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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世纪美国政治思想的特点

第一节 18世纪美国政治思想的特点

一、美国社会的形成与特点

美国作为英国殖民地,表现出与欧洲大陆鲜明不同的社会特点

• 美国是一个移民社会。

• 嫁接在奴隶制之上的资本主义经济。

•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政治上的分立与自治。

• 缺乏封建传统。

因此,美国逐步发展成为独特的文化传统,多样性与统一性结合,宽容与开放性显著,倡导平等、自由、独立、自治,喜欢用自己的能力与方式

解决现实事务,但不甚关心哲学,也很少关心甚至讨厌形式的、系统的东西,具有强烈的备实精神。

二、18世纪美国社会的政治斗争

18世纪美国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殖民地人民与英国政府的统治的矛盾。

英国政府的殖民政策严重地阻碍了殖民地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包括工商业阶级、一部分大农场、种植园主在内的广大人民的利益。

由于英国政府

一直采取较为高压的政策,因此,激起了殖民地人民的愤怒,终于导致了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独立战争由此爆发。

独立战争有着广泛的影响。

在国际上,它推动了欧洲人民,特别是法国人民的反封建斗争,同时也极大地鼓舞了整个美洲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

争。

在国内,通过武装斗争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为美国资本主义独立自主发展扫清了道路。

但独立战争是不彻底的。

土地问题、奴隶问题都没有解决。

一些下层人民的生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相反,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却独霸胜利

果实,并将战争负担转嫁给人民。

美国独立后,在独立战争中就形成的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的斗争愈加尖锐,围绕着宪法制订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以大地主阶级和大资产阶

级为代表的保守派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努力防止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以免过分伤害富人利益,推崇君主立宪制,但后来迫于形势同意建立共

和制,但极力主张扩大行政、司法和参议院的权力,并自称为联邦派。

而代表中下层人民利益的激进派则要求在宪法在体现民主权利,实现政府

制度的民主,以保证他们的代表在政权中占有一定的席位,他们被称为民主派。

以民主派与联邦派的斗争为基础,围绕宪法的制定,美国逐渐形

成了两大政党――以杰斐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与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从而开创了美国两党政治的先河。

三、美国政治思想的特点

第一,富有务实性,很少进行抽象的理论论证,主要是运用欧洲现成的理论为美国的政治实践服务。

第二,论证美国独立和建立联邦制共和国是18世纪政治思想的主题。

第三,人人机会均等的追求幸福的权利成为自然权利的重要内容。

• 建立权力平衡联邦政府是完美的政治目标。

第二节 杰斐逊的政治思想

 

 一、美国民主传统的缔造者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Jefferson1743-1826年),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和启蒙思想家,美国民主传统的缔造者。

杰斐逊出生于弗吉尼亚州

阿尔贝马郡的一个种植园主家庭。

贵族的出身使杰斐逊不但过着优裕的生活而且给杰斐逊以良好的社会地位和教育。

杰斐逊17岁于威廉玛丽学

院毕业后又研修了5年法律,取得律师资格。

1769年,杰斐逊当选为弗吉尼亚州议员,从此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

在英国和北美殖民地矛盾尖锐后,杰斐逊积极组织人民群众,并亲身投入抗英斗争,成为弗吉尼亚州革命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之一。

1773年

他同帕特里克·享利(PatrickHenry)等人组成了弗吉尼亚“通讯委员会”,宣传北美独立的思想。

1775年,杰斐逊代表弗吉尼亚州出席二

届大陆会议,并受托起草了著名的《独立宣言》。

大陆会议后,杰斐逊在弗吉尼亚从事州立法的改革工作,提出了“废除嗣续限承法案”、“废

除长子继承法案”和“宗教自由法案”等三项反封建法案。

1779年,杰斐逊当选为弗吉尼亚州州长。

杰斐逊在夫人去世后,不愿留在蒙蒂塞洛,再次出山为国会工作。

1785年到1789年杰斐逊作为驻法公使出使法国,这使他接触了法国大革命,进一步发展了其民主思想。

1790年回国后,杰斐逊被华盛顿任命为第一届联邦政府的国务卿。

从此,他同以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的反民主思想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1791年,他又和麦迪逊等人组建共和党(1794年改称民主共和党)并成为该党领袖。

1796年,杰斐逊当选为副总统。

从1801-1809年,杰斐逊连任两届美国总统。

执政期间,杰斐逊采取一系列措施,为美国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从早期的《英属美洲权利概述》到《弗吉尼亚札记》到《独立宣言》的发表,这些名篇标志着杰斐逊民主思想的不断成熟。

其中,《独立宣言》是杰斐逊为美国人民反英斗争写下的最光辉的文献。

在这部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文献中,杰斐逊以资产阶级自然权利的理论为依据,揭露鞭挞了以英王为首的殖民统治者,表达了美国人民联合反英,争取民族独立的坚强决心,这部文献对北美人民的反英斗争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时至今日,《独立宣言》已经成为西方世界阐述自由的一部经典,而杰斐逊强调的自由与民主的精神已经成为美国国民政治性格的一部分。

杰斐逊没有系统的政治理论著作发表,它的政治思想散见于美国革命与制宪时期的论文、书信、公文,甚至是会议记录。

杰斐逊几乎所有的文稿均得以流传下来,其中包括了18000多封亲笔信以及各种各样的研究报告、笔记。

杰斐逊著作的编纂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

其中以保尔·雷塞斯特·福特(PaulLeicesterFord)编辑的《杰斐逊著作集》以及由李普斯考姆(Lipscomb)和伯格(Bergh)编辑的《杰斐逊著作》的纪念版最为权威。

最新的由朱利安·P·波义德(JulianP.Boyd)编纂的60卷本的《杰斐逊论文》已经完成了一半多。

杰斐逊的思想是复杂的。

就杰斐逊政治思想的倾向性来看,他相信人性、追求平等、热爱民主,无疑是一个民主主义者。

然而,杰斐逊将牛顿、洛克的画像挂在墙上以自勉,而且他还曾劝法国人采取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这甚至给人以保守主义的印象。

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从来没忘打出杰斐逊的旗帜,而最保守的保守主义者甚至直接引用杰斐逊的原话为自由放任的政策辩护。

作为民主共和党的领袖,杰斐逊当选为1800年的美国总统,这甚至使一些联邦党人感到世界末日的来临,然而,当选为总统的杰斐逊非但没有全面地进行民主化的改革,而且与联邦党人和解,开创了美国历史上的“政党分赃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联邦党人的政策。

这一点唯有他的老对手汉密尔顿看得清楚。

他指出,“说杰斐逊极端狂热,将不惜一切以推行他的原则,终将和他的声望或利益不相容”,他断定,杰斐逊“必不致有越轨妄为”。

杰斐逊的思想来源亦是复杂的。

就其思想的古代因素来看,杰斐逊思想中那种深厚的传统因素来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

杰斐逊自幼受良好的教育,熟读了古代希腊、罗马的典籍并从中汲取了思想的营养。

从杰斐逊的书信当中,人们可以闻到那种浓重的古典思想的味道。

就其思想的现代因素来看,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时期的思想肯定对他产生过重要影响。

他深受洛克的影响,但又与卢梭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杰斐逊长期居住法国,亲历了法国大革命,深受其民主思想的影响。

在给《杰斐逊选集》所写的序言中,艾德里安娜·科克和威廉·佩登对杰斐逊政治态度的评价可能更为中肯。

他们指出:

“他钟爱的不是政治,而是那种赋予希腊人以民主主义、赋予罗马人以共和主义、赋予中世纪以不朽城、赋予充斥暴君的文艺复兴时代以科学乌托邦、赋予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以现代民主的精神自由和安宁的概念—这过去一直是、现在依然是他最珍爱的理想。

二、自然权利理论

在自然法、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构造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基本框架。

正是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近代西方形成了占主流地位的权利政治观。

这一政治观深刻地影响了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人们不仅以自然权利为北美的独立辩护,而且将自然权利作为个人组成政府的基础。

杰斐逊有关自然权利的理论主要体现在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美利坚十三联合州的一致宣言》,即《独立宣言》中。

在这一虽几经修改仍然闪耀着战斗光芒的的重要文件中,杰斐逊代表十三州人民庄严宣布: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内在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当中,包括了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实现这些权利,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他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破坏了这些目的,人民有权利更换或是废黜它,并且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政府,以这种方式来组织权力,从而实现他们的幸福与安全。

作为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杰斐逊以明确而坚定的语言将近代以来西方权利政治观的主要内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且创造性地将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积极性的权利融入到自然权利的理论体系当中,成为美国革命的宣言书。

独立宣言一方面宣布了个人不可剥夺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还进一步申明了政府的基础及其权力的来源,对美国革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仅如此,甚至杰斐逊对于权利那种“不言而喻”的论证方法成为权利政治学的基本思维方式。

正像彼得·尼科莱森指出的那样,没有那一篇别的文章能如《独立宣言》这样被频频引用,被视为美国精神的体现。

在权利来源的问题上,杰斐逊深受流行与欧洲大陆的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将人类的权利归结为自然法。

他指出,“我们的权利是建立在更广泛、更无可非议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上的。

”杰斐逊并没有像霍布斯或其他一些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那样列举自然法的内容,而是认为,自然权利就铭刻在每个普遍人的心里。

它赋予人们以生命、自由,人们可以运用他们的才智,追求自身的幸福,而这一切是不受任何检查的。

杰斐逊更重视权利的平等性。

他认为,权利如自由之光普照,而绝非只惠及少数名是富人。

而科学知识的普遍传播正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生下来并不是背上装着马鞍,也不是得天独厚的少数人理当穿着皮靴,套着靴刺,堂而皇之地骑在他们背上。

”杰斐逊将权利的平等视为共和制的原则。

他认为,每个公民在人身、财产及其管理上都有平等的权利是共和的“真正基础”,而“共和制最佳的原则就是使所有的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

正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杰斐逊找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与原则。

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的基础上的,正是为了保卫权利,人们才诉诸于建立政府。

政府的目的是保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暴力的侵害,增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这是政府的基础。

对社会契约论要求公民交出部分权利的说法,杰斐逊亦不以为然。

他指出,“说我们进入了社会反而放弃了自然权利,这纯属无稽之辞”。

杰斐逊的民主思想更多地体现在他关于人民革命权利的思想上。

他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不但有权推翻君主,而且在共和政体下,人民对政府进行偶尔的反抗也并不是一件坏事,革命是防止政府腐化,促进政府健康发展的“良药”。

对待谢司起义,杰斐逊持一种欢迎态度。

他热情地指出,“自由之树是必须时时用爱国志士和暴君的鲜血来浇灌的。

这是它的天然肥料。

为了防止人民以激烈的革命的手段来推翻政府,杰斐逊认为,政府不应靠镇压对付人民的不满与反抗,而应注重宪法和法律以及制度方面的改革,以避免引起人民的反抗。

他认为,“法律和制度必须和人的思想的进步同时前进。

”在这一点上,他站在潘恩一边,反对柏克(EdmundBurke)、休谟(DavidHume)等人所谓的“代际正义”的理论。

他认为,上一代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能适应下一代人的需要,下一代人有权修改上一代人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典章制度。

为此,杰斐逊甚至主张,为了人类的和平与幸福,必须在宪法里规定每隔十九年或二十年修改一次宪法。

三、宪政民主理论

在美国革命的过程中,人民主权理论经过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改造,融合了代议制、分权制衡以及法治等理论,形成了现代宪政民主理论。

因此,杰斐逊的民主理论实际上一种宪政民主的理论,它既不同于卢梭式的激进民主理论,又不同于汉密尔顿式的限制民主的宪政理论,而是有效地融合了两者,体现了宪政与民主两个重要的原则。

杰斐逊逊的宪政民主理论包含了人民主权原则、民主性原则、多数原则、代议原则以及分权与制衡原则等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了其丰满的理论体系。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理论是杰斐逊宪政民主理论的基础。

杰斐逊认为,正是人民的意志组成了国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与委托,人民在任何他们认为胜任的事情上都可以行使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这一权力包括了建立、改变和撤销政府机构的权力。

杰斐逊承认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他认为,正是那些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所有一个国家中所有权威的来源”。

这构成了一个国家权力的基础,正是因为有了从人民那里授予的权力,所有那些以国家的权威来做出的这些机构的行为都是“国家的行为”,他们“决不能由任何政府形式的影响,或是受制于管理之人。

既然权力来自人民,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收回权力,这导致国家机构的撤销。

杰斐逊认为,人们不但能够通过代理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而且他们还可以以以个人或是以集体的方式在他们喜欢的时候改来变这些代理机构。

在杰斐逊眼里,“共和主义的原则是人民可以在他们喜欢的时候建立或是改变政府,国民的意志是这一原则唯一的实质。

2.民主性原则

从某种程度上讲,1787年宪法并不是民主的产物,反而是对民主的反动。

事实上,美国宪法的民主性原则是在权利法案的通过以及其它一系列宪法改革中实现的。

在这一过程中,杰斐逊为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的基础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主性的原则亦成为美国宪法的一个原则,并通过美国宪法成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托克维尔指出,正是在美国革命的过程中,“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

杰斐逊将人民视为宪法的基础。

因为人民是国家的基础,自然亦是宪法的基础。

杰斐逊坚定地认为,“人民的权威是宪法的基础”,因此,“国民有权依其意志改变政治原则和宪法”。

与联邦党人不相信民主相对,杰斐逊并不完全相信法律,他甚至认为,“所有的自然权利在法律的实践中都会被削减或是被管制”。

杰斐逊承认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但是,与联邦党人虔诚地信仰法律的力量,并希望以此来制约民主相比,杰斐逊更重视法律的民主性。

他指出,“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是国民的意志”。

在杰斐逊那里,遵守成文法虽然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为了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那就等于“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

3.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性原则的一个体现。

在杰斐逊看来,服从多数的决定是“每一个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

”他指出,“就维护我们的自由来说,人民是唯一可靠的靠山。

归根到底,我的原则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应该起主导作用。

”杰斐逊指出:

“共和主义的第一原则是lexmmauorisparties。

是由权利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一切社会的根本法则;把一次投票中的大多数人表达的社会意志看成像全体一致表达的那样神圣,乃是所有课程中最重要的一课,然而又总是学得最不透彻的一课。

然而,杰斐逊又不是一般地相信多数原则。

在他的思想当中,共和主义是一个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应该体现多数原则,同时还应该体现出正义的原则。

他指出:

“正义是社会的根本大法;大多数人压迫一个人就是犯罪,是滥用自己的力量,是根据强权法则行事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基础,共和的实质是凡是公民有条件有能力处理的事都由公民亲自处理,此外的一切事务由他们直接挑选的并可以由他们撤换的代表来处理;一个国家共和的程度同这个原则在其结构中实施的程度成比例……”

在此,在杰斐逊的共和理论中,多数原则是与维护少数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

他认为,尽管多数人的意志在任何场合中都要占上风,但是这种意志必须合理,才能正确,而少数人也有“平等的权利,必须受到平等的法律的保护,侵犯了这种权利就构成压迫。

……”

4.代议原则

北美的独立与统一使十三州的人民有希望联合起来建立民主国家,然而,这一希望提出来的挑战亦是巨大的。

美国革命的政治理论家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一个如此庞大的帝国中实现民主。

就这一工作来看,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实际上,直到18世纪结束的时候,在政治哲学家当中还很少有人对民主或共和政体必得在小范围内实现这一观点持异议。

民主与范围的问题的解决来自对代议制原则的承认。

杰斐逊所主张的代议制通过摒弃直接民主制而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委托给少数人来行使,从而既使人民的意志成为有效的因素,又解决了直接民主制下所无法实现的问题。

杰斐逊主张的代议制原则进一步地将他的民主理论同卢梭的民主理论区分开来。

杰斐逊认为,政府的权力确实源自国民,但是,“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宣布而有效,直到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撤销。

在写给兰多夫的信中,杰斐逊指出:

“国家的整体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其自身拥有立法、司法以及执行的权力。

然而,她们亲自行使这些权力有很多不方便,并且亦不适当,他们因此而任命一些特殊的机构来代表他们的立法意志,进行审判,并予以执行。

5.分权与制衡原则

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杰斐逊赞同分权与制衡的理论,这又是他同卢梭民主理论相区分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杰斐逊认为,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是“专制统治的真谛”,即使是使这些权力由多数人行使也并不使情况有所好转。

“173个暴君肯定和一个暴君一样地富于压迫性。

”因此,他指出,“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并不是我们所争取的政府,我们争取的政府不仅仅要建立在自由原则上,而且政府各项权力必须平均地分配给几个政府部门,每个政府部门都由其他部门有效地遏制和限制,无法超越其合法范围。

杰斐逊亦认识到了权力的滥用及其可能性。

正是从这一点上,他先是对宪法极为不满,继而有所缓解,直到后来,杰斐逊甚至对宪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他评价道:

“意识到权力产生滥用的趋向,我们国家的那些知名人士通过建立宪政为国民提供自主的保证,从而修正这种对权力的滥用。

然而,杰斐逊的分权与汉密尔顿式的分权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更注重立法机构在三权分立中的作用,从而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更多地体现了民主的原则。

他不同意联邦党人将违宪审查的权力交由法院来执行的观点。

他认为,授予法官决定法律合宪性的格外权威并没有任何宪法依据。

如果对法律一定要有一个终极仲裁者,那么,终极的仲裁者就是“合众国的人民”,杰斐逊的方案是,“国会或是三分之二的州有权召集他们,并通过他们的代表在国会中被组织起来,让他们来决定他们更想给两个机关中的哪一个以权威。

 

第三节 联邦党人的政治思想

 

联邦党人这一集团都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

有时候,人们又常常以一些激进的作者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Henry)、乔治·梅森(GeorgeMason)、乔治·克林顿(GeorgeClinton)等人同联邦党区分开来,称其为反联邦党人。

从塑造美国政治传统的两种政治学理论体系来看,在政治哲学、治国方略、经济政策等方面,它有着明显的特征以同民共和派加以区别。

然而,本书中所称的联邦党人主要指早期以制定和通过宪法为核心的联邦党人,它当然地包括了《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位作者,另外,像华盛顿等人亦属于这一群体。

就杰斐逊是不是联邦党人,他自己做过这样的回答。

“我不是联邦党人……但我更不是反联邦党人。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通过后,麦迪逊无论在政治思想还是政策制定上均向杰斐逊靠近,成为民主共和党的创始人之一。

在这里,文仅就其早期思想做以介绍,以《联邦党人文集》作者的身份将其加入到联邦党的行列中。

因此,本书所讲的联邦党人是以制宪会议和《联邦党人文集》为规定的,与后来的联邦党有所区别。

事实上,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主要分歧是围绕着宪法的制定和通过而展开的。

与联邦党人卖力地为新宪法摇旗呐喊不同反联邦党人则扮演了宪法的批评者。

尽管他们都承认新宪法有其优点,但他们对宪法的批评更引人注意。

亨利·李(HenryLee)主要谴责宪法的非民主性,他认为,宪法推行的结果必然会把“大多数置于少数人的控制之下”,因此,不可能反映人民的冷静判断。

而埃尔布里奇·格里则断言宪法是秘密阴谋的结果,是“这样一伙乌合之众”的杰作,“它的敌人根本不知道它是源自民主党还是共和党”。

”哈丁(Harding)则揭露了宪法制定者的卑鄙用心,他指出:

“这些律师,有学问的人,和有钱人,他们嘴上说得好听,用华丽的辞藻让我们这些穷苦的文盲吞下苦药,他们自己却想要进国会,他们希望成为这个宪法的管理者,把所有权力和金钱都握在自己手中,然后,他们在吞掉我们这些黎民百姓,就像伟大的利维坦一样。

两派一个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权利法案。

在《联邦农场主的信》中,反联邦派列出了出版、宗教自由、陪审团参加审讯等权利。

在这方面,反联邦党人显然得到了像杰斐逊这样的民主派的支持而占据了主导地位。

最后有6个州在批准宪法时附带了宪法必须补充权利法案的条件。

这一要求亦为联邦派接受,甚至成为麦迪逊转变的一个起点。

无论是在“静悄悄的会议厅里”,还是在公开的场合,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的争论都是值得注意的。

帕灵顿认为,“它们相互阐释,共同揭示了决定宪法形式的各方力量和思想冲突。

”如果说联邦党人是美国宪政的创造者,那么反联邦党人则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大众民主的建立者。

尽管最后的事实是“联邦主义者震耳欲聋的喧嚣声压倒了沉默的大多数”,但是,正像M诺夫指出的那样,“尽管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均受时代的影响而抱有偏见,但是,他们却触及了一些一直持续到现在的有关于美国民主基本原则的争论”,对美国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1.联邦论

事实上,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州的代表聚集起来并不是要召开一次制宪会议,而只希望能修改已经不能适应殖民地需要的联邦条例,但是,13个州的代表却通过4个月的秘密谈判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就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宪法不但完全改变北美殖民原来的结构形式,使北美由邦联组成联邦,而且在些基础上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政权。

因此,指出旧有的邦联的种弊病,论证新型联邦的种种优点就成了《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主要而又基础性的目标。

《联邦党人文集》的前20几篇的论文基本上是围绕着联邦的主题展开的。

他们认为,旧有的邦联无力实行有效的管理:

在内政方面,松散的邦联无法使有效的管理及于个人,法律没有保障,贸易得不到管理,缺乏有效的司法权,它只会带来无政府状态的蔓延;在外交方面,它没有形成共同的防务体系,无法形成统一的力量以抵抗外国的入侵。

与些相反,新的联邦既能够对内进行高效率的管理,又适于解决际争端。

它不但能防止内派别之争和暴乱,以共和政体代替民主政体从而形成政治上繁荣,而且能够推动工商业的发展,促进经济上的繁荣。

宪法的通过需要以州为单位进行投票表决。

在这一点上,麦迪逊强调,“制宪这件事并不是国民的事,而是联邦的事。

”就新宪法的通过来讲,一方面,宪法需要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通过,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一部国家的宪法;另一方面,人民并不是作为单个的个人而得到批准的,而是要以州为单位给予同意和批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

而如果严格来说的话,拟议中的宪法“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

事实上,联邦党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可能造成的弊端。

事实上,由于各州的平等投票权,这就使少数有权否决多数,汉密尔顿承认,“其趋势就是使多数人的意见服从少数人的意见。

”在这之后,由于美国特殊的联邦结构使得美国多次出现以少数票当选的总统。

而美国这种联邦制的结构亦常常是民主派批评的焦点之一。

2.人性论

在人性论的问题上,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或是反联邦党人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他们几乎清一色的持人性恶的观点。

他们几乎一致地认为,人天生有一种权力的本性,一旦他们掌握了权力而又不加约束就一定会滥用权力。

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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