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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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

菏泽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

(试行)

(2014年12月5日第四届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1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6年9月2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22日进行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活动,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队伍输送合格人才,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一年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菏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接受菏泽市司法局、山东省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市律协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考委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担任考委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五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业务素养、执业理念以及完成实习项目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也可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㈠政治素质的考核,包括: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5、社会责任感。

㈡道德品行的考核,包括: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㈢职业素养的考核,包括: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㈣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尊重指导老师、服从指导和管理以及工作责任心的情况;

5、实习人员的团队精神和配合协作意识的情况。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应当填写实习工作日志。

指导律师应当每月进行检查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并出具审核意见。

实习工作日志作为面试考核的重要依据。

专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5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50个工作日。

第十条考委会每年度内组织六次实习考核活动,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一周的工作时间受理实习人员申报的考核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考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书面考核与面试考核时间,如有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需延期举行的,考委会将在菏泽律师网上予以公告。

考核材料的初审:

㈠考核材料齐全的进入书面审查程序;

㈡考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在受理材料三日内书面通知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按时补正材料齐全的,进入书面审查程序;

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齐全的,考委会将给予考核材料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书面审查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一年的实习。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㈠《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申请表》;

㈡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㈢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㈤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㈥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㈧《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㈨实习工作日志(不少于150个工作日)、指导律师指导意见(每月1次)、律师事务所审核意见(每半年1次);

㈩市律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㈥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㈠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接待情况;2.案件简介;3.案件特点;4.接谈案件指导律师的法律意见;5.实习人员的观点;6.心得体会。

㈡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办理委托手续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委托手续包括委托书及委托合同内容;2.应当注意的问题;3.心得体会。

㈢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个案工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庭审笔录为实习人员参加庭审情况所做的庭审笔录,不得使用法院工作人员所做的庭审笔录替代)。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庭审时间、审理法院、案件名称、诉讼地位;2.参与案件的具体环节;3.案件的基本情况;4.庭审笔录;5.实习人员对案件的观点;6.心得体会。

㈣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案件审理时间、判决书签收时间、整理卷宗时间;2.案卷内容、装订卷宗时间;3.卷宗归档交接人、交接时间;4.整理卷宗的心得体会。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协助接待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接待笔录、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上必须有实习人员的姓名,可在实习人员姓名后加“(实习)”,否则该项实习材料无效。

第十四条市律协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如遇特殊情况,经报会长同意可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市律协将分批进行考核,间隔时间不超过10日。

第十五条自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考委会组织书面材料考核小组对考核材料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处理:

㈠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材料,查看实习人员是否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情形;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相关资料,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的情形;如有违反该规定情形的,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㈡书面考核材料符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

㈢书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书面通知实习人员重新申报考核材料并参加下一批的考核活动

第四章面试考核

第十六条考委会安排面试考核小组,负责实施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由5人组成。

第十七条执业律师被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时,应当兼顾不同专业领域;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参加面试考核时,应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活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㈠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㈡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㈢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面试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实施,秘书处提前3至5日通知面试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通知方式采取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严肃考场纪律,实习人员应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活动;对于未按规定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取消其本次面试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采取实习人员抽取固定题目回答与针对实习人员所参与案件实务互动式问答方式进行。

抽取固定题目思考加答题时间为10分钟,互动式问答为5-10分钟。

第二十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是:

㈠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㈡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㈢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

㈣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

㈤仪容仪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10%。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则第八条第㈠款第1项、第㈡款第1项、第3项、第4项、第㈣款第3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委评分应当单独对实习人员表现进行评分。

㈠5名评委中有4名(含本数)以上评委打分超过60分,且5名评委的平均分为60分以上,为合格。

㈡5名评委中有3名(含本数)以上评委打分不足60分的,由5名评委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为实习人员最后考核成绩。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面试考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㈠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2-3分钟的个人展示。

考核要点:

考察实习人员的仪容仪表、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考核要求:

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㈡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职业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

考察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较强的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㈢考察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能力、法律运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询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

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

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㈣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人员遇到时的解决方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

考察实习人员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

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㈤考核组组长对实习人员进行现场点评,点评应当包括:

面试过程中的表现情况、缺点、优点、需要改进的地方,下一步努力的方向等等。

㈥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束,实习人员离场,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面试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第二十八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经书面审查、面试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在菏泽律师网对其姓名、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个5工作日。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而进行举报的,市律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的意见:

㈠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㈢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㈣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㈤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首次未通过面试考核的,应当参加下一批次的面试考核活动。

实习人员第二次未通过面试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通知实习人员实习期延长三个月,延长期届满后可以继续参加面试考核活动,实习人员参加第三次面试考核,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指导律师陪同参加。

实习人员第三次未通过面试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通知实习人员实习期延长六个月,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指导律师,其指导律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

延长期届满后可以继续参加第四次面试考核活动,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主任陪同参加。

实习人员第四次未通过面试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通知实习人员终止第一次实习考核程序,实习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实习手续进行重新实习。

第三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在材料考核、面试考核中未通过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将对该所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三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由市律协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菏泽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并上报山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1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1年的实习。

第三十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参加首次面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而未继续报名参加面试考核,时间超过实习期满后1年的,视为放弃参加面试考核;如申请律师执业,须重新进行实习。

第三十七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协将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律协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3个月、6个月或者1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市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复核人也可向山东省律师协会进行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该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第四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和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考委会和面试小组成员、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对考核工作中的信息要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实习人员凭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核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方式通过考核的,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四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将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㈠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㈡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

㈢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㈣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㈤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四十五条实习人员存有本《考核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并延长实习期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律师协会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考委会委员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将停止其在考委会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㈠不履行或者懈怠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㈡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㈢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㈣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㈤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协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山东省外地区完成实习拟进入我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实习所在地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原实习机构出具的品行证明,并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菏泽市区域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

在菏泽市区域内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依据本规则执行

在菏泽市区域内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需进行实习、考核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菏泽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年月日

申请人

性别

学历

民族

党派

手机

电子邮箱

实习律师所

实习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习证书号码

指导律师

申请考核时间

年度

□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

指导老师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

意见

 

主任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目录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件三:

菏泽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申报材料审查表

菏泽市律师协秘书处

申请人

实习机构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审核时间

年月日

审核情况

□经审查,申报材料合格,推荐面试;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全,退回补正;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合格,退回。

原因

 

审查人

备注

 

附件四:

书面考核材料审查标准

根据《菏泽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试行)》的规定,制作本审查标准,申报的考核材料中有一项不合格的,考核材料为整体不合格。

在考核材料审查阶段材料出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实习人员重新申报考核材料并参加下一批考核活动。

1、规则第十一条需要提供的考核材料,必须提供齐全、内容真实;如出现漏项、内容虚假、没有签字,代替签字的现象,为不合格。

2、规则第十一条第㈥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㈠㈡㈢中,材料必须真实、规定项目齐全,具有本人的观点、对适用法律的应用及心得体会;如出现缺项、内容虚假的现象,为不合格。

3、规则第十一条第㈥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㈣中的案卷,该项按照省厅、市局下发的律师业务档案标准执行;如出现卷内缺项、漏项、内容虚假、没有签字、代替签字的现象,为不合格。

4、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实习人员协助接待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接待笔录、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上必须有实习人员的姓名,可在实习人员姓名后加“(实习)”;如出现在以上文书中没有实习人员姓名的,为不合格。

卷内判决书为复印件的,通过裁判文书网核对判决书内容,如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材料为不合格。

附件五: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

1、申请面试考核人员应当着正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并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核验其身份;迟到30分钟以上的,由工作人员当场通知其参加下一次的面试考核。

2、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当场抽签确定参加面试考核人员的顺序。

3、工作人员引导参加面试考核人员至考核现场。

4、面试人员在抽题处随机抽取面试考核试题。

5、面试考核人员走到答辩席后,用普通话进行自我介绍,时间为2—3分钟,介绍完毕后报告介绍完毕。

6、面试考核小组组长宣布:

现在进入答题环节,思考及答题时间为10分钟,试题可以一题一答,也可以连续作答,现在计时,请答题。

7、面试人员向考核组宣读抽到的试题题目,开始答题,回答完毕后要想考核组报告回答完毕。

8、面试考核组组长宣布:

现在进入互动式问答环节,时间为5分钟,由考核组成员根据考生回答问题的情况,现在对考生进行自由提问。

9、面试人员如实回答考核组成员的问题。

10、面试考核组组长宣布:

面试考核结束,请关注“菏泽律师网”发布的面试考核成绩公示。

11、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对面试人员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表现情况出具考核成绩。

12、面试考核全部结束,考核组成员汇总各面试人员的成绩,并在《面试考核成绩汇总表》签字确认。

13、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将在“菏泽律师网”上发布面试考核成绩公示。

附件六: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

面试要素

举止仪表

语言表达能力

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和执业素养

实际业务知识与

操作能力

综合分析能力

协调、应变能力

分值

10

5

25

25

20

15

评分标准及评分要点

10

5

20-25

22-25

18-20

14-15

文化素养高,举止文雅,穿着得体,无多余动作

口齿清楚,表达准确、简洁、大方,逻辑性强,叙述流畅、得体,无语病

具有正确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学习和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基本规范,有很强的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真实、认真参加了实习活动,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知识和技能,掌握办理案件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

对案件能从宏观、微观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考虑,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准确、全面、细致的解决方案

对问题反应敏捷自然,条理清楚,主次分明,有较强的应急能力,处理问题恰当、得体,情绪稳定

3-4

3-4

10-20

16-21

13-17

10-13

有文化素养,举止不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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