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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

闵行校区空调保养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上海电机学院

日期二零一六年四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上海电机学院闵行校区空调保养项目

2、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上海电机学院闵行校区空调保养项目需求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3、项目交付地址:

闵行区江川路690号。

二、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及与拟投标项目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2、投标人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3、须有空调拆装、维修、售后服务施工经验,在上海市有固定的经营,固定的维修场所和维护技术人员,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三、报名验证及领取招标文件

1、报名验证:

时间:

2016年4月19日---2016年4月25日8:

30~11:

00,13:

00~15:

30;

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橄榄路1350号行政楼225室

投标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5)在本市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售后服务人员(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将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领取招标文件:

可在2016年4月25日起登录“上海电机学院”招标公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以上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凡复印件须盖红章,否则不予通过报名资格审查。

四、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上海电机学院

地址:

浦东新区橄榄路1350号

联系人:

盛征

联系电话:

38223069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A、

项目名称

上海电机学院闵行校区空调保养项目

B、

预算资金

7.7万元

C、

项目地点

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橄榄路1350号

D、

招标单位

上海电机学院

E、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联系人:

祝海宁联系电话:

38223225

F、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

G、

服务期限

本项目一次招标三年有效。

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年底对服务单位当年的服务质量作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核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

第二、三年度项目预算以当年财政实际批复的金额为准。

H、

投标人资质

等级及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与拟投标项目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投标人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4、须有空调拆装、维修、售后服务施工经验,在上海市有固定的经营,固定的维修场所和维护技术人员,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I、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J、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时间:

2016年4月25日起在上海电机学院招标公告中免费下载

K、

踏勘现场

投标单位自行踏勘

L、

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

2016年4月29日15:

00

M、

答疑会

暂不召开,如需召开答疑会,将提前1天通知。

N、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

2016年5月3日上午10:

00时

地点:

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橄榄路1350号行政楼225室

O、

开标会

时间:

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地点:

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橄榄路1350号行政楼225室

P、

投标有效期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Q、

履约地点

交付地址:

浦东新区橄榄路1350号

R、

投标人替代方案

不接受

S、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正三副

T、

专家评审费

由中标单位支付

U、

其他事项

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

第一节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中所述项目的设备及服务采购。

二、定义

1、“采购单位”、“招标单位”系指依法进行本次采购的上海电机学院。

2、“招标单位”系指上述“招标单位”及“采购代理单位”的统称。

3、“投标单位”系指响应采购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设备”系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承担的供货、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及合同规定的其它类似义务。

三、参与投标的费用及风险

投标单位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风险。

不论参与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及风险。

四、特别说明

1、招标文件中所涉及设备或服务的品牌、型号均为参考条款,投标单位可投与之同档次或更高档次的相应设备或服务,低于该档次将可能导致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所述技术要求,应视为保证涉及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单位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成交将认为投标单位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3、接受和拒绝任何招标结果的权利:

招标单位有权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招标结果,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对受影响的参与投标的各家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单位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第二节投标方须知

一、项目需求

详见第四章。

二、投标资格要求与参与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有效年审,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不良经营行为。

不允许联合投标,不允许转包;投标方公司注册地应在上海或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

3、具有固定的维修场所和维护、维修技术人员,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设计,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确保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以虚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1.以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2.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3.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4.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的;

5.虚报产品质量的;

6.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招标投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三、合同签订

1、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10个日历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2、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范本仅列示部分主要条款,实际签署时将根据评标结果、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等,结合行业标准或规范合同与招标单位签署。

四、踏勘现场

1、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被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投标单位及其人员经过现场管理人员的允许,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投标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单位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单位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五、保密

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六、验收条件

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

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

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七、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

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第三节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招标文件用于阐明所需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程序。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条款(参考)

(4)技术规格与要求

(5)投标文件格式

2、除非有特殊理由,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设备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有设施等情况,投标单位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时间变更

1、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如对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应依照法定程序及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

招标单位将以书面方式或在网上公布质疑答复或补充招标文件,该答复或补充招标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单位有约束力。

第四节投标文件

一、要求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就招标所需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形式书写。

2、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3)投标一览表;

(4)投标明细表;

(5)投标服务报告

(6)投标方各类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2、以上证明文件若为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投标单位应将上述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目录、文件页码及资料清单。

由于混乱的编排顺序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漏读,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四、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公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总报价表、报价明细表、设备简要说明一览表,注明提供设备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见格式)。

2、填写投标价格表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

(3)配套设备或设施的数量和费用。

3、招标文件已提供格式要求响应的文件,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未提供格式要求响应的文件,投标单位可自拟文件格式。

五、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120个日历日。

七、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投标文件为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在每一份参与投标文件及封袋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未注明“正副本”字样的,责任自负。

2、投标文件封口处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或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公章,并标明投标项目。

3、除投标单位对错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单位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4、以电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第五节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所有投标文件送交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指定地点。

招标代理单位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二、招标代理单位不接受用邮寄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标书送达指定地点。

三、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代理单位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四、投标单位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销应密封递交,并在封面注明“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六、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单位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七、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将给予保密,恕不退还。

第六节开标和评标

一、投标文件递交

(一)投标单位应在不迟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参与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二)招标代理单位先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确定无误后由投标单位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总报价表”内容以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的内容(以下简称宣读)。

(三)澄清

宣读结束后,经主持人同意,投标单位代表可就错读或漏读的内容要求澄清。

澄清要求以现场为准,招标代理单位不接受之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二、评标

(一)评标时,投标总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相符的,以投标总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评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比较和评价:

1、资格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单位是否具备评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

3、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主要评估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进行评审:

(1)投标人针对具体招标情况以及在规定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

(2)投报产品技术规范偏离表;

(3)售后服务承诺;

(4)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安装调试技术方案;

(5)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介绍;

5、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参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到达的;

(3)参与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4)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5)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有效投标文件的;

(6)投标内容、技术规格、售后服务等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5)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的。

(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单位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9)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授予资格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协议或有关权利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8.中标单位的确定

1、评判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有关协议的依据。

9.授予协议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有权对纳入本次采购范围的采购总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

10签订协议

1、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有关协议。

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招标会议纪要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3、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与招标文件规定相反的意见,如招标方不予认可而中标单位坚持不变的,招标方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4、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转包中标项目,否则将被视为中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第七节评选办法

一、评选依据:

1、评选办法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作为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选定中标单位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根据本项目特点组建专家评委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招标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选细则

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相关资质证书是否齐全。

初审中,将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

2、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所作书面答复,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按规定顺序与各投标供应商分别进行招标。

招标内容主要为以下(但不限于)内容:

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理解、有关设备技术指标响应和适配程度、投标的构成以及优惠情况、售后服务承诺等。

4、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最终结果取算术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并对各项评分总分按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5、通过各部份评分,累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如出现最高分并列时,则由评标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

 

三、评分细则

一、商务评分(10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说明

1

投标报价

10分

1、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

2、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技术评分(90分)(最小打分单位0.5分)

序号

项目

评分内容

分值

1

项目实施服务方案

根据各投标单位的项目实施服务方案描述(相对最优者得25~30分,基本可行得18~25分,相对较差得10~18分)

30

2

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各投标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在1-10分之间打分。

10

3

人员配备

根据项目经理的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及所获证书情况进行评分,在1~10分之间打分。

20

根据各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配备的其他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基础和素质,类似工作经验,所获证书情况等进行评分,在1-10分之间打分。

4

应急服务

对应急服务进行评分(包括服务体系、应急人员配置、费用等),在1~10分之间打分.

10

5

相关业绩

根据公司近年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在1-10分之间打分。

10

6

特色服务

根据各投标单位服务方案中对本项目的特色响应进行评分,在1~10分之间打分。

10

注:

以上各项评分内容,如投标单位未提供相对应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受最低评分标准限制,可予以零分计算。

三、总分计算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两位)。

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实际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第八节成交

一、招标代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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