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立案和侦查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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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立案和侦查复习要点

第十六章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考察频率:

2次)

报案

举报

控告

主体

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以外的人

被害人

内容

有犯罪事实发生

事实+犯罪嫌疑人

事实+犯罪嫌疑人

判断方法:

先看内容,如果所陈述的事实较为简略,那么属于报案;如果所陈述的事实较为详尽,通常既包括犯罪事实,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再看主体,如果是被害人提出的,则属于控告,非被害人提出的,属于举报。

例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

二、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考点:

应当接受,而非应当立案。

要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考点:

应当自行移送,而非由报案人等移送

3、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4、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三、立案监督(考察频率:

4次)

监督主体:

控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政执法机关

对象: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一)控告人的监督

1、向公安机关的复议:

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

方式:

申请复议——复核(先复议、后复核)

时间: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

对象: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考点:

表述为向上级公安机关(复核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服复议决定: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向检察机关的复议:

对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检察院自侦案件)

时间:

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

受理:

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

处理:

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流程图:

受理与审查立案监督的材料——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跟踪监督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材料来源:

(1)检察院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发现;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院提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

(1)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2、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移送;

▲考点

这里区别于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的移送是自行移送,而立案监督中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是建议向该机关移送。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情形:

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4、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

5、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考点:

(1)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不是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而是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不能作出其他决定。

a.检察院不能作出撤销不立案的决定;b.检察院能自行立案,只有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才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何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在渎职犯罪中,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家公司、企业、事实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受理机关是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审查后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立案)理由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4)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例题:

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

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

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5、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立案。

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5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7、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将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总结:

先让说理。

7天内说。

理由成立就算了,不成立,通知立案或者撤销。

要求立案,15日内立;要求撤销,没有异议,立即撤销。

如不立或不撤,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仍不立或不撤,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督侦查部门(自侦案件)。

建议立案或者撤销。

听从建议就算了。

不听建议,报检察长。

第十七章侦查

一、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考点:

(1)拘留之前可以讯问。

送看守所羁押前可以进行讯问,但送交之后,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2)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并不要求在指定的居所进行

2、讯问的步骤和方法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考点:

注意与询问证人的步骤相区别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3)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考点:

同时讯问同案被告人张某、李某

(4)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制作讯问笔录。

此外,应当将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注:

厚大讲义中未注明这一点)

4、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考点:

应当通知不等于应当到场。

(2)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讯问的地点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考点:

这里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的是该案件的侦查机关。

例:

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

这是一起受贿案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所以只能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2、询问的步骤和方法

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考点:

证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感知、记忆来陈述案情。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前向证人介绍基本案情,实际上是在干扰证人作证。

(三)勘验、检察

1、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痕迹、尸体等,即没有生命的死的东西。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2、勘验

(1)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3)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3、检查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但对于被害人或者证人,应征求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考点:

注意检查犯罪嫌疑人与检查被害人、证人的区别。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考点:

医师男女不限。

(3)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考点:

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只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对于家属,侦查机关履行“通知”义务。

即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无需经过家属同意。

4、复验、复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搜查

1、主体要求:

(1)2名以上侦查人员;

(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搜查证:

(1)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2)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3)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厚大讲义中无,注意补充)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考点:

注意这些人之间是“或者”的关系,即只要有一种人在场,搜查就是合法的。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考点:

(1)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应当在笔录上写明情况,而不能是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2)签名或者盖章的人除了侦查人员以外,可以是被搜查人,也可以是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五)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所以法律对查封、扣押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

因此,查封、扣押时不需要专门出示查封、扣押证。

考点:

(1)并不能说,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2)不需要查封、扣押证,区别于搜查。

2、扣押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必须要开列清单。

开列的清单,一份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都应当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3、对邮件、电报的扣押。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将有关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时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侦查人员个人无权决定。

考点:

在选项表述的过程中遗漏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5、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关于“不得重复冻结”,举个例子.甲县公安机关来某银行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账户,但银行人员告知侦查人员:

“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另一起民事案件,该账户已经在1个月前被乙县法院冻结了。

”此时甲县公安机关不能再冻结一次,只能等乙县法院解除冻结后,如果账户中还有存款,甲县公安再来冻结。

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出售或者变现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权利人申请。

(2)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

(3)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4)检察长批准。

考点:

虽然可以出售或者变现,但所得价款不能由当事人支配,仍需要由检察机关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如果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则进入特别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七)技术侦查

1、立案后

2、适用的案件范围

3、适用对象: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考点:

并非对任何在逃犯都适用技术侦查,在逃犯必须是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上述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4、决定和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享有技术侦查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技术侦查的执行权。

5、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

★★(八)辨认(经常考察、易错)

1、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单独辨认和见证人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考点:

让两名被害人一同辨认

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考点:

在辨认的时候,不必安排见证人在场;扣押必要有见证人在场。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据此可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

3、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考点:

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错误)

★4、辨认的数量:

(不同类型案件有区别)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2)检察院自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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