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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典型案例

土壤污染治理典型案例

篇一: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

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

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2: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

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

20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

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0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

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

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

20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

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

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

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3: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年9月1日至20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臵经营活动。

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臵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臵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20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篇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20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关于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专项行动以来,山东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手”合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同时公布五大典型案例。

一、日照岚山区检察院重拳出击,环保部门全面摸排整治

依法查处25家钢渣磁选厂环境污染系列案件

20年1月,日照岚山区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开展下访巡访活动时,接到多方反映虎山镇崔景阳村及附近水资源持续遭受污染问题。

该院高度重视,依法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查明:

崔景阳村及附近村居多家钢渣磁选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从事钢渣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占用土地、长期污染环境未得到有效治理;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同时,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摸排调查,迅速启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共查出25家钢渣磁选厂长期非法排污,按照修改后《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排查出钢渣磁选厂全部予以取缔关停,拆除相关违法机械设备105台(套)。

同时,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其中10家钢渣磁选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进行立案监督,环保部门将相关案卷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目前,25家污染企业全部被关停,其中10家企业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系列案件是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动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岚山区检察院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切入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钢渣磁选厂环境污染突出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查处违法犯罪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全面摸排调查、集中整治。

通过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既依法惩治了非法排污行为,又实现了源头治理、修复了生态环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夏津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环保部门积极履职

查处洗毛作坊违规排放污水废气案

20年5月18日至30日,夏津县12345市民热线先后5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郑保屯镇杨西村西南角水污染问题。

夏津县检察院通过审查定期报送的12345市民热线信息,并经调查发现:

杨庄村洗毛作坊系个体加工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没有任何制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洗涤剂的洗毛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南边沟渠内,造成水污染;该洗毛作坊在生产时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尘等废气排放也造成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了当地环境,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遂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开展监督。

该县环保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回复:

20年以来,该局已先后四次责令洗毛作坊停止生产、停止排污,且依法对其主要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处罚,但查扣期间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并启用查封的主要设备,重新生产,实施非法排污行为。

对此,该县环保局加强联合执法,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有关违法行为情况。

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洗毛作坊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7天。

针对该类“土小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治理难的现状,夏津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检察监督,推动该县成立了包括县检察院、县环保局等10家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内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自7月20日起开始了为期2个月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目前相关执法部门正在实施关停取缔行动。

该案系修改后《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因污染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典型案例。

针对一家“土小企业”洗毛作坊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夏津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县环保局积极履职,加强联合执法,既增强了环保执法的震慑力,又合力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开展了全县“一盘棋”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严肃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环保部门积极移送线索,青岛李沧区检察院依法履职

监督公安机关对盐酸撒漏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今年以来,青岛李沧区检察院接到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转来的相关材料,反映文昌路十梅庵公园西侧有四个玻璃钢罐贮存的盐酸经常撒漏造成地面腐蚀且气味刺鼻,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获立案问题。

该院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查明:

该盐酸贮存现场共有储存罐6个,储存盐酸约50立方米,盐酸撒漏造成地面污染面积约100平方米,罐体下部渗漏盐酸共重4.01吨。

环保部门已对该案调查取证并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检察机关认为,相关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李安常、刘向东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将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同时,针对罐体内尚存50余吨盐酸可能继续泄露问题,李沧区检察院与环保部门积极加强监管,多次联系有关部门在储存罐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挖掘防渗沟,有效避免了盐酸继续泄露,切断了环境污染蔓延的通道。

该案是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污染犯罪立案监督的典型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联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环保部门积极调查取证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联手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沂源县检察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部门联动治理使受污染环境得以修复

20年1月,王维锋等人为提炼硫磺,合伙从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副经理徐伟贤处购买96多吨硫磺废渣,因提炼硫磺未成功,王维锋等人将硫磺废渣存放至沂源县燕崖镇刘庄村和悦庄镇抗子沟村山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鉴定,硫磺渣子及受污染土地总重量约为106.8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万余元。

因村用水源被污染致抗子沟村重新修建水井两口及重修配套设施,共需花费29.8万余元。

沂源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沂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年12月,沂源县检察院以王维峰、周峰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沂源县法院提起公诉。

20年2月,沂源县法院以王维峰、周峰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追回损失,并对被污染的环境作后续治理,沂源县检察院同时对本案刑事被告人及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副经理徐伟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抗子沟村委会29.52万元,赔偿刘庄村委会2.52万元。

沂源县检察院、环保局与公安、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联动,通过无害化处理、土壤回填等方式,对污染地进行先行修复,并对抗子沟村新水源修建作进一步规划,通过定期对污染存放地及被污染水源地实施检测,确保当地土壤及水源安全。

该案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对因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

沂源县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从积极修复治理环境的角度,严格审查职责,将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使受到环境污染的村集体获得赔偿,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实践。

五、淄博周村区、邹平县两地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四方”联动

开展“跨区环境污染治理”共同破解跨界污染难题

为深入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现生态环境的共防共治共保,淄博周村区、滨州邹平县两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四方”会谈,推动两地在全省率先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快速反应协查机制”,联动破解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难题。

截至目前,两地环保联动执法对边界污染企业出动20余人次,开展集中统一行动12次;取缔位于两地边界的4家违法炼油企业,关停边界线附近骨料企业60家;对周边区域的2家电厂、11家混凝土企业、4家陶瓷企业和150家骨料企业进行了综合治理。

周村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加快对26家耐材污染企业的治理,环保部门已关停7家污染企业。

周村区检察院、邹平县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针对实地调研发现跨区污染的源头发现难、损害查证难、治理合作难的三个难题,主动作为,建议周村区环保局与邹平县环保局有效对接,共同协商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快速反应协查长效机制,即环保执法人员可互相探入对方交界地域3公里范围,先行调查取证再移交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联合执法协查机制。

在此基础上,周村、邹平两地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还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参与跟踪监督机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督导,推动企业污染防治。

周村区王村镇仅在企业粉尘达标排放治理中就投入上千万元,减少粉尘排放,经检测区西部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周边群众对于两地联动执法的治理效果非常满意。

该事例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依法监督、跟踪问效职能,积极实践,主动作为的典型事例。

两地“四方”联动的跨区域环境污染快速反应协查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跨界污染发现难、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难题,推动了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在今年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评选中,该事例从全国各地报送的324个创新事例中脱颖而出,获得全国制度创新优秀事例,成为全省检察机关唯一入选事例。

篇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20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关于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专项行动以来,山东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手”合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同时公布五大典型案例。

一、日照岚山区检察院重拳出击,环保部门全面摸排整治

依法查处25家钢渣磁选厂环境污染系列案件

20年1月,日照岚山区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开展下访巡访活动时,接到多方反映虎山镇崔景阳村及附近水资源持续遭受污染问题。

该院高度重视,依法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查明:

崔景阳村及附近村居多家钢渣磁选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从事钢渣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占用土地、长期污染环境未得到有效治理;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同时,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摸排调查,迅速启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共查出25家钢渣磁选厂长期非法排污,按照修改后《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排查出钢渣磁选厂全部予以取缔关停,拆除相关违法机械设备105台(套)。

同时,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其中10家钢渣磁选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进行立案监督,环保部门将相关案卷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目前,25家污染企业全部被关停,其中10家企业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系列案件是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动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岚山区检察院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切入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钢渣磁选厂环境污染突出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查处违法犯罪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全面摸排调查、集中整治。

通过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既依法惩治了非法排污行为,又实现了源头治理、修复了生态环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夏津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环保部门积极履职

查处洗毛作坊违规排放污水废气案

20年5月18日至30日,夏津县12345市民热线先后5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郑保屯镇杨西村西南角水污染问题。

夏津县检察院通过审查定期报送的12345市民热线信息,并经调查发现:

杨庄村洗毛作坊系个体加工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没有任何制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洗涤剂的洗毛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南边沟渠内,造成水污染;该洗毛作坊在生产时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尘等废气排放也造成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了当地环境,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遂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开展监督。

该县环保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回复:

20年以来,该局已先后四次责令洗毛作坊停止生产、停止排污,且依法对其主要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处罚,但查扣期间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并启用查封的主要设备,重新生产,实施非法排污行为。

对此,该县环保局加强联合执法,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有关违法行为情况。

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洗毛作坊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7天。

针对该类“土小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治理难的现状,夏津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检察监督,推动该县成立了包括县检察院、县环保局等10家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内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自7月20日起开始了为期2个月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目前相关执法部门正在实施关停取缔行动。

该案系修改后《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因污染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典型案例。

针对一家“土小企业”洗毛作坊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夏津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县环保局积极履职,加强联合执法,既增强了环保执法的震慑力,又合力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开展了全县“一盘棋”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严肃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环保部门积极移送线索,青岛李沧区检察院依法履职

监督公安机关对盐酸撒漏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今年以来,青岛李沧区检察院接到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转来的相关材料,反映文昌路十梅庵公园西侧有四个玻璃钢罐贮存的盐酸经常撒漏造成地面腐蚀且气味刺鼻,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获立案问题。

该院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查明:

该盐酸贮存现场共有储存罐6个,储存盐酸约50立方米,盐酸撒漏造成地面污染面积约100平方米,罐体下部渗漏盐酸共重4.01吨。

环保部门已对该案调查取证并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检察机关认为,相关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李安常、刘向东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将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同时,针对罐体内尚存50余吨盐酸可能继续泄露问题,李沧区检察院与环保部门积极加强监管,多次联系有关部门在储存罐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挖掘防渗沟,有效避免了盐酸继续泄露,切断了环境污染蔓延的通道。

该案是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污染犯罪立案监督的典型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联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环保部门积极调查取证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联手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沂源县检察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部门联动治理使受污染环境得以修复

20年1月,王维锋等人为提炼硫磺,合伙从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副经理徐伟贤处购买96多吨硫磺废渣,因提炼硫磺未成功,王维锋等人将硫磺废渣存放至沂源县燕崖镇刘庄村和悦庄镇抗子沟村山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鉴定,硫磺渣子及受污染土地总重量约为106.8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万余元。

因村用水源被污染致抗子沟村重新修建水井两口及重修配套设施,共需花费29.8万余元。

沂源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沂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年12月,沂源县检察院以王维峰、周峰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沂源县法院提起公诉。

20年2月,沂源县法院以王维峰、周峰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追回损失,并对被污染的环境作后续治理,沂源县检察院同时对本案刑事被告人及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副经理徐伟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抗子沟村委会29.52万元,赔偿刘庄村委会2.52万元。

沂源县检察院、环保局与公安、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联动,通过无害化处理、土壤回填等方式,对污染地进行先行修复,并对抗子沟村新水源修建作进一步规划,通过定期对污染存放地及被污染水源地实施检测,确保当地土壤及水源安全。

该案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对因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

沂源县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从积极修复治理环境的角度,严格审查职责,将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使受到环境污染的村集体获得赔偿,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实践。

五、淄博周村区、邹平县两地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四方”联动

开展“跨区环境污染治理”共同破解跨界污染难题

为深入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现生态环境的共防共治共保,淄博周村区、滨州邹平县两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四方”会谈,推动两地在全省率先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快速反应协查机制”,联动破解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难题。

截至目前,两地环保联动执法对边界污染企业出动20余人次,开展集中统一行动12次;取缔位于两地边界的4家违法炼油企业,关停边界线附近骨料企业60家;对周边区域的2家电厂、11家混凝土企业、

4家陶瓷企业和150家骨料企业进行了综合治理。

周村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加快对26家耐材污染企业的治理,环保部门已关停7家污染企业。

周村区检察院、邹平县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针对实地调研发现跨区污染的源头发现难、损害查证难、治理合作难的三个难题,主动作为,建议周村区环保局与邹平县环保局有效对接,共同协商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快速反应协查长效机制,即环保执法人员可互相探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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