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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制与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

科技法制与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

摘要:

本文从现代科技进展对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深刻而普遍的阻碍切入,关于科技法制建设的时期需求、科技法学与科技法制建设的关系、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法学科进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指出科技法制建设是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集中表现,科技法学是一个同今世科技进展紧密相关的新兴交叉学科,需要科技界与法学界一起予以关注。

关键词:

科技法制;科技法学

方才过去的20世纪,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的辉煌成绩正在改变着咱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在专门大程度上阻碍着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

以世界贸易组织的阻碍不断扩大为代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科技创新能力为重要支撑的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竞争也变得加倍猛烈,关注科技创新与进展,成为咱们那个时期的共识。

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进展战略的今天,研究探讨科技法学和健全科技法制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科技法制——时期与进展的呼唤

面对国际上科技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进展进入新的进展时期、竞争进一步加重的整体态势,咱们不论是对科技进步与经济和社会进展之关系的熟悉,仍是关于科教兴国战略的明白得,都应该比过去加倍深刻。

这些熟悉和明白得,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科技创新。

从整体上来看,知识经济是科技进步与经济进展到一按时期的表现。

知识经济之因此从最发达国家先形成气候,其缘故即在于此。

但是,咱们更应该看到,知识经济是无国界的,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或核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不竭的动力,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利。

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以为,[1]人类已经历了数千年的农业经济和200余年的工业经济进展时期。

近半个世纪来,运算机、晶体管、集成电路、个人电脑、全世界网络、多媒体通信等接踵显现并迅速进展。

一样以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已进入了信息化的时期,以微电子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今世科学技术进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人类文明的基石和动力,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类社会的面貌。

显然,致使知识经济的产生这种革命性变革的,不是别的,正是以科技创新为大体特点的新技术革命。

科技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生命和核心,没有科技创新,也就可不能有所谓的知识经济。

但是,创新是具有风险的,知识是能够为社会所共享的。

没有国家的扶持,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确保这种扶持,并成立相应的知识产出与收益回报机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的社会运行,是难以为继的。

二、科技创新呼唤科技法制建设。

在以竞争性和法制化为大体特点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关于知识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及其成效,阻碍极大。

科技创新,呼唤科技法制建设。

随着科技进步和科技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科技、知识含量也在不断增加,知识经济也在相伴而生。

相应的科技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

第一,科技知识的社会共享化属性,要求政府对科技工作尤其是基础科技工作的扶持,必需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众所周知,今天所享有的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许多为咱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科技创新功效,其大体原型和原理知识,确实是贝尔、麦克斯韦尔等早年的发明和创新功效。

①基础科学知识和其他公用性科技知识,是一个国家科技人材的培育、科技进步和经济进展的基础,需要国家长期稳固的投入与扶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打算、重大基础研究打算(攀登打算)和正在实施的国家知识创新工程,正是这种投入与扶持的具体表现。

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周期较长,其成效的显现所需时刻更长,需要长期稳固的支持。

为了确保国家在某些重大基础科学领域处于主动地位,为了使全社会科技进步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和平台,必需成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政府的扶持和科技投入。

第二,科技创新的与知识经济的社会运作,呼唤顺应科技进展规律、公平有序的科技法制环境。

依照市场经济运行规那么,产权关系的明晰是对市场竞争主体间关系的大体要求,投入的市场回报和价值的实现,是市场竞争主体的大体权利。

而这些,都有赖于法律的确认和界定。

依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少数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机构之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一概推向市场。

2000年,242个原国家行业部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整体进行战略性改组,别离改制为企业或企业集团,或转变成自主经营、自大盈亏的科技效劳机构或中介机构。

这些机构连同其它科技先导型企业,将以其适应市场需求的科技创新功效开拓市场、并在市场上取得其研究进展所需的资金和条件。

而要使科技创新能够形成这种良性循环,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是不可假想的。

有人评判,若是没有壮大的知识产权爱惜制度,没有长达200连年的知识产权爱惜历史(美国1790年、英国1632年、法国1792年别离公布实施爱惜发明制造专利权的专利法)[2],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或许可不能发生在今天的这些发达国家。

今天,科学技术的进展产生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基因专利的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它法律问题等,都有待法学研究和立法做出相应的回答。

第三,科技创新需要一种适宜创新的文化气氛,更需要一种适宜创新的法律环境。

尊重知识、尊重人材、尊重科技人员的制造性劳动,不仅应成为法律所确认的原那么,而且应为具体的法律标准所表现。

科技人员权益爱惜制度、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的确立,正是构建适宜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的具体工作。

另外,某些科学技术的负面作用也需要通过法律的手腕予以适当的限制。

早在198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邀请联合国大学就科学和技术进展对人权与大体自由的踊跃和消极阻碍进行研究,试图通过此项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方面的建议。

[3]最近几年来,生命科学领域里的许多重大进展如基因工程与技术、克隆技术的应用等,也正在面临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3、应付知识经济的挑战,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进展战略,离不开科技法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息是知识的表达,知识的传播与转移,完全能够通过现代信息传播方式来实现。

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更是为知识的传播与转移插上了翅膀。

今天,人们通过因特网,即能够完成运算机软件类商品的交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贸易。

若是说,传统的海关,还能够对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有形产品的贸易实施监管,那么,关于要紧依托信息传播方式实现的知识产权贸易这种知识经济运作的中心环节,如何实现监管,成立什么样的运作规那么等,都有待相应的立法做出相应的回答。

二、健全科技法制——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第一确实是要依法治理各项国家事务,使有利于人民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当家作主全然利益的实现。

科技事业,作为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事业,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基础和关键,在国家治理工作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健全科技法制,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

(一)科技法制的渊源与背景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现今世界,科技活动已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份,调整这部份社会关系的科技法律标准的产生,能够追溯到相当久外远的时期。

纵观现今世界,科技进步速度较快、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科技立法也较为完备,科技法体系已经建成。

如日本的《科技六法》收录科技法律、法规222件,还有科技条约31件,我国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文译本长达134万字,其中大部份颁行于五、六十年代。

[4]近几年,有关信息高速公路方面的科技立法,不论是各国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立法,其速度都在加速。

科技法在保障和增进科技进步,进而增进经济社会进展方面,正日趋发挥着庞大的作用,科技立法也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二)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历程与时期

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5]:

1949年10月至1976年12月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初萌期,50年代初,60年代初期别离公布了一批科技法规,1966年至1976年陷于停顿状态。

1977年1月至1984年12月,全国科学大会后颁行了四个科技奖励条例和一些科技法规规章,科技法制的春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春天同时到来,科技立法处于复萌期,其特点是,这时期较为零散,还不是成心识地进行系统的科技立法。

1985年1月至1993年1月间,我国《专利法》、《高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技术合同法》等重大单行科技法律和有关法规接踵出台实施,并对专利法等进行了修改,有关智力劳动功效法律爱惜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大体建成,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已正式起步,并开始取得成效。

在此期间,全国第一次、第二次科技立法工作会议接踵召开;中国科技法学会正式成立并召开首届学术年会;科技立法作为软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已正式列入国家研究进展打算。

由于科技法学及相关软科学研究的兴起,系统构建科技法制体系的任务已明确提出,并体此刻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政策指南(科技白皮书)》上[6]。

自1993年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七五”工作的基础上,有了重大的冲破。

其要紧标志是,具有科技大体法性质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正式公布实施(1993年7月2日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开始走向主动性、预见性、系统性立法时期。

科技进步法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并开始实施。

(三)科技法体系的建设与科技法学研究

综观世界各要紧国家科技法制建设的情形,大多也经历了从零散的科技法标准的制定、到单行或专门科技立法、再到系统化法制建设的进程。

60年代以前,除旨在爱惜智力功效权益的知识产权法之外,各国的专门科技立法较少,多数散见于其他立法当中。

“60年代以后,各国开始制定科技大体法。

这一工作是从实行判例法传统的英国和美国开始的。

英国于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进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成为英国科技活动的大体准那么。

美国于1976年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确信了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准那么、实施范围与步骤、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及科技打算实施的组织形式等。

尔后,法国等欧洲国家、日、韩等亚洲国家、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和俄罗斯等国都前后制定了本国的科技大体法,并加紧各方面的配套立法,走上专门化、体系化的进展道路。

”[2]

我国的科技立法,随着科技进步法作为科技大体法的公布实施,开始进入有计划、系统性、着眼于科技法体系的建设时期。

相应地科技法学研究,也已再也不拘泥于某个单行法的研究或某个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而将研究领域扩展到整个科技法体系的研究。

作为健全我国科技法体系的初步构思,笔者以为,除宪法的有关法律标准外,我国的科技法体系应当是由科技大体法和15个方面的专门科技立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科技法体系。

这15个方面与科技进步法相配套的科技法律别离是:

国家科技治理法,农业科技进步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科技增进社会进展法,国防科技进步法,科技教育普及法(科普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法,基础研究与科学基金法,科技功效转化与技术合同法(已被吸收到合同法当中),研究开发机构法,科技工作者法,科技保障法(或科技投入法),科技奖励法,国际科技合作法,科技审议监督法。

在科技法体系中,除国家科技法律、科技行政法规、规章、有效的司法说明之外,地址性科技法规规章,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份。

广义的科技法与科技法研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是咱们应有的共识。

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域的学者们有加倍深刻的熟悉。

台湾地域一年一度的聪慧产权法研讨会,2000年改成“科技法研讨会”[7],其内容包括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讨,许多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的确都与科技进展紧密相关。

三、科技法学——一个亟待进展的交叉学科

法学理论的研究与学科进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铸就法治精神、培育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科技进展、技术创新需要增强科技法治,科技法治是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集中表现,科技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与学科建设,亟待增强。

(一)法学科的整合与分化中科技法学的地位

80年代,在我国随着科技与法律的历史性联姻,科技法在中国诞生,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兴交叉学科业被学术界同意,[8]中国科技法学会和一批科技法研究机构接踵成立,科技法学开始登上大学的课堂,[9]一些全国性和国际性科技法方面的学术会议接踵召开。

但是,其在中国大学的进展却不那么顺利。

在大学,学科的建设与进展是同窗科点的设置紧密相关的。

许多大学关切的是可否能他增加高层次学位学科授权点,至于该学科研究与进展真正的意义和价值等专业性问题,那么很少考虑。

另外,学科的建设与进展同窗位授权点的设置的关系在大学里的表现,也直接阻碍到社会对学科的认可。

这已经成为受“名正那么言顺”训导的人们的思维适应。

随着法学科的调整,科技法学作为1988年新增加的研究生学位授权点专业被取消,研究生的培育也只能作为一个方向,有的放在法理学,有的放在经济法学。

这些,在专门大程度上起到了关于科技法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淡化作用,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和科技工作特殊的内在规律性、科技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等,都对建设和进展科技法学科提出了急迫的需求,即从社会需求和进展前景来看,科技法学科的建设与科技法学研究只能增强,不能减弱,或说“只能强化,不能淡化。

最近几年来,随着台湾地域科技产业的兴起与进展,科技法律人材的需求不断增加,科技法学在台湾也取得了较快的进展。

除半官方性质的资讯科技策进会所属科技法律中心之外,台湾的交通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也设有科技法研究机构,承担科技法的研究工作,培育科技法学研究生。

从2001年开始,东吴大学法学院也开始招收科技法的研究生。

科技法学在台湾已经成为一门显学。

[10]

(二)法学科传统的分类方式及其对科技法学的阻碍

部门法的分类方式要紧的能够表述为:

依据调整对象的和调整方式的不同而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时又要考虑到现有的法律学科的划分和现有立法的实际情形划分为不同的法学科。

但是,在实际的划分进程中,每位学者那么各自又有自己的划分标准和方式。

而这种划分标准和方式在专门大程度上又同该学者的学科背景和知识背景紧密相关。

另外,学科的划分与认可,本来也应当是各个学科(含本来尚未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学科)自由进展的结果。

许多原先并非被以为是一个学科专业的,此刻已经成为超级热点的学科专业。

如运算机及其软件、网络工程、信息治理等学科专业的设立,多数是随着社会的需要和研究工作的开展而兴起的。

本来弄数学和计算数学的部份人转来研究运算机及其软件;本来弄运算机或通信或其他专业的转来弄网络工程;本来弄运算机、治理学和其他学科的人转来弄信息治理等等。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创建了这些本来没有的许多新学科。

这是科学进展的一种常态,一种趋势。

但是,这种情形在适应势力和其他非科学因素阻碍较多的学术领域(请注意,这是事实而非应然)却表现得超级难以“容忍”。

先是经济法学蒙受“诘难”,后有科技法学学科点被取消,都是这种适应势力和非科学因素的阻碍。

作为科技大体法的科技进步法,通过立法程序将我国推动科技进步的大体方针、大体准那么、大体体会、大体政策和目标体制、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同时,就科技工作的要紧方面和大体制度做出规定,从而,为成立科学合理、和谐有序的科技法体系确立框架、奠定了基础。

这部科技大体法的出台并实施,为科技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为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

(三)科技法学学科的建设与进展思路

国家进展战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关于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与进展都是极为有利的,今世自然科学进展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与进展的体会,咱们也是完全能够借鉴的。

因此,对中国科技法学界来讲,理清进展思路,顺应社会实际需要,尽力建设与进展科技法学学科,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既定学科专业目录的“限制”,不该成为学科建设的全然性障碍。

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增加中的奉献不断提高,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法学在国际上额外被受到重视。

联合国设专门法律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治理和和谐各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其重要的谈判议题并成为其重要的法律规那么,最近几年来的纠缠不清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所产生的阻碍也是尽人皆知,知识产权法学科专业进展的社会需求也是清楚的。

尽管知识产权法学也没有被正式列入研究生的专业目录,但其学科建设和人材的培育仍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北京大学、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设立与进展均取得了有关方面的支持和确信。

二、重视和支持科技法学大体理论的研究。

结合深切研究科技进展与科技法治的实际,探讨科技法治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尽快确立起科技法学的大体理论和大体原那么,为学科建设与进展奠定基础。

社会实际需求是学科建设与进展的前提条件,具有独立的学科特点和大体理论也是极为重要的条件。

最近几年来,科技法学在科技立法和科技法的实施方面,国家和地址确立了一些应用性研究课题,也取得了很多研究功效,为我国科技法治建设做出了实际的奉献。

但在科技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相对较弱。

建议在这方面予以关注,国家科技治理部门也应当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

3、重视和支持科技法学教学与研究机构的建设,是建设与进展科技法学学科的基础。

在大学设立科技法研究机构,并开展相应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关于科技法学的进展与科技法制建设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学科专业目录的限制,常规的经费和其他支持条件同“本子上”有的学科点难以相提并论,给这种研究机构的工作造成实际的困难,而他们的工作又是直接效劳与科技工作与科技法制建设的,因此,关于这种研究机构的建设,科技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注重科技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

科技法学的教学,事关培育具有科技法律意识的新一代科学家和工程师和治理者队伍,也是科技法学学科建设的应有之意。

可是,由于缺乏科技法教学方面的研究,使得教学与教材建设工作存在很多问题,诸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等。

五、注重科技法学队伍的建设。

由于科技法的研究毕竟涉及许多科技知识和科技治理问题,是许多原有的法学研究与教学工作者所不熟悉的,而加盟科技法学队伍的研究人员,由于其学科背景的关系,尚未取得传统法学界的认可。

其结果是,一方面从原法学研究队伍中进入的较少(远不如经济法兴起的时候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研究人员加入的多);另一方面,本来已有科技法基础的,也开始转向其他学科。

因此,必需通过采取相应的方法,稳固并进展这支队伍,这是学科建设与进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路甬祥·迎接知识经济时期建设国家创新体系[N]科技日报,199911

(1)。

[2]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A]司法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C]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259-272。

[3].威拉曼特里·人权与科学技术进展[M].张新宝等译北京:

知识出版社,1997。

[4]《科技六法》翻译组。

(日)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六法[Z].北京: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

[5]方明伦·中国科技法制建设的进程及沿革[A].段瑞春·科技进步的法律调剂[C]北京:

专利文献出版社,。

[6]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白皮书第3号[Z].北京: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211-242。

[7]刘尚志·全国科技法律研讨会论文集[M].台湾:

200011。

[8]倪正茂·科技法学导论[M].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9]赵震江·科技法学(修订版)[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0]郭庆存·科技法学在台湾的兴起[J].科技与法律,2001,

(1):

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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