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与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变动上海社会科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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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与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变动上海社会科学院

社会变革与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变动

——一个初步的理论分析框架

王跃生

内容提要:

本文着重对20世纪40~90年代所有制和生产组织方式变革背景下农民的婚姻家庭变动和特征进行了分析。

按照本研究,土改以后婚姻年龄由民间确立变为政府硬性约束,在集体组织网络之中,早婚行为被有效地抑制;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使传统家长权力失去发挥的基础,核心家庭由私有制时代的简单多数变为绝对多数;集体经济尽管没有消除贫困,但却将饥荒降低到历史上的最低程度,农民家庭人口的生存能力得以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长与这种制度环境有密切关系。

  20世纪40~90年代是中国农村社会变革最剧烈的历史时期,其突出标志为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5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的建立和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当社会变革发生时,受影响或冲击最大的还是生活在变革时代的人及其生活方式,因为,新的制度和组织必然要重新规范人的行为,或者说新制度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变化最终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

本文将主要观察婚姻家庭在这一社会变革时期所发生的变化,以求比较深入地认识中国婚姻家庭乃至人口行为的特征。

  一、农村社会变革与农民生存环境的综合考察

  就生产方式而言,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的社会变革过程表现为从土地私有制下的家庭经营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营,再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经营这样一个过程。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循环的表现,但土地所有制形式并非如此。

农村财产所有制的变动轨迹为,由土改前财产的全面私有(土地、房屋和生产工具等)到集体经济时期的私有财产(房屋和部分小型生产工具)和集体财产(土地和大型生产工具)并存,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集体财产范围的萎缩(只剩下土地)和私有财产的扩大(农民拥有土地之外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其变动历程可以简化为:

财产全面私有-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并存-集体财产范围缩小、私有财产范围扩大。

然而,这三个时期,农民以“家”为单位的生活方式没有实质变化(有一个短暂的例外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初期的“成食堂”运动:

取消家庭的生活功能,一个村形成一个或几个数十、上百人集体共爨单位),或者说,家庭仍是一个消费单位。

  生产方式和财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决定着家长权力和地位的差异。

(1)生产的家庭性质与财产的私有性质表现为家长具有生产组织权和财产监管权(只有家长能够买卖、典当和转让家产)。

在这种类型下,家长地位最高,同时他责无旁贷地负担着养赡家庭人口之责。

(2)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性质和生产的集体性质是一致的,生产队队长是集体生产的组织者和集体财产的临时监管者。

传统家长对生产的组织权和对土地的管理权被剥夺了,他一方面同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一样,是生产队的普通劳动者;另一方面,在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下,房屋等财产和主要生活资料的私有性质又使他仍具有监管这部分家产的能力,同时负有养赡家庭成员的责任。

与私有制不同的是,在集体经济下家长更多地表现为一个户主,他对家庭成员的养赡责任被弱化了。

因为家庭生活条件的好坏、生活水平的高低,并不完全由其劳动能力所决定,而取决于集体生产经营的效果和分配水平。

(3)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生产组织的私人性质将生产队长组织生产的权利剥夺,而且其监管集体财产的权利也丧失了。

与此同时,家长的生产组织权利被恢复,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主要依赖家长和家内其他有劳动能力者提供。

  从生活方式上看,尽管家庭形式一直存在,但生活资料来源却有差异。

(1)在土改前私有制时期,家庭成员完全依赖家长养赡,其生存质量取决于家庭占有土地数量和生产资料的多少,并与家长组织生产的能力和家庭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密切相关。

(2)土地集体所有和生产集体经营时期,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集体组织,它依照“人七劳三”的原则对参与生产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分配。

这一原则既有按劳分配性质(工分制度),又有最低生活保障功能。

它决定了集体组织内部各个家庭的生活资料占有虽有差异,但差异很小。

家庭养育子女的成本得以部分转移到集体组织身上,表现出一定甚至较高程度的外部性。

(3)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生产时期,集体经济时期对弱者(除了“五保”户外)的生存照顾基本被取消。

不过,口粮田占有和责任田使用相对平均,土地被禁止买卖,它使农民家庭的最低生存水平得到保障。

在多数农村,无论贫富家庭,食物资料的获得或满足已不存在问题。

  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变化对20世纪40~80年代被固着于土地上的中国农民具有重要意义。

就中国广大农村而言,这一较长时期内,农民在农业之外缺少谋生途径。

私有土地制度下,占有土地数量多少决定着农民家庭生存水平高低;土地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生产和相对平均的分配制度既使多数农民的生存能力增强,又将他们紧紧束缚在土地上。

不仅长距离、甚至村际之间谋生性流动也被禁止。

因为每个农村劳动力都隶属于一个生产队,生产活动不允许雇人经营,由此堵塞了劳动力流动的通道。

在这种背景下,农民的婚姻家庭行为一方面因制度变革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又保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诸多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以后农民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与集体经济前乃至土改前私有制下家庭生产的环境有重要区别。

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对农民的生存意义发生了改变。

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家庭生产与土改前私有制下家庭生产的主要差异是土地对家庭人口的生存价值有高低之别。

土改前,自耕农民的生活资料和收入约有80%来自其耕作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尽管农民的食物资料获取方式仍主要靠亲手耕作,但货币收入却依赖非农业活动。

由于平均占有土地的数额很低(多数地区人均在2亩以下),因而耕地所获可以保障农民生活之需,但不足以提高其收入水平。

家庭贫富差异的决定因素是,成年劳动力能否摆脱对农业生产活动的依赖,能否更多地进入非农业领域。

这一变化的意义还在于,土改前,由主要以土地为生的环境中,有地农民在家长组织下耕垦于田野,家长权威得以建立和维系;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耕作只占农民劳动时间的一小部分。

为增加收入,家庭年轻劳动力纷纷走出田野,离开乡土,摆脱了家长控制。

此种情景与西欧工业革命初期非常类似。

但必须承认中国各地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不过,就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尽管土地的生存价值依然保持,但其对家庭财富的增殖作用已很有限;从非农活动中取得收益的农民家庭,土地对其成员的生存价值也在降低。

它意味着农民的家庭生活开始了更深层意义上的变革。

由此可见,中国80年代初期的农村改革促进了农业发展,更是对农民生活领域的拓展,数千年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乡土社会受到全面冲击。

  实际上,土改前中国沿海地区和靠近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地区的农村,农民已开始向非农领域转移。

但大部分内地只有个别农民走出乡村,将非农业活动作为追求。

农业和农村总体上仍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载体。

集体经济制度更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笔者认为,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变革实际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体制转型,一是经济转型。

体制转型更多地是从国家政权和所有制结构角度来认识;经济转型是指,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限的耕地已难容纳广大农村劳动力,农民谋生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开始从以农耕为主向以工商为主的方向发展。

当然也有介乎两者之间的转型,即半体制转型和半经济转型。

从这一角度看,土地改革是体制转型因素突出的社会变革。

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是另一次体制转型。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则是半体制转型和比较完全的经济转型并存。

当代农村经济转型的意义在于,耕作只是农民维持生存所需食物资料的方式,在农业之外寻求增加收入的途径成为多数农民普遍、甚至必然的选择。

传统农业时代形成的婚姻家庭意识、观念在集体经济时代已经受到体制转型力量的冲击;在经济转型的环境中,其存在基础正在解体。

  二、社会变革对农民婚姻家庭的影响

  土地改革和其后的集体经济制度在中国婚姻家庭变动中究竟起到什么作用?

或者说,若无集体经济过程,婚姻家庭又将处于何种状态?

这里我们想结合对土改前中国社会的分析加以评价。

  

(一)婚姻变动特征

  1.土改前的传统社会,父母被赋予为子女主婚之权。

除对婚姻年龄做出不具约束力的规定外,官方并不直接介入民众的婚姻缔结过程。

初婚行为表现为女性普遍早婚,早性早婚和晚婚行为并存。

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门当户对婚姻观念充分体现出来。

由于婚姻目的在于结两姓之好,为免使家族内部关系受到削弱,村外婚姻成为普遍做法。

  2.土改之后,家长主婚权被废除,政府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直接介入婚姻缔结过程。

极端早婚现象和畸形婚姻得以消除。

由于政府可以借助集体经济组织对民众实施全面管理,因而初婚年龄规定(包括晚婚政策)表现出很强的约束力。

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标识的阶级内婚所取代,出身地富等高成分家庭男性出现婚姻困难。

传统家族组织解体,宗族观念对族人约束减弱,男女婚姻自主能力增强。

但集体经济时期的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仍有相当的决定权。

当然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已有不同。

村内婚在集体经济时代得到发展。

  3.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法定婚龄成为结婚的惟一准绳,政府指导、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晚婚规定被取消,低于法定婚龄的早婚行为有所增加。

为发展同村家际之间的关系,村内婚比例明显增加,它同时迎合了婚龄男女的愿望,婚姻圈因此呈萎缩之势。

  就农村而言,土地改革以后,特别是集体经济时代,女性普遍早婚和男性高比例早婚行为受到抑制。

这种抑制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有效的行政干预基础之上(乡、村组织管理的一体化将农民完全纳入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之中),而不是经济水平提高和个人发展观念增强导致人们放弃早婚行为(集体经济时代尽管生存条件有所提高,但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并无实质提高,集体自然经济取代了个体自然经济)。

  我们不妨与西欧作一比较。

西欧中世纪晚期至工业革命前的晚婚行为主要与家庭财产的不可分割继承(或长子或一子继承)有关。

没有继承权的儿子往往走出家门到外乡从事佣工活动。

一方面以此为生,一方面以佣工所得积攒结婚费用。

家长并不为其操办婚事。

一个佣工学得一门技能并出师能够养家糊口之时,至少在20岁之后。

有继承权的子女大多只能在父母年迈、获得家庭事务管理权后才能婚配。

西欧的晚婚行为和这一背景有很大关系。

从中世纪末期(约14世纪末叶或整个15世纪)到工业革命前,西欧的婚姻和家庭呈现出以下特征(人口史学家称之为“西欧模型”):

(1)男女结婚相对较晚,一般在25岁左右;

(2)有相当数量男女终身不婚;(3)夫妇之间的年龄差距很小(Quale,1988)。

然而工业的发展削弱了这一传统婚姻体系。

工资支付雇佣方式的扩展使年轻人得以脱离家长的支配。

他们能够挣到属于自己的收入,以此打下经济独立的基础。

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结婚时间。

结果是在工业发展的地区,初婚年龄下降了。

有些学者对婚姻家庭作了阶级差异分析:

工业革命前,婚姻在各种社会阶级之间有很大不同。

富裕阶层中,婚姻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因而谈婚论嫁的磋商延长,但通常比较早。

有继承权的妇女受到多方追逐,这样的一个女孩很小的时候可能已经许配与人,即使婚礼被推迟,比较低层的社会阶级,如农民、手工业者结婚晚,他们经常要等到父亲去世,以便有足够的收入来支持家庭所需。

工业革命后,特别是1750年后的历史时期,工业扩大、贸易增加等为就业创造了许多新的机会,它有助于解释其后初婚年龄的明显下降(随之家庭规模上升了)。

这些都与工业革命时代密切相联(Mingay,1990)。

  需要指出,西欧财产继承特征形成了晚婚模式,该区域婚龄的降低并非源自继承制度的变化,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使青年人有了更多自我发展的机会,具备了及时结婚的条件。

这一点与中国20世纪40~80年代婚龄的变化有很大不同。

  在集体经济时代,成年农民子弟没有就业选择,他们被禁锢于父母所属村庄,以耕垦土地为主,其婚前收入也由家长掌握。

家长虽无传统时代法定为子女主婚之权,却握有为其完婚的财权。

应该承认,集体经济时期,家长有意推延子女结婚时间的现象是很少见的。

因而,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婚姻政策上的硬性约束,早婚、甚至极端早婚仍有市场。

但集体经济时代与私有制时代的差异在于男女不仅应到政府部门登记结婚,而且须持有生产队、大队的证明信前往。

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得到证明信件。

婚姻登记制度是抑制早婚行为的前提,集体组织被赋予监督和制止早婚的责任,是减少和防止早婚行为的制度保证。

由于集体网络的广泛存在,更在于集体组织被赋予惩处违章者的权力,所以无论从政策还是环境上,违规早婚行为失去了存在条件。

若从这一点看,集体经济组织对抑制早婚所起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形成了阻止早婚的民间环境。

或者说,作为新制度直接产物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协助、配合政府贯彻和落实婚姻法令、政策的义务,由此形成了制度和组织的完美结合,民众的婚姻行为受到较高程度的控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婚姻登记制度并无改变,但对农民具有高度约束能力的生产队、生产大队组织已不存在。

违规结婚行为出现或增加的原因是,以往具有有效制约效力的制度和组织环境发生变化。

这意味着婚姻政策规定只有在集体组织网络下才能得到最有效的贯彻。

  

(二)家庭变化特征

  1.分家行为。

在农村,无论私有经济时期,还是集体经济阶段,分家都是不可避免的。

传统私有制时代,子女分家受到父家长制约,但制约主要表现在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相对富裕之家。

中等以下家庭难以长时间维持大家庭合爨共财局面,往往有较高的分家频率。

而大家庭中一旦父家长去世,分家同样不可避免。

集体经济时代,分家渐趋普遍化。

其表现形式是子女婚后与父母同居时间缩短,逐渐演变为结婚即分家的新民俗。

  2.家庭结构变动。

20世纪40~80年代,农村家庭结构有两个变动特征,一是复合家庭由土改前占一定比例到土改后逐步减少。

60年代中期以后,复合家庭进入尾声。

二是核心家庭比重稳步增长。

虽然多数村庄土改前核心家庭均是比重最多的类型,但它还只是简单多数。

并且,核心家庭相当部分是家长束缚减轻或消失后大家庭分家所致。

土改后,核心家庭逐渐成为多数已婚子女的追求。

多子家庭不仅儿子婚后希望及时与父母分家单过,而且父母为减轻负担也愿与已婚儿子异爨另炊。

复合家庭,甚至直系家庭解体后均融入核心家庭之中。

集体经济后期家庭核心化局面逐渐形成。

以往研究者夸大了以复合家庭为标志的传统大家庭在农村社会的存在水平。

本研究表明,从整体上看,土改前的私有制时代,大家庭虽占一定比例,但并非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形式。

华北农村的复合家庭约占15%左右,并且主要集中于中农以上家庭。

  3.家庭规模变动。

土改前传统时代中国农村的家庭规模基本上保持在5口水平。

家庭规模大小与家庭人均土地数量有很大关系。

中农以上家庭人口规模超过平均水平,而贫农以下家庭人口规模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土改以后,特别是高级社以后,土地与家庭财富水平脱离了关系,进而不再对家庭规模产生影响。

家庭规模大小取决于家庭生育水平的高低,还与分家频度有密切关系。

整体上看,4~6口的中等家庭比重上升,7口以上大家庭减少。

  中国历史上,家庭平均规模保持在5口上下的记载最多,各种个案调查结果也显示了家庭规模构成的这一特征。

根据作者研究,传统社会4~6口家庭占有相对大的比例,形成5口规模家庭的存在基础。

更重要地是,3口以下小家庭和7口以上大家庭均占有一定比例,其平均水平基本上为5口或趋近5口,从而使5口的家庭规模具有一定普遍性。

土改后,7口以上大家庭比例缩小,3口以下的小家庭比例也降低了。

大小两类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下降,进而带动农村平均家庭规模降低。

  4.家庭代际构成变动。

同居代际的重要分野是土地改革前私有经济和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集体经济之间,表现为前一时期3代同居家庭占较高比例,后一时期则明显下降。

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只是2代家庭比例进一步下降,3代家庭则相对比较稳定。

无论哪一时期,2代家庭都是比例最大的家庭类型。

差异是土改前2代家庭虽居多数,但未占绝对多数;集体经济之后,各个村庄2代家庭比重上升至65%~70%,显示出小家庭的优势地位已经确立。

  以往有一种认识:

土地改革、特别是集体经济以后,核心家庭才有可能成为占多数的家庭类型。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兄弟均分家产原则最有利于核心家庭产生。

但父家长拥有或被法令赋予监管家庭所有财产的权利。

为提高所有家庭成员(无论大小、老幼)的生存能力,有产家庭家长倾向维持合爨局面。

然而,大家庭成员追求各自利益的意识难以泯灭,矛盾在硬性维持的气氛中不断酝酿;家长去世后,便分家,形成多个核心家庭。

社会总家庭中,无产和少产者占多数,他们以生活在直系和核心家庭为主。

可以说,同一历史时期,社会上有一定数量父家长控制下的复合家庭,但总体上所占比例不高(不排除其在个别村落占较高比例);核心家庭虽不占绝对多数,却也是相对最多的家庭类型。

  集体经济时代家长监管财产的范围缩少,其对家庭成员、特别是成年家庭成员生存条件的控制能力减弱。

农村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是生产队,传统家长失去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

从一个具体家庭的纵向演变过程看,子女婚后分家速度加快,复合家庭存在时间逐渐缩短。

就多数农村而言,20世纪80年代之前复合家庭基本消失,核心家庭成为占绝大多数的家庭类型。

这些变化正是社会变革推动的产物。

  从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看,私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差异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平等意识大大增强。

虽然家长形式仍然存在,但他与传统时代父家长相比,权力内容已有实质不同。

可以说集体经济时代的家长更多地是一个户主,是生产队分配单位——户的代表者。

因此,妇女也可以成为户主,这是传统时代很少见的。

传统复合型大家庭既是家庭组织生产要求的产物,也是家长权威存在的结果。

既然家长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或者至少出现弱化,那么其对大家庭的硬性维持能力也将降低。

  人们不禁要问,若无像土改和集体经济制度如此巨大的社会变革,中国的婚姻家庭面貌又将是什么样子?

笔者认为,变化肯定会有,但步代将没有现在大。

第一个判断的理由是社会发展的脚步不会停止。

土改前,农村传统的一体或一元乡土社会尽管仍被保持,但近代以来它已受到正在兴起的城市文明的渗透和影响。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流动已经开始,城乡市场的发育对小农经济的存在基础产生冲击;新式教育得到发展,新的观念形态、思维方式开始对农村有文化的年轻一代产生影响。

这些都对传统农村社会起到一定分解作用。

它必然会对建立在封闭环境下的传统婚姻家庭带来变化。

第二个判断的理由为,上述社会经济的变化是相对缓慢的、渐进的,甚至表现出多元特征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性。

它更多的带有自然变动性质,而非突然转变。

土改后和集体经济时代婚姻状态的逻辑前提是通过暴力手段和政治运动,新的上层建筑被建立;通过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政权具有了存在的经济基础,进而为带有国家硬性约束特征的婚姻、生育等政策的贯彻创造了条件。

  笔者认为,从社会发展趋势上看,20世纪40~8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进步意义在于,婚姻家庭行为中的平等意识和个人发展权利受到鼓励。

平等是全面的,不仅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且公婆与媳妇之间,还有家庭男女成员之间,都无地位的高低差异。

作为一种国家政策,这都是此前社会形态忽视的内容。

或者说,土改以后各个时期婚姻家庭政策在引导民众向文明社会所要求或希冀的目标发展这一点上,有值得肯定之处。

但这一时期,政府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也有迟钝和偏颇的一面。

在人口基数已经很大的20世纪50年代,当人口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口自然增长加速时,决策者对人口的数量控制缺乏明确的认识。

土地改革和集体经济制度在婚姻家庭的影响方面留下了许多遗产。

当然在不同地区,其表现方式和影响程度将有差异。

这需要进行大量实证研究,才能认识得更清楚。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可以概况出以下几种认识模式。

  1.所有制变动模式。

依照所有制模式,传统农村私有制下,各个家庭占有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数量有多少之分,从而使人口的生存能力有强弱之别,并在婚姻行为、家庭人口抚养水平上表现出来,最终使人口的发展显示出浓厚的阶级差异。

土改之后,传统时代具有雇佣生产能力的家庭已不能将其“剩余”用于积累和奢侈性消费,贫穷农民通过政府获得被转移来的原有“剩余”(主要载体——土地),生存能力提高。

集体经济建立在落后的传统农业基础上,至少就华北地区而言,集体经济前和集体经济后(特别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生产力水平没有迥异之别,劳动生产率并无提高,有的甚至下降了。

尽管家庭生活仍具有私人色彩,但家庭财富水平趋于平均。

虽然各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依赖于家长自己的安排,但集体组织所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作用不能忽视。

由此家庭人口的生存能力提高,人口增长得以加快。

即在土改前私有制下,中等以上家庭形成高比例的男性早婚、合爨生活,中等以下农民男性晚婚和小家庭占较大比例。

集体经济下,政府通过职能机构限制早婚,形成普遍的适时婚姻模式和特定的晚婚模式。

没有生产功能、摆脱家长束缚、日常生活色彩突出的小家庭成为主流家庭形态。

  2.家长权力模式。

家长权力与所有制类型有直接关系。

传统农业社会中,家长对成员的管束能力建立在组织家庭生产和支配家庭财产基础上。

家长权力获得了法律和社会习惯的维护。

因而在生产条件较好和财富厚实的家庭,父家长常常能约束子弟的分家行为;子女的婚配也要听命于家长。

集体经济条件下,家庭的生产权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其财产权也因土地的集体化而失去了关键内容。

这就使子女脱离父家长而活动和生存的能力提高。

分家行为的渐趋普遍化与此有很大关系。

但集体经济下,农村社会的封闭状态没有实质改变,子女婚前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

子女的择偶权虽有所提高,但婚姻的物质条件仍依赖父母提供。

因而父母对子女婚配对象的确立仍有很大的干预能力。

另外,宗族势力被削弱,单个家庭失去了对传统家族组织的依赖。

与此同时,一家之长所受家族掣肘不复存在。

因而婚姻和家庭活动中人们主要从家庭利益去考虑。

由此一些家长增强了在同村发展关系的愿望,通过子女联姻作为建立村内关系网络的手段。

村内婚的增加就是这一社会变革过程的产物。

  3.个人自由模式。

个人自由是相对于家长控制而言。

土改前私有制和建立于其上的家长制下,家庭成员的自由活动空间很小。

婚姻由家长安排,分家要求受到家长压制。

集体经济时期,家庭成员被融入集体生产组织之中,每个成年人都是相对平等、以挣工分为生的劳动者。

子女的劳动价值和对家庭的贡献显性化,父母难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子女身上。

婚后分家行为普遍与这种社会特征有很大关系。

  我们还可以看出,集体经济时期,政府对婚姻家庭行为的干预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

所谓主观干预为政府直接介入,如实行婚姻登记,否定家长的主婚权,生育数量的限制等。

客观干预为,集体经济时代实行的一些政策措施原本并非针对婚姻和家庭,却在客观上对婚姻家庭产生了影响。

如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生产队组织生产等,其初衷并非要改变家庭存在形式。

但家庭生产功能的集体化却对传统家庭形态产生了巨大冲击,进而对家庭结构变动起到深远影响。

此外,对家庭成员平等意识观念的灌输,也是对家长权威的客观限制。

政府对养老制度建立的关注,对殡葬制度的改革,都对生育行为产生了影响。

中国人对血胤和祖坟香火延续的重视,受到宗族、宗教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的寄托形式就是传统的埋葬方式。

宗族设有祖墓,按严格的男系传承秩序埋葬,供后人祭扫。

新的殡葬制度将祖坟平掉,曾祖以上先祖坟墓已无标志,无人祭扫。

有的地方还设立不分宗族的公墓。

这无疑使传统男系传承原则受到很大冲击。

城市社会民众摆脱了这一传统乡土影响,其重男轻女观念的淡薄与此有很大关系。

  三、社会变革环境下的婚姻家庭与人口

  我们观察和分析社会变革背景下的婚姻家庭,不仅要弄清它们发生了哪些变化,更在于认识这些变动对人口发展产生了什么作用?

从制度形态上了解人口数量变动所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我们可以说,土改以来的社会变革对家庭人口发展的作用体现出两重性。

  

(一)提高农民生存能力,推动家庭人口数量增长

  这里的家庭人口生存能力主要是指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生产组织形式下家庭对其成员的抚养能力。

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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