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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1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1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1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救济…………………………………………………………2

(四)司法审查……………………………………………………………………………3

(五)刑事程序……………………………………………………………………………4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4

(一)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少……………………………………………………………4

(二)普通违法案件惩治手段少………………………………………………………4

(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4

(四)传统的法院审理模式已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5

(五)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5

(六)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审判实践缺乏统一性…………………………………5

(七)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5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进措施…………………………………………………6

(一)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6

(二)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6

(三)协调执法和司法…………………………………………………………………6

(四)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7

(五)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7

(六)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7

(七)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8

参考文献……………………………………………………………………………………8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对策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是适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方式。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迄今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在我国现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是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主体,在涉及刑事程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截至2013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在中国诉讼制度的传统中,往往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增强,程序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诉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在200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也开始积极探索,探寻中国诉讼制度的改革之路,因此目前中国诉讼制度的整体机制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只是由于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偏离了人们的预期目标。

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制度保障,建立公正公平的程序,这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必由之路。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并陆续汇编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审判文书,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公开供查阅。

截至2014年2月底,已经有55772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由此,公众可以全面地了解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的一大成绩。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救济

1.证据

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但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六章以专章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还主要适用2001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禁令

我国没有禁令制度,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裁定“先予执行”和判决“停止侵权”是类似于禁令性质的措施,两者都是在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有关实体争议的诉讼后,法院在诉讼中或者诉讼结束时作出的命令。

在诉讼前,权利人不能要求法院作出“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进入市场的命令”,必须明确的是,禁令不同于“诉前财产保全”,后者是关于一种为保证将来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能予以执行的强制性措施,其针对的对象是有关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不是行为。

3.损害赔偿

侵权人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中国,过去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只是做了概括性的规定,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方式和标准均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85年和1992年颁布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是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侵权还可以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来计算,上述规定对于损害赔偿标准的从无到有来说确实是一大进步。

4.特殊救济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还要采取一些与一般民事救济不同的救济方式,因为对于现有的侵权商品,如不进行有效的处置,仍有可能进入商业渠道的机会。

我国2003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5.获得信息权和对被告的赔偿

与其他权利一样,法律程序方面的权利可以善意地对无辜的被告使用,而有时则是滥用。

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非善意的情况下,被告可能就因诉讼程序而支出的费用和遭受诉讼程序的困扰而请求原告给予赔偿,特别是根据不全面的未经质证证据紧急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害的情况,规定了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

),但对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而导致被告损失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有人通过侵犯名誉权等方式来寻求补偿,但基于我国侵权构成的理论,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非易事,即使赔偿也只限于直接损失,对于被告因诉讼而生的间接损失也是很难得到赔偿的。

由此,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6.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与我国民诉法中的证据保全有共同之处,均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但也有不同之处,前者只能由申请人提出,且范围不限于证据保全,而后者除申请人外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

临时措施与我国民诉法中的财产保全虽然都可能涉及对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但二者存在较大差异:

其一,前者是针对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侵权活动发生在即,后者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其二,前者是针对侵权行为与被诉的侵权商品;后者是与诉讼有关的财物。

临时措施与我国民诉法中的先予执行都有立即停止侵害的性质,但二者也存在着差异:

其一,前者为了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后者为了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且情况紧急;其二,前者适用的前提是侵权活动发生在即,后者强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而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司法审查

在我国现有制度中,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TRIPs协议规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具体适用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

一直以来,主要是由行政审判庭受理这类司法审查案件,最近,这一做法有所改变。

2009年6月22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审理分工的规定》,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二审案件,规定由北京市有关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刑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后者将前者规定的刑事门槛由1000张降低到500张,但司法实践中要对所有非法复制500张的盗版行为都予以刑事制裁,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之下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中国目前的盗版行为依旧比较严峻,主要的原因在于执法问题,而这又根源于知识产权的“刑事门槛”超越了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如下主要的问题。

(一)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少

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

据统计,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二)普通违法案件惩治手段少

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

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

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管辖制度,两者的管辖存在重叠之处,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虽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但是该程序的启动通常有赖于当事人的起诉,而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依据和所处立场不尽相同,也可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两者缺乏协作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四)传统的法院审理模式已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在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可能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庭一般只能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仍分别由行政庭和刑庭进行审理,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只能上诉到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但不少知识产权案件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种传统的普通法院审理模式常会导致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情况。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性质的审判庭审理,审判力量没有得到整合。

审判的综合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审判中可能还会出现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样的冲突将可能严重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功能的发挥。

(五)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

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法院系统普遍实施的法官轮岗制,不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和积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

不少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涉及知识范围甚广,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不可能具备这些复杂的知识背景,因此难以单独完成对案件的审理,这需要具有中立地位的专业人士参与到诉讼中来。

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定期轮岗制,使得审判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来熟悉知识产权审理业务,审判质量无疑也会受到重大影响。

(六)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审判实践缺乏统一性

由于我国地域差别所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难易度都差异极大,客观上也造成了各地法院审理水平的差异。

发达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绝大部分,内地和西部地区案件过少,这将影响到审判庭的稳定和审判水平的提高,而且进一步拉开案件数量和审判水平的差距。

如果问题不解决将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导致案件过分集中在发达地区。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由于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分散在全国各地,这不利于审判实践的统一。

实践中已经出现当事人就性质相同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但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出现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例如,驰名商标的认定,就存在认定标准不尽一致的情况。

这直接涉及法制统一的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七)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

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

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采取下列对应措施以改进司法保护:

(一)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

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规范性、效力的终极性以及威慑和教育作用强等优点。

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具有应变性、效率高、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

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

两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职责,要正确把握刑法的立法精神,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与教育的功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决不放纵。

(二)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

统一执法标准应当成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

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等执法、司法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要形成统一认识。

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案件、证据资源共享,节约办案成本。

其次,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就刑事诉讼环节存在问题进行沟通。

检察院与法院两机关应尽量就刑法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以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共同下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情况,统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

(三)协调执法和司法

为此首先应确立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实施协调机制,并加强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

在知识产权协作管理与保护方面,加强司法机关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经常性地进行业务交流与信息沟通,共同探讨保护策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邀请其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加强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扩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力。

形成良性互动,在规范市场竞争、鼓励自主创新的同时,也有效地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空间。

(四)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深入开展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和探索。

对此,2008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方面表示了明确的关注,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已经建立了“三审合一”的模式,被称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浦东模式”。

其后被多个地方法院效仿,开展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

“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是减少三大诉讼程序衔接障碍至关重要的组织保证。

实行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符合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要求,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专业审判人才的培养。

如前所述,2009年7月1日开始,最高法院把部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划归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

(五)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注重专家意见。

知识产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影响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评价。

要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专业审判水平。

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挑选知识产权业界内的资深人士充任陪审员,协助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专业作用,把陪审员的专业知识运用到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去。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很多,法官不可能在每一个问题上都能熟练把握,此时知识产权专家,特别是技术专家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把专家意见的听取和主动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辅助手段,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

(六)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基本上是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高级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从审级上讲,大多数案件在高级法院就得到终审,并产生法律效力,很少有二审案件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但数量极其有限,这样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集中专业人员处理某方面的专业问题,这既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保证同类案件判决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立不应再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而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或地域特点来进行设置,这将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对此可参照海事法院的规划设置,在全国按照地域分布设立若干跨省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每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其管辖范围内由各中级法院呈报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权仍归最高人民法院。

不同的上诉法院之间应在最高法院的主持下加强交流和学习,才能有效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七)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在我国刚刚起步,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可以预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将会进一步大幅度上升,新类型案件、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越来越多,司法机关任务相当繁重。

面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新课题,检察机关应当未雨绸缪,尤其要重视办案经验交流并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首先,针对办案较少,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利用现有网络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数据库,及时发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新趋势,分享成功查办新型案件的经验。

其次,要特别重视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通过起诉书充分、透彻的说理,发挥对同类型案件的办案指导作用。

再次,在办案的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型案件的研究工作,认真分析知识产权案件的历史演变、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总结办理新类型案件的规律。

最后,要借助检察调研服务办案工作,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犯罪在某一时期内的重点领域、主要形式等,向办案部门等发出警示,并建议采取相关对策,改进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TRIPs协议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切实履行TRIPs协议,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知识化的时代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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