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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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样本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法规和文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如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如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构造安全及重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第四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如下称监督机构)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备案详细工作,并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应当积极引导检测机构遵守国标规范。
第六条检测机构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质量检测业务,应当根据本规定获得相应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原则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获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担《附件一》规定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相应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重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合证明;
(六)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办法。
技术人员培训专业范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实际需要。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
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网站下载,网址:
。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步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监督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附件一》、《附件二》规定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核算,符合规定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订立意见,与所有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建管局。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监督机构复核、省建管局批准,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作废后,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过资质范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检测,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三章检测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室内环境质量、建筑节能、智能建筑工程等《附件一》规定范畴之外质量检测活动或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向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其所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检测机构按照其承担检测业务内容应分别达到《附件三》规定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项目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重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合证明;
(五)检测人员职称证书、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办法。
第十三条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检测活动必要设立固定分支机构。
备案时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检测机构法人代表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与所备案检测项目相应资质证书(副本),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备案申请受理后,监督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毕对申报材料审查工作。
对符合备案条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作出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备案有效期1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经备案或备案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其所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实行备案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变化;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畴发生变化;
(三)检测范畴发生变化;
(四)重要检测项目及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备案:
(一)超过备案范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未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检测,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
(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备案表内容不符;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未按规定上报在检测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成果不合格项目;
(七)检测资料管理混乱,导致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八)回绝监督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从属关系或者其她利害关系。
第四章有关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备案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依批准资质范畴、备案检测范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原则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精确、齐全、有效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完整性、精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规范、原则明确规定需留置试样,应按规定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规定留置;规范、原则无明确规定,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查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实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实验后留置2天。
留置试样应有精确标记。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成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报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背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状况,以及涉及构造安全检测成果不合格状况,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实验等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监督机构联网。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测档案内容涉及检测合同、台账、委托单、原始记录、报告和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具备保存价值其她形式纪录;
(二)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持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发生空号时,应附原废页;
(三)采用有效办法对检测档案进行安全监管,必要有档案专用库房和足够档案设备,并具备良好卫生环境和防盗、放火、防光、防潮、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办法。
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四)检测成果不合格项目涉及构造安全试块、试件和关于材料以及地基基本、主体构造、钢构造、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其她列入施工技术资料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完毕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订立,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有关检测技术培训。
从事《附件一》规定范畴之内检测活动检测人员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合格并获得《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从事《附件一》规定范畴之外检测活动检测人员须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步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违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给她人导致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关于规定,遵循诚信、公正原则开展检测活动,并分别接受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和质量协会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及关于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附件一》规定检测业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应根据技术原则和检测机构资质范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补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可以将单位工程专项检测业务中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种检测类别中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她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关于原则和国家关于规定对质量检测试样取样进行见证。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实验知识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书面告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
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对质量检测试样进行取样。
应当对试样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检测成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成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承认检测机构复检。
无法复检或对复检成果有争议,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复检成果或争议解决成果由提出复检方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重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与否符合本规定规定资质原则;
(二)与否超过资质范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与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四)与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与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与否按关于技术原则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与否符共计量认证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她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规定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有关文献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工作场地(涉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实验以验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
(四)发既有不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原则规定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需要,可以对关于试样和检测资料采用抽样取证办法;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状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关于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在寻常监督中发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违法违规行为及违背强制性原则等状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重要根据。
第三十四条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原则进行检测和严重违背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规定参加专业教诲培训;
(五)其她违背国家和省关于规定行为。
第三十五条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解决,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违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原则规定进行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建设、监理、施工、检测机构违背本规定,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违背本规定,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关于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没有收费原则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不得恶意压价,减少检测原则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本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构造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构造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构造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构造工程检测
1、钢构造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构造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构造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原则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构造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查;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查;
3、砂、石常规检查;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查;
5、简易土工实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查;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查;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查。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原则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相应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有关检测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县(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合;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要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本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构造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构造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
(四)钢构造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构造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构造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3名;边远县(区)可不少于2人。
附件三
检测机构备案条件
一、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到下列原则:
1.从事附件一规定范畴之外质量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从事专项检测和附件一规定范畴之外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3.从事见证取样检测和附件一规定范畴之外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160万元人民币;
4.从事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和附件一规定范畴之外检测活动,注册资本不少于26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有关检测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合;其中,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五)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四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规定笔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四某些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股东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检测范畴资质相相应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鲁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进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重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合证明;
(六)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性文献》及其她管理文献。
注:
第三条仅合用于外省进济检测机构;第四条仅合用于外地进济从事《附件一》内所列业务内容检测机构
五、本表一式二份,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所有内容是真实,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本机构本次申请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如有隐瞒状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她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乐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她关于部门根据关于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机构公章)
年月日
二、机构基本状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机构地址
机构类别
外地进济□
本地机构□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计量认证
证书号
发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在编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档职称人数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工作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申请检测范畴
地基基本工程检测□主体构造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构造工程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其她□
备注
三、专业技术人员状况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从事检测
工作项目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四、重要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检测项目
重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检定/
校准机构
有效
日期
自检/校项目
自检/校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
(比对状况)
测量范畴
精确度级别/不拟定度
五、备案状况
检测机构备案核算状况:
备案项目
地基基本工程检测□主体构造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构造工程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其她□
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案编号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