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技术指导原则编写说明广东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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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技术指导原则编写说明广东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审评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产品的补充申请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

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指导原则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编写。

本指导原则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企业申报补充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

三、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技术审评要求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药包材批准注册后,变更药包材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事项等时,申请人应提出补充申请。

2、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补充申请共包括8种类型,需要报国家局批准的补充申请有6个事项,由省局批准再报国家局备案的补充申请有2项(附录一)。

3、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是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4、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按目录(附录二)报送资料和说明。

5、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规定工作。

6、补充申请的审批结论,以《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7、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应包括《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表》和《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两表格均应加盖省局公章。

8、现场考核地址应为实际生产地址,不可漏填。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应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药包材检验机构应按照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注册标准)进行注册检验要求的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报告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如邻苯二甲酸酯类)、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中应体现下列信息:

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容器包装应标明材质和标称容量)、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分包项目等)。

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产品同时申请“膜”、“袋”注册,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括“袋”的检验项目。

对于塑料瓶产品(非注射剂用),如果申报产品中包括“盖”,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含盖的鉴别、溶出物试验、异常毒性等检测项目。

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应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

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对注册标准的审核可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

申报单位对注册标准的复核意见无异议的,应按复核意见对注册标准进行完善。

注册检验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洁净检测报告应根据相应洁净区级别实施全部项目检测;

检验依据应参照现行标准。

检测结果应注明检测区域名称、级别、技术要求、对尘粒最大允许数检测结果应有UCL值和各房间压差,各项检验结果应有明确判断;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附企业洁净生产区平面图(标明房间的长、宽、高度),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测试布点标识;

应提供微生物/无菌检测室的洁净度检测报告,报告要求同上。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11、变更后的原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变更原料来源,应说明原料及其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等)的化学名称(包括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组成比例、商品名或者材料牌号)、质量标准、来源(生产商名称)、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对于添加剂,还应提供安全用量范围的使用依据。

原料执行的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标准复印件,及质量检验报告书。

变更原料来源后,塑料输液包装材料应提交迁移吸附试验资料和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

12、变更后的辅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安全用量的依据

变更辅料(包括配件)来源后,应提交变更后辅料的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检验报告书。

说明辅料及其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等)的化学名称(包括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组成比例、商品名或者材料牌号)、质量标准、来源(生产商名称)、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还应提供安全用量范围的使用依据。

变更辅料(配件)来源后,塑料输液包装材料应提交迁移吸附试验资料和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

变更配件后,原产品结构发生改变的或影响产品质量的,应按新产品进行申报。

13、变更前后生产工艺对比研究资料

变更工艺时,应对比前后工艺差异和优劣,并对两个工艺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评价。

14、变更注册标准时,应对比前后标准,并对两个标准进行比较,提交变更的依据,并对变更的部分进行方法学验证。

原注册标准为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当国家颁布更新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时,新的国家标准自动取代原标准,无需对变更标准进行补充申请。

15、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质量自检报告书原件

自检报告书应按照产品申报的注册标准进行产品的全部项目的检验;

检验报告中应体现下列信息:

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产品用途);检验报告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中如有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而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开展的检测项目,应明确标注该项目,并提供分包检测机构的名称、资质证书和分包检测的长期(一年以上)协议书,委托检验报告书及协议书均应提供原件。

应核查申报单位提供的检验设备表与申报单位自检报告中检测能力的一致性。

自检报告书应是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6、采用变更后的申报品种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包含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标准)

17、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应包括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结论三个部分,应按照YBB00142002、中国药典等相关指导原则进行。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结果以汇总表格和报告书两种形式提交。

药包材与药品相容性研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药品名称、规格、装量(适用时)、检验标准、批号;

药包材名称、规格、检验标准、批号;

药品与所使用药包材批号的对应关系;

试验条件、样品放置方式。

试验样品的加速条件应根据药品及包装材料的特性,按照中国药典二部附录(XIXC)“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

试验结果应包括包装材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以及药品对药包材性能的影响。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结论应明确药品与药包材是否相容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不同产品相容性研究资料审评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进行。

17、变更后的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变更后洁净生产区平面图应与申报产品生产的洁净级别要求相适应。

平面图应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包括人流、物流走向,并标明送、回、排风口。

平面图应与洁净区(室)注册检验报告中所附平面图提供信息一致。

18、变更前后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应注意有效性,并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19、本指导原则是对国内药包材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者/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并参考相应产品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四、参考文献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2、中国药典2010版

附录一

13号令中规定的10种类型补充申请

 

(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

  2、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

  3、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4、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

  5、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

  6、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

  7、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

  

(二)直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8、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9、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

  10、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包材生产场地。

附录二

补充申请报送资料目录表

(一)药包材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1、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变更后的生产现场进行考核验收的报告。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原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生产场地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原件。

  5、变更后的原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6、变更后的辅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安全用量的依据。

  7、变更前后生产工艺对比研究资料。

  8、变更注册标准的说明及变更前后的注册标准。

  9、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质量自检报告书原件。

  10、采用变更后的申报品种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包含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标准)。

  11、变更后的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12、变更前后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药包材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册事项

申报资料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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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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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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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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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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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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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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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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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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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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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代表需要提交;“-”代表不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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