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招标文件86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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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邀请书

1.福建省招标公司受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招标编号:

施招字2006第**号,),已经批准建设。

现邀请经资格预审合格且被列入投标人短名单的投标人就污水处理厂BOT项目进行密封投标。

2.招标内容及要求:

选择污水处理厂BOT(建设-营运-移交)项目实施人。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

3.招标文件于2006年*月*日下午3:

00~5:

00(北京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

福建省***)发售,每份售价500元人民币,初步设计说明每份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2006年**月**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以前(招标代理将在截止时间前45分钟开始接收)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按下述地址送至福建省招标公司。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开标时间:

2006年*月*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福建省招标公司

6.答疑会(含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集中召开答疑会,各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考察,并将有关质疑问题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月*日前提交。

7.凡对此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形式与福建省招标公司联系。

招标人:

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地址:

福建省邮编:

350001

传真:

第2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1.1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施招字2006第**号,

2

2.1

资格标准:

(1)具有适合本项目融资能力的中国境内或境外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2)具有国内银行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如中标,须将1000万元汇入招标人户头作为中标人在本项目投资的项目资本金。

]

(3)经资格预审合格并被列入投标人短名单。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6章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格式和内容提交资格证明资料。

3

5.1

答疑会(含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集中召开答疑会,各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考察,并将有关质疑问题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月*日前提交。

4

1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起90个日历天。

5

14.1

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资格预审保证金直接转为投标保证金。

6

15.1

投标文件:

1套正本,8套副本

7

17.1

投标文件递交至:

收件人:

投标截止时间:

2006年*月21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招标代理在截止时间前45分钟开始接收。

8

20.1

开标时间:

2006年*月21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地点:

9

首期工程建设工期要求:

270日历天内首期工程建设完工(含试运行),并投入正式运营。

10

工程建设质量要求:

单项指标和综合指标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说明的建设项目的招标。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有资格获得本合同的投标人至少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所述的资格标准。

2.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证明其符合本须知的2.1条规定,并具有足够的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为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第6章所述格式提供资料和文件。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3.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和一个报价

3.1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和一个报价。

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或报价的投标人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代理及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5.现场考察

5.1投标人将被邀请对本项目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

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内容

6.1本次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修改通知书:

第3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第4章特许经营权协议(框架)

第5章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

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书面”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传真,本文件下同)形式按投标邀请书中的地址通知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将对其在投标截止期(十七)17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招标代理的答复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8.招标文件的修正

8.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之前,招标代理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据此发出的修改通知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的修改通知书为准。

该修改通知书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代理确认收到每一份修改通知书。

8.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书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代理可以按有关规定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9.1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述文件:

(1)投标书(含附表)

(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技术方案

(4)经济运行指标分析

(5)融资方案

(6)投标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7)投标保证金

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6章提供的格式对各项经济指标和条件进行报价和承诺。

投标报价和承诺将作为今后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依据。

12.投标使用的货币

12.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价格。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日历天内保持有效。

13.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

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

在延长期内,应满足本须知第14条的全部规定。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以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有关的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14.3招标代理将拒收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14.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7天内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要求签署了特许经营权协议,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按规定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

(3)中标人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5.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5.1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0条规定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要求的份数编制副本,在每份投标文件上要相应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书写,并视情况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凡有增加或修正之处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证明。

15.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

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证明。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6.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1)写明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2)标有:

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能启封的字样,以提请注意,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密封章)。

16.3除16.2款要求的标识外,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当投标文件被宣布迟到时得以原封退回。

16.4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7.投标截止期

17.1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送达。

17.2招标代理根据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可以发出修改通知书,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代理在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可以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19.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和1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9.4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代理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19条递交的修改和/或撤回通知书。

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

20.2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

按本须知第19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0.3开标时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以及招标文件第6章中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修改以及招标代理认为适宜的其它细节。

21.评标委员会

21.1招标人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工作在开标结束后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22.评标过程保密

22.1在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则将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拒绝。

24.投标文件的审查与响应性的确定

24.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4.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为废标处理:

(1)不满足本须知第2条所规定的资格标准的;

(2)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文件组成内容不完整的;

(5)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投标人提出的单位污水处理费用高于最高限价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招标项目工程建设工期承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9)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显著差异或保留的;

(10)其他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4.3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技术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或者是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或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第5章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由于本项目为招商项目,如投标人不足3家,仍可按本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招标代理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按招标文件第5章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规定推荐的并通过招标人审核的中标人。

27.中标通知

27.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7.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将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将按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文件被接受。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7.3该中标通知书将成为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一部分。

28.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签署

28.1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0天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29.履约保证金

29.1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后,中标人须根据协议条款的规定按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后,协议正式生效。

29.2履约保证金保函自签发之日起有效。

一、概述

1.项目概况

1.1市为保护区及海域的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及投资环境,决定建设污水处理厂。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建设,即建设-营运-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的方式。

该项目已经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1.2建设方案: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城市南区和北区,南区主要为城市生活居住、服务组团区域,规划范围:

北边、西边以东西路为界,南边、东边以规划海岸线为界;

北区是以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区域,规划范围:

东西五路以北,福厦公路(324线)以东的111.1km2用地。

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主要为经济开发区南、北两区,规划人口远期分别为28.05万人和6.85万人,总服务面积为78.40km2。

(2)污水处理厂厂区方案:

项目选址为:

半岛尖端北侧填海地块处,近期总占地61.5亩,远期控制用地116.25亩。

(3)建设规模:

近期即一期规模日处理5万m3/d,建设估算BOT部分总投资5372.63万元。

首期按日处理2.5万m3/d(按首期土建2.5万m3/d,设备1.25万m3/d)实施建设。

首期工程造价约3500万元,主要包括污水厂设计的围墙内的总平、建(构)筑物、设备安装调试、仪表自控监测系统等。

本项目已委托设计研究院完成初步设计。

(4)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建设进度计划:

2006年*月底前确定中标人以其组建承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本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及审查工作。

以下工作由项目公司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在政府的监管下实施:

a.2006年*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

b.2007年*月1日前完成工程施工招标,2007年*月10日前首期工程动工建设。

c.270日历天内首期工程建设完工(含试运行),并投入正式运营。

d.根据水量增长情况,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续建工程,达到一期处理规模5万m3/d。

e.年月日前二期工程动工建设。

(待定)

f.年月底二期工程基本完工并进入调试。

g.2011年12月30日前,二期工程投入正式运营。

注:

污水厂总污水处理规模远期为15万m3/d,扩建的10万m3/d工程建设主要原则:

1由政府负责扩建工程的用地填海工程建设和费用;

2经双方测算重新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后,一期工程运营商继续投资建设和营运管理。

(5)特许经营期为30年,从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不含建设期2007年)。

1.3城市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由政府承担,污水管网敷设至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

二、招标内容及要求

2.招标内容

通过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在区专门组建的承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由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并获得投资回报,在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特许项目的财产(须保证全部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偿地移交给地方政府。

3.基本要求

3.1本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通过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建项目公司,在政府的监管下,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负责特许经营期内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以及期满后的正常运营移交等各项工作。

特许经营期满后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状态下移交当地政府。

3.2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氧化沟生化处理系统为主体的工艺流程。

3.3项目公司应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经营期间若国家颁布新标准,则应符合新标准相应等级的排放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且必须安装主要污染物的在线检测仪,并接受区环保部门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4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终止,政府将无偿收回本项目的全部设施。

项目公司必须保证全部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移交前项目公司须提交期满前半年完整的生产日报表作为评价运营水平的依据,且期满前半年政府只支付一半的污水处理费,另一半作为后半年运营状况的保证金,待移交后6个月内付清。

3.5项目公司污水处理的单位(吨)污水处理费用最高限价0.65元人民币/吨。

3.6排水口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若超标,项目公司应承担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7污水处理厂二次污染的控制:

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和污泥处置应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控制。

污泥原则上由项目公司自行利用处理,若不可回收利用可运至规划建设的垃圾场处理,处理费按相应垃圾类别征收,由项目公司负责。

3.8厂区建设的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

4.基本条件(政府承诺)

4.1特许授权中标人以其组建的承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建设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并负责运营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期30年(从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不含建设期2007年)。

4.2进水水质

CODcr≤300mg/L,BOD5≤150mg/L,

SS≤200mg/L,NH3≤35mg/LTP≤4mg/LPH:

6~9mg/L。

并允许市区范围内经预处理后的工业污水接入。

4.3进水水量

一期工程分为两期建设,每期为2.5万m3/d(每期均从工程完工并通过正式验收之日起开始计量支付)。

首期工程投入正式运营后,根据水量增长情况,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续建工程,达到一期处理规模5万m3/d。

政府承诺如首期实际污水处理量不足2.5万m3/d时,按保底水量予以付费,具体保底水量为:

2007年6月~2008年6月保底量为1.25万m3/d;

2008年6月~2009年6月保底量为2.0万m3/d;

2009年6月~2011年6月保底量为2.5万m3/d,超过部分按实际处理量计量。

(按月平均计算进行保底)

4.4项目建设用地

区污水处理厂选址于半岛尖端北侧填海地块处,近期总占地61.5亩。

一次征用,已完成“三通一平”,由政府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根据地质初勘和地震评价及地质灾害性评价结论,该用地符合污水处理厂建设地质要求。

本项目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且不得转租、不得质押。

4.5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即污水处理费用)每期均从工程完工并通过正式验收之日起开始计量支付,由政府从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按月核拨(若不足由区财政筹集支付)(项目公司必须按月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污水处理量报表、运营记录、水质监测记录作为支付依据),计价水量以在线监测的水质水量流量计计量的数值为准(流量计由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公司共同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拆修)。

核拨期限为下一个月10日之前。

4.6吨污水处理费用具体数额根据中标价确定。

4.7污水处理厂运行电价、自来水价:

根据《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02]96号)的有关精神,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目前价格:

高压0.538元/度,低压0.558元/度,基本电价每千伏安12元/月),在峰谷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

自来水费按工业用水(目前价格:

1.7元/吨)(不含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执行。

如特许经营期内有电价或自来水价政策性调整,则按实际差价增减。

4.8根据《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02]96号)的有关精神及现行法规,自正式运营之日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厂营业税、增值税;

可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在实施中须报税务部门批准。

4.9协助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5.其他要求

5.1项目公司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按初步设计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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