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27合理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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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27合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227合理
篇一:
20XX年秋合同法第四次上作业
电大【合同法】上第四次作业答案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答案】:
D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答案】:
A
【依据】: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
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
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答案】:
A
【依据】:
《合同法》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所以,最后还是由债务人承担。
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
B.客体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答案】:
A
【依据】: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答案】:
B
【依据】: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答案】:
D
【依据】:
《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答案】:
C
【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
……”
[注:
这题出得有问题,因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失效]
相关的《合同法》规定,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
B.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C.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篇二:
合同法合同解除情形大全
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第94条)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45条)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不安抗辩权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164-167条)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9、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0、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第203条)1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条)13、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19、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搅合同(第254、259、268条)20、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23、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
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24、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第410条)2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其他1、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有违法行为的;2、情势变更
篇三:
合同法合同解除情形大全
合同法合同解除情形大全
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45条)
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164-167条)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9、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0、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第203条)
1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条)
13、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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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
19、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搅合同(第254、259、268条)
20、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
23、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
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
24、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第410条)
2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其他
1、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有违法行为的;
2、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