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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

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

张广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内容提要:

2012年5月26日晚7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广兴作客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名家讲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模拟法庭作了一场题为“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的讲座。

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律师事务所主办,民商法学院、法律硕士学院承办。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李开国教授、经济法学院卢代富教授、《现代法学》主编许明月教授、科研处处长徐泉教授担任讲座的点评嘉宾。

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主持讲座。

讲座伊始,谭启平教授以“最耐得住寂寞、最守得住清贫、最难开金口的法学家”对张广兴社长进行了介绍和评价。

讲座中,张广兴研究员首先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历史,并针对当前法学研究中面对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法学研究面临的转型问题;继而,他还论例结合,从道德规范、创作规范、形式规范、引注规范、文字规范五个方面对法学研究中的学术规范进行了全面诠释,提出了个人对学术规范的独到见解;最后,从选题、研究方法、论证方法等方面详细地阐明怎样写好文章并提出“好文章”的五条标准。

在嘉宾点评环节,李开国教授、卢代富教授、许明月教授、徐泉教授及主持人谭启平教授围绕张广兴社长的讲座内容,结合自己的工作和学术经历,发表了对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问题的各自见解,对张社长的演座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学生提问环节,张社长详细解答了学生的提问,进一步介绍、分析了学生在今后的写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次讲座以“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为讲座主题,不同于常见的以法律基本制度或理论为主的专题讲座,使到场听取讲座的师生在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上深受教益。

主讲人:

张广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主持人:

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嘉  宾:

李开国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

        卢代富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许明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杂志主编,

       中国法学期研究会副会长;     

         徐 泉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时  间:

2012年5月26日晚7:

00—10:

00

地  点:

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模拟法庭

谭启平: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西南政法大学最高学术讲坛迎来了一位非常特殊的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张广兴。

张老师也是我们学校法律系78级的校友,也是对我国民法学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债法有很深研究并有许多立法贡献的法学家。

在我的再三邀请和要求下,张老师答应回母校做一次讲座。

我给张老师出的题目是“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

我认为这个题目由张广兴研究员来做是最为恰当的。

   在邀请之后,我在想该如何介绍他。

除了是我们的校友、研究员、社长和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外,我想对张老师做这样几点个性化的概括:

第一,是一位耐得住寂寞的法学家。

杂志的编辑是为他人做嫁衣的人。

一个好的编辑必须要能耐得住寂寞。

张老师八二年毕业后就到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一干就是三十年。

张老师工作的时间可能超过了今天在座的许多同学的年龄。

我估计,以张老师的性格,以后调动单位的概率可能比较小,因而可以说张老师把一生的年华和智慧都奉献给了《法学研究》编辑部和法学编辑事业;第二,是一位守得住清贫的法学家。

《法学研究》是法学界公认的中国目前法学期刊中的权威核心期刊。

《法学研究》能有今天的地位和影响,与张老师和他带领的编辑团队的坚守和努力是分不开的。

与《法学研究》高水平的刊物质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学研究》编辑部是我所到并见过的编辑部条件最简陋的一个。

许多学校规定,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一篇文章就可以晋升为教授或者得到几万元的奖励。

事实上,以《法学研究》现在的地位和影响,借助《法学研究》这个平台,要实现个人的名或者利可能是十分便利的。

但我所知道的《法学研究》编辑部,一直坚持以学术水平为选稿用稿的最高标准,不为名和利所动,以实际行动开创和维系了《法学研究》这片学术阵地的清纯。

如果没有张老师守得住清贫的带头和示范,可能就没有《法学研究》在中国法学界目前的金牌口碑和影响;第三,张老师是最难开金口的法学家。

大家可以去网上搜搜,张老师很少去哪个地方做讲座或者发表什么文章。

张老师不是明星级的教授法学家,但他确实有思想,很难请动他来做讲座。

在我的再三邀请他下,在张老师毕业三十年之际,他第一次回母校来做这个讲座,很有纪念意义。

“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应该是目前中国法学界都必须正视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甚至都成名成家了,但对学术规范却知之不多或注意不够。

因而这个题目是很有意义的。

在此,让我们对张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掌声)

   我们今天请到四位嘉宾分别是:

第一位是我们学校德高望重的李开国教授,民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也是我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顾问;第二位是卢代富教授,他是我们学校经济法国家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第三位是许明月教授,他是我们学校《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的主编,也是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第四位是国际法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学校科研处处长徐泉教授。

(掌声)

   下面,让我们欢迎张广兴教授给我们做讲座。

 

   张广兴:

尊敬的李老师、各位老师、同学:

重庆来得不多,毕业之后就三四次吧。

每次来的感触都不同。

我们的学校变化很大,重庆变化也很大。

看到你们就想到了我们当年。

大学四年的影响很大,甚至会影响我们的一生。

   刚才谭老师对我的介绍也不能说完全没根据,但主要是夸。

我对自己的归纳有两句话:

没追求、没本事。

没本事才会待在一个岗位上三十年不动,因为别的什么也干不了。

没追求才会安于清贫,因为没有挣钱的动力。

当然没追求会少很多烦恼。

我在中国法学网上有介绍自己的几句话,大意是:

“喜欢旅游,但不爱运动;爱好摄影,却不懂艺术;喜好安静,又不耐寂寞;涉猎广泛,而一无所精”。

   这次谭老师要我来做讲座,那些关系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咱也说不明白,因为做了三十年的编辑,对写文章这方面多少有些心得,因此就以这个为题。

说得不对的,大家尽管批判。

现在法学界说得比较多的一个话题就是法学研究的转型。

《法学研究》编辑部正在组织法学研究转型的讨论。

除了去年7月在中南政法大学组织各个学科在一起开了一次会以外,还组织了民法、公法、诉讼法等学科的研讨会。

大家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我国的法学研究走过了三十年的路,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现在面临一个转型问题,即我们要更多地研究中国的问题、研究带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回顾一下三十年的法学研究,我们会发现,最初是介绍外国的制度和理论,后来开始对外国的制度和理论做一些分析,采用比较的方法跟我们的制度和现实做对比,为我国立法提供理论和制度的参考。

通过30年的介绍、借鉴,除了一些不发达的国家外,我们对外国的法制和理论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

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据说已经建成,如果还是沿袭原来法学研究的路子——跟外国进行比较,然后提出立法建议——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已经当了三十年学生了。

在与外国人交流时,人家把我们当学生,没有办法平等交流,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中的地位也很成问题。

现在我们提倡中国的法学研究转型,就是要从原来的比较方法为主、立法论为主转到实证研究方法和解释论上来。

我们中国到底有哪些问题、有哪些外国没有的重大法治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和研究。

我们的法律相对来说较为粗疏,它的准确含义、实际运行效果怎样,也需要我们作深入的研究。

如果我们在这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法律理论,就是我们对世界法学的贡献。

   以前《法学研究》基本上是等米下锅,不约稿,登的文章都是从投稿里面选。

后来觉得作为法学刊物,应该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起一定程度的引导作用。

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如果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通过研讨形成一定的共识,也许可能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进步。

因此,关于法学研究转型的研讨会我们以后还会继续组织。

   下面说说写文章。

写文章或许是不得不写、或许是出于兴趣。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每一个老师、每一个博士在在读期间发表论文,这是一个很坏的政策。

但是在政策没改变之前,我们还是得写。

写文章要注意规范。

所谓规范也就是规矩。

我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可以是发散性思维,东一榔头西一棒子。

但要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写成文章发表或拿给别人看,就要遵循一定的规矩。

而所谓学术规范就是我们作研究、写文章要遵守的规矩。

大致包括学术研究的规范、学术批评的规范和学术评价的规范。

其中大家可能更关注的是学术研究的规范。

   学术研究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创作规范、形式规范、引注规范和文字规范。

   

   

(一)第一个规范是道德规范。

   现在说学术规范出问题了,我们凭直觉感觉最严重的就是道德规范上出了问题。

道德规范里面包括法律规范。

违反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我们有一些很知名的教授,因为作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闹到法庭上,社会影响很坏。

我们作老师、作大学生的都属于斯文人,做学问也是一个很斯文的事情,如果把斯文拿来当扫帚去扫地,确实是有点儿有辱斯文。

当然更多的是没有违反法律而只是违反了学术道德。

   一是不尊重或者无视他人的学术成果,好像一切都是自己琢磨出来的,都是在填补空白。

   二是重复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比如“一稿多发”,还有同一个作者写的两本书内容相差无几,观点重复使用。

顺便说一下,现在许多杂志反对“一稿多投”,说“一稿多投”违反学术规范。

《法学研究》不赞同这种提法。

《法学研究》提倡“一稿多投”,反对“一稿多用”。

因为按照一般的稿件处理周期,两个月才能定下来用不用。

如果不用了再投到其他的杂志,时间可能过了很久,文章里边的一些新鲜想法可能就不再新鲜了,这对作者十分不利。

所以我们提倡“一稿多投”。

但投搞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底,不要一投出去连自己都不知道去向了。

如果一个杂志通知你准备用这个稿子,对投到其他杂志的稿件一定要妥善处理。

如果出现一稿多用,《法学研究》的处理十分严厉,原则上是终生封杀。

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也准备建立黑名单制度。

同一篇文章在两个杂志上一发,作者这一辈子的学术生涯基本上就被断送了。

   三是拼凑,就是把别人发表的文章东拼西凑作为自己的成果。

现在实行重复率检测,这个现象可以减少很多。

但又出现了向外国法逃避的现象,把外国的资料拼凑起来,用软件检测,重复率为零。

这是一个投机取巧的做法,需要反对。

   四是在自己没有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这中间情况比较复杂。

多数情况下,或者是老师为了提携学生,觉得挂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容易一些,或者是学生为了报恩。

但这样作从学术道德上看是有问题的。

   五是对为自己的研究作出实质性帮助的人不作感谢。

人要常怀感恩之心。

对你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或者实质性贡献的人,尽管不能署名,但你要感谢。

当然感谢也要有个度。

我看到一篇博士论文,在后记上感谢的人,有名有姓的就有248个。

有个法学院的院长提议,能不能做一个规定,博士论文后面取消后记。

因为通常感谢的人太多,而且对导师的有些赞誉不太合适。

这话说得有一定道理。

   

   

(二)第二个规范是创作规范。

   在学术创作中,首先要坚持学术性和理论性。

什么是学术性,我在网上没有查到。

我认为,学术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

当然,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有的时候不大容易分得清。

但明显属于政治问题的,我们就不要去动。

我们国家有一大批官员是吃政治这碗饭的,把政治问题交由他们考虑可能更好一些。

   所谓理论性是相对于对策性研究而言的。

我们国家的很多行政机关行政部门都在做对策性研究。

他们在这个方面有优势,我们没有必要去跟他们争饭碗。

坚持理论性,一是用现有的理论研究现实中的问题,二是针对现实抽象出某种理论,或者对既有的理论进行修正,从而促进理论的发展。

这是我对学术性和理论性的理解。

梁慧星教授写的《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书中对学术性和理论性作了界定,认为其表现在:

第一,补白性。

就是研究填补了空白。

第二,开拓性。

你的研究比别人更深入更全面。

第三,提出问题。

现在能发现和提出问题也需要很高的学问。

你把问题找准了提出来,也是学术性理论性的贡献。

第四,超越性。

就是研究超越了前人超越了他人。

第五,总结性。

就是对既有的理论成果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或者综述。

   他这是针对学位论文来说的。

而发表的文章和学位论文要求有所不同。

学位论文有字数要求,有的博士论文能写三四十万字。

那个好写。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现代社会,从西周汉唐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别人说的观点都可以放进去,至少在材料综述方面有贡献。

但要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同,你得围绕你的观点来讲,不能有可有可无的、多余的话。

我们在书店里看那些六七十万字的书,你让作者把书中属于自己的观点整理成一篇像样的学术文章,可能许多作者做不到。

我主张博士论文按照能够发表的标准就写五六万字。

当然,我的这个主张许多博士不赞成。

   其次是选题要有价值。

就是选题要有问题意识,有创新意识、精品意识。

这是研究者对自己应有的要求,但能不能做到是另外一回事。

无论选什么样的题,都要考虑其意义,或者是理论意义,或者是实践意义。

要通过自己的研究对什么作出点贡献。

不能玩学术,把学术当作一种自娱自乐的东西。

在选题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是不太了解国外的情况也不太了解中国的情况。

对外国的制度、理论产生的背景,它们在那个国家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还有外国人特别是学者对他们的制度理论评价如何,我们很多人不太了解。

而对于中国的情况,总觉得我们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我们天天看报纸看电视上网,对中国的情况很了解,其实不尽然。

举一个例子,对土地权利的研究,迄今为止,这方面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不计其数。

这些作者都试图设计一个使农民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但是实际上他们对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需求并不一定真的了解。

有可能是只是了解一个地区一个小范围的情况,以此为根据,要设计出一个在全国范围通用的制度,就会有问题。

   那么如何选题呢?

在确定选题时有几个原则要把握:

第一是兴趣。

很多学生问我选什么题目好,我从不给他们命题作文,而是让他们写自己感兴趣的题目。

因为做学问是一很辛苦的事情。

一件很苦的事情,如果自己再没有兴趣,那就是痛苦了。

对有兴趣的问题,我们平常会更多关注有关的信息,写起来素材也会多一些。

第二,要考虑对问题的了解程度。

如果对某些问题只是知道些皮毛,最好不要碰它;但如果对有些问题了解得比较多,也有一些思考,你就可以选择这样的题目。

第三,要考虑自己的抽象思维能力。

我们所做的研究无非两个方面,一是理论建设,一是制度建设。

作理论建设需要比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有些学科可能就需要你说些谁都看不明白、听不明白的话才行。

如果你没有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最好选择制度建设方面的题目。

第四是外语水平。

特别是做比较研究的时候,要对自己的外语水平有一个把握。

外语水平不是说通过了四、六级考试,而是你对外国的资料能不能真的看明白、外文资料的掌握程度如何。

   以上的几点考虑清楚以后,还有个具体的选择问题。

   

(1)一是选大题目还是小题目。

大题目就是宏观性的题目,比如“论法治”、“论人权”、“论和谐社会的法律调整”等等。

这些题目写一本书,甚至好几本书都可以,但想把它归纳成一篇几万字的文章比较困难。

但也不排除有人有这样的能力。

小题目是指针对微观问题进行研究的题目。

小题目如果就事论事,写出来会让人觉得深度不够。

太大的题目和太小的题目我们一般都不要写,选一个中等的理论建设或者制度建设的题目好写一些。

中等题目可发挥的余地比较大,你可以偏向理论,也可以偏向实务。

而且这样的题目可能涉及的问题和方面比较多,你可以面面俱到,也可以选择某一方面重点论述。

还有,就这样的问题,别人已经做过了一些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作为你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也可以作为你批判的靶子。

   

(2)二是选实的题目还是虚的题目。

所谓实的题目,是研究实际问题的题目,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某个实际问题。

所谓虚的题目,就是研究抽象理论的题目。

研究实际问题的文章好写,因为它的素材比较丰富,针对性也比较强,有的题目也不需要高深的理论做支撑。

不利的方面在于,有一些实际问题,可能只是存在于某一个阶段,这样你的理论成果的生命力不可能太长久,而且问题大家都很熟悉,你的观点可能会受到很多人的质疑或者批判。

研究抽象理论的文章写起来不大容易,需要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尺度也不太容易把握,写得太深了,看着太玄,写得浅了,看着别扭。

但是这类题目可以唬人:

我的文章你看不懂只能说明你水平不高。

这类选题适合抽象思维能力比较强,或者读过哲学的人来写。

当然比较好写的是实虚结合,理论联系实际。

其实我们大多数的文章都是在理论联系实际,不过想做得好也不是很容易。

   (3)第三个就是冷与热。

冷就是冷门,别人不太关注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别人为什么不去研究,一定有其原因,或者是别人认为没有理论价值,或者是觉得研究起来太难。

研究冷门问题,如果能够坚持下去,也许将来能够成为大家。

所谓热,就是热点问题,社会上有个什么热闹的问题我们马上跟上去发表议论,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提出我们的看法。

但是热点问题热得快也冷得快,所以不赞成大家去追这些热点问题。

因为大家都在讨论,你的观点可能会被别人的声音所淹没。

但是用热点问题练练笔是可以的。

练笔对学生很重要。

有的教授课讲得很好,知识面很宽,对问题了解很深入,讲课很受学生欢迎,但文章写得不好,不好看,这就是因为平时老不写,自己的想法不能精准地用文字反映出来。

所以可以用热点问题练手——当然最高境界是我们自己制造热点,让别人跟着炒(笑声)。

   (4)第四就是新与旧。

所谓新问题,是指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新的法律问题;所谓旧,就是老掉牙的,别人已经做了大量研究的,甚至已经研究了几百年上千年的问题。

二者比较,新问题的研究容易一些,因为别人研究得不多,怎么着都可能形成一家之言,将来中国法学研究史上就可能出现张说、李说、胡说等等。

研究那些老掉牙的问题是很难的,在这个上面提出新观点很不容易。

你的想法别人不可能没想到,一个人没想到可能,但说都没想到不可能,中国人没想到可能,外国人也没想到不可能。

要在老问题上做出成就,可能要坐更久的冷板凳。

不过,对旧的理论,如果我们一方面承认它是正确的,但我们用新资料,采用新方法,从新的角度对它进行研究,尽管结论不新,但也是有价值的事情。

   第三,说说研究方法。

现在许多论文使用多种研究方法,既有社会科学的,也有自然科学的。

运用这些研究方法对更透彻地分析问题,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是有好处的。

发表的文章,一般在文章中是不讲自己采用了什么方法的,我们在看稿子的时候会发现别人确实是用了一些新的方法。

写学位论文的时候有一个要求,要交待你写这个论文用了什么研究方法。

有些人在谈到方法的时候有些随意,有的博士论文里面说采用了十二种研究方法。

在参加答辩的时候,我就要他说说其中的一个研究方法是怎么回事。

每一个方法本身其实都是很深奥的东西,例如不是说两个东西放到一块来比就是比较的方法,其实并非那么简单。

   下面就两个方法谈谈我的看法。

   

(1)一个就是比较的方法。

这是大家都在用但存在问题也最多的方法。

存在的问题,一个是比较的素材,就是拿什么来比。

现在对文本进行比较的情况比较常见。

对理论进行比较存在的问题更多。

外国有不同的法学流派,同一个流派中间又分多少派,如果我们不仔细琢磨,觉得他们的观点都差不多。

当人们做比较的时候,往往并没有真正搞明白这些差别,或者把这些差别给忽略掉了,所以不准确。

   现在的比较都是拿外国的制度、理论来和中国比。

比较完了以后你得有一个判断,判断谁好谁坏,谁优谁劣。

在判断的标准上,有不少人有一个预设,就是外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理论比我们搞的时间长,所以它们应该是先进的。

以外国的状况为先进标准来跟中国比,肯定是中国不如人家,这个结论似乎用不着论证。

如果发达国家之间的做法、理论不一致,就以我们自以为了解的那个国家的制度和理论作为标准。

这在民法上表现得比较明显。

比如说物权变动制度,德国的和法国的不一样,我们很多的文章就说德国的好,法国的不好,因为德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保证交易安全,比如你买个房子要去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一登记,大家都知道所有权是谁的了。

而在法国,一签合同,所有权就转移了,别人不知道。

按照这种推论,法国通过买卖导致的所有权变动一定是一塌糊涂、乱七八糟,因为它的交易安全没有办法保证。

但事实上人家法国人并没有发生这样的问题。

因此,不能因为我们对德国的法律了解得多一些,对法国的了解少一些,就认为德国的好。

   许多人比较的目的很单纯,就是批判我们的理论和制度。

审视前些年中国法学的研究成果,比较的结论都是中国落后。

研究各种问题的文章都是这个结论,中国就是全面的一塌糊涂。

实际上不尽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它自己的特点,解决同样的问题,不一定需要同样的理论、同样的制度,何况我们的许多问题是外国根本不存在的问题。

   

(2)第二个方法是实证的方法。

我们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有的问题表面上和外国相似,但造成问题的根源不同。

有的问题是中国独有的。

对此不去踏踏实实地调查研究是无法搞清楚的。

   我们的实证研究少,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原来奉行“司法神秘主义”,实证研究需要钱,需要很多的精力,还有很多技术性很强的东西,这些可能都是我们所缺乏的。

所以,在中国实证研究不是很发达。

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如果没有实证的素材做支持,它的理论可能会飘浮在半空中。

当然不是要求每一个人都去做实证研究,也不需要这么多人去做,只不过是呼吁大家要重视实证研究。

写文章的时候不要从理论到理论,要更多地关注和分析现实,搞清楚现实到底是什么样的。

最近几年,《法学研究》发表了一些实证研究的文章。

这些文章从技术角度、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我们只是要表明态度,希望大家去关注中国的现实。

只有把这个搞清楚了,才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的见解,提出我们的解决法案,提出我们的理论。

   第四个方面谈一下论证。

一般情况下,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就是确立一个基本观点,然后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有的时候也要用驳论,对别人的观点进行批驳,展现其谬误,推翻他的观点,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也有的文章纯粹就是批判性的,例如《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发表的刘维贤的《后代人权利理论批判》,就是从各个方面批判我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对于环境、地球都有一种天然的权利,我们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观点。

这篇文章的结论是:

后代人权利纯属瞎扯。

去年第6期发表的巩固的《环境法律观检讨》,从五个方面对现在我们国家的环境法学研究进行批评。

他没有正面论述自己的观点,但是他否定了一些东西,实际上他的观点也大致能被人看得出来。

   在论证的时候,首先要注意体系性。

以民法为例,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尽管这个体系有时看来不一定很完满,不一定十分自洽。

德国这个民族长于思辨,按道理来讲,它的理论、它的法律应该是体系性最强的,逻辑性最强的,但他们的法学家也仍然有事干。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新情况对既有的理论和制度不断提出挑战,使原来的制度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体现新情况的要求。

对体系不断加以修正,恰恰是体系性的表现和要求。

   一个法律制度或者一个法律理论,自身有它的体系性,它追求的是相对的效率和相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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