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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东航联名卡广发银行

广发东航联名卡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行不便保险保险细则

第一条有关释义

[广发东航联名信用卡]指银行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行的航空联名信用卡,包括白金卡\臻享白金卡、钛金卡\金卡。

[投保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已成功激活广发东航联名卡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主卡持卡人及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受益人]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旅行不便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合同]指银行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行不便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延误时间]指航班延误、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其它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海员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直接补办费用]指补办旅行证件时应交纳的工本费、登报费、照相费、特快专递费、加急费用以及应向旅行证件签发部门交纳的其它费用。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之一,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在财产保险中通常把保险金额内的损失作为第一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损失。

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赔偿,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是指:

1、延误超过4个小时补贴一餐,延误超过8小时补贴2餐,每次事故每人每餐限额人民币100元,需提供正式餐费发票及食品明细单;2、延误时间过长(超12小时)且在航空公司未安排住宿情况下,住宿费用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200元,需提供当天住宿发票;3、延误时间超12小时,因确认航班动态而致电机场等部门确认航班信息时产生的通讯费用每次事故每人限额人民币100元(限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所产生的国际电话费),须提供当日充值票据及延误期间的通话时长计费清单;4、因产生保险事故须住宿的,采取就近原则,来往交通费用每人不超过人民币200元,需提供营运交通工具(含出租车)正式发票;5、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及必须的生活日用品所发生的费用(化妆品、护肤品、药品、香水、香烟、行李箱等除外),每次事故每人限额人民币300元,须提供当日购物发票及购物清单。

第二条保险责任

——以下保险责任中提及的被保险人,是指:

1、已成功激活广发东航联名卡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主卡持卡人;或者

2、以上主卡持卡人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同时搭乘同一班机出行时,持卡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明细:

一、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特别说明:

指定航班不包括东方航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东航联名信用卡客户须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不包括上海航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等航班),自进入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按各残疾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公司所负给付第

(一)、

(二)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行不便保险

旅行不便保险包括:

班机延误保险、行李延误/丢失保险、旅行证件重置保险、旅游中断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特别说明:

指定航班不包括东方航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航联名信用卡客户须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不包括上海航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等航班),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一)班机延误保险

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按到达时间的时间差计算),以超4小时以上(含4小时)为标准,保险公司在班机延误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详见释义[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

1、在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被保险人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2、被保险人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3、被保险人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限国际电话费);

4、被保险人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在班机延误保险中,如果承运人免费提供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日用必需品费用按相对应的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没有免费提供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而自己额外支出费用自行解决膳宿、交通等问题的,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费用发票或单证真实有效,则保险公司也按相对应的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乘坐飞机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限之内,延误发生时的时间起点也在保险期限之内,但达到界定行程延误保险事故的时间条件却落在保险期限之外。

对此,班机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应予以延长(但仅限于延长至该次航班结束)。

如果被保险人还要搭乘后续航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二)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1、行李延误:

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后(含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若被保险人已经到达机场的时点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托运行李延误的起始时点也在保险期限之内,但达到界定托运行李延误保险事故的时间条件(即满足4小时的时间要求)却落在保险期限之外时,托运行李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限自动延长24小时。

2、行李丢失:

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3、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详见释义[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丢失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2)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仅限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特别说明:

指定航班不包括东方航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航联名信用卡客户须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不包括上海航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等航班)和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内(含24小时)〕,因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以下简称旅行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旅行证件重置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1、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限境外产生的费用);

2、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限境外产生的费用)。

(四)旅游中断保险

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期间〔仅限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特别说明:

指定航班不包括东方航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航联名信用卡客户须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不包括上海航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等航班)和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含二十四小时)〕,因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中断行程时,保险公司在旅游中断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1、对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2、中断行程前往病危或身故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行不便保险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3、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6、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7、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仅适用于班机延误\取消保险);

8、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或取消(仅适用于班机延误\取消保险);

9、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仅适用于班机延误\取消保险);

10、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或航班起飞地与降落地当地警方报案。

(本款仅适用于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第四条保险金额

一、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持卡人所持的卡类,每一被保险人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如下表所示:

(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卡类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成年持卡人

同行配偶

未成年持卡人(16-18周岁)/同行未成年子女

广发东航信用卡白金卡/臻享白金卡

500万元

500万元

10万元

广发东航信用卡金卡

200万元

200万元

10万元

广发东航信用卡普通卡

80万元

80万元

10万元

备注:

1.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同行时方能享受以上保险,如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班机,则保险公司不负责持卡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保险责任。

2.未成年持卡人(18周岁以下)或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均等且总额以10万元为限。

二、旅行不便保险

(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卡/年)

保险

险种

责任

种类

信用卡类型

广发东航信用卡

白金卡/臻享白金卡

广发东航信用卡

金卡

广发东航信用卡

钛金卡

年度累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年度累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年度累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旅行不

便保险

班机延误保险

2,000

2,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行李延误/丢失

保险

2,000

2,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旅行证件重置

保险

2,000

2,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旅游中断保险

2,000

2,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备注:

1.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同行时方能享受以上保险,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班机,则保险公司不负责持卡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保险责任。

2.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发生航班延误\取消,行李延误\丢失时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持卡人所持卡种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期限

持卡人自成功激活其广发东航联名卡的当日起即享有本项保险。

如持卡人注销其广发东航联名卡或被银行停止使用其广发东航联名卡,则自广发东航联名卡注销或被停止使用的次日零时起,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理赔操作流程

一、索赔流程与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020-95518)。

否则,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索赔资料:

(一)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索赔资料:

1.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2.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3.《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残疾时)

5.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

6.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二)旅行不便保险索赔资料:

索赔险种

各险种必需资料

基本资料

行程延误费用保险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1、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2、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3、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票据:

A、境内(收据无效):

包括餐饮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用发票、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发票及相关清单;B、境外:

消费清单小票;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6、《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

1、行李票复印件;

2、被保险人到达的目的地机场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

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1、因盗抢导致的事故,须有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

2、补办证件的复印件。

旅游中断保险

1、旅行团的旅程安排以及组团人员情况证明;

2、相关病危通知书或身故证明;

3、病危或身故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行程中断的证明。

二、保险金的给付(赔偿)

1、旅行不便保险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额度内,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负责赔偿。

2、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

非挂牌外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纽约外汇市场的相应汇率并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6、如被保险人于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但如被保险人符合本协议其他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条款处理。

第七条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广发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服务及细则进行调整。

 

附表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

护理依赖:

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

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

外伤性白内障:

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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