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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垄断是自由竞争进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治理法进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那么被视为“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舍弃了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那么的制定者和“裁判员”。

本文从规那么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说明反垄断法的规那么本身确实是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旨在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式上的建议——博弈分析。

  一博弈理论简介

  

(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彼此阻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

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量种译法。

有的学者依照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那么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动身,转译为计谋论或计谋运筹论。

最近几年来,学术界愈来愈多地同意了博弈论这一名称。

这除由于博弈那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表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和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括如下四项要素:

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

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

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

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

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做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

一样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形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

2,策略空间(strategyspace)。

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

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只是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

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

因此每一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

3,进行博弈的顺序(theorderofplay)。

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关于博弈的结果是超级重要的。

一样的博弈方、一样的策略空间,前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前人早已知之。

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和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

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需保证不能让对手明白自己采取何种策略,不然自己将永久是博弈的输家。

得益(play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

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

理性的博弈方老是选择能使自己取得最大得益的策略。

一旦确信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信了。

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专门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

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不然可不能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有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

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弈。

单人博弈因为只有一个博弈方,因此它已退化为一样的最优化问题。

经济学中常见的求最优问题,事实上是博弈的特例。

多个博弈方的博弈较单人博弈复杂,而且两人以上的博弈会显现合作博弈问题。

如此,多方博弈又将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

因为在社会与经济关系中,竞争与不合作是大体方面。

因此当前的博弈论要紧研究的是非合作博弈。

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位得主的要紧奉献,即在非合作博弈方面。

2,按策略空间划分,可分为有限策略博弈和无穷策略博弈。

因为每一种策略都相应地对应一个得益结果,因此从理论上讲,有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必然是有限的,而无穷策略博弈的结果那么有无穷多种可能。

3,按进行博弈的顺序划分,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

各博弈方可同时决策并行动的博弈称为静态博弈。

固然,严格讲各博弈方在超级精准的同一时点同时决策是不可能的。

因此,同时决策是指可近似地看做同时作决定的进程,如乒乓球集体赛的出场顺序,虽两边决策可能有早有晚,但一旦敲定便谁也不准变更,因此可看做同时决策。

各博弈方不是同时决策,而是前后、依次决策、行动的博弈叫动态博弈。

弈棋确实是一种典型的动态博弈,两边的每一步都将取决于前面的形式。

4,按信息划分,如按得益信息分类,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

完全(complete)信息,是指各方对自己每种策略的得益情形完全清楚,不然是不完全信息;在动态博弈中,如按博弈进程信息分类,可分为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与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完美(perfect)信息,是指博弈方在决策前对其他博弈方的行为完全了解,不然是不完美信息。

5,按得益情形划分,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

一方收益必来自另一方的损失,如此的博弈叫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的博弈方始终是对立关系;各方都会有收益,但收益总和是一固定常数,如此的博弈为常和博弈;各方不同的策略组合会有不同的收益,如此的博弈称变和博弈。

显然,零和博弈是常和博弈的特例,常和博弈是变和博弈的特例。

6,综合分类。

综合分类是将博弈顺序与博弈信息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类方式。

按这两个标准,可将博弈分为: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针对不同特性的博弈进行研究和求解。

  博弈论(Game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彼此作历时候的决策和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因此,博弈论又称为“计谋论”,也确实是说当一个主体,比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阻碍,而且反过来阻碍到其他的人、其他企业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

正是在那个意义上,博弈理论又译为“决策理论”。

博弈论创建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博弈论的研究达到了顶峰。

博弈论研究的决策不仅包括经济学领域,而妾包括政治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因此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式论。

本文拟将这种方式引入到反垄断法领域,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规那么的制定进程。

  二、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一)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1,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本源

  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烈的追求利润的理性意识;企业的理性确实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都要以那个目标为指导。

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导下,企业必需研究市场上其他主体的战略并确信自己的战略,从而市场上各个经济主体都是企业博弈的对象。

企业决策往往具有局部性、个体性和短时间性的特点。

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固然代表,其决策往往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和久远性。

由于政府制定的各类市场运行规那么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理性的发挥;尤其是当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发生冲突时,作为被治理者的企业只能寻求“次优方案”。

固然,企业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也能够与政府进行博弈从而阻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的冲突及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二者都将对方视作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进程,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进程。

  2,政府和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

  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全然宗旨的;而且在这一全然宗旨的指导下组织各类经济活动。

只要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本钱,提高企业的利润,企业都不吝一试,包括采取垄断的方式。

可是,垄断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是通过垄断价钱,将相当大的一部份消费者剩余转化为逾额利润。

),而且凭借其“市场势力”阻碍了有效的竞争,打破了市场竞争的均衡状态。

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具有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固然职能;其可通过制定法律阻碍着企业决策的“可选择集”,即企业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显然,“可选择集”越大,对企业越有利;而决定企业“可选择集”大小的恰恰确实是政府。

因为政府通过确信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彼此关系,阻碍认定垄断的界限,并通过反垄断立法决定了企业可选择范围的大小,从而间接地决定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确实是通过阻碍政府的反垄断法规,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有效规制,进而最大限度地爱惜社会公众的利益。

  3,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反垄断法指的是国家为了爱惜竞争,针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所规定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其目的确实是政府通过法律的手腕限制企业有碍于竞争的经济行为。

政府在决定是不是将一种企业的经济行为列入受限制之列前,政府要作如下的博弈分析:

维持←企业→退出

  政府面对一种限制竞争行为有两种选择:

干与,即将其限制于合理的范围之内;或放任自流。

政府要进行干与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设费用为5,占总收益10的一半,那么经政府干与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是5(总收益10减去干与费用5)。

现在,企业针对政府的干与政策有两种策略:

其一是维持原有的状态不变,继续从事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活动。

可是,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若是企业采取此策略无异于自取衰亡。

现在,企业不但可不能盈利,相反还会被强制清除出场。

其二是企业选择退出。

现在,企业只需要付出沉淀本钱,设其为收益的一半为5;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的收益为-5.政府还有另外一种选择,确实是放任自流。

如此,若是企业维持原先的垄断状态,就将取得全数的利润所得,社会公共利益为0;若是企业选择退出,那么全数利润将自动流向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现在,企业还要支付相应的沉淀本钱。

由于政府干与经济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将“垄断利润”返还给广大的消费者,(0,10)所代表的状态正是政府介入的缘故,而且是政府所要极力改善的初始状态。

(10,-5)所代表的是企业自动舍弃高额的垄断利润,而且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前期投入,即沉淀本钱。

这是不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目标的,因此是不现实的。

由此,政府只能选择干与策略。

企业依照其对政府选择的分析判定政府介入的可能性,然后在(5,-10)、(5,-5)和(0,10)三种状态中进行选择。

由于(5,-10)的高本钱和(0,10)的不现实性及由此决定的高风险性,迫使理性的厂商选择(5,-5)所代表策略。

如此,能够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政府通过上述博弈分析,最终决定将该经济行为纳入禁止之列;而企业也会选择舍弃该垄断行为。

至此,反垄断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4对反垄断法进行经济分析的意义。

  对反垄断法进行博弈分析的意义在于揭露反垄断法的制定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实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的进程,反垄断法律标准的具体标准那么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结果在法律上的认定。

因此,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进程中,应该站在企业的立场上考虑企业可能做出的策略选择,然后再确信法律是不是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及如何规制。

如此,才能保证制定出的法律能有效地规制企业的行为,有效地保证竞争。

  

(二)企业间通过价钱等垄断协议的博弈分析

  在寡头市场上,当寡头数量很少时,从理论上说,他们很容易通过谈判实行勾结定价,即像一个垄断者那样用高价钱来宰消费者。

如此做,交易费用(寡头进行价钱勾结谈判达到协议所需要的费用)并非高,而勾结定价能够为参与者带来一起的利益。

但什么缘故这种勾结定价在现实中成功的很少呢?

尽管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有禁止勾结定价的条款,但事实上那个条款的作用极为有限,因为寡头之间能够采纳不易被发觉的隐蔽性勾结——默契。

咱们能够用博弈论的分析来讲明现实中的勾结定价难以成功的缘故。

  咱们假设某地牛奶市场由两家寡头瓜分,这是寡头中最简单的寡头——双头,也是最容易达到价钱勾结协议的寡头市场。

若是这两家寡头(A与B)之间没有任何勾结,各自按本钱最低时产量进行生产,各生产3000磅牛奶,本钱为每磅6元。

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6000磅牛奶,价钱为6元。

各家都没有经济利润(经济利润为零)。

  此刻这两家寡头达到价钱勾结。

要实现高价必需减少产量。

现实中寡头之间的价钱勾结老是以限产为前提的(以后要谈到的欧佩克确实是如此)。

若是这两家寡头把产量确信为2000磅牛奶,这时本钱为每磅8元。

市场总供给量减少为4000磅牛奶,需求并无变,价钱上升至每磅9元。

在这种价钱时,每家寡头可取得经济利润2000元。

固然,勾结起来对两边都是有利好的。

  若是达到协议方有一方违约会有什么结果呢?

若是一方违约,生产3000磅牛奶,它的每磅牛奶本钱约为6元,另一方守约生产2000磅牛,每磅牛奶本钱为8元。

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5000磅牛奶,价钱为元。

市场价钱只有一个,是整个市场的供求总量决定的。

违约的一方,本钱仅6元,价钱为元,每磅牛奶的利润为元,共计经济利润为4500元。

守约的一方,本钱为8元,价钱也是元,每磅牛奶亏损元,2000磅牛奶共亏损1000元。

  这两个寡头的价钱勾结协议的实施并无法律保障,因为这种协议是非法的。

守约的一方无法对违约的一方提出诉讼,即缺乏有效的处惩。

是不是守约完全取决于各自的意愿。

他们是不是会守约呢?

一方守约与否的结果还取决于对方是不是守约,协议并无保证对方守约的硬约束,因此,各方都有守约与违约两种选择,而对方到底会选择什么,无法确信,这时就能够够用博弈论来分析各自的决策了。

  咱们来看A的决策进程。

A要分析在B不同的选择下,自己的选择会有什么结果。

A先假设B是守约的,这时A选择守约能够赚2000元,若是选择不守约能够赚4500元。

二者相较,A守约时,B的占优战略是不守约。

A再假设B不守约,这时A选择守约要亏损1000元,若是选择不守约能够不赔不赚(经济利润为零)。

二者相较,A不守约时,B的占优越略也是不守约。

A的结论是,不管B守约仍是违约,对自己最有利的仍是不守约。

B的分析方式和结论与A完全一样。

结果A、B都选择了不守约,价钱协议成了一张废纸。

  在这种情形下,A、B如何才能实现勾结呢?

研究者发觉,若是确实是这两个寡头,一样的博弈会多次进行。

两边最终会发觉,达到勾结的条件是采纳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即对方这次守约,我下次也守约,若是对方这次不守约,我下次也不守约。

这种情形下,两边会发觉,从多次博弈的结果看,违约是不利的,从而自觉守约。

这种一报还一报就成为有效的处惩。

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形极为罕有——只有两个寡头,而且多次重复一样的博弈。

在常见的多头博弈,而且一样的博弈很少反复进行的情形下,价钱勾结就难以成功了。

  这种分析与现实一致吗?

一个最经常使用的例子确实是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价钱勾结。

欧佩克是一个限制产量并提高石油价钱的寡头价钱联盟(又称“卡特尔”)。

他们在70年代的成功更多的是一起的政治动机。

但经济利益在长期中是高于政治的。

随着时刻流逝,博弈论分析的情形就显现了。

各成员国都想,不管其他国家是不是守约,我违约对自己是有利的,于是纷纷打破限产规定,增加生产,结果到80年代,石油价钱就大幅度下跌了。

以后的石油价钱上升不是价钱协议起作用,而是供求关系变更的结果

  在任何一种市场上,决定价钱的最大体因素仍是供求关系。

在供大于求的情形下,任何价钱勾结都不能久远地提高价钱。

在供小于求的情形下,无需价钱勾结,价钱也会上升。

在价钱决定中,价钱勾结是无用的。

过去我国显现过的汽车行业自律价和民航的禁折令等形式的价钱勾结,哪个实现了?

人为的价钱勾结固然阻挡不了供求决定价钱的客观规律。

博弈论分析的结论与现实是一致的。

企业仍是不要玩这种小权术,老老实实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

  三、小结

  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的制定进程进行简要的博弈分析,旨在说明法律的制定不仅是立法机构的单方行为,仍是一个规制者与被规制者——政府和企业彼此博弈的互动的进程。

若是在法律的制定进程中忽略了这一点,就很容易致使法律关于现实生活的无效和“无能为力”,从而不能有效地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冯涛。

程瑜。

微观经济学[Z].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

  [3]蔡玉峰。

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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