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法律审查范本与步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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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法律审查范本与步骤

企业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法律审查范本与步骤

一、劳动合同范本及专家点评

(一)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第二条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四条工资福利

第五条劳动纪律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和终止

第八条竟业禁止条款

第九条附则

(二)专家点评

二、某医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章违约赔偿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章附则

三、关于反竞争协议

(一)反竞争协议:

提高公司业务的机密性

(二)反竞争协议样本三则

四、劳动合同管理精华资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样本 

三、劳动合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 

五、劳动合同终止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七、劳动合同续订 

八、劳动合同鉴证 

九、处理违纪职工 

第一部分: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

A、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B、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C、乙方因医疗期、产期导致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的;D、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甲方为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应充分考虑乙方的专业和特长。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工作任务指标。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有薪假期。

4.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矛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5.甲方原则上遵守国家法定假期,但可视具体情况调整。

6.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

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

第四条工资福利

1.乙方每月标准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其他部分为奖金与绩效工资。

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个人表现来确定。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甲方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

指定北京市工行帐号为:

户名:

甲方未在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工资,或者乙方认为未全额支付工资的,视为甲方书面拒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诉或寻求法律保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

(一)乙方不胜任工作或不能达到本岗位的职责要求的;

(二)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

(三)甲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的。

4.甲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或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有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四)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以及第四条第3款约定情形出现的。

2、当事人依据第六条第1款第

(二)、(三)、(四)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15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七)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辱骂同事的;

(八)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者累计矿工超过5天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7、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

(二)乙方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

(三)没有按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的;

(四)负责的款项没有回收的。

乙方工作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解除本合同按《保密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的;

(五)甲方依法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拒绝到岗的;

(六)乙方的业绩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达到目标要求的;

(七)乙方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脱岗10日以上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将续订通知书送达乙方后,乙方应当在5日内就是否续订做出书面回复,5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拒绝续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

4、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乙双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

第八条竟业禁止条款

1、乙方无论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还是离开甲方单位而另谋他就,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和知晓的商业秘密、运用方式和经营诀窍均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如果故意泄露,给甲方造成经营上的困难或声誉上的损害,甲方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乙方在担任甲方部门副经理/主管、经理/部长以上职务,在任期间和离开甲方单位1年内,不得另组或加入到同甲方单位竞争的同行业单位中,自营或间接参与与甲方单位同类的业务;如果违反此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市场的萎缩和其他损害事实的发生,甲方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追究乙方及其所在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附则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的管辖地。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制定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员工手册》、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签订的全部书面协议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上述附件。

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的,以新修改的制度为准。

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保证自己符合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的标准,且与其它任何机构、经济组织、团体无劳动关系;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甲方被通过行政、诉讼或仲裁追究有关经济责任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其自然情况与联系方式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通知无法送达的,由乙方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未经双方同意,涂改本合同的,或未经双方授权、委托,代签本合同的无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点评:

本范本是一份内容相对完整,可操作性强,并且有利于企业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内容合法的劳动合同。

其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岗位调整情形约定具体。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稍有不慎,员工便以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侵犯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

实践当中,调整员工岗位确实是企业改善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员工管理而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尽量就岗位调整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约定。

当然,岗位调整不要成为企业挤压员工、打击报复的手段,在调整员工岗位的时候,尽量考虑发挥其特长和作用。

2、工资结构清晰。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时,最忌讳的是将工资总额作为合同中的工资标准。

从方便企业的管理看,工资结构要明确,至少要有三个工资标准在工资总额中体现:

一是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加班费、探亲假、带新年休假等的计发基数可以一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为准,如果标准工资不明确,上述期间的工资由可能已工资总额为基数;二是奖金。

从法律意义上看,奖金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职工有无奖金,发多少,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主确定,因此奖金项目的存在,可以成为职工工资调整的杠杆;三是绩效工资。

目前,不少企业已经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通过对员工的全面考核,对其德能政勤做出评估,进而在工资发放上作为依据。

可以肯定的是,考核结果的好坏与绩效工资挂钩,这是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趋势。

3、工资变更情形约定明确。

相对于岗位调整来说,员工对工资标准的调整更加敏感。

但是,如果一个员工的工资一成不变,不但不利于提供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也容易造成懒散的工作风气,并且不能提前管理的公平。

因此,工资标准的调整条款与岗位调整条款一样,是劳动合同中的关键内容。

4、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具体。

《劳动法》第25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但是这些规定毕竟是原则而有限的。

为了将原则问题更加具体化,来到合同中应当增加常见的职工违纪解除规定。

当然,仅靠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款也是不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要规范、完备。

5、劳动合同终止条款齐备。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来到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加之,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规定毕竟是有限的,很多情形不能对照合同解除规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法定解除情形之外的情形,做出终止条件约定,比如绩效考核,劳动者处于末位的,就可以约定为终止条件。

6、约定条款方便企业管理。

上述五个内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在必备条款之外,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条款,第九条第1款关于劳动争议管辖地条款,以及第九条第2、3、4款的约定,都是在劳动合同中应予设计的。

 

第二部分:

某医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保护员工与本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凡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隶属于工会。

(二)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组成

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

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三、专项协议书的种类

(一)培训协议;

(二)保密协议;

(三)服务期协议;

(四)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它协议。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分类

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岗位特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不受公司领导任期目标期限和委托代理人的变更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1、应届毕业的新员工从事生产岗位工作为年;

2、生产技术管理岗位的员工为年;

3、一般管理岗位的员工为年;

4、待岗人员为3-12个月;

5、短期聘用人员和临时雇员不超过1年。

(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

除短期聘用人员和临时雇员外的所有员工一般为1-5年,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者,如本人提出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除特殊情况可免予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医药卫生系统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个月。

(二)公司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月。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凡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

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一份。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同意续订的应提前30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若同意续订,员工应于接到通知后10日做出答复,合同期满前20日办理续订手续;10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及机构调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7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三)劳动者退休、退职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四)劳动者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公司被撤销、被吊销、被宣告破产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后予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予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无故旷工连续三天(包括三天)或一年内累计七天以上(包括七天)或一年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累计达九次以上(包括九次)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3、公司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岗位而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4、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6、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危害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9、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由于本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向同级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本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3、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依法服兵役或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本科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八)公司因员工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意见。

如工会提出异议,企业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

(九)公司依据本条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违反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员工因下列原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凡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招收费用以及违约金;

2.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赔偿;

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非因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情况,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员工支付的违约金额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的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其它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禁止矛盾上交。

劳动争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首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经协商,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的各项应急准备,对调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报上级公司有关领导。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

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一)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

(二)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三)员工考勤统计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

(五)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转制、单位名称变动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更换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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