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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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标准

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标准

商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便利、舒适、美观、卫生、平安的大体原那么,结合商品结构、经营方式和消费群体的不同情形,通过购物环境的改良和提升,制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气氛。

标志设置规那么

商超企业要本着夺目、便于识别的原那么,结合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视觉成效、顾客流动线路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导向(图形)标志、警示标志,和告知性标志等,对顾客在营业场所内的消费行为给予引导和提示。

标志设置散布

商超企业应在以下重点部位设置相应标志:

(一)营业场所正门、要紧出入口或总效劳台处设置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示用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二)每楼层扶梯、直梯、步行梯出口处设置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及要紧效劳设施散布的标志。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域相连接处设置指示不同区域销售商品的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要紧通道上方设置指示平安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洗手间、收银台、无障碍设施、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志;要紧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

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维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门(窗)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标志设置要求

(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舞利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符合《公开场合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那么部份和商业效劳业部份)中的译法规那么和标准用语。

中文标志应利用标准汉字。

(三)商超企业应按期对各类标志进行检查保护,做到清楚完整,并依照营业场所布局和商品结构的调整转变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总效劳台(效劳中心)

(一)商超企业应在一层营业场所正门或要紧入口的夺目位置设置总效劳台(效劳中心)。

鼓舞按楼层或效劳功能设置分效劳台或专项效劳区域。

(二)总效劳台(效劳中心)应依照本企业文化特色、经营特点、目标消费群体需要等因素,为顾客提供咨询、导购、投诉接待、包装、租借、寻人、代售代缴等便民效劳,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效劳项目。

同时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提供购物便利和必要的效劳。

有条件的可依照顾客需要,提供相关的附加效劳、辅助效劳和效劳(导购)手册等。

(三)总效劳台(效劳中心)应具有足够的接待空间,配备与所提供效劳内容相适应的效劳接待人员,确保在营业时刻内为顾客提供效劳。

效劳接待人员应具有英语、手语的效劳技术,实现语言交流无障碍。

鼓舞在不同楼层或特殊区域安排英语、手语效劳接待人员。

第九条收银台与结算出口

(一)商超企业应依照营业面积、商品类别区域、顾客流量等实际情形,在各区域明显位置设立相应数量的收银台;超市应符合SB/T10400-2006《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的要求,并设立无购物通道,和快速结算和集体购物结算处等特殊通道。

(二)收银台、结算出口均应配有POS机、验钞机、点钞机等收银设备,受理国内发行的银行卡刷卡消费业务;位于重点商业街区的商超企业要能够受理要紧国际卡的刷卡消费业务。

(三)遇节假日、促销活动等顾客流量较大时,商超企业应增加收银员、增设临时收银台,加速收银速度。

超市能够依照不同时段的客流散布情形,合理安排结算出口的开通数量,缩短顾客排队等候时刻。

第十条试衣间

(一)商超企业应依照《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置与治理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数量充沛、物品配备齐全的试衣间。

儿童服装区域的试衣间要配备适合儿童利用的物品。

(二)商超企业应安排专人对试衣间进行保洁、消毒和保护,试衣间内配备物品破损、欠缺要及时维修和补充。

(三)鼓舞商超企业依照本企业经营服装的特点,设置个性化、人性化、舒适化的试衣间。

第十一条洗手间

(一)顾客洗手间应符合DB11/T190-2003《公共茅厕建设标准》和《大型商场超市洗手间设置与治理标准(试行)》的要求,使洗手间数量、男女厕位比例、内部设施等能够知足顾客的实际需求。

(二)商超企业应安排专人对顾客洗手间进行保洁、消毒和保护,保证洗手间清洁、无积水、无异味。

洗手间厕位及配备的盥洗设备设施有损坏、无法正常利用的,应及时修复。

(三)商超企业应依如实际情形,配备顾客洗手间的无触摸设施。

鼓舞企业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有条件的还可为女士提供补妆的空间和用品。

第十二条顾客流动线路

营业场所内的顾客流动线路,应流畅、明晰、便利,具有视觉通透性。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

商超企业应依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治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营业场所出入口、通道、电梯、洗手间、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坡道及无障碍设施,并在效劳台、收银台、公用等设施处,设置低位装置,方便特殊消费群体的利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

(一)商超企业应依照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为顾客购物提供便利。

(二)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治理人员,为顾客提供停车指引、车辆保管等大体效劳。

不得在停车场内堆放物品或将停车场移做它用。

第三章舒适

第十五条顾客休息区

商超企业应依照GB/T17110-1997《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设立顾客休息区或场所,其面积相当于营业面积的1%--1.4%(不含超市);也可在各楼层别离设立相应数量的休息座椅,提供必要的效劳设施。

顾客休息区、休息座椅等场所及设施,应有专人进行清洁保护。

第十六条物品寄放

商超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内配备顾客物品寄存、保管设施。

第十七条附属效劳设施

商超企业可在营业场所内为顾客提供电话充电、公用、ATM机等附属效劳设施,超市应预备数量充沛的购物推车和购物筐,并有专人负责清理。

鼓舞有条件的商超企业设建功能性效劳区域,为有特殊需求的顾客提供母婴室、商务、上网、洽谈室等效劳。

第十八条室内温湿度

商超企业应依照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和本市有关节能节电的规定,随着季节转变把握和操纵好营业场所内温湿度。

第十九条广播及背景音乐

(一)商超企业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广播设备,为顾客提供效劳。

营业场所内的广播可依照营业期间的实际情形,适时播放商品信息、平安提示、寻人启发等与顾客相关的信息。

(二)广播员播音应利用一般话,鼓舞进行中英文双语播音。

广播员应吐字清楚,音量适度。

(三)商超企业可依照企业文化和经营特色播放背景音乐,为顾客购物提供轻松、愉快的感受,以营造温馨的气氛。

背景音乐的播放,应符合《高作权集体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美观

第二十条营造良好环境

商超企业应依照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形和经营商品的特点,合理利用各类现代商品陈列工具,综合运用灯光、背景、装饰等手腕,营造和谐、美观、温馨、舒适的购物空间,使顾客在购物的同时,欣赏精美商品,了解时尚信息,体验消费乐趣。

第二十一条布局与陈列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的布局应合理、方便、清楚,要与营业场所整体环境相适应,具有引导性、展现性、实效性,给顾客以视觉的享受。

有条件的商超企业可配备装饰品,摆放绿色植物,配设绿化景观。

(一)营业场所布局应注重区域化、系列化。

商品陈列应整齐、美观、新颖,突出品牌。

可依照经营商品的特点、档次,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二)超市布局应符合SB/T10400-2006《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的要求,依照食物、百货、生鲜等商品类别的区域,进行合理散布,突出商品类别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灯光照明

(一)商超企业营业场所内的灯光照明应遵循平安、敞亮、舒适、节能的原那么。

企业在知足营业场所各类照明需要的同时,应采纳节能灯具和其他节能设施,节约利用能源。

(二)灯光照明要突出商品的质感、色彩,应合理选择色温、照度及光色对照度,并与购物环境设计相一致。

(三)大体照明、重点照明和装饰照明要有机结合。

大体照明要维持室内大体照度,知足购物行为的需求;重点照明要提高商品及周围的亮度,增强对商品特点的显示;装饰照明要对室内环境或特定主题物表现装饰艺术成效,突出商品体味和个性。

第二十三条橱窗展现

(一)营业场所外部及经营专柜的橱窗设计、安装应当符合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充分利用橱窗展现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

(二)橱窗及展现的设计、陈列要综合运用色彩、灯光、造型等元素,达到主题鲜明、创意新颖、美观大方、引领时尚的成效。

同时依照季节和消费趋势的转变及时更新。

(三)橱窗要按期清洁、擦拭。

发觉玻璃破损、陈列品污损、灯具显现故障的,应及时予以保护或改换。

第二十四条店内宣传明示

(一)商超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内的明显位置,及时向顾客提供并明示新产品、价钱变更及各项活动等信息。

广告宣传应依照经营特点、活动主题对营业场所进行整体设计、布置,做到清楚、夺目、真实、美观、健康。

(二)店内宣传品、明示牌、促销信息应利用标准文字,统一印制、张贴和悬挂,并与整体环境维持和谐。

张贴、悬挂的宣传品不得遮挡各类标志牌、探头、消防设施等。

过时宣传明示应及时撤换,维持时效性。

(三)柜台张贴的临时促销信息或价签应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符合价钱治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卫生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规定,设专职保洁人员对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按时(按期)进行清洁、消毒,及时处置干湿垃圾,防治虫害、鼠害及传染病的传播。

第二十六条室内空气质量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开场合卫生治理条例》、《公开场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治理方法》和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及保护,维持营业场所内空气清新。

(一)依照本企业的规模,安装相应的、符合规定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指定专人按期负责通风换气设备设施的保护和清理,保证通风换气设备设施卫生、清洁,确保正常运行。

每两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判,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增强对营业场所内空气质量的监控,依照顾客流量的转变,及时调整补充新风量。

超市内高温和有异味产生的区域要加大通风量。

必要时进行全场换气。

(三)鼓舞商超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置“公开场合空气品质监测系统”,以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顾客公示有关指标数据。

第二十七条噪声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营业场所内噪声操纵在60dB以下,出售音响设备柜台的操纵在85dB以下。

(一)严禁在经营及促销等活动中利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和不文明推销商品等行为。

(二)关于运营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及时采取减震、隔音等技术方法,降低噪音。

第二十八条装饰装修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

营业区域内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改造时,应付施工现场进行封锁围档,幸免因装饰装修造成空气污染。

第六章平安

第二十九条设施设置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直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收银台、结算出口、扶梯、直梯口前等位置应留有足够的空间,确保顾客的正常聚集与疏散。

第三十条平安出口

平安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商超企业应确保平安出口畅通,不得封锁、堵塞;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坎,不得堆放、悬挂或张贴阻碍疏散的物品。

平安出口数量、平安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疏散通道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规定》的要求,营业场所内的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米。

通道严禁堆放货物、摆放任何物品,主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出口。

第三十二条消防平安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消防平安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做到不遮不挡,并增强对消防平安的日常监督和治理,确保营业场所的消防平安。

第三十三条顾客流量操纵

商超企业应按时对营业场所内的顾客流量情形进行监测,有条件的企业可安装客流统计设施,并制定人员过度聚集时的应急预案,在顾客流量超过营业场所经受能力时,采取相应方法予以疏导,幸免发生抢购、人员踩踏等平安事故,确保顾客购物平安。

第三十四条设施与作业平安

商超企业应确保柜台、货架等设施的稳固、平安,没有尖角或毛刺等,以防伤人。

各类标志、广告牌等悬挂物品应牢固,并按期检查和保护,避免滑落、坠落。

地面和上下台阶应采纳防滑材料,地面积水及时打扫。

遇雨雪天气应在入口处采取必要方法,避免顾客滑倒或发生意外。

补货作业时,补货用车应慢行,尽可能避让顾客。

货物要依照有关规定码放。

第三十五条平安捍卫

商超企业应成立健全平安捍卫制度,配备与营业面积、顾客流量等相适应的平安捍卫人员,确保营业场所内的人员、财产平安。

应按期对平安捍卫人员进行大体技术培训,增强效劳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踊跃引导商超企业,推动本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和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增强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商联会及有关行业协会可依照本标准,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商超企业开展展现形象、提升水平的交流活动,增进本标准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借助社会舆论对商超企业购物环境进行评论,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三十九条鼓舞商超企业关注购物环境的效劳细节,制定高于本标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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