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新动向会议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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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新动向会议记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新动向及新形式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之
会议记录
主讲人: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办单位:
北京市律师协会
时间:
2013年4月23日下午2:
00至5:
00
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甲14号十月大厦八层报告厅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的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有必要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二、《草案》修改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进一步扩大消费者保护的外延,夯实消费者权利的内涵是此次草案修改的核心思想。
刘教授认为,商品房买卖、旅游业等特殊领域可以制定特别法。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因此其他相关特别法的保护力度应当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大部分特别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和过渡时期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国家的利益,而现在是市场经济时期,消费者和企业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因此保护力度应当加大。
(二)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提升各产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核心竞争力
只有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最高的法律,才能催生出全球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例如恒生笔记本电脑案,由于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表达对产品性能的质疑,导致恒生笔记本电脑销量下降。
商家告消费者侵害其名誉权,最终商家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企业经营的根本大法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振奋消费信心,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可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举例美国POLO衫,来说明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性,只有消费才会产生投资行为,从而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税收才能真正上升,富强国家。
刘教授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为什么美国的物价一直很稳定。
(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倒逼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改革。
争取早日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被世界所认同。
刘教授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是民主改革、政治改革的基础。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选择
“315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宝贵文化财富与精神财富。
人们一旦从消费者领域体会到法治恩泽之后,才能把这些优秀理念发展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六)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表现三个层面:
第一势不可挡;第二要融入其中;第三要引领全球化潮流。
刘教授认为跨国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十分重要。
举例苹果公司近日对我国消费者的不平等服务条约,提出观点“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二、《草案》修改的基本理念
(一)公平与效率兼顾,更注重公平
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片面地追求效率,导致没有效率;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全公平。
刘教授提出:
“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律是基础,和谐是关键。
”
(二)正确理解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
契约精神包括:
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
例如霸王合同、格式条款导致契约不公正。
(三)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失去秩序的现象成灾的情况就是由于只发展不规范或者先发展后规范所导致的。
刘教授认为,发展中的问题应该通过发展、通过规范、法律来解决。
应该提倡在发展中规范或者先规范后发展的理念。
(四)正确理解创新与诚信的关系
诚信是创新的底线。
创新与诚信并举。
∙三、《草案》中的创新制度
(一)反悔权
在草案中,反悔权被称为单方合同解除权制度。
草案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刘教授认为,对于大额消费,应当理性契约、促进商家提高商品质量,适用人性化营销方式以及拉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二)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
草案将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2倍,同时新增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赔偿,2倍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为基数的赔偿(例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刘教授认为,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应当“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三)隐私权的保护
在草案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被称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刘教授认为对于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侵害,必然是对消费者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害。
例如垃圾短信、反动短信需要被处理。
(四)公益诉讼制度
中小企业或者省一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在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时,代替消费者维权,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五)召回规定产品
扩大了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既有强制召回制度,又有企业资源召回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三包”制度
草案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七)充实消费者协会维权职能
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刘教授给律师们的建议:
在帮助消费者维权的同时,帮助企业规范其格式合同、营销方式等。
∙五、嘉宾讨论
律师1:
为什么赔偿是2倍而不是10倍?
刘教授:
对于赔偿数额应当“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惩罚性赔偿与填补性赔偿并行,且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单独计算。
律师2:
对于维权,如何分担举证责任?
刘教授:
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并且法官要用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法官还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建立服务型人民法院。
晚风轻拂让人醉。
我放下书,望着眼前这个世界,有山,有水,有花,有鸟,有泉……它太诱人了,在这个位置上,只能感到由衷欣喜。
有人说得好,“快乐是一天,悲伤是一天,为什么不快乐地过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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