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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培训讲课提纲

国际业务培训提纲

(一)货物的数量

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溢短装条款、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的规定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1、 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米制(TheMetricSystem)又称公制,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与“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相互之间的换算比较方便。

2、英制(TheBritishSystem),曾经在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在纺织品等交易中,但使用不方便。

3、美制(TheU.S.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的名称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I),是在米制基础发展起来的,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

(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不同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来计量,常见的有:

1、按重量计算

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吨、千克、克、磅、英担、美担、盎司、克拉计算。

适用于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

2、按数量计算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数量计量单位很多,常见的有件、双、套、打、罗、令、袋、桶、包、卷等。

使用于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

3、按长度计算

常见的有米、英尺、码等。

多用于金属绳索、布匹、绸缎等商品的买卖。

4、按面积计算

常见的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有些商品如:

玻璃板、地毯、皮革等习惯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5、按体积计算

常用的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仅用于木材、天然气以及化学气体的买卖。

6、按容积计算

常见的计量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蒲式耳常用于计量各种谷物、公升和加仑多用于液体商品,如酒类、汽油、石油等。

(三)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按重量计算的方法很多。

用件数计量的商品,由于有固定的包装,比较容易计量,大宗散装货物和无包装或简单包装的货物,则采用衡器检重。

在计算重量时,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1、毛重(GrossWeight)

毛重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它在多数情况下只作为搬运及装卸等场合的计算。

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

2、净重(Net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

净重=毛重-皮重

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按净重计价。

以毛作净(GrossforNet):

有些商品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采用按毛重计价,即习惯上称为“以毛作净”,俗称“连皮滚”。

2、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

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该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有些商品还需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等,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等用语缺乏统一的解释,因此,履行起来容易引起纠纷。

但是,如果合同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中第39条A款的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二)货物的包装

1、 运输包装;

包装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器、材料及辅料或捆扎货物。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与定牌等。

(一)运输包装(外包装、大包装)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必须考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以免使货物遭受损失。

2、运输包装的分类

(1)按包装方式分,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2)按包装的造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捆等;

(3)按包装材料的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织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制品包装以及竹、柳、草制品包装等。

(4)按包装质地不同,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5)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3、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便于运输、仓储、商检和验关工作的进行,以及发货人与承运人和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货物交接,避免错发错运,做到安全运输,货物在运送之前,都要按一定的要求,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刷制简单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资识别,这些图形、文字和数字,统称为运输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运输标志(唛头)

运输标志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目的地名称如果是重名,还应加上国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或转运,则应加列“转船”字样和转运地名称。

②收、发货人的代号;

③件号、批号。

在货物付运时,货主都要对每件货物按照顺序编号,件号标志一般用1/100、2/100等表示,其中分母表示该批货物的总件数,分子表示该件货物在整批货物中的编号,目的是为了便于查对、点数。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其内容繁简不一,有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

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四项基本内容: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运单号码、订单号码、发票号码等);

③目的地;

④件号;

按国际贸易的惯例,运输标志可以由卖方提供,并且可以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如果由买方提供,应在合同中规定提出唛头后通知卖方的日期以免影响备货、出运和结汇等一系列工作。

(2)指示性标志(注意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3)警告性标志(危险品标志)

警告性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安全。

上述运输包装上的各类标志,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打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标志的颜色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褪色、脱落,使人一目了然,容易辨认。

2、 销售包装;

3、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三)中性包装、定牌生产

中性包装(白袋)是指在出口商品及内外包装上都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中性包装包括定牌中性包装和无牌中性包装。

采用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在商品或包装上,打印上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2)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同时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4、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

1、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3、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该惯例共包括6种贸易术语,它们是:

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OB平舱(FOBTrimmed)FOB理舱(FOBStowed)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EW工厂交货价DDP关税后交付

报价的计算

4、象征性交货问题。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是指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卖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四)国际货物运输

1、 海洋运输;

一、海上货物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绝大多数进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送的。

优点;通过能力大、载运量大,运输成本低。

缺点:

易受自然条件和气候的影响,风险较大,航行速度较慢。

商船是海洋运输的基本工具,按船公司对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一)班轮运输

~是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上,按照船公司制定的船期表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来往行驶而言。

班轮运输的特点:

(四固定,固定的港口、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固定运费费率)

(1)船舶行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2)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和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3)船公司按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4)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货的港口装卸费有船方负担。

(5)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件杂货,通常都用班轮运输。

(二)租船运输

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

其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1、定程租船。

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对装卸费的收取办法有下列不同规定。

2、定期租船。

采用定期租船时,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可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自由使用和调度船舶。

3、光船租船。

它是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

(三)海运单据

1、海运提单(Billoflading,B/L)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应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①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②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有货权、无货权押汇)

○可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或抵押贷款;

○可以通过转让提单的方法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③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2)提单内容

①提单正面内容:

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船名、船舶国籍、装运港等。

②提单背面的内容:

由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不同,因而各国背面的内容也就不统一。

(3)提单的分类

①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mentoronBoard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②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orFoulB/L);

③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tB/L)、不记名提单(BearerB/L)和指示提单(OrderB/L)(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需经背书方可转让,其背书方法有二:

一是由背书人签字盖章,称空白背书;二是除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称记名背书)

④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TranshipB/L)和联运提单(ThroughB/L);

⑤根据内容繁简不同可分为全式提单(LongtermB/L)和简式提单(ShorttermB/L);

⑥根据运费支付方式不同分为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tobecollectedB/L);

⑦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LinerB/L)和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

⑧根据提单使用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B/L)和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orcopyB/L);

⑨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船公司提单和货代提单;

⑩其它种类提单。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B/L);舱面提单(OnDeckB/L);过期提单(StaleB/L)(包括两种:

一是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二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起码提单(MiniB/L);预借提单(AdvancedB/L)。

2、海上货运单(Seawaybilloroceanwaybill).是指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收货人的提单。

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向银行押款,也不可转让。

3、海运出口货物的运作程序。

以CIF成交条件下的班轮装运程序为例:

报验、订舱、办理保险、货物集港、报关、装船、发装运通知和支付运费。

2、 铁路运输;

3、 航空运输;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 保险的基本原则;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的费用。

(一)海上风险

海上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

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

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

(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等)

(二)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

保险业说的外来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的某些外部因素。

1、一般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

2、特殊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风险所致损失)

(二)海上损失

~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损失。

1、全部损失:

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2)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2、部分损失:

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A——GeneralAverage):

~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3、 我国的保险条款;

二、海运保险条款及险别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简称CIC)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1、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1)基本险:

①平安险:

(FreefronParticular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风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

(WithParticularAverage,WPA)

它所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

(AllRiske,AR)

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

~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这些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而不能单独投保。

②特殊附加险。

~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

主要是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定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

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主险而加保。

(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2、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限。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所惯用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方法。

(出口信保融资)

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3、保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全部卸离海轮或其他运输工具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一年内。

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的规定为其编制货运记录之次日起180天内。

4、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1982年1月1日生效)

1、种类

(1)协会货物条款(A)——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CC(C)

(六)国际货款的收付

1、 票据;~是国际间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

(1)汇票的含义。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汇票的基本内容。

它包括“汇票”字样、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付款期限、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地点、出票人签字、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汇票的种类:

①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Bill)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

②按照有无随附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票(Clean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

③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SightDraft)和远期汇票(DemandDraft)。

④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Accdptance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Draft)。

2、 汇付;

1、电汇。

(T/T)telegraphictransfer~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是速度快,收费高,通常只有在卖方特殊要求时,买方才予采用。

前TT预收货款,后TT货到付款

2、信汇。

(M/T)mailtransfer~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较低,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

(D/D)demanddraf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在汇款人向汇出行交款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代替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寄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取款。

3、 托收;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国际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atsight,D/Pat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aftersight,D/Pafter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请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

(DocumentsagainstAcciptance,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3、托收的性质极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银行有“三不管”:

一是不负责审查单据;二是不负责买方是否付款;三是不负责货物的真实情况。

因此跟单托收对出口人有一定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他不但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开支,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

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物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就卖方而言,使用托收应注意下列事项:

3、 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1)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

3、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

(提供信用证开证通知路线)

开证银行根据开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

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即将对信用证的密押(电开)和签字印鉴(信开),在核对无误后,立即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SWIFT开证)

4、审查和修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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