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798778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1.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docx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题2

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2分,共10分)  

1.《义务教育法》规定:

“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  )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 √ )  

3.按照《教师法》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  )  

4.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定后果。

(×)  5.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  )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1.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B),其目的是在于培养合格的公民。

  

A.普及性B.强制性C.主体性D.自觉性  

2.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C)的过程。

  

A.调控作用B.实际成效C.法律效力D.主导作用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D)的违法行为。

  

A.劳动教养B.收容教养C.行政处罚D.刑事处罚  

4.学校捐赠应坚持“自愿”和“(B)”的基本原则。

  

A.公平B.量力C.诚信D.互惠  

5.按照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C)法律责任四类。

  

A.道德B.社会C.违宪D.学校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中规定,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BCD)”的权利。

  

A.捐赠B.奖学金C.贷学金D.助学金  

2.《教师法》中规定,我国现阶段教师的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获取报酬权和(ABD)。

A.民主管理权B.教育培训权C.言论自由权D.管理学生权  

3.目前我国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为(ACD)。

  

A.犯罪团伙化B.流失生犯罪率下降C.方式智能化D.成员低龄化  

4.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有(BD)。

  

A.防灾防损B.经济补偿C.融资D.保险金给付  

5.学生申诉制度包括( ACD )等环节。

  

A.提出申诉B.申诉审理C.申诉受理D.申诉处理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2.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为: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5.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五、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国家考试制度的含义和类型。

答: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教育法》中第一款规定: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类型包括:

(1)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

(2)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

  

2.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

(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

 

3.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答: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

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

  

六、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

(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

  

(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2.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答: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

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

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

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七、案例分析题(15分)教师能对学生进行罚款吗?

  

【案情】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

初三

(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

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

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及其家  长的财产权。

  

(1)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教育法》和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但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的权力,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由于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教师的罚款行为却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纪处理方式。

  

(2)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不能巧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而该教师的做法却违反了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所有权,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  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能超越法律权限,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的收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3)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

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寻求法律救济。

教育法学练习题2 

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2分,共10分)  

1.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  

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  )  

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  )  

5.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于(D)年。

  

A.1980 B.1986 C.1992 D.1995  

2.《职业教育法》属于(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3.(A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B.禁止C.授权D.惩罚  

4.( D )中规定: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  A.《宪法》     

B.《儿童权利公约》  C.《儿童权利宣言》 D.《世界人权宣言》  

5.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B )的权限。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教育规章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ABC)三部分。

  

A.假定B.处理C.奖惩D.授权  

2.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ABC )。

  

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司法权D.教育监督权  

3.下列各项中(AB)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学校的仪器设备B.教师的教学行为C.学生D.学生的隐私权  

4.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BCD)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A.国家机关B.学术界C.社会团体D.公民个人  

5.在下列各项教育法制监督中,(CD)属于社会监督。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B.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C.民主党派监督D.人民政协监督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 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3.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的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三个方面。

  

4.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五、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答: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

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六、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

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③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④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⑤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①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

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教育法》中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  ③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

《教育法》中规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

《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七、案例分析题(15分)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案例一】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

2001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

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

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

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1)《宪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

”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2)《教育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

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

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

因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