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申请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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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3篇

立案侦查申请书3篇

立案侦查申请书一:

关于要求对梁某珍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

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

xxxxxx0044,

电话:

xxx。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

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6024,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304号,电话:

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XX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梁某珍为曹某某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

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20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梁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元。

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屋转户登记为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

bl镇字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1388字)

申请人:

朱兴银、男、四川省大竹县永胜乡人民村11组、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申请人:

黄衍政、男、香港身份证号码:

h02、

电话:

申请人:

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衍政

被申请人:

奉慕明、男、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41号、电话:

0755╠

身份证号码:

、任职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

请求事项:

1、对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3、涉嫌个人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4、涉嫌偷税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5、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及追回诈骗的钱财58万元;

6、以上涉嫌犯罪行为请公安机关协助深圳司法局、广西昭平县司法局、税务局、

广西悦民律师事务所、广西神源律师事务所。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3日,奉慕明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0xx年6月15日奉慕明又以个人名义收取黄衍政的代理费用人民币58万元,深圳市罗福区中国建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汇入奉慕明个人账号中。

收钱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案件,开始躲避,电话都不接,申请人公司感觉到受骗了,当时奉慕明为了骗钱说以前是担任法院法官,说在北京与中央领导有关系,通过关系可以帮助申请人公司打赢官司,结果奉慕明以骗钱的手段收到钱就跑了。

(3271字)

申请人:

沈黄,男,20xx年4月12日出生

住址:

原住启东人民路388号

现临时联系地址:

江苏省启东市建设中路4926

电话:

0513

申请事项:

申请江苏省检察院行使立案侦查监督权,督促江苏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租用启东市人民路388号房屋

从附件中租房合同(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9日)拆迁公告(20xx年7月3日),说明拆迁公告张贴时,承租人沈黄还有16个月未到期。

根据(20xx年12月1日建设部建住房【20xx】234号发布)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的权利中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xx)205号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三条第三款承租人是指直接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仍然保持租赁关系的承租人。

根据南通迪颖房产公司20xx年11月4日民事诉状(20xx)启民一初字第2619号,请求目的要求:

沈黄腾空房屋和赔偿拆迁窝工费15万元。

20xx年4月10日启东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南通迪颖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以上事实说明:

(1)、20xx年非法暴力拆房时,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还未判决。

(2)、20xx年4月10日的裁定说明南通迪颖房产公司诉求不合理也不合法。

本案中没有任何机关和人员出示任何有效文件,证明沈黄所使用的房屋属于强行拆房的范围。

对于强制拆迁国家规定了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两种途径,但任何一种途径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只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即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黄上百万的财产被摧毁在废墟中,合法占有使用的房屋被推倒,800﹐房屋的巨额装修被毁于一旦。

面对这样铁一般的犯罪事实,启东市公安局故意拖延出警,造成流血事件,出警后在现场不阻止200多歹徒行凶打人、毁坏房屋的犯罪行为,反而伙同歹徒用大型的破碎机把沈黄使用的房屋和房屋内所有设施全部摧毁。

我们多次到启东市市委书记孙建华办公室和启东市公安局长刘以银局长室要求得到保护,并且通过书面、政府网站、电话向孙建华和刘以银求救,但是我们反而遭到了大批公安警员残忍的殴打和摧残!

第一次报案:

20xx年11月9号

南通迪颖房地产公司指使拆房公司和外地地痞流氓六十多人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当着公安人员的面暴力殴打拆迁户:

毁坏启东市人民路388号金百事公司大楼,造成经济损失十多万元,经报案后,启东市公安局竟然出示了不予立案【20xx】0040号的手续。

所有房地产公司和拆房公司的行动是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暴力拆迁,启东市公安局和市政府非法庇护房地产公司。

报案后也拒不处理。

第二次报案:

20xx年3月28号上午

启东市公安局非法庇护南通迪颖房地产公司违章拆房,拆房公司三十多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暴力拆迁,当着启东市公安人员的面,围攻殴打启东大自然照相馆老人李富祥和其妻子钱卫权,代理人沈黄也惨遭殴打。

第三次报案:

启东市20xx年3月28号下午

启东市公安局出动二百多名警力非法伙同南通迪颖房地产公司围攻殴打李富祥及代理人沈黄,启东公安局防爆大队大队长王亚军带领十多名警员聚众殴打李富祥代理人沈黄,造成沈黄被打伤住院,沈黄报案后,启东市公安局拒不出警。

启东大自然照相馆里边的价值几十万元的设备全部被埋在废墟中。

第四次报案:

20xx年4月9号

发生重大暴力流血惨案。

受害人沈黄、陆东辉等人在上午7点左右报警,启东市公安局离开惨案发生地只有几百米,启东市公安局完全有时间和能力阻止惨案的发生,却故意拖延出警1个半小时,发案现场血肉横飞,有人头部被打了三个洞,昏迷在血泊中,有人鼻梁骨骨折,有人耳朵打飞了,有人脸部开花,六七个人昏迷过去倒在血泊中,血流满地,惨不忍睹。

受害人已多次报警,启东市公安局不但故意拖延出警,反而加害受害人沈黄,沈黄在24小时内,受伤不允许治疗,不允许躺下休息,甚至还被公安局防爆大队强行抽掉裤带,勒令面壁罚站。

大批公安人员拉开警戒线包围被拆房户,非法伙同拆房公司拆房,被拆房户里边价值100多万元的营业设施也被摧枯拉朽般全部报废,埋在废墟中。

第五次报案:

20xx年4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

受害人沈黄向启东市公安局报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盗窃人民路388号废墟中的设施,启东市公安局置之不理。

受害人沈黄委托大自然照相馆李富祥到现场拍摄照片,被阻止、威胁、殴打,幸亏得到旁观群众金华救助后才脱身。

光天化日之下,两百多名歹徒手持棍子、砖头,并动用大型破碎机推到申请人合法使用的房屋。

房屋内的大量电脑、数控车床等贵重物品全部被摧毁在废墟中,难道这样的情节不严重吗?

面对这样铁一般的犯罪事实,20xx年11月9日,申请人沈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即申请人沈黄向启东市公安局报案后,却做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由于启东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南通迪颖房地产公司和启东天顺拆房公司有恃无恐、更加嚣张,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光天化日之下,在启东市市中心人民桥东侧人民路388号和404号,离开启东市公安局总部和防爆大队都只有300多米的距离,非法聚集两百多名歹徒,分别三次暴力殴打受害人沈黄和同事,摧毁房屋内的巨额设施。

综上所述,启东市公安局应该对申请人的控告情况做出全面的认定,其不予立案,是明显偏袒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明显的推卸履行法定责任的行为,是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而启东市公安局对20xx年11月9日的报案不予立案,显然是庇护违法犯罪嫌疑人。

更加可恶的是启东市公安局防爆大队大队长王亚军在20xx年3月28日下午出动两百多名警员包围受害人,带领十多名警员直接殴打受害人沈黄。

后面四次的报案,启东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受理后一直故意拖延不处理,甚至加害受害人,王亚军非法伙同犯罪嫌疑人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严重渎职。

申请人合法使用的房屋被推到,房屋内的巨额设施被摧毁是铁的事实,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让犯罪嫌疑人继续逍遥法外,随时威胁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由于启东市公安局非法庇护犯罪嫌疑人,导致在同一地点同一伙人对同一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的侵犯,这样的重复犯罪,是由于启东市公安局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启东市公安局负责人具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江苏省检察院要求:

一、依法撤销启公不立字(20xx)第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责令启东市公安局立案。

二、依法监督启东市公安局就第二次报案(20xx年3月28日上午),第三次报案(20xx年3月28日下午),第四次报案(20xx年4月9日上午),第五次报案(20xx年4月10日上午)。

要求监督启东市公安局依法迅速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受害人。

因申请人自20xx年11月份开始几十次向启东和南通的公安局、检察院,书面、当面、网络等形式反映、举报,但至今未有任何结果告知申请人,反而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地点对同一受害单位实施连续多次的重复犯罪。

申请人强烈要求江苏省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依法追究查处启东市委书记孙建华、启东市公安局局长刘以银、防爆大队大队长王亚军等人涉嫌严重渎职和毁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

申请人:

沈黄

电话:

0513

地点:

江苏省启东市建设中路4926

邮编:

22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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