(一)各业务部门按照《审计法》规定和“专业胜任”原则组建复合型审计组。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特别情况,纪检、组织、国资、教育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审计组参与审计。

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副组长或主审。

副组长或主审履行规定职责或审计组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二)各业务部门应当针对参加具体项目审计的人员情况,开展审前培训或集中学习,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项目审计工作需要。

第九条审前实地调查

(一)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审前实地调查。

重点调查了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掌握主要问题线索;了解涉及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收集定性、定责依据;查阅各级审计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审计、检查情况,利用原有审计和检查的业务档案资料。

(二)审计人员开展审前实地调查应当编制审前调查方

审计实施调整方案由审计组长或分管厅(局)长审批。

(五)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1.审计目标,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2.审计组组长;

3.审计重点;

4.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十一条制发审计通知

(一)审计通知书(见附件3)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并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二)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有关部门。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为一个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制发一份审计通知书,主送各级党委和政府。

第三章现场审计

第十二条召开进点会议

(一)审计组进入现场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

必要时,可商请委托部门参加。

(二)审计进点会议除审计机关领导、委托部门领导和审计组成员外,应组织下列人员参加:

1、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部门领导;财政、税务、国土、城建、环保、交通等审计具体涉及部门的领导干部。

2.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

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部分职工代表。

3.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

党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经营班子领导成员;职代会成员或部分职工代表;供销、财务等主要业务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审计涉及的部分下属单位领导干部。

(三)审计进点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通报审计目的、内容、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

2.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

3.有关领导讲话。

第十三条收集审计资料

(一)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或现场审计时,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区(部门或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机构职能和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的有关情况资料;

2.领导干部任职期内,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绩效管理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任务及其实际完成情况资料;

3.任职期内党委、政府(部门或单位)工作报告、总结、文件、议事纪要、会议记录等资料;

4.任职期内的预算及预算调整,财政财务决算,会计核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5.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计划、请示、批复、报告、合同、协议、检查考核、档案等业务资料。

6.任职前后本地区(部门或单位)有关重大经济事项遗留问题与未决诉讼事项的有关资料;

7.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和检查结论资料;

8.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其他审计具体涉及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审计组现场提出要求。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区(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填制资料交接清单,由审计人员和资料交接人员签字认可,审计人员应将其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收集述职报告

(一)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应当在审计进点会时提交审计组。

(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内容以《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清单》(见附件5)为主,重点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谈话听取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分管领导或审计组长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分工、履行经济责任及遵纪守法等有关情况。

谈话应当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参加,并作好谈话记录。

谈话记录应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签署审计承诺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签署审计承诺书(见附件4),并在资料交接时送交审计组。

(二)对先离任后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承诺书的签署除被审计单位应盖章外,离任和新任领导应分别按各自应当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并签字。

(三)对重点抽审单位,应按审计组要求签署审计承诺书。

(四)审计人员应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财务主管人员的承诺情况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进行审计公示

审计实施期间,可以在当地政府网站或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栏刊登或张贴公示,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审计公示(见附件6)内容主要是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包括审计组联系电话和审计机关举报中心电话。

公示时间为审计进点至审计实施结束。

第十八条界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权责一致、以责定审的原则,对不同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其工作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分别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和重点。

(二)审计人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1.履行法人职责,依法行政,促进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科学发展的职责和义务。

2.履行领导岗位职责,依法理财,科学决策,高效监管,有效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职责和义务。

3.履行个人从政(从业)责任,廉洁从政,遵守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有关规定的义务。

(三)审计人员应当突出检查领导干部以下七项具体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依法行政,统筹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科学发展责任履行情况。

2.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

3.政策执行责任履行情况。

4.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5.监督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6.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从业)义务履行情况。

7.其他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审计统筹地区科学发展责任履行情况,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

具体审计以下内容:

1.任职期间履行党委、政府职能情况。

重点关注依法履行相关“组织法”等确定的党委、政府职能,组织本地区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工作。

2.主要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重点关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反映经济发展速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收支规模、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社会保障等反映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计重大政策执行责任履行情况,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落实国家财政经济政策,依法行政。

具体审计以下具体内容:

1.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产业发展项目,是否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

2.土地管理政策。

重点关注经营性用地违规协议出让、虚假招拍挂出让问题;建设项目用地越权审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化整为零审批问题;以各种名义减免或变相减免(如先征后返)土地出让收入问题。

3.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政策。

重点关注本地区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评先建、越权审批、简化环评程序和内容以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

4.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以及严重影响和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

5.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及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

(三)审计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反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管理、制定、执行以及执行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具体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1.涉及政府性资金筹集、安排、使用等方面的决策。

重点关注财政预算安排和调整特别是重大政府性支出项目安排的决策,国家税收、基金及规费征收、减免政策的制定,是否存在越权等不规范决策的行为。

2.涉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决策的执行和监督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盲目决策和擅自决策等问题,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管理严重缺位、投资项目效益差、严重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问题。

3、涉及当地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重点关注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国有资产处置、政府负债及政府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

(四)审计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反映审计领导干部依法理财情况。

主要审计以下具体内容:

1.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重点关注财政收支、国有资产收益等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规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隐瞒截留财政收入、挤占转移财政支出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2.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负债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收支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重点关注资金筹集合法性、资金管理安全有效性、资金使用效益性情况,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问题。

3.国有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有效性。

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否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发和利用资源性国有资产,有无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等问题。

(五)审计管理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和分管部门(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对直接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直接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管理不规范、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不力、或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

2.对本地区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六)审计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义务履行情况,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重点关注:

1.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情况。

3.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4.个人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审计依法行政,统筹部门科学发展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组织、领导和行使法人职能,促进部门科学发展的情况。

具体审计以下内容:

1.职能履行。

重点关注不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职责等“失职”行为;违反“三定”方案规定,行使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机构行政职责的“越权”行为以及推诿履职,转移职能和其他渎职等不正确履职行为。

2.履职措施。

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行政效果。

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绩效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事业发展、创新情况等。

(二)审计政策执行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检查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落实部门核心业务工作政策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政策落实。

落实本部门(单位)核心业务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2.政策变通。

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采取的变通措施、办法是否符合政策本身的精神,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有无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

3.政策执行效果。

(三)审计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管理、制定和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决策制度。

包括决策程序、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和决策监督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和权限的规定是否恰当清楚。

2.决策制定即具体决策情况。

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等经济活动,所属事(企)业改制、经营等活动,部门重要业务工作等,重点审计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情况,执行决策程序的合规情况;重大财务开支安排包括机关经费和财政切块由部门分配的专项资金,重点审计重大财务开支的安排、审批是否符合内部分工和有关权限的规定;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办公楼、业务用房建设和装修、后勤培训中心和信息化工程建设、以及办公设备和业务设备购置等,重点关注项目上报审批情况,工程招投标(比选)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结算情况,建设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决算等情况;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检查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决策程序情况。

3.决策执行。

包括决策执行措施、决策监督办法和实际执行效果。

(四)审计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预算编制。

重点关注部门(单位)经费预算编制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追加(减)、预算调整的合法情况。

2.预算执行。

包括部门(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切块由部门分配的专项预算安排情况,重点检查部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工资津补贴制度、财税政策、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等财经法规的情况,检查政府性资金分配、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3.预算管理。

包括债权债务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财务管理(如账户管理)。

(五)审计管理监督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管理不规范、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不力、或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内部重大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2.对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3.对分管的部门(单位)和单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义务履行情况审计,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重点关注:

1.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3.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履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情况审计,包括对促进企业发展措施的检查和对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核实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目标任务完成的真实、合法、效益性。

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经营目标的实际情况,核实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和各项财经指标的完成情况。

主要包括:

1、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净资产增长等企业财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产品生产与销售、技术改造与创新、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等企业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3、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社会发展政策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其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履行科学决策、依法经营责任情况审计。

应当围绕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和决策效果,有无滥用职权引发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企业效绩降低。

重点关注:

1.投资参股、融资担保、资金拆借、委托理财、发行债券、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股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营运决策事项。

2.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增减注册资本国家税费与国有资本收益缴纳等重大财务与产权管理决策情况。

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新产品研发等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事项情况。

4.企业薪酬分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决策和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事项等重大股东权利的决策情况。

5.计划投资项目、计划外投资项目、引资项目和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和重大招投标管理等项目建设决策情况。

6.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情况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履行政策执行责任情况审计,重点检查:

1.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等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2.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等经济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3.财政税收、财务会计、金融保险、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财金政策执行情况。

4.业绩考核、产权管理、改革改制等其他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的审计,主要是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完整情况和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

1.制定和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措施的合法性及执行的有效性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领导人员直接经办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3.其他与本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2.企业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和重大经济安全隐患。

3.主管的所属二、三级企业监督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企业管理不规范、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不力、或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

(六)履行廉洁自律责任情况的审计,应当注重审查领导人员个人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反映出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法纪和廉政纪律情况。

重点检查:

1.贪污、私分、挪用公款以及利用职权侵占国家资财等经济犯罪问题;

2.个人薪酬、兼职取酬及补贴、奖金和福利,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职务消费情况;

3.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同业经营、关联交易或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等活动,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营;

5.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6.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廉洁从业规定的事项和群众举报的其他经济问题。

第二十二条开展审计检查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采取下列审计方法:

1.查阅,即查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

2.检查,即检查主要业务和会计财务资料。

3.询问,即询问当事人。

4.调查,外部调查。

5.座谈。

6.分析。

(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领导干部和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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