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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大体单元,不管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彼此帮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平安港湾。

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日趋严峻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固和进展,已引发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本人以为,反家庭暴力,要紧应做好三件事:

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类形式的援助和爱惜。

因此,预防、制止和征治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一起参与,由于家庭暴力的产生缘故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腕,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处惩与救济并举,成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成效。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计谋

家庭是社会的大体单元,不管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

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在国际和国家层面近30年来不懈的研究证明,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严峻的全世界性问题,日趋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

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致使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

现今世界,排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世界十二个关心领域之一,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一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排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信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排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

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排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增进全社会都来成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特点、成因、危害、预防与计谋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成效。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而那个现象却是由来已久、根基稳固,在各个国家都时有发生。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不同。

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明白得也不尽一致。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为“当一方亲热伴侣利用躯体暴力、胁迫、要挟、要挟、隔间孤立和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维持对另一个亲热伴侣的权利操纵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概念为“家庭暴力”系指在曾经或此刻有亲热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躯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损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刻或地址决定。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

家庭暴力系指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或要挟的暴力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说明》第一条明确指落发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腕,给其家庭成员的躯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必然损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组成虐待罪。

由此可见,外国法与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我国学者以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一起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不是以有亲属关系为要件,而是更注重一起生活之实,即不单单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维系的家,而且还包括情人、同居朋友、前夫或前男友等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显现的暴力行为。

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

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表现的一种一起性,这些行为的一起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操纵。

家庭暴力,一样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世界性的普遍现象。

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

如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风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若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损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等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

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以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操纵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以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笔者以为,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取广义说较为合理和适宜。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样是对躯体的摧残、折磨、损害,手腕多采纳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躯体健康的行为。

施暴的对象一样是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

据此,家庭暴力能够概念为:

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腕,给被害人的躯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必然损害后果的行为。

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之间彼此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将家庭暴力的特点归纳如下: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要紧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一起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峻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就现实情形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若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占多数,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要紧表此刻:

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样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阻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以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肯干与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专门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肯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取得解决,直到由其致使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据调查显示,只有%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次暴力侵害后,他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3.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腕,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躯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必然损害后果,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目的要紧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知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4.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有资料显示,美国每一年有4百万女性蒙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天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常常蒙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域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

在我国国内,仅以1999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蒙受家庭暴力的投诉。

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说明:

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1999年接待处置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1997年上升了%,更为严峻的是,由家庭暴力所致使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

5.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一起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形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损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

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样规律。

其一个周期一样表现为四个时期,即:

关系紧张时期、暴力行为实施时期、关系修复时期与和好后亲热时期。

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热,再对峙—暴力—修复—亲热,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致使矛盾两边恶化显现血案。

6.手腕残暴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躯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腕,它不单纯是故意的损害行为,与一样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损害器官等。

家庭暴力引发的犯法多为恶性案件。

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样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缘故,往往老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情形愈演愈烈后,致使人身伤亡才会使犯法暴露。

另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不足为奇。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要遏制家庭暴力事件就必需查清其缘故,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缘故很复杂,但综合起来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长的法律缘故。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原先主若是适用《刑法》和《治安惩罚条例》的故意杀人、故意损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执行进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方法,致使现实生活中真正能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惩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二是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爱惜。

尤其是关于精神暴力,公众的熟悉还比较模糊,尚未引发足够的重视,有关精神暴力的法律还不完善,关于躯体侵害的法律规定尚未明确,以至于法律关于家庭精神暴力很难起到实效性的制约作用。

2.传统文化意识的阻碍。

中国有着两千连年的封建文化,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爱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这些成绩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那么,工作职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

可是,这些成绩要紧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

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专门大的市场。

据《中国妇女报》调查统计,有45%的男性以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缘故。

专门是在农村,即即是有法制观念的妇女,乃至一些受到高等教育的妇女也难以摆脱这种传统观念,错误地以为暴力为“家丑”,不足为外人道,也有许多受害妇女,为了小孩忍气吞生,维系这种已没有情感且充满暴力的婚姻,这一掉队观念的负面阻碍是受害人关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

3.社会因素的阻碍。

一是受家庭经济状况因素的阻碍。

据调查的数听说明,家庭暴力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更为普遍,这些家庭往往因为经济问题而引发家庭暴力。

如很多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与下岗和收入减少紧密相关的。

因为在一个家庭当中,对家庭奉献大小决定了一个人在家庭事物当中的决定权。

因此,随着经济收入的减少,在家庭当中的决定权也在不断的下降。

经济收入的不平稳致使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收入的减少很容易成为家庭关系的弱者。

二是受社会压力因素的阻碍。

家庭暴力的比率往往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

依照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各类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峻的心理冲突,当碰到必然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化为解决的行为。

社会压力因素要紧包括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等。

三是社会不良阻碍是家庭暴力的外因。

一方面是来自物质方面的诱惑,少数人只贪图物质享受,不想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稍有不满就大打出手。

另一方面是精神方面的诱惑,现代传媒手腕、各类思潮纷繁复杂,有的人整日沉醉在虚无飘渺的世界,寻求精神寄托,当现实与所期望的不一致时就精神失控,以家庭暴力宣泄。

第三个方面是不良社会现象交叉作用,使得少数人追“时兴”,热衷于婚外性、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乃至厌恶,致使家庭暴力不断。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并未伴随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减缓和降低。

相反,它却作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存在于国人的家庭中。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法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固、家庭成员的人身平安组成必然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第一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组成要挟,严峻侵犯受害人的躯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2.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众多的数听说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依照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族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家庭暴力问题正成为我国妇女维权中的热点。

受虐妇女一样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偏向,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乃至产生以暴制暴的解决性行为,躯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病症。

夫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之间志愿成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

同时家庭暴力又是成为女性犯法的重要缘故之一。

家庭暴力直接阻碍抵家底和睦,并进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致使妇女严峻刑事犯法的重要本源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取得宣泄缓和冲而做出了过激行为。

有资料说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法道路的。

3.家庭暴力的显现严峻阻碍青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养。

据有关调查分析显示:

暴力家庭的小孩,%成绩下降,%不爱回家,%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法。

一部份在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成为暴力实施者的潜在人群。

有研究说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小孩高15倍。

咱们能够想象一个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长大的小孩,他以后的路的走向可能有两种:

一种是由于内心深处有恐惧心理不肯与他人交往,内心闭塞,形成忧郁的心理特点;另一种是仿效其父辈行为,在新的家庭中成长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4.家庭暴力严峻地危害社会安宁、阻碍了社会进展和进步。

社会进展是全人类的一起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一起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进展的制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大体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形下,在身心受到严峻损害的情形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进展中去呢?

家庭暴力不仅严峻侵害了这部份人的人身权利,而且阻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踊跃性,从那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进展。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阻碍和破坏婚姻家庭,尤其是严峻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男女地位平等,夫妻生活不和谐、丈夫常常打妻子,必然会阻碍夫妻情感,一旦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时,就会致使家庭破裂。

在这种一个充满暴力充满吵骂、怨恨和悲忿和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小孩,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损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在他们长大以后,若是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极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乃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法的道路。

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明。

五、预防、制止和惩处家庭暴力的计谋

1.普遍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法、遵法。

家庭暴力的阻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

为此要增强法律宣布道育,尤其是人权宣传,教育公民树立“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使大伙儿学会遵遵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爱惜自己在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同时通过人权宣传易于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尽力,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方法、一起为保护良好的法制环境作奉献。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需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日趋严峻,单靠妇联的说服、教育、调解等非强制手腕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第一,公安机关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是反家庭暴力的前沿阵地,公安干警不要一碰到诸类案件就以为是家务事,一推了之,应充分发挥国家给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任。

警察的干与能及时制止暴力,对家庭暴力应及时介入、及时处置,针对不同案件别离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有效地爱惜受害人的平安与健康。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法案件,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批捕不起诉。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提出的自诉和公诉案件,对其中自诉人因客观缘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该简单不予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

且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自身的灵敏观看,运用“心证”原那么,发觉当事人的“冷暴力”偏向要及时下判,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沛”证据后再作裁决。

综上只有严肃执法才能达到惩暴目的。

3.全面提高妇女素养,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需通过自身尽力,不断提高综合素养,要做到勇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妇女权益的享有与爱惜,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

全面提高妇女素养,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养。

在现代社会,教育愈来愈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养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普遍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

她们往往不敢也不肯意同男性竞争,在家族中也往往处在被支配地位。

第二,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由于文化素养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爱惜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族中受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也不知道也不敢运用法律来爱惜自己的权益,还以为是“命中注定”。

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培育女性的“四自”精神。

几千年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造成了妇女的弱者意识,依托性大,自卑感强,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相当多的妇女没成心识到歧视是对她们的限制和人权的侵犯,反而认同传统观念,这在农村妇女和文化水平低的妇女中专门明显。

这种精神上的束缚和困惑,压抑了妇女的才能和潜能的发挥。

要大力培育妇女的“四自”精神,使她们充分熟悉到女性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判,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勇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伶俐才干。

培育女性的“四自”精神,必需从家庭和学校教育抓起,在家庭中要排除性别歧视,在学校要增强平等教育,平等的教育必然会造就出以后平等的男女公民。

4.心理救护的介入。

心理医治和心理疏导很重要。

通过增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能够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避免和幸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进展。

在国外,心理医治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手腕一直被加以利用。

这在中国因为各类缘故,人们一直对它比较轻忽,此刻正慢慢熟悉到它的重要性。

目前,许多地域的妇联、社区居委会也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了心理培训,以便在处置相关家庭纠纷中能给予夫妻两边帮忙。

同时,若是在有可能产生暴力之前,夫妻两边能平复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和悲剧都可不能发生,许多家庭也可不能因此而破碎。

关于女性来讲,正确的心理医治不仅能帮忙他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的应付方法,还能帮忙她们融洽处置日常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腕的慢慢升级,家庭暴力不但破坏家庭,而且已成为国际公害,排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一起参与,由于家庭暴力产生缘故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腕,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处惩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的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

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只有如此,才能成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止和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李德蓉:

“对家庭暴力的社会透视与法律试探”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2.全国妇联蓝皮书:

《各地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2002年6月

3.李艳梅:

《婚内强奸立法探析》,载《今世法学》,2002年春天号

4.蓝向东:

《反家庭暴力假设干问题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5.专家看台,家庭暴力的解析,《新平安》(2004第三期)

6.郝艳梅:

《从头凝视家庭暴力》,载《前沿》,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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