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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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第四条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4、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5、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下列项目:

(1)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3)估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其它渠道投资的下列项目: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在有形建设市场组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工程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资管理的,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部门,应当将行政监督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相分离,组成项目法人履行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自治区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

1、本办法第七条

(一)项1至3目所列建设工程;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二)监理工程

1、大型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施工;

4、估价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监督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项目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工程监理

1、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具备本条

(二)项工程监理招标所列条件;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5、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申请(报名)投标;

(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主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情况通知;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十五)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事权划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投标期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招标人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潜在投标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

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以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

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

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通过监理大纲比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造价,如有突破,需经投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疆投标的,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4、对施工的主要技术要求;

5、中标后拟分包的部分;

6、勘察、设计费取费费率;

7、勘察投标文件还应当附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8、设计投标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设计图纸:

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公共建筑需附建筑渲染图;住宅小区还应有总平面设计、道路、绿化、管网等专项工程设计图纸;

(2)工业项目的设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平面设计;

(3)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全统定额总说明

一、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是统一全国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单位(土建部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其他资料。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参考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凡依据劳动定额计算的,均按规定计入人工幅度;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计算的,未计入人工幅度差。

  2、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工程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3、现行劳动定额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部分,本定额内未予考虑。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其他材料以该材料费之和的%表示

    2、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调整其配合比和材料用量。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料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在相应章后以附录列出)和一次摊销量。

    4、施工工具用具等消耗性材料,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不再列入定额消耗量之内。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2、随工人班组配置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列入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3、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如需重新选用机型、规格时,可按选用的机型、规格调整台班消耗量。

 4、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钢筋件安装是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运距考虑的。

八、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

九、本定额适用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地震烈度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办法。

十、各种材料、构件及配件所需的检验实验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检验实验费项下列支,不计如本定额。

十一、本定额的工程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说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6)494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建设部(1995)736号文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全统基础定额)的表现形式、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新疆常用标准图集和地区材料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全统基础定额的有关章节做了部分调整。

新疆补充项目,定额编号为“新补-△-△”(式中新补表示新疆补充项,第二个数字为章节号,第三个数字为项目号);全统基础定额调整项,定额编号换为“新换--△-△”(式中新换表示全统定额调整项,第二个数字为章号,第三个数字为项目号);

二、本定额是以全统基础定额为基础,经过补充,调整后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

是编制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预算定额及投资估算的指标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四、本定额与全统基础定额同时使用,本定额章节说明如与全统基础定额章节说明不同时,以定额本章节说明为准。

五、本定额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编制。

各地、州(市)在编制单位估价表时,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规格编制地区材料预算价格。

六、本定额内建筑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1994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新疆地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

如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种类与定额不同时不得换算。

七、本定额木材类别,均按新疆雪岭云杉考虑,对应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已按照全统基础定额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

八、本定额与全统基础定额除综合(单项)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范围和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设计标高至檐口高度20m(多层为7层)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在7层以上)时,另按全统基础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的相应项目计算。

九、混凝土、沙浆配合比消耗量已结合新疆实际进行了计算和换算,均按本定额第十五章附录所列消耗量执行。

十、本定额中凡涉及到换算全统基础定额的项目,均执行本定额,全统基础定额的相关项目停止使用。

十一、本定额除规定允许调整的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不同而改变定额用量。

十二、本定额的工程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的部分,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单层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架空走廊,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它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第一、二规定计算。

2、本规定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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