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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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
完成学业,保证助学贷款的质量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农
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农信社对考入湖北省属及
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
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以下简称高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
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以下简称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
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信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
高校学生的家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
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五条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性质
第六条湖北籍考入湖北省属及市、州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在
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长可向户口所在地农信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
学贷款。
第七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虽有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
基金,但不属于政策性贷款,更不属于民政救济性拨款。
第八条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具有以下性质:
(一)合规性。
即贷款资料及贷款程序必须符合规定。
(二)商业性。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农信社吸收的各类存款,
具有计价偿还的特点,这决定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商业性质。
(三)偿还性。
借款人或受益人必须履约还款,贷款利息分阶段分别由
财政和借款人或受益人支付。
第三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准入条件
1.
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湖北籍公民,并属于承办助学贷款的农信社辖内的固定居住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年在当地政府部门统计公布的户均收入水平以2
下的家庭经济困难户。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受益人有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有高校的学籍证明,借款人与受益人
有法定的监护关系。
(六)受益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出具连带还款承诺书。
第十条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
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
(五)所在城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信用证明。
(六)借款人需出具受益人在高校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杂费、
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校生学习成绩、表现等综合情况书面材料,学
校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七)与受益人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及受益人出具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承诺书。
(八)农信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
发放、管理和回收。
(一)申请。
借款人持受益人高校入学通知书或高校学籍证明向当地农
信社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
农信社收到借款申请后,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准入条件
对资料进行审查,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向借款人说明;如符合条件,则对
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要将贷款意向向高校提请确认,
在取得确认函后,将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组审批。
(三)审批。
贷审会(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
(四)发放。
农信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坚持方便、快捷、安全的原”“
则,及时发放贷款。
.签订借款合同。
农信社与借款人、受益对象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要载1
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双方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要求受益人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受益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及毕业后每““”
年与承贷农信社联系一次,告知最新联系方式等承诺字样。
”
.立据。
农信社与借款人填立借据。
2
.进账。
农信社将贷款存入借款人在承贷农信社开立的存款账户,学3
费部分不得由借款人动用。
.汇款。
借款人填写汇款凭证将学费汇入学校提供的开户行的账户上。
4
农信社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字样,提示学”“
校请及时备案,不得为该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受益人回校后应立即将”“
学校备案证明寄回农信社,农信社以此作为后期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管理。
农信社应与高校及借款人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受益人的学习
生活情况,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做好贷后管理、风险监测及风险
处置等工作。
农信社应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和考核。
要
建立相关科目明细专户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人,动态监控贷款风险。
具体可
设生源地助学贷款科目,专项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度;”“12481
在其他利息收入明细科目下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帐户,专项核”“5011-6
算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补贴;在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下设生源地助”“1391
学贷款补偿资金帐户,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每年末轧入
呆账助学贷款科目,按比例冲销呆账生源地助学贷款,或于每年末”“1288
冲销呆账准备。
”“1291
(六)回收。
农信社要根据借款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及其他情况,及时调
整贷款期限,收回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
或取消学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等情况发生,农信社应及时
中止并收回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毕业后,应主动到农信社对贷
款前期的书面承诺进行确认,并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湖北省农第十二条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
3.
元。
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分学年(每学年秋季开6000
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
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必
须向农信社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湖北省农信社省内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由农信社根据借款
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受益人的学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四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六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
第十五条受益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
省属院校学生100%
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州所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
学贷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市州财政承担。
受益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受益人
取得毕业证书之日或农信社收到受益人所在高校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日1
(含日)起;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1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日(含日)起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利息。
11
第十六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农信社要按受益人所在高校建立台账,进行专户统计、管理,在每
个季度前天将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受益人、贷款额度、10
贷款余额、利率、贷款利息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县联社;各县联社审核后在季
后天之内汇总上报市州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市州联社审核后汇总,分)(10
别报省、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下同)。
(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农信社报送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分高
校进行核实、确认。
(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高校对农信社生
源地助学贷款情况核实无误后,将贴息资金划拨至各市州联社指定的生源
地助学贷款贴息专用账户上。
(四)市州联社将贴息资金逐级下划到各承办社。
第七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设立。
生源地助学贷
款的风险补偿比例应根据省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及各市州院校国家助学贷
款招标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的执行。
财政部门和高校要依据该比例各50%
4.
出资建立省内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划入省、市州学50%
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财政承担
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州所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财
政承担的部分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省、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一季度前将省属、市州所
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分别属于省、市州财政负担的部分
申请列入预算,并负责督促拨款到位。
第十九条省属、市州所属高校应在每个学年财务预算中列入属本校
负担的部分,并负责划付到位。
第二十条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存入省联社指定的农信社营业网点专用账户;市州所属高校生源
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入市州联社指
定的农信社营业网点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省、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一季度末将补偿资金
足额拨付到承贷信用社用于贷款风险补偿。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农信社有关责任人在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时有下列行为
之一,造成贷款风险的,由其上级联社按照有关信贷法规、制度予以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一)对借款人借款条件审查不严的。
(二)经办手续不合规的。
(三)以现金方式将贷款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受益人的。
第二十三条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信社不按时统计上报或虚报、
瞒报、漏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由上级联社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
济处罚;未按照有关要求专户管理、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分别给予相关
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修订,自
执行。
文之日起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