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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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答:

烧饭时米变成了饭;写字时纸上留下了字迹;下雨后路上的积水慢慢地变成水蒸气消失在空中;岩石风化变成沙子等。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篇一:

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篇一:

担保函(个人担保)

  担保函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与贵司因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本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在年月日起与贵司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被担保人欠贵司的价款等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因违约产生应偿付的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包括货款/承揽费本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

本担保人为被担保人上述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时,本担保人声明,同意被担保人在履行偿付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过程中与贵司达成的延期履行债务的协议或方案,该协议或方案不必征得本担保人另行确认,也不受次数限制,保证期限自新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声明,本担保函贵司收到即生效,效力涵及担保函署明的担保业务期间与担保责任期限,除非贵司书面回复拒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盖章并签字:

  时间:

年月日篇二:

无书面担保合同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无书面合同担保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核心提示:

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无书面合同担保

  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1担保函。

又称担保书、保函,是担保人向特定对象出具的保证承担某种义务的书面文件。

实践中,担保函使用得非常普遍,内容也多种多样:

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保证进行某种行为的、有保证人向特定对象承诺如某种事情或后果发生,保证人承担全部或某种责任的、有保证人向行为人承诺绝不因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等等。

2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方要求向贷款方开出的付款凭证。

当贷款方向担保人出示该证和借款方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

  用信用证实际上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

3意愿书。

意愿书通常是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多在国际信贷中使用。

意愿书的明显特征是其条款一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违反意愿书虽不引起法律责任,但对“担保人”以后的业务无疑会有所影响,故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一般都不会违背

  自己在意愿书上的诺言。

  4商业流通票据上的签字。

担保人在商业流通票据上签字,构成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反映在汇票、支票或其粘单上。

  需指出的是,无书面合同担保与口头保证并不等同。

无书面合同担保仅指没有采取合同书的形式所作的其他书面担保。

  空白保证空白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空白证书上署名或盖章,交付于将来要负担债务的人,授予其在

  确定债权人后记载债权人姓名或一并记载债权数额在其证书的权限。

  理解空白保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人将保证合同相对人(债权人)或保证债额的决定权委托给债务人时,可认为有代理权的授予。

  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时,主债务人有向债权人发出要约及受领债权人承诺意思的权限。

  3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后,此时不问有无空白的填载,保证人的代理人(主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一致时,即成立保证债务。

如果保证人只授予主债务人应与特定债权人或应在一定数额的限度内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而主债务人却将其他债权人的姓名或将限度以外的保证额记入证书,订立保证合同时,除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保证合同无效。

  4保证人自己决定保证合同的相对人(债权人)及保证数额,而交付空白证书于债务人时,主债务人不是代理人。

此时不管在空白证书上有无债权人姓名或债权额的记载,债务人传达保证人的要约,相对人承诺时,即发生保证债务。

如果债务人将保证人的意思错误展示,如保证人要以甲为债权人而债务人却将乙的姓名记入证书,或保证人只想保证1万元的债务,而债务人却将2万元债务记入证书,并将证书交付于债权人。

此时保证人可以依法撤销该保证。

篇三:

正式担保函保证合同

  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正式担保函

  编号:

德英个融字第[]号

  银行:

  我公司经审查后,同意为于年月日向贵方申请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圆)。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三、上述内容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

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

保函与担保书的区别是什么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信用证”方法的通俗解释是: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买方将钱交给银行,并按合同内

  容交给银行一个购货清单;银行将买方的购货清单转给卖方;卖方按买方的购货清单生产和

  供货,然后凭供货证明向银行取钱。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绝大部分仍采用“信

  用证”的方法。

  信用证的缺点是手续多,过程长,费用高,透明度差;信用证的漏洞是银行无法辨别单

  据的真伪,如果有人以假单据诈骗,或发货不合格,使买方比较被动和蒙受损失。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谈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

  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

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

事实上,二者之

  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

  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

  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

  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

  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

  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

  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

  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

  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

  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

  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

  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

  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

  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

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

  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

  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

  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

  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

  凭单付款。

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

  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

据此,保

  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

  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

  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

  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

  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

  是否予以支付。

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

  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

  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

  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

  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

  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

  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

  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

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

  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

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

  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

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

  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

  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

  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

  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

  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

  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

  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篇二:

保函和信

  用证的异同

  保函和信用证的异同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

  立的关系呢?

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

  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

  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

  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

  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

  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

  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

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

  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

  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

  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

  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

  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

  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

  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

  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

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

  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

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

  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

第二,独

  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

  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

  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

  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

  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

  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

  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

  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

  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

  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

  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

  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

  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

  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

  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

  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

  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

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

  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

  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

  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

  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

  凭单付款。

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三、保证和保函有哪些区别?

保证是民法上的责任,是区别于物保的人的担保,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

  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函是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

  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

  有效。

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

篇三:

银行保函和承兑汇票

  的区别

  介绍一下“银行保函”和“承兑汇票”,根据自己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吧。

银行保函是企业为了节省现金,给予银行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担保在企业无法完成合同

  的情况下给予对方企业一定金额风险保证金的性质的一个函件,如果企业正常履行合同,银

  行保函就没有什么后续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从银行开出承诺在一定时间后(最长为

  6个月)付款,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交纳手续费和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从银行贷

  款一定期限,到期后还款相同处:

在企业无法履行义务时,银行均会承担此款项,然后银

  行对企业形成债权,由银行追索。

  一、银行保函及作用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商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一方(申请人)要求,以自身的信誉向商

  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另一方(受益人)出具的,担保申请入或被担保人履行某种责任或义

  务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文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运用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

保函的作用是保

  证申请人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

  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能得到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力。

银行保函既可以作为合同

  的支付手段,也可以作为其他义务履行的保证手段;它既可以是国际贸易项下的结算方式,

  也可以是国内贸易项下的结算方式,更可以是非贸易项下的信用工具。

其应用范围远远大于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支付工具。

银行保函的特征

  抽象性保函是一种抽象的付款承诺。

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保函一旦开立,该承诺立

  即具有约束力。

  独立性一是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

虽然保函是产生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

  但却独立于该合同。

  保函及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

原则上讲,担保人

  与基础合同无关。

二是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担保人无权以委托人违

  反该合同为由拒付保函项下的索赔。

单据化表现为其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责任的终止,均取决于保函本身条款,

  及索赔书和其他保函所规定单据的提交。

索赔必须与保函条款相符只有在与保函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受益人才有权得到付款。

担保人审核仅限于表面相符担保人对保函项下所提交单据的正当性、准确性或真实性不

  负责任,仅负责审核单据表面是否与保函要求相符。

担保人做到诚信和谨慎担保人在履行职责时,其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谨慎,对于其

  不能控制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与担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一样。

  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

  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

  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

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

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

  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

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

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

持票人

  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

  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它银行转贴现,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

  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

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投资者是外国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为6个月或以下。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

  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商业汇票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

  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

  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

与其他银行结算

  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

  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

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

  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

商业汇票的使用

  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

  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可以由付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

只有经过

  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到期,因承

  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

  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

商业汇票的

  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

  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

  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

  算,银行不支付现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篇四:

浅谈银行保

  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

  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

  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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