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律师法律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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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律师法律讲座

加工承揽合同律师法律讲座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

易法通撰写时间:

XX-12-31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

这些问题事项在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一、加工承揽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

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

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

  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更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

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

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

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检查验收

  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加工承揽合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

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

  八、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条件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证明的名称和数量、有关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纸、化验单、检验合格证等内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末付清价款可作为留置条件。

《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

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

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九、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

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

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十、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

  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十二、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

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因此,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其它约定的事项

  1、承揽方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①定作人有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这里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问题,应当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予以具体化。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

但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3、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

所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方应当在几天内,通过什么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

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特别注意!

】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

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篇二:

委托承揽加工协议律师拟定版本

  委托承揽加工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被委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XXX,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加工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XXX,乙方提供钛泥渣原料,运输到甲方工厂,甲方提供加工场所及氟石膏原料,由乙方安排生产加工。

  2、加工标准、质量要求等由甲方提供。

  3、甲方委托乙方加工XXX目标总量为:

顿,乙方应合理安排加工计划,尽量完成甲方委托任务。

  4、由甲方提供压滤渣等原料,委托给乙方加工的压滤渣等原料加工成混成品,一年1万吨加工费为X万元,即X元\吨。

  第二条代加工费用约定

  1、甲方以协商好的代加工价格委托乙方代其加工产品,加工的钛泥渣原材料、地面加工设备投资及土建部分由乙方承担,其他在为甲方代加工产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有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场地、水、电、生产设备、氟石膏原材料、货物运送、装卸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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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3000字)

  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林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

2007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进行安装。

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

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

治疗终结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予以赔偿。

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XX年5月,申某组织张某等6人为某公司装修提供有偿服务。

申某确定每人每工时20元,并安排了具体工作,由申某向公司结算。

在工作中张某左臂受伤,住院治疗,花各项费用八千元。

后张某以受申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装修活动中,是受申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的是劳务,并由申某支付劳动报酬。

此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某应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

  主持人:

  这两个案例在我们平常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法院确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盖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判决吗?

  盖律师:

  刚才主持人介绍的两个案例,判定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林某和杜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而法院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

  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判令申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

  主持人:

  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盖律师刚才也给我们介绍了发生损害区分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的不同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那么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又是承揽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哪?

  盖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就我本人办案经验来看,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按其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约定了是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是雇佣关系,如果签订了承揽合同,那么就是承揽关系。

如果说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一些专家和学者也总结出了几条具体操作规则: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

  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主持人:

  既然提到了承揽关系,自然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要有承揽合同,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订立承揽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呢?

  盖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来料加工等。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定作服装、设备等。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修理汽车、电视机等。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井支付价款的合同。

如配制钥匙等。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项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仪器对定作人的特定物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虽然法律列举了五种承揽合同,但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五种承揽工作。

任何符合《合同法》251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主持人:

合同的履行总是要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哪些义务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利益。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

  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适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主持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义务?

  盖律师: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主持人: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是否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盖律师:

  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

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检验,承揽人不得拒绝,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

  由于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为特定的定作人专门加工制作,因而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

定作人有权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承揽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给定作人以合理机会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对双方均有利,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日后问题的积累。

  主持人: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盖律师: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

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

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

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

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

  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工作都是有风险的,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

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主持人:

  根据盖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承揽人有保管订作人提供的材料的义务,如果承揽人没有保管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盖律师: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

因为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尽自己的注意,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该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怎么办?

  盖律师:

  根据《合同法》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

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修理。

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

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重作。

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

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减少报酬。

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4.赔偿损失。

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

  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

如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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