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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讲课稿

珍惜机会服从管理迎接明天

——在汪疃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在座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今天,受领导指派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探讨社区矫正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感到非常荣幸。

大家都知道,现阶段,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就是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对我们基层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任务等重新做了调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由于实施时间比较短,许多人对一些规定不太了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今天我就结合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大家谈一谈我对这一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并且,被正式纳入刑法。

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度亮点

1、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

同时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2、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

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则更为严厉。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责加重

《实施办法》一改试点工作中大部分工作由司法所具体实施的做法,从交接、管理、处罚、解除矫正等各环节明确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以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例,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司法局报到,市司法局负责为其办理交接手续,并指定接收矫正的司法所。

对需要外出、迁居的矫正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组织力量追查,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发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旦违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报人民法院、监狱。

对以上违规矫正人员,法院、监狱裁定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及时将罪犯押送至监狱或看守所。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责。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及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

5、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

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6、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可以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尤其是司法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

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

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三、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在这里,我介绍一下我们派驻工业新区检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

2、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5、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6、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7、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和涉农检察,依法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其中第6点就是监督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与社区矫正人员都要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四、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立即组织追查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

一是要做好衔接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

二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访时未找到社区矫正人员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组织追查。

派员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学校和社区进行调查,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查找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

四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查找的有关情况通报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加强沟通、配合。

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要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这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能够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是规定了警告。

列举了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即: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

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是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形有五种,即: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是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即: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近日,我院就依法监督了一起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撤销缓刑案件。

我院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王进(男,33岁,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按时报到、不接受教育,并于2012年12月中旬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2、3、4、5款之规定。

在核实情况后建议环翠区司法局向环翠区法院提请撤销王进的缓刑建议,环翠区法院于1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王进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目前王进己被收押在威海市看守所。

该犯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我院辖区内首名因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该实施办法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尽管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仍享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因此都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安全。

当有这些违法情况发生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并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监管,加强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形向有关部门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总之,随着《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社区矫正人员连续大幅度增长,社区矫正监管安全也面临着严峻考验。

最后,希望在座的各位要加倍珍惜改造机会,用心构筑未来,把过去作为新的起点和加油站,在改造的道路上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奋进;希望还存有抵抗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人格重塑力度,自觉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纪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

人生短暂,你们要好好珍惜自己,珍惜所有与你们结缘的亲人、朋友,不要与自己过不去,更不要与过去计较,坦然面对现实,记住人的一生中其实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告别失败的昨天,珍惜已到的今天,憧憬、奋斗明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回报和造福社会,用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我的讲课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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